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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的目的

發布時間: 2020-12-06 09:44:43

『壹』 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意義是

《行政許可法》不僅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根本性改變,更是對舊有的政府執政理念和執政方式的根本變革。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不單純局限於對政府行為的規范,更為重要的是,它體現了一種憲政精神的復歸,即國家的權力向社會、公民的回歸;倡導了一種嶄新的政府治理理念,即提高公民自治的效率和效力,實現公民自治與國家公治良性互動的「善治」,而「善治」的核心就在於建立起一個真正意義的法治政府,實現法治。

一、「善治」與法治政府

善治,也就是不少學者和國際組織提出的「元治理」和「有效的治理」。善治的過程實質上是一個還政於民的過程。善治是國家與社會或者說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良好合作,從全社會的范圍看,善治離不開政府,但更離不開公民。善治有賴於公民自願的合作和對權威的自覺認同,沒有公民的積極參與和合作,至多隻有善政,而不會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礎與其說是在政府或國家,還不如說是在公民或民間社會。從這個意義上說,市民社會(或稱公民社會)是善治的現實基礎,沒有一個健全和發達的市民社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

善治的根本要求是:公民進行有效的自治,國家實行有限的公治,並且兩種治理模式在社會管理中實現良性互動。為此,實現善治必須要使全體公民能進行有效的自治,這必須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一是以成熟的市民社會為自治的外部環境;二是以享有分立的財產權利的公民、企業和獨立的自治組織為自治主體;三是以發達的市場經濟為自治的經濟基礎;四是以全社會的權利意識和自由平等觀念為自治的文化背景;五是以分權為主導的政治體制改革為自治的政治前提。要達成上述條件,在我國當務之急是要變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以國家統治為目的、「大而全」的全能政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以社會治理為目的、功能有限的「憲政政府」。

所謂「憲政政府」,即憲政模式下一切行為受憲法和法律的制約,由憲法和法律進行規范的政府形式。因為憲政政府的行為對象、范圍、種類、程序、方式等必須由憲法和法律來規范與調整,我們也稱其為「法治政府」。同時把法治政府依靠法律手段實現社會善治的過程,稱為法治。憲政的目的就是要使政府的權力與責任相對應,這種權力必須為被統治者所授予,而授予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政府能夠向被統治者負責。在憲政原則下無條件和無公民授權的權力沒有合法性。對民而言無權利不應有義務,對國而言無服務不應有權力,則成為共識。因此,法治政府從本質上說,是一種契約安排而非權力先定,法治政府的權力來源於民眾的授權,因此也必須服務於民眾的利益,接受民眾的監督,即始終如一地貫徹「權責一致」和「權責對等」的行為准則。

二、《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法治政府,實現法治

一部法律掀起了一場革命,《行政許可法》從規范行政許可這項重要的行政權力入手,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的主體、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以期通過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實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實現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兩者有機統一的目的。

縱觀《行政許可法》八章八十三條的內容,無處不體現了行政許可「公開、公平、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則,無處不提醒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時刻謹記「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的工作原則。可以這樣說,《行政許可法》倡導的憲政精神與善治理念,成為了這部法律貫穿始終的基本價值取向和立法宗旨。以《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為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四類事項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實質上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民自治的合法性,限定了政府實行國家公治的有限性。《行政許可法》第八條關於政府應講誠實信用,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的,應當補償相對人的損失的規定,正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必須遵循的「信賴保護原則」的體現。此外,《行政許可法》中許多嚴格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以及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盡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條款,無不表明法治政府必然是一個依法授權、依法用權、依法維權的政府。

筆者以為,《行政許可法》勾畫出了法治政府的藍圖,為目前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與途徑,即:轉變舊有的執政理念與執政方式,建立起一個「創新、親民、務實、誠信、廉潔」的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具體而言,就是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法治政府必須是以倡導權利本位的憲政精神為行為指導,切實保護公民私人權利,維護公眾利益的服務政府。政府行使的公共權力是公民賦予的,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代行者,必須全心全意為公民服務。

其次,法治政府必須是以憲法和法律確定的范圍為公共權力運作空間、功能有限的有限政府。政府只能在法定的范圍內依法行政,對公民私人領域中的事項和自治組織公共領域內的事項無權干涉,不能以公共權力侵犯公民的私人權利和自治組織的公共權利。

