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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專有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2-06 11:27:04

A. 所有權的權能有哪些

所有權權能,是指大陸法民法對所有權內容的一般性概括。學理上認為包括所有權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兩方面。所有權積極權能指所有人依法對其物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法律可能性,又稱為所有權支配權能。大陸法各國民法對此類權能的概括不盡相同。有學說認為:所有權是某種總括權利,其(積極)權能不過是對所有人對物一般支配力的概括性描述,它並沒有窮盡所有人支配物的其他可能性;亦有學說認為:民法典對所有權權能的概括反映了大陸法演繹適用的基本要求,它既要考慮到各項權能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又要考慮到各項權能與傳統民法中其他制度(如佔有制度)相諧調。所有權消極權能指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干涉,以實現對物支配意志的法律可能性,又稱為所有權的請求權能,包括物的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等多種。有學說認為:所有權的請求權不應視為獨立的權能,而應視為所有權支配的機能或作用。

B. 房產權70後怎麼處理

7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解決方法:

一、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當土地使用權屆滿後,小區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申請自動續期,並按要求補交延期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般來說,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會按當時的1%-10%來徵收。

二、若是老舊房有類似拆遷的補償如果房子過於老舊或者變成了危房,且國家也要求收回土地或者地上的建築物時,那麼國家一般都會按相關的房屋徵收法律法規,對業主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會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綜上所述,如果房屋產權到期了,交錢就可以續用。如果國家不讓繼續使用,房主們同樣可以獲得拆遷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二) 工業用地五十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2)物權法專有使用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屬於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第四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納稅。

第五十條 依照本條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列入財政預算,作為專項基金管理,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當地的實際情況選擇部分條件比較成熟的城鎮先行試點。

第五十二條 外商投資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權的管理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C. 據說商鋪的產權是40-50年,那麼到期後怎麼處理,國家無償收回嗎

商鋪到期後商鋪所有人可以向國土部門申請續期,補交土地出讓金後繼續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五十一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3)物權法專有使用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D. 露台可否作為專有部分贈給業主

可以贈送給業主。

物權法司法解釋
第二條
「建築區回劃內符合下列答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1.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2.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 」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就是通常所說的全體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住宅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走廊、樓梯、外牆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權利,對該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草案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行使權利,不得危及該建築物的安全,不得違反管理該建築物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其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E. 自建房辦房產證需要交哪些費用

有自建房的朋友想必對自建房房產證辦理費用不是很了解,自建房房產證辦理有哪些流程?自建房反產證辦理費用有多少?下面,小編為你搜集了關於自建房房產證辦理費用的一些信息,希望對你購房置業有所幫助。

農村自建房僅有宅基地使用證,在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一般是經過村、鄉兩級向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沒有房屋產權證。所以農村自建房不用辦理房產證。

我們家在十多年前買了一幢房子,以前我們家那一塊應該是村裡的地,現在周邊都蓋了好些新房,算是城農村改造的吧。但是我們買的房子是人家自建的,然後我們又在上面加了一層,住了好久,以前買的時候只有手寫的契約,但現在想辦產證,應該怎麼辦呢?

所謂自建房,就是自己所建的房屋也稱為宅基地住宅,一般由鄉政府頒發的是鄉鎮產權,只能居住,不能買賣。因此自建房不屬於商品房,更不屬於經濟適用房。自建房沒有產權證,只有《宅基地使用證》。

宅基地使用證用於農村,不屬於所有權證,但卻是能證明誰是房產主人的證據。因為農村多半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組織成員需要建房,就必須辦理宅基證,但是因為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因此個人對土地並沒有所有權,即便是批准建房,也僅有使用權而已,因此農村居民沒有房產證僅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意即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房產證是城市居民擁有房屋產權的憑證,根據《物權法》規定,房產證上是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憑證。在城市建房,首先要獲得許可,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准建證,待房屋建成後再辦理產權證。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個人沒有所有權,但是對於地上的房產卻可擁有產權,房產證即是房屋產權人的產權憑證。

因此,城市房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分別在國土部門(土管)、房管局辦理登記;農村居民房屋,僅有宅基地使用證,在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一般是經過村、鄉兩級向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沒有房屋產權證。感謝關注!

專家答疑:自建房能否辦房產證?

