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許可與特許經營
❶ 特許經營許可有哪些方式,這些許可方式各有什麼含義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
許可一般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經行政審批才能進行的經營活動
行政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所規定的,設立企業必須申報批準的,或者企業經營范圍屬於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在規定在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前置行政許可以國家工商局編制並以公布的企業登記前前置行政許可目錄為准。
①建設項目名稱、坐落、結構、批准立項單位和文號。
②建設項目的使用性質和規模(佔地面積、建築面積)。
③擬外銷的房屋建築面積或幢、號。
④工程進度和交付使用時間等情況。
舉例說明如下
生產食品的企業需要〈衛生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燭的需要〈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物流公司需要〈公路營運證〉
這些證等,就是前置性許可經營項目。
❷ 准許經營和特許經營的意思一樣嗎
特許經營權:在規定時間內、地區范圍內特別准許經營某個或某類回商品或服務的授權。一般是答針對必須取得經營許可的商品而言,由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許可批准,如煙草經營、酒類經營等。獨家經營權:在規定時間內、地區范圍內准許獨家經營某個或某類商品或服務的授權。一般是由生產廠或品牌擁有人作出的約定授權。獨家經營權中可以包含特許經營內容,特許經營權可以在某個地區范圍內形成獨家經營形式。
❸ 特許經營和加盟怎麼區別,開展加盟一定要有特許經營資質嗎
特許來經營(Franchise)是指特許經自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而被特許人獲准使用由特許權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
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或者說加盟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系。根據契約,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供銷)的方面的無條件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
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章第三條中對特許經營做出如下界定:
本條例所指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❹ 特許經營和許可各適用什麼情形
【一幟連鎖提醒您】特許經營的定義有很多種,在國際上廣泛通用的是國際特許回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簡稱IFA)的定義答,該定義如下: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如下領域,經營訣竅和培訓,特許人有義務提供或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中國特許經營協會把特許經營定義如下:特許人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許人使用,受許人按合同規定,在特許人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
❺ 簡述一般技術許可與特許經營的關系
國際技術貿易是世界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間,一方將某種內容的技術通過簽訂商業協議或合同的形式,轉讓給另一方面,並收取一定的技術使用費,這種交易即稱為國際技術貿易。國際技術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有償的國際技術轉讓就是國際技術貿易。
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內容有:各種工業產權,如專利、商標;各種專有技術或技術決竅;提供工程設計,工廠的設備安裝、操作和使用;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機器、設備和原料的交易的等。總之,技術貿易即包括技術知識的買賣、也包括與技術轉讓密切相關的機器設務備等貨物的買賣。技術貿易與商品貿易的主要區別是:
技術貿易交易的對象是無形技術知識,而商品貿易交易的對象是有形實物商品。
技術貿易轉讓的是技術使用權,技術接受方不能取得技術標準的所有權,而商品貿易則是商品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同時轉讓。
許可證貿易是國際技術貿易中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也稱為「許可貿易」是指技術出售者將其技術標的物的使用權通過許可證協議或合同的形式銷售給技術接受方的一種貿易方式。它又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獨占許可。是指在一定期限和一下的區域內,接受方對許可證協議下的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方不在該時間、該地區使用此技術,也不向第三方轉讓。
排他許可。是指在一定期限和一定的區域內,許可方除可以自已繼續使用外,也可以將許可證協議下的技術使用權,但許可方不得將這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
普通許可。是指在一定期和一定區域內,許可方除可以自已繼續使用外,也可以將許可證協議下的技術轉讓給第二方使用,還可將這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
交換許可。是指技術交易的雙方通過許可證協議相互交換各自的技術使用權,一般不收取費用。
可轉讓許可。也稱分許可,是技術貿易中的一種特殊類型,指技術接受還可將他被許可使用的技術,再轉讓給第三者使用。特許經營的定義、核心是什麼?
特許經營的定義是:
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特許人提供擁有產權的商業技術和經營訣竅並
對受許人進行培訓,受許人交納一定費用取得使用權。其核心就是特許權的轉讓,特許
人(總部)是轉讓方, 受許人(加盟商)是接受方,總部與加盟商是合同關系。
特許經營是連鎖經營的一種。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營業點,在統一的整體規劃和布局下集中管理分工合作,通過擴大規模獲得更高的效益。連鎖經營包括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特許經營作為特殊經營模式的特徵是特許人通過合同轉讓使用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在內的特許經營權,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雙方的合作基礎分別是特許人的知識產權和經營模式,以及被特許人的投入資本。特許人一般會通過合同掌握特許加盟店的最終管理權,而被特許人對自己的投資擁有所有權。雙方通過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而對於所有的被特許人來說,彼此之間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❻ 特許經營跟加盟有什麼區別
特許經營又稱特許加盟,與單純的加盟有很大的區別。加盟行業很混亂,騙子很多。國家為了規范加盟行業,在07年頒布了有關加盟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系列法規。國家規定,所有從事加盟的企業都必須在商務部備案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後才能從事特許加盟的經營活動,否則,企業的加盟經營活動是違法的,這也是鑒別一家從事加盟經營活動的企業是否合法可靠的重要標准。 以下節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部分內容供你參考,希望對要通過加盟來創業的人有所幫助。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第二十條 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歡迎你隨時找我相互學習
❼ 特許經營權與獨家經營權的區別
特許經營權:在規定時間內、地區范圍內特別准許經營某個或某類商品或服務的內授權。一般容是針對必須取得經營許可的商品而言,由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許可批准,如煙草經營、酒類經營等。獨家經營權:在規定時間內、地區范圍內准許獨家經營某個或某類商品或服務的授權。一般是由生產廠或品牌擁有人作出的約定授權。獨家經營權中可以包含特許經營內容,特許經營權可以在某個地區范圍內形成獨家經營形式。
❽ 分析許可證貿易和特許經營的優勢和劣勢
許可證貿易的優點在於: 第一,不必耗費大量投資即可從現有的產品或技術中獲利,這一點頗為那些缺少資金和管理資源的小公司所青睞。 第二,是克服國外市場障礙的有力武器。將簽訂技術轉讓的許可證協議作為進入外國市場的交換條件,可以使諸如政界和工業界壓力、偏重國產品牌的銷售體制、關稅壁壘等障礙自行瓦解。 許可證貿易的缺點在於: 第一,控製程度低。一旦轉讓協議書簽字生效後,輸入方就控制了生產、銷售以及產品的調度,輸入方 對其履行協議的監控難度大。輸出方的商標和聲譽也有可能因為輸入方的產品質量低劣而受到損害。保留協議不延期的權利,是輸出方所能採用的最有效的制裁手段。 第二,培育競爭對手。技術轉讓協議的輸入方有可能成為輸出企業未來的勁敵。特別是在轉讓協議期滿以後,潛在威脅就會轉化為現實威脅。 特許經營的優點在於: 第一,它是不需要大規模資金投入即可打入國際市場的十分快捷的方法; 第二,通過出售一攬子特種經營權,提高了特許專業公司的知名度; 第三,特許經營使用費往往被記入到企業所收到的「預付款」中,可以說這是企業所獲得的一筆十分可觀的額外營業基金收入。 特許經營的缺點在於: 第一,適用面較窄。特許經營主要適用於那些服務行業,而對於高技術產業或一般製造業則不適宜,也 很難推而廣之; 第二,監控困難。
❾ 知道特許經營企業和特許經營體系有什麼區別嗎
特許經營企業必須是取得特殊法律經營權的有效法律經營資格。包括(特殊行業,特定特許的) 即體系是特許經營權商戶。可交納不同特殊經營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