再次,法治政府必須是嚴格按法定的職權運作公共權力,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責任政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的權責對等原則是對行政行為的基本要求。

第四,法治政府必須是秉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公開、公示的要求運作公共權力的透明政府。政府在行使公民賦予的公共權力時,應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五,法治政府必須是能理性運作公民賦予的公共權力,值得公眾信賴的誠信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代行者,政府應不辜負百姓所託,正當、合理地行使權力,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私人權利,不能隨意改變已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或改變的要依法賠償或補償。

三、現階段建立法治政府,實現法治的途徑

在當代中國的特殊歷史背景下,《行政許可法》的頒布為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與治理模式的變革提供了一種有效的借鑒模式:要實現傳統政治社會向市民社會的轉型,實現計劃經濟條件下以國家統治為目的、「大而全」的全能政府向市場經濟條件下以社會治理為目的、功能有限的法治政府的轉變,既要嚴格地限定政府權力,又要有效地強化政府權威。為此,我們必須為社會營造出這樣一種法律環境:任何市場主體都敢於抵制政府的非法干預;任何市場主體都不敢蔑視政府的合法權威。要實現這一目標,應從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救濟三個方面進行全方位的構建:

一是在行政立法方面,政府要高度重視法制和法治,通過立憲和制定具體的單行法律,實現以下目標:明確界定與劃分公民行使私人權利、群體自治組織行使公共權利(運作群體公共權力)以及國家機關運作國家公共權力的界限與范圍,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的權利,保護公民自治組織的獨立性,規范公民自治組織的運作,實現權利的法定;加大對市場主體應有權利的立法保護,建立起以市場主體「分立的財產權利」為重點保護對象的私人權利法律保護體系,同時注重保護市場主體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政治權利,實現權利保障的法定;嚴格規定國家機關運作公共權力的范圍,對國家公共權力越界侵犯公民私人權利的,立法保護公民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即實現權利救濟的法定。

二是在行政執法方面,通過法律規范、制度約束、經濟保障等途徑,防止政府行政中的公共權力異化為政府工作人員的私人權力。具體的措施有:(1)以明確的行政實體法界定行政主體運作行政權力的范圍,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定的職權在法定的范圍內行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政機關不得越權行政;(2)以健全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執法的程序;(3)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通過加大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新聞輿論的監督;(4)加大公共財政對行政執法的投入,保證行政執法所需的人、財、物到位,杜絕因執法硬體設施不到位造成的行政不作為。

三是在行政救濟方面,加強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嚴懲國家公共權力侵犯私人權利的行政違法行為。可以採取的具體措施有:(1)建立起司法對立法的監督審查制度,即憲法訴訟制度,將民眾對立法的監督權、建議權發展為訴權,落實公民的法規違憲審查建議權;(2)借鑒英美法系的公益訴訟和日本的民眾訴訟的做法,允許民眾(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相對人)基於維護公共權利的要求對政府提起訴訟,為公民的私人權利制衡公共權力提供實現途徑;(3)借鑒英美法系以司法判例為法律淵源的做法,在現行保護私人權利的法律不健全的情況下,允許法官基於權利保護的法理原則進行自由裁量,可將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作為審判依據,切實維護公民的私人權利。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何時通過,實施有何重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3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在於:(1)明確了屬於行政許可的范圍,杜絕了行政機關自行設定許可的情況;(2)明確了行政許可的效力,這在保障行政相對人已經獲得的行政許可的穩定性方面給予了充分的保障;(3)明確了各種許可的期限,相對人提出申請後,對於獲得許可的期限可以有明確的時間預期。(4)規定了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作為決策的依據。

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進依法行政,是《行政許可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精神。但是,職能、方式的轉變首先來自於觀念的轉變,沒有深刻到位的觀念轉變,職能、方式的轉變也是「殘缺不全」或會有反復的。《行政許可法》在轉變政府職能和行政管理方式上倡導了一種新的理念和推行新的制度方法。

