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人范圍
1. 民事訴訟哪些人可以做委託代理人
按照民訴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律師:
就「律師 」的屬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按現行《律師法》之規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學歷」之法律知識或「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知識」;其二,經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其三,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證書;其四,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因此律師是指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的性質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在上述四項基本特徵中,前一項或一、二項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檢控工作者(檢察官)所共有;後二項為「律師」這一法律工作者所獨具。
法律服務工作者:
法律服務工作者廣義上包括法官、檢察官、公安人員、律師,但是工作范圍與准入條件不同,工作職責不同。法律工作者指的是雖未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但具有法律知識,可以從事訴訟代理業務的人員。其業務范圍非常廣泛,幾乎可以涉足現在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范圍,但不可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屬於司法部管理,是由司法部門頒發資格證、執業證,依據相關法律參與案件的代理、訴訟、調查等法律服務工作。
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具有律師身份,不得以律師名義承攬業務,進行案件調查、代理訴訟等。在參與訴訟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民事案件,幾乎可以涉足出刑事辯護外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范圍,但執業區域范圍受法律規制,不得跨區域執業。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辦理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收取費用;法律工作者因為長期的訴訟代理與咨詢服務,在訴訟中也體現了維護當事人權利的能力,社會的認可與尊重在現實中得到體現。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1、所謂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與自然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親近親屬關系的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然而,我國的不同法律對近親屬范圍的規定卻不盡一致。
一是《民法通則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是《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三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三部法律對近親屬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最廣。那麼,在具體的應用中該任何確定近親屬的范圍呢?筆者認為,雖然三部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但是作為法律,對同一法律概念的規定不同時,應該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進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則中的近親屬的范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的,在其規定范圍與法律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適用。還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人的親友可以被委託為刑事訴訟的辯護人。通常情況下認為,親友包括親屬和朋友,其范圍比近親屬要廣泛的多。而《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並沒有採用親友的概念,依然採用近親屬的概念。
2、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是指當事人為單位,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由於用人單位的性質不同,在判斷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時,也要採用不同的標准。如企業法人,其工作人員是指與企業有勞動關系的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即包括與事業單位有事業關系的人員,也包括與事業單位有勞動關系的人員,因此,在實踐中應注意適用不同的標准來加以判斷。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1、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人。社區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區域,以固定的地理區域范圍內的社會成員以居住環境為主體,行使社會功能、創造社會規范,與行政村同一等級的行政區域。從該條規定可看出,社區可以為居住在本社區的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即可以推薦本社區的居民或者社區工作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推薦其他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所在的單位同樣即可以推薦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可推薦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除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外,還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這是應該注意的問題。
2、有關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是指依法登記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
(1)民事代理人范圍擴展閱讀:律師-網路法律服務工作者-網路民法通則意見-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網路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公民代理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
2. 最高法觀點:民訴法解釋如何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出台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所代理的訴訟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的證明。位於本轄區的證明包括戶籍地址信息、經常居住地址信息、登記注冊地址信息、辦事機構地址信息等。
2、訴訟當事人雙方都不在本轄區的訴訟案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無權代理,法院不予認可其代理資格。
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上沒有「法律工作者」的稱謂。對於鄉鎮法律服務所中的法律從業者,法律上稱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二字,體現了其服務對象和服務范圍的局限性。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3. 民事訴訟可以委託幾個代理人,哪些人可以成為代理人
《民抄事訴訟法》第五十襲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4. 訴訟代理人范圍
對於這樣的提問「我同學給一個工地帶14個人幹活,工地方不給工人工資,現在想起訴,但是他本人啥也整不明白,沒有錢請律師,想說,你我作為他的代理人,可我又沒有律師資格,那我可以代理嗎」,明確的回答是:民事訴訟(勞動糾紛)的訴訟代理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網頁鏈接第五十八條規定,由管轄的人民法院嚴格控制的,如果提問者不是同單位同事、一個居(村)委會居住的和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就不能擔當此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在此,還是要建議提問者向你同學說明法規規定的同時,由於你對勞動糾紛法規也是生疏的,所以幫助你同學(外來務工人員)集體直接向各地所在的縣市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求援,申請法律援助中心派遣公益律師作為,要回勞動所得的代理人為上策!
5. 新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代理人的規定有哪些變
《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編總則」的「第五章訴訟參加人」的「第二節訴訟代理人」的第57條至第62條規定了相關情況。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六十條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6. 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時.最多可以委託多少人
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時.最多可以委託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與原民事訴訟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刪除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將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僅僅限定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7. 民事代理的定義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即是對我國民法范圍內的代理的法律依據。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於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產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這里的本人或代理人是在設定、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時,需要得到別人幫助的一方;代理人是能夠給予被代理人幫助,代替他人實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的一方。
代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代理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廣義的代理除含有直接代理外,還包括間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爾後將該行為效果間接歸於本人的代理。而我國民法規定的是直接代理
8.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范圍是
兩者之間產生的根據不一樣,法定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是固定的,訴訟代理人基於委託產生,是不固定的;
b.被代理人的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無、限行為能力的人;
c.代理人的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預先規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監護人,父母、有責任的監護單位等;訴訟代理人廣泛,如律師、公民、單位、親友;
d.許可權范圍不一樣,法定代理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約束(很多權利可以自己獨立行使,如申請迴避權、上訴權(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審後被告人表示不上訴,法定代理人上訴,則二審上訴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註明一審被告人是誰)),訴訟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由被代理人進行授權,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約束,若無具體授權,則無請求權、和解權、變更權等實體權利。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許可權范圍內進行民事訴訟行為的訴訟參與人,刑事辯護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司法機關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兩者有某些共同特徵,如都不是基於自己的利益參加訴訟,與案件的處理結果無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也存在著重大的區別:(1)服務對象不同,民事訴訟代理人服務的對象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刑事辯護人服務的對象則是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2)訴訟地位不同,民事訴訟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並且要受到代理許可權或被代理人意志的制約,而刑事辯護人則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他只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約,相比較而言,刑事辯護人的獨立性更強。(3)訴訟職責不同,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職責在於通過實施一定的訴訟行為,最大限度地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辯護人的職責在於通過行使辯護職能,以事實和法律為根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意見。如某甲以故意殺人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他聘請律師乙為其進行無罪辯護,則律師乙即為某甲的刑事辯護人,如果在民事案件中如離婚案件,當事人某甲委託的律師則為民事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