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壹』 求《廣東省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方案》全文
《廣東省重點污染源全面達標工作方案》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主題詞:環保 污染控制 達標 方案 函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04年4月19日印發
廣東省重點污染源全面達標工作方案
依據《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廣東省環境保護「十五」計劃》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珠江綜合整治工作的決定》,結合深圳、中山市重點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試點經驗和我省當前工業污染防治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05年底前,重點污染源排放的各種污染物達到廣東省地方標准和國家相關標准。
二、任務
1、必須實現全面達標的重點源范圍:
(1)佔全省排放COD總量50%和SO2總量50%的120家省控重點污染源;
(2)廣東省環保局《關於印發廣東省珠江水環境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附表2:「重點工業水污染源全面達標計劃」中確定的重點污染源;
(3)電鍍行業所有企業(包括屬於配套性質的電鍍生產線);
(4)各市確定的市控重點污染源。
2、有條件的地區可擴大達標的范圍(由各市自行確定)。
3、納入考核范圍的重點污染企業排放的廢水、廢氣、雜訊必須達到省和國家的排放標准,固體廢物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規范化處理處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必須滿足總量控制的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1、實現重點污染源全面達標是保障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各地環保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制訂污染源全面達標工作方案,會同各有關部門分工協作,共同搞好全面達標工作。達標工作方案應報省環保局備案。
2、為確保重點污染源全面達標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各地環保部門要會同各有關部門成立重點污染源全面達標工作機構,負責全面達標工作的組織實施。省控重點污染源全面達標工作的聯絡部門是省環保局監督處(電話87534068,87531932,傳真87531903)。
(二)嚴格控制新污染
各地環保等部門應認真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三同時」制度,以區域環評為突破口,創新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機制,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制度,建立與健全環境監察制度,嚴把建設項目審批關和項目竣工環保驗收關,實現合理布局、工業進園、產業入區、源頭控制、集中治污、集中控制。對不能全面達標排放或總量控制達不到要求的企業,不得批准投入生產。現有污染源不能全面達標的企業,不得擴大生產規模。凡新、擴、改建項目必須採用清潔生產工藝,做到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對環境質量超標的地區,不得批准建設導致環境質量進一步惡化的項目。
(三)調整產業結構,推行清潔生產
各級經濟主管等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和產業政策,加大力度調整和優化產業、產品結構,達到有效消除結構性污染的目的;大力推廣企業清潔生產,支持、鼓勵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實施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節能降耗,減少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實行污染全過程式控制制;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工藝落後、污染嚴重的設備和產品;堅決關閉污染嚴重、技術落後、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經濟規模的小鋼鐵廠、小玻璃廠、小水泥廠、小火電廠、小煉油廠(「新五小」)和小電鍍、小制漿廠、小製革廠、小釀造廠、小糖廠等「十五小」企業。
(四)加大環境監管力度
各地要結合清理整頓不法排污企業行動,強化對重點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重點強化對火電、建材、化工、造紙、製革、冶金、電鍍、製糖、食品發酵、紡織印染、制葯和采礦業等重污染行業的監管,提高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率和治污效果。強化排污許可證管理,創新污染源監督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企業環境信用體系,推進社會與公眾參與環保,逐步建立與完善以排污申報為基礎、總量控制為主線、排污許可證為重點、在線監控為手段,現場監督核查為補充的污染源監督管理機制。對超標准和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提請各級政府分期分批依法下達限期治理決定,並對逾期不能達標的企業,實施停產治理,直至依法予以關、停;環保部門實施限產限排,直至吊銷排污許可證。
(五)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
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和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全面達標的目的及意義,推動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促進企業履行治理污染責任,同時公開曝光違法排污、造成嚴重污染企業名單,公布舉報熱線電話,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公眾監督的作用,促進污染治理,改善環境質量。
三、企業達標要求
(一)考核指標:按廣東省地方排放標准和國家相關排放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考核指標(因子)執行。
(二)考核標准
廢水:廣東省地方標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和國家相關標准。
廢氣:廣東省地方標准《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國家標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223-2003)和其他國家相關標准。