『叄』 學習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

行政許可是政府機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一種重要手段,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事關政府工作的全局。行政許可權運用得好,利國利民;運用不好,輕則影響公民權利,重則影響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長期以來,由於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亂設許可、濫用許可權現象時有發生。「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人民群眾熱切期盼改革行政許可制度。1998年開始,順應民意,適應時勢,各地方先後開展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規范了行政許可行為。項目減少了,手續簡便了,時限縮短了。一時間,各種便民措施如雨後春筍般涌現,辦證大廳、辦事大廳、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新的許可方式成為媒體追蹤的熱點,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XX年國務院開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正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外通行做法,行政許可法這部中國特色的法律,歷時7年起草、審議,蓄勢而發,應運而生。它反映了我們對行政許可的規律性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標志著依法行政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體現了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對我國政府管理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作為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許可法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要求,遵循合法與合理、便民與效能、監督與責任的原則,把制度創新擺在突出位置,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主體和程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了全面規范。



行政許可法通過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明確什麼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麼事項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這就從制度上防止了作為公權力的行政許可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公民個人生活的過度干預,有利於政府轉變職能,有利於政府管理方式創新。

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這些規定,有利於從源頭上改變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現狀,有利於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依據、實施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制度,有利於行政機關減少「暗箱操作」,防止濫用行政權力,保證公眾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知情、參與和監督。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一個窗口對外」制度,實行統一、聯合、集中辦理制度,規范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和法定程序和期限。這就有利於行政機關樹立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保證政府工作更好地實現和維護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



行政許可法對違法、越權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這有利於強化行政機關的責任意識,確保權力與責任的統一,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涉及政府管理理念的革新,它所確立的原則和一系列制度,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重大變革與創新。長期以來,對行政許可的監督與管理脫鉤,權力與責任脫鉤,權力與利益掛鉤;即將施行的行政許可法卻對此提出了相反的要求。再如,批條子長期以來泛濫於我們的行政管理領域,從某種意義上講,批條子就是一種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就是要管住「條子工程」。因此,貫徹好行政許可法會「削弱權力,觸動利益,加重責任」。面對這樣一種革命性的巨變,政府法制機構首先要帶頭學習這部法律,准確理解、正確把握,要在政府工作領域內,幫助轉變不適應行政許可法精神的思想觀念。這對政府法制機構來講,的確是一項艱巨的任務。

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政令暢通,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責。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有關地方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中關於行政許可的規定都要進行清理。政府法制機構不僅要清理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內容,還要清理無法定授權的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許可實施權。但有些地方的法制工作機構在地方非常薄弱,上一次機構改革時,有些縣市一級的政府法制機構基本被撤並掉了。行政許可法雖然賦予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相當繁重的職能,那麼,沒有政府法制機構的縣、市又如何進行清理工作?如果沒有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幫助當地政府搞好清理工作,行政許可法在當地很可能成為一紙空文。清理主體很難,因為編制這個領域政府法制機構很難進去,如果不確定政府法制機構的權威,行政許可清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等,都無從談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監督檢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政府的一項重要責任。政府法制機構作為政府的法律顧問就必須協助本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建立健全有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這就要求各級行政領導必須認識到行政許可法在推進依法治國方略過程中的重要性,支持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不可否認的是,行政許可法是一部控權或者減權的法律,沒有幾個領導願意削弱行政審批權,如果政府領導對行政許可法的認識和所擁有的法律意識不能達到一個高度,政府法制機構工作再努力,也無法完成這一使命性的任務。因此,應該創新一種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監督機制,使政府的法制機構能夠獨立地行使監督權。讓隨意撤消、藐視政府法制機構的鬧劇不再上演
古人雲: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我們堅信,只要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特別是領導幹部,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扎扎實實工作,就一定能夠把這部法律實施好,並通過貫徹實施這部法律,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快管理方式創新,加快推進依法行政進程。

