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代理許可 » 行政許可的時限

行政許可的時限

發布時間: 2020-12-06 03:52:57

①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許可法》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該法有關條款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該法律同時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有關條款規定的期限內。

② 行政許可辦理時間一般不超過多少天

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因此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③ 行政許可的期限

行政許可法中42條(也就是你問題中的一),規定的是可以做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審查期限

行政許可法中43條(也就是你問題中的三),是多層級行為,這個期限一般比普通許可期限要長,下級初審是單獨規定的(各地方法規可以做變通規定,各地標准一般是不同的)
上級機關審查期限是要按照許可法42條的規定(也就是20日+10日)

下級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審查完畢,屬於失職行為

④ 如何計算行政許可期限

二是,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會簽其他部門屬於行政機關之間的內部工作程序.對申請人來說,行政許可的期限仍然適用行政許可法有關期限的規定.按照《國務院關於克服官僚主義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有關問題的通報》(國發[1999]9號)的要求,各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者會簽文件時,協辦部門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失職。
三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如果依法需要進行咨詢評估、評審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咨詢評估、評審所需時間可以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三節規定的期限內,但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是,根據《行政許可法》,無論行政許可是單獨提出申請,還是打捆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都適用行政許可有關期限的規定。對於集中批復、分批批復,《行政許可法》正式施行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有關期限的規定。
五是,對於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期限,《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對此未作明確規定。對行政機關審查被許可人變更行政許可申請的期限,單行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單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單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行政機關對初次行政許可申請審查期限的規定。

⑤ 行政許可期限一般是多久法律有相關規定嗎

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⑥ 行政許可採取同意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多少天

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內結的,經本級容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因此辦理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三節 期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⑦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期限的延長有哪些規定

(1)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
(2)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准延長期限。一是回延長期限的答理由必須是正當的,並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行政機關在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三是延長的期限應當短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期限為20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0日;期限為45日的,經批准可延長15日。

⑧ 行政許可決定作出期限最長不得超出幾天

行政許可決定作出期限屬於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8)行政許可的時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⑨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專日內作出行政許可屬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由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見,或者加貼、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