(三)監測要求
廢水監測要求:2004年起,附件一規定的各項考核指標至少有4次環保部門隨機抽測數據;每項指標抽測達標率80%以上為該指標達標;每項指標均達標,視為該排放口達標。
廢氣監測要求:2004年起,附件二規定的各項考核指標至少有2次環保部門隨機抽測數據;每項指標抽測達標率80%以上為該指標達標;每項指標均達標視為該排放口(筒)達標。
企業設置的各個排放口(筒)均符合上述要求,同時滿足標准中最高允許排水量或最低容許水重復利用率以及廢氣排放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並滿足總量控制要求,視該企業為達標。
環保部門要以2003年變更申報登記數據為基準,按上述要求對納入考核的各排污企業進行監測篩選,凡不符合達標要求的企業,由當地政府下達限期治理決定;對符合達標要求的企業按日常管理要求進行跟蹤監測,確保穩定達標。
(四)按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或變更申報登記,持有《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並符合《許可證》排放要求。
(五)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台帳。
(六)建立重點污染源檔案,內容包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污染防治及排放污染物達標等相關信息、數據、圖表等。
(七)污染物排放口按規范要求設置,並逐步安裝在線監控(測)設備,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120家省控重點源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在線監控(測)設備安裝,並與省環保局和各地環保部門在線系統同步聯網。企業要按照環保設施的要求,對在線監控(測)設備進行維護,確保運行良好,並作為達標考核內容之一。
(八)廠容廠貌整潔美觀。
四、全面達標考核
考核辦法將另行制定。
五、工作進度安排
第一階段:2004年5月1日~5月31日為組織動員階段。要廣泛宣傳重點污染源全面達標的目的、意義,以及工業企業防治污染,履行達標的法律責任;制定重點污染源全面達標方案;成立全面達標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開展調查摸底,確定全面達標考核工業企業、濃度和總量超標企業、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企業名單;召開達標工作動員會,進行廣泛的動員。
第二階段:2004年6月1日~2005年6月30日為全面實施階段。
1、根據摸底調查結果,下達限期治理、限期整改決定;
2、結合清理整頓不法排污企業專項行動,開展對應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設備、「十五小」、「新五小」,以及設備簡陋、污染嚴重、治理無望企業的全面清理,堅決予以淘汰關閉;
3、嚴格建設項目審批,實施污染源頭控制;
4、推行清潔生產,使用清潔能源,開展清潔生產審計和ISO14000認證;
5、全面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大力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
6、強化許可證管理,對納入達標考核范圍的企業,進行濃度和總量核算,凡是濃度和總量都達標的企業發放正式排污許可證,其中一種不達標的,發放臨時排污許可證;
7、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安裝在線監控(監測)設備,各市環保部門要建立聯網監控系統,實施聯網監控;
8、企業建立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台帳,環保部門建立重點污染源全面達標檔案;
9、省環保局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全面達標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階段:2005年7月1日~12月30日為驗收總結階段
1、各市要按照重點污染源全面達標考核要求,及時組織對重點污染源的考核驗收,做到達標一個考核一個;在完成對各重點污染源驗收基礎上,編寫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工作報告,並於2005年9月30日向省環保局申請驗收。
2、省環保局適時組織對各市達標工作的考核,編寫廣東省重點污染源全面達標工作報告,報珠江聯席會議。
『貳』 專業辦理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公司有多少
這問題就不好回答你了,那麼多公司
『叄』 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年審所需資料
在當地環保局行政審批股……年審很簡單的……帶的東西也很少,可撥打114查當地環保局電話
『肆』 深圳市的排污許可證與廣東省的排污許可證有什麼區別
大致內容是一樣的,廣東省的排污許可證上除了單位法人代表外,還增加了一個單位負責人。
《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頒發的排污許可證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頒發。
『伍』 《廣東省排污許可證》核發是什麼意思
排污許可證的核發的意思就是企業第一次申領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的變版更就是以前企業申領過權排污許可證,後來因為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改變了或者是濃度限值改變了,以及排污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生改變等情況需要去變更排污許可證。如有疑問,可繼續咨詢環保顧問。
『陸』 現行的國家的和廣東省工廠企業污水排放標准和大氣污染排放標准
<<工廠企業污水排放標准 >>有 效 性:現行
發布日期:1993-07-17
實施日期:1994-01-01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污泥的標准值及檢測、排放與監督。
本標准適用於全國各地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地方可根據本標准並結合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如因特殊情況,需寬余本標准時,應報請標准主管部門批准。
2、引用標准
GJ1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4284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
GB3097海水水質標准
GJ26城市污水水質檢驗方法標准
GJ31城鎮污水處理廠附屬建築和附屬設備設計標准
3、引用標准
3.1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水質,其值不得超過GJ18標準的規定。
3.2城市污水處理廠,按處理工藝與處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級處理和二級處理。