『肆』 為什麼要制定行政許可法

新中國建立之初,國家在經濟和社會管理的某些領域中,也運用了行政許可手段,並且收到了成效。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由於對經濟體制轉軌後如何管理經濟缺乏經驗,較多的運用了行政許可手段。這雖然管住了一些該管的事情,但也導致了行政許可過多、過濫。行政許可在經濟和社會生活領域太多,人們普遍反映行政許可手續繁雜,領到許可證或執照要跑數不清的部門,如在某沿海城市辦一家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二十多個部門,蓋五十多個章,收三十多次費;廣西玉林市一位老人,為建一個花木市場跑審批,在十多個部門之間來回奔波,以跑一個辦事窗口為計次,在市場開業之前,他跑了86次。此類現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已到了非加以清理、整頓和規范不可的地步。分析行政許可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行政許可設定權不明確,許多機關都在設定,有些縣、鄉政府和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也在對外設定許可。二是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也不規范,往往是一遇管理問題,就要審批。三是實施行政許可,環節過多、時限過長、「暗箱操作」,辦事很難。四是重許可、輕監管,進入市場難,一旦進入又放任自流。五是一些行政機關把行政許可看作權力「尋租」的一個手段,亂收費,牟取私利,不承擔責任,缺乏監督機制。行政許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轉變政府職能的障礙。 對於許可的過多、過濫的現象,從1997年開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各地方先後開展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務院先後兩次共取消行政審批事項1277項,地方上也取消了一大批審批事項,取得了成效,為規范的審批制度積累了經驗。與此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法制工作機構,對國內外行政許可制度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國內有關法律專家也提供了許多研究成果。以上這些工作,都為制定行政許可法奠定了實踐和理論的基礎。 行政許可法開宗明義規定立法宗旨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這四層意思相互關聯,不可分割,構成了本法的立法宗旨: 第一,針對行政許可存在的突出問題規范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全面規范行政許可,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規范。一是明確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設定權力,以憲法為依據,從實際出發進行合理配置,從源頭上控制許可的數量;二是規定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以程序制約權力運行,保障權力行使得到公正、公平。三是強化對行政許可的監督,保證被許可人依法從事被許可事項的活動。 第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社會活動是公民的權利,除非法律有限制,有些國家視為憲法權利。對本來屬於公民權利、可以自主決定、不該設定許可的活動,設定許可;在實施許可中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許可附加許多苛刻條件、手續繁雜、多層審批,拖延時日;在許可中濫收費,獲取好處,都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制定行政許可法,就是禁止濫用權力,出發點是把這些行為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對於行政機關來說,行政許可法確定了兩個基本原則,一是保證管理職能的實現,二是監督其依法行政。從立法思想上既不片面強調「賦權」,也不片面強調「控權」,是賦權與控權的統一,對行政機關該給的權力要給足,該限制的權力要予以限制,這符合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實際要求。 第四,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建立行政許可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維護其他人的合法權益。與此無涉的事情,不應當建立許可制度。因此,在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同時,要堅持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這主要表現為,該設定行政許可的,必須設定;對被許可人規定的條件,必須堅持;在行政許可范圍內的事項,必須履行許可手續,不經許可,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一律無效;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的活動,要進行監督,有違法行為,要依法給予制裁。

『伍』 什麼是行政法 行政許可法他們有什麼聯系

行政法包括許可法

行政許可法
行政許可法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規定製定的法律。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徵品和分類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關系主要包括四類:(1)行政管理關系。即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等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關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體的大量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對象實施的,從而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產生行政關系。(2)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即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在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進行監督時發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授權,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對行政職權行使者及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進行法制監督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行政監察機關等。(3)行政救濟關系。即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行為的侵犯,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予以審查,做出向相對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濟的決定而發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救濟主體,是指法律授權其受理行政相對人申訴、控告、檢舉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受理申訴、控告、檢舉的信訪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以及受理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4)內部行政關系。即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包括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平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委託行使某種行政職權的組織的關系等等。在上述四種行政關系中,行政管理關系是最基本的行政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和行政救濟關系是由行政管理關系派生的關系,而內部行政關系則是從屬於行政管理關系的一種關系,是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行政主體單方面內部的關系。

2.行政法的特徵

(1)行政法尚沒有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難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統一法典。行政法散見於層次不同、名目繁多、種類不一、數量可觀的各類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權力的規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規范。重要的綜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國和國外主要有: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開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由於現代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其活動領域已不限於外交如國防、治安、稅收等領域,而是擴展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這就決定了各個領域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均需要行政法調整,現代行政法適用的領域更加廣泛,內容也更加豐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

