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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0-12-06 04:23:05

Ⅰ 住建局是做什麼的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主要職能(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拆遷法內容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如下: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 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2)危房許可證擴展閱讀:

新拆遷條例是根據暴力拆遷、極端對抗、因拆暴富……針對「拆遷」過程中的種種問題,經過兩年多的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擬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並於2010年1月29日正式公開徵求民意。

2009年12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召開專家研討會,聽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內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專家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工作的意見。2010年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再次組織專家座談,聽取專家的意見。

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參加了這兩次會議。他說:「在這兩次研討會上我感覺到,整個討論都是比較開放、充分的,也是比較深入的。對比兩次研討會所形成的稿件,我感覺專家參與座談不是走過場,而是各種意見得到了充分吸收消化。」

「我國目前的土地徵收制度還具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隨著市場經濟的大力發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會的建設,現有的土地徵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方面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

需要在立足國情、省情的基礎上,綜合吸收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適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徵收法制體系,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在多次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並於29日公開徵求民意。

參考資料:網路-新拆遷條例

Ⅲ 農村危房改造補貼已領取,但鄉鎮部門未幫辦理建房許可證,現要罰款2萬,該怎麼辦

你能先領到補貼?危房改建我記得是可以先建的,後來在弄手續。可能村上或者鎮上想搞你。不用怕的。

Ⅳ 舊房子重建需要哪些手續

需要辦理規劃和建設手續。


先寫出申請,然後找規劃部門進行審批,版取得規劃手續後,現辦權理施工建設手續,然後就可以開工建設了,完工後,就可以辦理房產登記變更手續了。

拓展資料:

房屋改建或擴建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復審、審批和發證五個環節。其程序大致如下。

(1)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

(2)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准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並領取施工許可證。

(3)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參考來源:《房屋登記辦法》實務問答》 2009年 法律出版社出版

Ⅳ 危房改造許要辦理規劃許可證嗎

危房改造不需要辦理規劃許可證。
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申請審批程序:

1、個人自願提出申請。
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家庭,由戶主自願向所在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書的內容須包括:住址、家庭人口、現有房屋面積和結構、危房現狀及造成危房的原因(註:人為造成的原因不享受補助),家庭困難程度(屬民政低保、殘疾、五保家庭須寫明)。擬建住房的面積、結構(註:原則上,家庭人口少於三人的不超40平方米,三人以上的不超60平方米,房屋圖紙須按此要求設計);
2、村委集體評議;鄉(鎮)政府接到村委會提交的農戶申報材料後,組織人員進行入戶審核;
3、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接到鄉(鎮)上報的材料後,進行實地復核,之後進行驗收。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接到中央補助資金文件後30天內,根據轄區危房改造任務分配情況,將中央補助資金和本級政府安排的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撥付到下級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也要積極安排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並及時將上級和本級政府安排的補助資金於30日內及時撥付到位。
第九條 縣級財政部門、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嚴格按照規定安排和支付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
第十條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支持對象為,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貧困戶,優先支持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等貧困戶危房改造。
第十一條 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用途為,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的農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繕加固等支出,以及農村危房改造建築節能示範戶節能建築材料購置、節能技術使用、取暖方式改進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參考資料:《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

Ⅵ 房屋己簽定危房,還沒辦建房許可證,建房時,城管要兩萬元罰款,又私下給三千元,合理嗎

我以前負責過這方面的事,首先您確實是違反了法律規定,沒有建房許可證建造的房屋規劃局都沒有備案確屬於違建,城管部門負責采證和拆除。至於罰款每個地方法規不同,北京是沒有罰款一說的,只是會強行拆除。

Ⅶ 住建局是干什麼的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簡稱。

以縣住建局為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並組織實施工作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審批等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環境衛生規劃。

(四)承擔建立本縣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

指導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工作職責,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

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准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工程設施的防洪工作,指導城鎮燃氣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職責。

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職責,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項設施,為城市經濟建設服務。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7)危房許可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Ⅷ 2014年國有土地危房己發工程建設許可證只注用地紅線能翻建二層半嗎

要有合法批復,否則就是違法建築。

Ⅸ 有兩證的危房改建算違建嗎

如果只是進行維修的,那怕是大面積的維修改造,也無需事先進行審批;如果是推倒重建的,即使是在原址上,也必須事先進行審批,而審批的程序與新建房屋是完全一樣的。即必須必須取得規劃許可證,建設施工許可證,否則,就是違章建築。


一、沒有規劃許可證,沒有建設施工許可證,原則上,就是違章建築。

從法律上講,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新建、改建或擴建的房屋及設施。

二、拆除違章建築的相關程序規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章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章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章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章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

2、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製作報批卷宗,然後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3、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章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Ⅹ 房產開發商有政府折遷許可證與折遷戶簽危房改造安置協議折遷面積能否享受免契稅優惠嗎

你這個要去問問所在地交易中心或者稅務
有的地方拆遷戶是享受契稅補貼的
比如說揚州好像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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