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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求:《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條文解釋(1994年3月 地質礦產資源部政策法規司) 全文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國務院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50號)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已經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鵬
1994年2月27日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第四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
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第五條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徵收礦立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核定開採回採率
開採回採率系數=-----------
實際開採回採率
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計算方式。
第六條礦產資源補償費依照本規定附錄所規定的費率徵收。
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七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
礦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徵收。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徵收。
礦區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第八條采礦權人應當於每年的7月31日前繳納上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於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繳納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采礦權人在中止或者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九條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當同時提交已采出的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採回採率等資料。
第十條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年終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單獨結算。
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
第十一條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
中央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地方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免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采礦權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三)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築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
(四)由於執行國家定價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減繳的其他情形。
采礦權人減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超過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0%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當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采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補償費2‰的滯納金。
采礦權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由徵收機關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五條采礦權人採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採回採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徵收機關追繳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並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采礦權人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仍不報送的,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七條依照本規定對采礦權人處以的罰款、加收的滯納金應當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發布前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內容,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表
礦種 費率(%)
石油 1
天然氣1
煤炭、煤成氣1
鈾、釷3
石煤、油砂1
天然瀝青2
地熱 3
油頁岩2
鐵、錳、鉻、釩、鈦2
銅、鉛、鋅、鋁土礦、鎳、鈷、
鎢、錫、鉍、鉬、汞、銻、鎂 2
金、銀、鉑、鈀、釕、鋨、銥、銠4
鈮、鉭、鈹、鋰、鋯、鍶、銣、銫3
鑭、鈰、鐠、釹、釤、銪、釔、釓、
鋱、鏑、鈥、鉺、銩、鐿、鑥3
離子型稀土4
鈧、鍺、鎵、銦、鉈、鉿、錸、鎘、硒、碲3
寶石、玉石、寶石級金剛石4
(以下礦種費率均為2%)
石墨、磷、自然硫、硫鐵礦、鉀鹽、硼、水晶(壓電水晶、熔煉水晶、光學水晶、工藝水晶)、剛玉、藍晶石、硅線石、紅柱石、硅灰石、鈉硝石、滑石、石棉、藍石棉、雲母、長石、石榴子石、葉臘石、透輝石、透閃石、蛭石、沸石、明礬石、芒硝(含鈣芒硝)、金剛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鹼、方解石、冰洲石、菱鎂礦、螢石(普通螢石、光學螢石)、黃玉、電氣石、碼瑙、顏料礦物(赭石、顏料黃土)、石灰岩(電石用灰岩、制鹼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劑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築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飾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堊、含鉀岩石、白雲岩(冶金用白雲岩、化肥用白雲岩、玻璃用白雲岩、建築用白雲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磚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鑄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鑄型用砂、建築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標准砂、磚瓦用砂)、脈石英(冶金用脈石英、玻璃用脈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鉀砂頁岩、硅藻土、頁岩(陶粒頁岩、磚瓦用頁岩、水泥配料用頁岩)、高嶺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潤土、鐵礬土、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溫材料用粘土)、橄欖岩(化肥用橄欖岩、建築用橄欖岩)、蛇紋岩(化肥用蛇紋岩、熔劑用蛇紋岩、飾面用蛇紋岩)、玄武岩(鑄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輝綠岩(水泥用輝綠岩、鑄石用輝綠岩、飾面用輝綠岩、建築用輝綠岩)、安山岩(飾面用安山岩、建築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閃長岩(水泥混合材用閃長玢岩、建築用閃長岩)、花崗岩(建築用花崗岩、飾面用花崗岩)、麥飯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鑄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長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築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飾面用大理岩、建築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飾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閃岩、泥炭、鎂鹽、碘、溴、砷。
湖鹽、岩鹽、天然鹵水
0.5
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3
礦泉水
4
地下水費率及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② 求:關於《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草案)的說明 全文
詳細資料請看:
(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令第150號發布 根據1997年7月13日國務院第222號令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第四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第五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 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