與其他部門法由於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常進行廢、改、立。

3.行政法的分類

(1)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准,行政法規范可分為下述三大類:①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又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有關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范,其中職權、職責規范是行政組織法規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中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②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③關於監督行政權的法律規范,即監督主體對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監察、行政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規范。這一類規范數量雖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點之一。

(2)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准,行政法可分為一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行政救濟法等。一般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范圍廣,覆蓋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為所有行政主體所必須遵守。部門行政法是對部門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衛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學上,人們通常在行政法總論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論中研究部門行政法。

我國行政法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項立法的依據。憲法中關於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監督等根本性問題的規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礎,因此,憲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現形式。憲法中規定的行政法規范主要有:(1)國家行政權力的來源和行使權力的基本原則;(2)行政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體制;(3)行政機關的設立、許可權和職責;(4)公民基本權利及其保障的規定。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律中涉及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及對其加以監督補救的規范均為行政法律規范。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現形式。(1)關於行政權力的設定及許可權范圍方面的法律。如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等。(2)關於行政權力行使及運用方面的法律。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3)關於對行政權力的行使予以監督及對受侵害人予以補救的法律。如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結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有行政法規范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6.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占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根據,其數量之多、適用范圍之廣、使用頻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現形式之首。

7.其他行政法表現形式

除上述6類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外,國際條約、法律解釋以及行政機關與黨派、群眾團體等聯合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三)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與刑法、民法一樣,是現代法律體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門之一,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也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發展經濟、穩定社會、保護環境、控制人口、加強治安等各項職責。因此,行政機關必須通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種手段,來有效地規范、約束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與行政管理秩序,確保行政機關充分、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

2.監督行政主體,防止行政權力的違法和濫用

由於行政權力客觀上存在易腐性、擴張性以及與個人權利的不對等性,因而必須對其加以監督和制約。在各類監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監督就是行政法監督。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權力的范圍、行使方式及法律責任等方式,可以達到有效監督行政主體、防止行政權力違法或濫用的目的。

3.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賦予行政機關合法許可權並監督其行使,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各項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的實現:二是通過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為的監督權(如檢舉權、控告權),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的參與權(如知情權、要求聽證權),特別是對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提起復議權、訴訟權和要求賠償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的精髓,貫穿於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監督之中,是指導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廢除並指導行政法實施前基本准則。

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國內外行政法學界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不同的概括和歸納。根據我國的行政法發展狀況,我們認為應當特別強調以下兩項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即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該原則具體又可分為4項子原則:(1)法律優先原則。指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與法律相抵觸。(2)法律保留原則。指立法法第8條所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又分為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前者如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做出規定:後者如立法法第8條規定的其他事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先制定行政法規。(3)職權法定原則。指行政機關的任何職權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須依據法律規定,否則不得行使。(4)責任政府原則。指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違法行政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既包括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被撤銷、變更的責任和行政賠償責任等,也包括國家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而應承擔的行政處分責任和引咎辭職責任等。

2.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即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原則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與擴大。自由裁量權指行政機關的自行決定權,即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的選擇權。盡管從機關性質上來說,行政機關應當是執行法律的機關,其行為皆應依法實施:但由於行政事務的復雜性,立法機關不可能通過嚴密的法律規范完全約束行政行為,故不得不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承認行政機關的一定程度的行為選擇權,即自由裁量權。誠然,為了執行公務的需要,行政裁量權必須存在:但與此同時,由於行政裁量權較少受到法律的約束,因而常常產生濫用的事實或出現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後果。無論行政裁量權的濫用或行政裁量顯失公正,都是對行政法治的破壞。因此,我們既應當承認自由裁量權的作用,又應當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合理行政原則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它從實質方面對自由裁量行為提出了要求,即要求其內容合理。合理行政原則的出現可謂是行政法原則的一個重大發展。

合理行政原則作為一項普遍適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其具體要求是:(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之上;(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客觀、適度、合乎情理。這三點具體要求反映著合理行政原則的內涵。

(五)行政法律關系

1.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經過行政法規范所調整,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政關系。