黃小姐:我在疊南市場看中了一套房子,已經交了1萬元定金。房子是在中介處看中的,屬於個人自建房。但簽協議的時候房主說可以幫忙辦房產證和遷戶口。自建房有房產證嗎?本人是清遠人,如果能辦房產證,外市戶口能遷到房子名下嗎?如果不能,交了的定金還能拿回來嗎?

專家答疑:黃小姐看中的房屋能否辦理過戶手續,要看該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質是國有還是集體,這個在國土證上能夠得到體現。

如果土地性質是國有的,則可以自由轉讓,也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果土地是屬於集體所有的,則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集體之內轉讓。

至於定金問題,如果是因為產權原因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根據定金罰則,黃小姐可以要求業主賠償雙倍定金。業主為促成交易隱瞞重要事實,自然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中介作為交易平台,對於房子的產權問題沒有審核以致交易不能進行,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如果是由於不能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而導致交易不成功,那麼黃小姐很可能無法拿到已經交納的定金。

路邊自建房 為啥不給過戶?

我的房子是自己修建的,有土地證和房產證,怎麼就不能過戶呢?」昨日,居民朱武漢致電本報稱,2003年,他在路邊自己修建的100平米房子欲出售轉讓,但被房產部門告知,惠州市政府已於2004年規定,路邊一定范圍內的房子不得過戶。

投訴者:從未接過相關通知

今年40歲的朱武漢是廣東陸豐人,2000年,他在惠陽區三和開發區惠淡公路聯想段西側購買了一塊102.2平米的土地並開始在土地上建房,房子為三層。2003年,房子建好之後,朱武漢就辦理了土地證和房產證。昨日,朱武漢向記者出示了他在惠陽區房產局與國土資源局辦理的房產證和土地證。 【查看全文】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2-2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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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購入地下停車位,使用年限到底是多少年

如果是居住用地的,使用權是七十年。

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停車位租賃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在簽合同時首先要問清年限。

(6)物權法專有使用權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選擇地下停車場的車位不要選擇靠近入口或者是出口的車位,這個地方車流量是最大的,難免遇到不小心的司機出現操作失誤,碰撞到的就是自己的愛車,能夠避免這種情況當然最好在購買車位時就想好。

選擇地下停車場的車位最好選擇購買距離電梯比較近的車位,這樣可以減少下車後走路的時間,也減少了回家路上的危險性,地下停車場一般人很少,遇到了危險都無法求助。

G. 無公共通道的二樓露台屬於物權法所說的專有部份嗎

你所說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吧。
作為專有部分,需要三個條件:
1,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與整個建築物的其他部分能夠加以區別。如一棟樓中通過固定樓板和牆壁與其他單元相隔離的的單元,成住宅單元。
2,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該部分是否有獨立的出入口,若必須利用相鄰門戶才能出入,不具備使用上的獨立性。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就是說通過共有牆壁,樓板隔離開的專有空間,就是可以在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空間,也就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房屋空間。如你所說的,如果在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明確將露台列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才算是專有部分,否則就是共有部分。
解釋一下你的疑惑,開發商如果將房屋出售,那麼不僅將房屋出售,那麼購買房屋的業主,不僅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且獲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那麼這個小區如果房屋全出售完畢,那麼這個小區和開發商沒有任何的關系了,開發商只有如商品出賣後的售後服務義務,如房屋漏水,牆壁裂縫等維修義務。
小區建築物區域內的道路,綠地,兒童設施,建築物基礎,結構,屋頂,通道,樓梯,大堂還有消防等附屬設施,都為業主共有部分。
另外就是建築物的外牆,曾有開發商表示過建築物臨街的外牆屬於開發商保留的所有權,用來出租廣告牟利,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通過外牆你來考慮你所說的露台,你認為他收費合理嗎?

H. 不動產登記到底是什麼意思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於2015年3月1日落地實施。 2016年1月21日, 中國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等各種不動產權利的登記都做出了更為細致的規定。

(8)物權法專有使用權擴展閱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了八種登記類型,第一種即是首次登記。 首次登記作為一種登記類型,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首創。《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動產首次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利第一次登記。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條例》出台之前,不動產登記分散在多個部門,存在著土地總登記、土地初始登記和房屋初始登記、設定登記等多種名稱。因此,為統一不動產登記,便於權利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條例》將這一類登記統一規定為首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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