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 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計算方式。
第六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依照本規定附錄所規定的費率徵收。
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七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礦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徵收。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徵收。礦區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第八條 采礦權人應當於每年的 7月31日前繳納上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於下一年度1月31 日前繳納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采礦權人在中止或者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九條 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當同時提交已采出的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採回採率等資料。
第十條 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上繳,並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分別入庫,年終不再結算。
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
第十一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二條 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免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三)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築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
(四)由於執行國家定價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減繳的其他情形。
采礦權人減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超過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0%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當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補償費2‰的滯納金。采礦權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由徵收機關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 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採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採回採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徵收機關追繳應當
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並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 采礦權人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仍不報送的,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七條 依照本規定對采礦權人處以的罰款、加收的滯納金應當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發布前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內容,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錄:
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表(地下水費率及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礦種 費率(%)
石油 1
天然氣 1
煤炭、煤成氣 1
鈾、釷 3
石煤、油砂 1
天然瀝青 2
地熱 3
油頁岩 2
鐵、錳、鉻、釩、鈦 2
銅、鉛、鋅、鋁土礦、鎳、鈷、鎢、錫、鉍、鉬、汞、銻、鎂 2
金、銀、鉑、鈀、釕、鋨、銥、銠 4
鈮、鉭、鈹、鋰、鋯、鍶、銣、銫 3
鑭、鈰、鐠、釹、釤、銪、釔、釓、鋱、鏑、鈥、鉺、銩、鐿、鑥 3
離子型稀土 4
鈧、鍺、鎵、銦、鉈、錸、鎘、硒、碲 3
寶石、玉石、寶石級金剛石 4
石 墨、磷、自然硫、硫鐵礦、鉀鹽、硼、水晶(壓電水晶、熔煉水晶、光學水晶、工藝 水晶)、剛玉、藍晶石、硅線石、紅柱石、硅灰石、鈉硝石、滑石、石棉、藍石棉、雲母、長石、石榴子石、葉蠟石、透輝石、透閃石、蛭石、沸石、明礬石、芒硝 (含鈣芒硝)、金剛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鹼、方解石、冰州石、菱鎂礦、螢石(普通螢石、光學螢石)、黃玉、電氣石、瑪瑙、顏料礦物(赭 石、顏料黃土)、石灰岩(電石用灰岩、制鹼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劑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築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飾面用灰岩)、泥灰岩、 白堊、含鉀岩石、白雲岩(冶金用白雲岩、化肥用白雲岩、玻璃用白雲岩、建築用白雲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 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磚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鑄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鑄型用砂、建築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 泥標准砂、磚瓦用砂)、脈石英(冶金用脈石英、玻璃用脈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鉀砂頁岩、硅藻土、頁岩(陶粒頁岩、磚瓦用頁岩、水泥配料用頁岩)、 高嶺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潤土、鐵礬土、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 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溫材料用粘土)、橄欖岩(化肥用橄欖岩、建築用橄欖岩)、蛇紋岩(化肥用蛇紋岩、熔劑用蛇 紋岩、飾面用蛇紋岩)、玄武岩(鑄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輝綠岩(水泥用輝綠岩、鑄石用輝綠岩、飾面用輝綠岩、建築用輝綠岩)、安山岩(飾面用安山 岩、建築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閃長岩(水泥混合材用閃長玢岩、建築用閃長岩)、花崗岩(建築用花崗岩、飾面用花崗岩)、麥飯石、珍珠岩、黑 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鑄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長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築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 (飾面用大理岩、建築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飾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閃岩、泥炭、鎂鹽、碘、溴、砷 2
湖鹽、岩鹽、天然鹵水 0.5
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3
礦泉水 4
③ 2010年中國實行進口配額或許可管理的商品有哪些
2010年中國實行進口配額或許可管理的商品在國家商務部的網站上可查得到: http://wms.mofcom.gov.cn/static/column/zcfb/c.html/1 http://wms.mofcom.gov.cn/static/e/zcfb/e.html/1 以下是部分: 重要工業品進口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87號 公布2010年化肥關稅配額進口總量、分配原則和申請程序 2009-10-28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86號 公布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 2009-10-28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85號 公布2010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總量、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序 2009-10-28 重要農產品進口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98號 2010年羊毛、毛條進口國別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 2009-12-03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72號 公布《2010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 2009-10-13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71號 公布《2010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 2009-10-13 2010年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略...)