就行政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的關系來說,凡是涉及權利、義務的行政關系,都應當通過法律加以規范,這是行政法的一個基本要求。當然,行政關系不可能也不必要都轉化成行政法律關系。在現代行政管理過程中,因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行政咨詢等形成的行政關系,固然產生於行政活動過程中,但由於其不具有權利、義務內容,故不宜上升為行政法律關系。

2.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行政法律關系由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等要素構成。

(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又稱行政法主體,指行政法權利(職權)、義務(職責)的承擔者。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由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構成。行政主體是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並對其後果承擔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行政主體對應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是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在我國境內的外國組織、外國人及無國籍人。

(2)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

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參加者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政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十分廣泛,但可概括為如下三種:①物。指一定的物質財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②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專利發明等。③行為。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為一定目的的有意識的活動,如納稅、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毆等。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

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當然,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還包括引起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和事實等,但核心部分是權利(職權)和義務(職責)。

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要權利有自由權、平等權、參加國家管理權、了解權、保護隱私權、請求權、建議權、舉報權、控告權、批評權、申訴權等:主要義務則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服從行政命令,協助行政管理等。

3.行政法律關系的特點

行政法律關系包括行政實體法律關系、行政程序法律關系、行政裁決法律關系、行政復議法律關系和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點:

(1)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一方。行政主體是行政職能的承擔者,這決定了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具有不對等性。行政法律關系具有不對等性,是指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行政機關具有更多的優越地位。但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則具有更多的優越地位,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更多的優越地位。

(3)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有關法律規范事先加以規定。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其主體之間不能相互約定權利(職權)、義務(職責),不能自由選擇權利(職權)、義務(職責),而必須依據法律規范取得權利(職權)並承擔義務(職責);這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可以相互約定權利、義務,協商改變權利、義務,共同選擇權利、義務完全不同。

(4)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經常具有重合性。行政主體實體權利(職權)義務(職責)的重合性,通常意味著其權利(職權)或義務(職責)的雙重性。例如,征稅既是稅務機關的權利(職權),也是稅務機關的義務(職責);維護治安既是公安機關的權利(職權),也是公安機關的義務(職責)。在這種情況下,行政主體不能擅自轉讓、放棄其權利(職權),否則就是失職。

(5)行政法律關系引起的爭議,大多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判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決。