3.2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水質排放標准,應符合表1的規定。
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排放標准(mg/L)表1
序號
一級處理
二級處理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處理效率%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
PH值
6.5~8.5
6.5~8.5
2
懸浮物
<120
不低於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於30
<30
4
化學需氧量(重鉻酸鉀法)
<250
不低於30
<120
5
色度(稀釋倍數)
-
-
<80
6
油 類
-
-
<60
7
揮發酚
-
-
<1
8
氰化物
-
-
<0.5
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 胺
-
-
<3
12
銅
-
-
<3
13
鋅
-
-
<1
14
總 汞
-
-
<15
15
總 鉛
-
-
<0.05
16
總 鉻
-
-
<1
17
六價鉻
-
-
<1.5
18
總 鎳
-
-
<1
19
總 鎘
-
-
<0.1
20
總 砷
-
-
<0.5
<<大氣污染排放標准>>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促進水泥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制訂本標准。
本標准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新建生產線:自2005年1月1日起; ——現有生產線:自2006年7月1日起。
本標准與GB 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標准適用范圍擴大至水泥工業生產全過程:不僅包括水泥製造(含粉磨站),還包括礦山開采和現場破碎。礦山開采和現場破碎按標准規定的時間不再執行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標准名稱相應修改為《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增加規定了水泥製品生產的顆粒物排放要求; ——統一回轉窯、立窯的排放限值; ——不再按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規定排放限值; ——對現有生產線,不再按不同建立時間規定不同的排放限值,統一現有生產線標准,並設置達標過渡期;進一步加嚴新建生產線的排放標准; ——增加對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的排放要求; ——增加了環保相關管理規定,修訂了同步運轉率和排氣筒高度的有關規定; ——增加了水泥窯及其它熱力設備排氣筒安裝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裝置的規定; ——增加了標准實施的有關規定。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准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准所替代的歷次版本為:GB 4915-85、GB 4915-1996。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提出。 標准委託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准研究所、中國建材集團合肥水泥研究設計院、中國材料工業科工集團公司。 本標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4年12月29日批准。 本標准自2005年1月1日實施。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水泥工業各生產設備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限值,以及環保相關管理規定等。本標准也規定了水泥製品生產的顆粒物排放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對現有水泥工業企業及水泥製品生產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對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礦山、水泥製造和水泥製品生產線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GB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並二惡英和多氯代二苯並呋喃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毛細管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標准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准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准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指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單位產品排放量 指各設備生產每噸產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單位kg/t產品。產品產量按污染物監測時段的設備實際小時產出量計算,如水泥窯、熟料冷卻機以熟料產出量計算,生料磨以生料產出量計算,水泥磨以水泥產出量計算,煤磨以產生的煤粉計算,烘乾機、烘乾磨以產生的干物料計算。對於窯磨一體機,在窯磨聯合運轉時,以磨機產生的物料量計算,在水泥窯單獨運轉時,以水泥窯產出的熟料量計算。
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放、開放式輸送揚塵和管道、設備的含塵氣體泄漏等。 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排氣筒高度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水泥窯 指水泥熟料煅燒設備,通常包括回轉窯和立窯兩大類。
窯磨一體機(In-line kiln/raw mill) 指把水泥窯廢氣引入物料粉磨系統,利用廢氣余熱烘乾物料,窯和磨排出的廢氣同用一台除塵設備進行處理的窯磨聯合運行的系統。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和冷卻機 烘乾機指各種型式物料烘乾設備;烘乾磨指物料烘乾兼粉磨設備;煤磨指各種型式煤粉制備設備;冷卻機指各種類型(筒式、篦式等)冷卻熟料設備。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和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破碎機指各種破碎塊粒狀物料設備;磨機指各種物料粉磨設備系統(不包括烘乾磨和煤磨);包裝機指各種型式包裝水泥設備(包括水泥散裝倉);其它通風生產設備指除上述主要生產設備以外的需要通風的生產設備,其中包括物料輸送設備、料倉和各種類型貯庫等。
