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執行之訴
㈠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以及《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後、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三)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同時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申請執行人不能同時提出對執行標的進行確權的訴訟請求。
(四)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針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六)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無關,即執行標的物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標的物不能是同一標的物。
(七)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即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應當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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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受理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該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民訴法解釋》按照兩類申請主體分別規定了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1、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2、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㈡ 申請執行異議之訴如何列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十五、執行異議之訴
第三百零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條 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
第三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條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並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准許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准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第三百一十五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第三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採取的執行措施。
㈢ 糾紛,請問執行許可訴訟有效期是多久
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法院執行期限是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㈣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意義之訴該怎麼寫,
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 XXX,漢,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 ,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 XXX,漢版,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電話:XXXXXX 申請執行依據:XX省XX市XX人民法院(200X)XXXX號民事調解書申請請求:1,強制執行被申請人xx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申請人預付的訴訟費XX元;3、本案執行費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於X年X月X日經XXXX法院(201X)XXX民初XXX號調解書調解。調解書確定被申請人應於X年X月X日前償還申請人XX元。由於被告未按調解書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償還申請人的欠款XX元。 故申請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此致 XXXX人民法院申請人:年月日權
㈤ 民事訴訟法227條許可之訴的訴求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認為駁回裁定錯誤的,應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不服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許可訴訟。
因此:
1、對於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法院首先應當進行審查,然後根據書面異議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如果認為提出異議的理由不成立,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繼續執行。如果認為提出異議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
2、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不服的,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如果執行根據是人民法院自己製作的法律文書,就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中止執行的裁定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申請執行人即應當在中止執行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此時間為除斥期間。
㈥ 請教什麼是「許可執行之訴」課本上沒有,但聽說過。和案外人異議之訴一樣嗎
不一樣. 《民訴執行程序解釋》第21條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內四條規定提起容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請求的,應當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