『陸』 行政許可法第40條有什麼作用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行政許可決定公開,即是將行政許可的結果予以公開。將行政許可的結果公開是行政公開的重要內容,對於保障被許可人、利害關系人和公眾的知情權、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對於利害關系人來說,行政許可決定會對其利益產生影響,盡管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利害關系人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但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是否採納了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證據和意見,是否考慮了對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保護,利害關系人都需要通過行政許可決定進行了解,然後才能決定是否採取對自身權益的相關保護措施。第二,在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中,並不是所有申請人最終都能得到行政機關的許可,對於未獲得許可的申請人來說,在有關的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後,他們所關心的是行政機關是否依法採用了公平的程序,保障申請人有平等競爭的機會,獲得許可的被申請人的條件是否符合行政機關事先公布的條件,行政機關的決定對自己是否存在不公正。通過行政許可決定,如果其他申請人發現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不公正,可以採取相應的救濟措施。第三,對於公眾來說,行政決定公開,使其可以了解自己需要的信息。如,在工商部門查詢企業法人的登記,可以了解有關企業的情況,從而使個人和企業在與注冊登記的企業進行民事活動的過程中,降低商業風險,避免損失的發生。又如,對於經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產品的結果予以公開,可以使公眾根據這些結果選擇商品,保護使用者、消費者的權益。第四,將行政決定予以公開,使被許可人、利害關系人以及社會公眾可以從決定中了解行政許可的決定過程和理由,從而增加公眾對行政機關的監督的作用。目前,一些行政機關已經規定公眾查詢有關行政許可決定的資料的辦法,為公眾提供服務。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的查詢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辦理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企業登記檔案資料的查詢,按照提供途徑,可以分為機讀檔案資料查詢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機讀檔案資料的查詢內容包括:(一)企業登記事項: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別、注冊資金或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主管部門、出資人、經營期限、注冊號、核准登記注冊日期等。(二)企業登記報批文件:部門批准文件、章程、驗資證明、住所證明、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三)企業變更事項:核准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日期、變更有關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別、注冊資金或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事項和各種登記文件及核准變更日期。(四)企業注銷(吊銷)事項:法院破產裁定、企業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清算組織及清算報告、核准注銷(吊銷)日期。(五)監督檢查事項。企業被處罰記錄及日期、年度檢驗情況(企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開戶銀行及帳號除外)。書式檔案資料的查詢內容包括核准登記企業的全部原始登記檔案資料。各組織、個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進行機讀檔案資料查詢。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持有關公函,並出示查詢人員有效證件,可以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書式檔案資料中涉及的機密事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方可查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審批文書,在辦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案件時方可查閱。機讀檔案資料、書式檔案資料查詢,應查詢人的要求,可以加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檔案資料查詢專用章。二、行政許可決定公開的例外根據本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因此,一般情況下,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供公眾查閱,但遇有下列情形,不得公開。1.國家秘密根據我國保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由於國家秘密涉及國家的安全和國家利益,因此,行政許可決定涉及國家秘密的,不能予以公開。2.商業秘密關於商業秘密,目前國際上還沒有統一的定義。美國的學者認為,商業秘密是指在營業中使用的、能使該秘密的所有人在同行競爭中占據優勢的東西,它可以是一個配方、一項公式、一種模式或者是推銷產品的計劃等。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通常表現為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新配方、新流程以及情報、經驗、技巧、規程、報表、名單、計劃和數據等。商業秘密必須具有經濟價值,即能夠為權利人帶來實際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這是商業秘密與政治秘密、個人隱私等其他秘密的最為顯著的區別。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對權利人而言,維持了商業秘密的秘密狀態,直接目的就是謀求經濟上的利益。國家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其目的是為了維護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的經濟秩序。對於商業秘密的保護,各國主要是以合同法、侵權行為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行政法在強調行政公開和公民知情權的原則下,也需要對行政許可相關方商業秘密的保護。3.個人隱私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公開或知悉的秘密。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行政公開是行政機關的義務,原則上行政機關將其掌握的文件資料向公眾公開,但由於行政機關掌握大量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行政公開很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因此,有必要在規定行政公開的同時,規定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例如,有的國家規定,公民隱私權具體體現為以下權利:(1)了解和取得個人記錄的權利。公民個人有權知道行政機關是否存有關於他的記錄以及記錄所記載的內容,並要求得到復製品。(2)要求修改記錄的權利。個人認為關於自己的記錄不正確、不完全或不及時的,可以請求行政機關修改。(3)同意權。除了法律規定的免除情形外,行政機關公開個人的記錄,必須取得個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不能公開。在某些情況下,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知情權會發生沖突。一方面,公眾希望知道更多的有關行政管理的情況,並對有關信息加以利用;另一方面,每個個人又不希望自己以及與自己有關的情況被他人過分關注,以維護自己的隱私權。要協調隱私權和知情權的關系,就要將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權利范圍予以明確界定。但我國的法律目前尚未對隱私權作出明確規定。在將行政許可決定公開時,行政機關必須在權衡因公共利益而決定公開與保護個人隱私之間的關系。第一,行政機關收集的申請人的有關情況,應當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所必須的,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第二,行政機關將行政許可決定公開,涉及申請人的有關情況,應當經申請人同意。第三,在我國目前情況下,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決定公開的問題上,對於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認定不宜過寬,尤其是對於本身具有公示的作用行政許可更是如此。如企業法人登記,其功能一是為企業賦予法人資格,允許其從事經營活動。登記的另一個很重要的功能是對企業的營業狀態予以公示,保護交易安全。如果過多將企業的有關情況認定為商業秘密,登記的公示作用就無法發揮。

『柒』 行政許可法是什麼

行政許可作為一種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機關在管理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的一種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稱它為「行政審批」。

『捌』 行政許可指的是什麼

一、行政許可法是什麼時間頒布的?什麼時間實施?

答:行政許可法是2003年8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為什麼要制定行政許可法?

答:制定行政許可法是針對我國長期以來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存在的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問題,從源頭上加以規范和清理。其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立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三、什麼是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行政審批,它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例如:要創辦企業,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四、哪些行政審批事項不屬於行政許可?