水泥製品生產 指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件的生產,不包括水泥用於現場攪拌的過程。
現有生產線、新建生產線 現有生產線是指本標准實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報告書已通過審批的水泥礦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產線。 新建生產線是指本標准實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環境影響報告書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水泥礦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產線。 排放限值 生產設備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2006年7月1日前,現有水泥廠(含粉磨站)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仍執行GB4915-1996;現有水泥礦山和水泥製品廠仍執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2規定的限值。 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2規定的限值。
生產過程 生產設備 顆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計) 氟化物 (以總氟計)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礦山開采 破碎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50 - - - - - - - 水泥製造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100 0.30 400 1.20 800 2.40 10 0.03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及冷卻機 100 0.30 - - - - - -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50 0.04 - - - - - - 水泥製品生產 水泥倉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50 - - - - - - - 註:*指煙氣中O2含量10%狀態下的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
生產過程 生產設備 顆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計) 氟化物 (以總氟計)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礦山開采 破碎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30 - - - - - - - 水泥製造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50 0.15 200 0.60 800 2.40 5 0.015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及冷卻機 50 0.15 - - - - - -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30 0.024 - - - - - - 水泥製品生產 水泥倉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30 - - - - - - - 註:*指煙氣中O2含量10%狀態下的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 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時,排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窯建設時間,分別執行表1或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執行GB 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規定的排放限值,但二惡英排放濃度最高不得超過0.1 ng TEQ/m3。 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限值 現有水泥廠(含粉磨站)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在2006年7月1日前仍執行GB 4915-1996;現有水泥製品廠仍執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現有生產線,自2005年1 月1日起新建生產線,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不得超過表3規定的限值。
作業場所 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濃度限值*1,mg/m3 水泥廠(含粉磨站) 水泥製品廠 廠界外20m處 1.0(扣除參考值*2) 註:*1 指監控點處的總懸浮顆粒物(TSP)一小時濃度值。 *2 參考值含義見第6.2.1條。 其它管理規定 1.1 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水泥礦山、水泥製造和水泥製品生產過程,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顆粒物無組織排放。 新建生產線的物料處理、輸送、裝卸、貯存過程應當封閉,對塊石、粘濕物料、漿料以及車船裝、卸料過程也可採取其它有效抑塵措施。 現有生產線對乾粉料的處理、輸送、裝卸、貯存應當封閉;露天儲料場應當採取防起塵、防雨水沖刷流失的措施;車船裝、卸料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 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 除塵裝置應與其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應分別計量生產工藝設備和除塵裝置的年累計運轉時間,以除塵裝置年運轉時間與生產工藝設備的年運轉時間之比,考核同步運轉率。 新建水泥窯應保證在生產工藝波動情況下除塵裝置仍能正常運轉,禁止非正常排放。現有水泥窯採用的除塵裝置,其相對於水泥窯通風機的年同步運轉率不得小於99%。 因除塵裝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應採取應急措施使主機設備停止運轉,待除塵裝置檢修完畢後共同投入使用。 排氣筒高度要求 除提升輸送、儲庫下小倉的除塵設施外,生產設備排氣筒(含車間排氣筒)一律不得低於15m。 以下生產設備排氣筒高度還應符合表4中的規定。