麻煩採納,謝謝!
④ 國家水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授權單位有哪幾家
國家水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1987年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授權為首批「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1995年由國家科委批准授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檢測鑒定國家級檢測機構」,1997年12月通過了中國CNACL201-99(等同ISO/IEC導則25)實驗室認可,2003年4月通過了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CNAL/AC01:2002(等同ISO/IEC17025:1999)實驗室復評審。
國家水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業務上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領導,承擔的主要業務有:
承擔水泥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國家統檢專項任務
通用水泥、特種水泥全部品質指標及水泥原燃材料、各類工業廢渣的委託檢驗(包括仲裁、認證、許可證檢驗)
年產60萬噸以上水泥企業和省市、地區建材(水泥)質檢站對比驗證檢驗
三峽工程用中熱硅酸鹽水泥的質量監督
中國ISO標准砂的質量監督
組織全國各類水泥檢驗大對比活動
負責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組織的全國水泥檢測能力驗證計劃的具體實施
水泥及粉狀物料的顆粒級配的測試、混凝土外加劑的檢驗
水泥放射性的檢驗
承擔相關的水泥檢測標準的制修訂及新標准宣貫工作
研究開發、經銷水泥標准樣品及水泥檢測儀器設備
負責建立全國儀器設備的銷售網路
實驗室認可咨詢、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咨詢、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咨詢、ISO14020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咨詢、OHSAS18001職業安全與衛生認證咨詢
⑤ 2014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共有多少種
1、2014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共48種
2、《2014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版錄》【發布日期】2013-12-31
權2014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共48種,由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及商務部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負責簽發相應貨物的出口許可證。
(一)許可證局負責簽發以下6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玉米、小麥、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二)特辦負責簽發以下22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大米、玉米粉、小麥粉、大米粉、鋸材、活牛、活豬、活雞、稀土、銻及銻製品、鎢及鎢製品、錫及錫製品、白銀、銦及銦製品、鉬、磷礦石、藺草及藺草製品、滑石塊(粉)、鎂砂、甘草及甘草製品、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標准砂)。
(三)地方發證機構負責簽發以下20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冰鮮牛肉、凍牛肉、冰鮮豬肉、凍豬肉、冰鮮雞肉、凍雞肉、消耗臭氧層物質、石蠟、部分金屬及製品、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鉬製品、檸檬酸、青黴素工業鹽、維生素C、硫酸二鈉、氟石、焦炭、碳化硅、礬土。
⑥ 單選題] 2014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共有多少種() A. 6種 B. 20種
2014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共48種,由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及商務部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證機構負責簽發相應貨物的出口許可證。
許可證局負責簽發以下6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玉米、小麥、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特辦負責簽發以下22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大米、玉米粉、小麥粉、大米粉、鋸材、活牛、活豬、活雞、稀土、銻及銻製品、鎢及鎢製品、錫及錫製品、白銀、銦及銦製品、鉬、磷礦石、藺草及藺草製品、滑石塊(粉)、鎂砂、甘草及甘草製品、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標准砂)。
地方發證機構負責簽發以下20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冰鮮牛肉、凍牛肉、冰鮮豬肉、凍豬肉、冰鮮雞肉、凍雞肉、消耗臭氧層物質、石蠟、部分金屬及製品、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鉬製品、檸檬酸、青黴素工業鹽、維生素C、硫酸二鈉、氟石、焦炭、碳化硅、礬土。
⑦ 我單位想采購水泥標准砂,請問銷售單位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呢
我們單位買過,有那個標准砂的授權證書,還有標准砂證書,那個袋子上有那個碼,可以查到到底是不是真砂,我們在陝西波特蘭還驗證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