答:(1)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市財政部門對其他部門的經費審批。人事部門對其他部門的人事管理審批。這些審批雖符合行政許可的特點,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針對的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非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我國許多行政機關大多管理著二級事業單位,在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審批,但這種行政審批是基於行政機關對這些單位的直接隸屬關系,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社會事物的管理。因此這種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教育局對其下屬的學校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市衛生局對其下屬的醫院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3)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4)行政機關以出資人的身份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這種審批是因為資產所有權所產生的,是行使所謂的「老闆權」。它是行政機關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批時,作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職責,因而不屬於行政許可;(5)行政機關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權利的確認,不屬於行政許可。如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結婚登記、收養登記、個人身份證登記、特定事項登記等。這類登記,行政機關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權,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起證實和確認作用;(6)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在專利授予、商標注冊之前,申請人已經可以使用這種發明、技術或者商標。申請專利、商標注冊的目的在於國家保護其知識產權,不受他人侵犯。

五、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答:(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六、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方式能夠予以規范和約束的,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七、行政許可的公開原則是什麼?

答:公開是對行政行為的一項基本要求。其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密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公開主要包括兩點:第一是法規、政策公開。法規、規章、政策制定之前應廣泛徵求和充分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行政法規、規章應一律在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刊物上公布。允許新聞媒介對有關政策法規予以公開公布。第二是行政行為要公開。(1)行政行為的標准、條件要公開,在辦公地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開,讓公共知曉。(2)行政行為的程序、手續公開。(3)某些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應當採取公開的形式進行,允許公眾旁聽,甚至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

八、行政許可的公平、公正原則是什麼?

答: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工作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不徇私情,合理考慮相關因素;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平等對待相對人,即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不因相對人的不同身份、民族、種族、性別或者不同宗教信仰而予以歧視。

九、行政許可的便民原則是什麼?

答:我國的國家性質、行政機關的性質決定了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要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方便人民群眾辦事。從法律的制度上解決行政許可環節過多、手續繁瑣、時限過長、「暗箱操作」等問題。主要要求有:一是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外,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二是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三是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實行「一個窗口」對外,防止多頭受理,多頭對外。四是依法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行政許可,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由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其目的是盡量減少「多頭審批」。五是省級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將幾個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這些都是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許可的重要措施。

十、行政許可的效率原則是什麼?

答:效率原則的基本含義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職能時,要力爭以盡可能短的時間,盡可能少的人員,盡可能低的經濟耗費辦盡可能多的事,取得盡可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其要求:一是嚴格程序,嚴守時效。二是機構設置要精幹,職權分工要明確。三是注重行政行為的成本。

『玖』 行政許可法的特點體現在哪裡

(一)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無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能主動予以許可。

(二)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為適應社會生活和生產的需要,對符合一定條件者解除禁止,允許其從事某項特定活動,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許可是對禁止的解除,沒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許可。例如,製作、運輸、銷售爆破物品是國家一般禁止的行為,但國家為了國防安全社會需要,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准許實施這類行為。

(三)行政許可是授益性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不同於行政處罰和行政徵收,它不是對相對人課以義務或者懲罰,而是賦予相對人某種權利和資格的授益性行政行為。如開業、生產、經營許可,這類許可使相對人獲得了某種權利;而律師證、會計師證的頒發,則使相對人獲得了從事相應職業的資格。

(四)行政許可的目的在於抑制公益上的危險或影響秩序的因素,確保財政收入。

不得隨意將許可制度與創收相聯系,不得爛設許可、亂收費。

(五)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並應以正規的文書、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准予。許可證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書面許可是行政許可形式上的特點**相關法條: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拾』 為什麼行政許可的設定要在那麼多的立法性文件中,而不只在行政法中

那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很多就是行政法。
因為《行政許可法》只是對行政許可進行原則性、根本性的規定,不可能在一部法律中囊括所有的行政許可具體事項。因為社會不斷發展進步,管理社會的手段和方式也在與時俱進,今天這個事務可能需要用行政許可的形式管理,過幾年,主體行為規范了,自覺性高了,可能就把這項許可費除掉。
行政許可的設定主要還是法律。其他臨時性的許可都是在做實驗,如果可行,會轉變成法律的。

《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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