生產設備名稱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烘乾機、烘乾磨 煤磨及冷卻機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單線(機)生產能力,t/d ≤240 >240 ~700 >700 ~1200 >1200 ≤500 >500 ~1000 >1000 高於本體建築物3m以上 最低允許高度,m 30 45* 60 80 20 25 30 註:*現有立窯排氣筒仍按35m要求。
若現有水泥生產線生產設備排氣筒達不到表4規定的高度,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加嚴控制。排放限值按下式計算。 式中:C——實際允許排放濃度,mg/Nm3; C0——表1或表2規定的允許排放濃度,mg/Nm3; h——實際排氣筒高度,m; h0——表4規定的排氣筒高度,m。 1.2 其它規定 不得採用、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 禁止在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內開采礦山、生產水泥及其製品。 水泥窯不得用於焚燒重金屬類危險廢物。 水泥窯焚燒醫療廢物應遵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利用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其水泥窯或窯磨一體機的煙氣處理應採用高效布袋除塵器。 監測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 生產設備排氣筒應設置永久采樣孔並符合GB/T 16157規定的采樣條件。 排氣筒中顆粒物或氣態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按GB/T 16157執行。 對於日常監督性監測,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當時正常工況相同。排污單位人員和實施監測人員不得任意改變當時的運行工況。以任何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工況要求和采樣時間頻次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和規范執行。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分析方法見表5。
序號 分析項目 手動分析方法 自動分析方法 1 顆粒物 GB/T 16157 重量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量法 HJ/T 57 定電位電解法 3 氮氧化物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4 氟化物 HJ/T 67 離子選擇電極法 - 5 二惡英 HJ/T 77 色譜-質譜聯用法 - 新、改、擴建水泥生產線,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排氣筒(窯尾)應當安裝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連續監測裝置;冷卻機排氣筒(窯頭)應當安裝煙氣顆粒物連續監測裝置;對現有水泥生產線,應按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安裝連續監測裝置。 連續監測裝置需滿足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的要求。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裝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後,在有效期內其監測數據為有效數據。以小時平均值作為連續監測達標考核的依據。 廠界外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 在廠界外20m處(無明顯廠界,以車間外20m處)上風方與下風方同時布點采樣,將上風方的監測數據作為參考值。 監測按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的規定執行。 顆粒物分析方法採用GB/T 15432《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標准實施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環境管理要求,考慮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和企業達標情況,制定現有水泥生產線煙氣連續監測裝置的安裝計劃並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可根據本地環境管理的需求,提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提前實施表1或表2規定的限值。
『柒』 如何通過企業的排污許可證進行編號進行查詢 廣東省的排污證
粵環許字RS7527號
『捌』 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是什麼時候實施的
《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自2001年7月4日起施行
『玖』 廣東省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排放濃度限值怎麼填
排放濃度限值(mg/L):專
COD 500
參考:屬http://wenku..com/view/e6b0414e2b160b4e767fcff6.html
『拾』 廣東省火電廠排放的污染物執行什麼標准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3223-2011代替-2003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 GB 13223-2011 代替GB13223-2003 2012-01-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改善環境質量,防治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進火力發電行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准。本標准適用於現有火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准不適用於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火電廠。本標准首次發布於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3年第二次修訂。火電廠排放的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和環境雜訊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准。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223-2003)中的相關規定。全文:www.gepresearch.com/100/view-36425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