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交易
⑴ 第二部分 可交易的排污許可證(2)
但是,另一些對環境保護持同情態度的人卻在尋求一些更有效的達到其目的的方式。隨著市場聲譽在20世紀80年代的不斷提升,隨著經濟學思維方式的影響力不斷擴大,一些環保倡導者也開始贊同某些基於市場的拯救地球的方式。他們指出,不要給每個工廠都強行設定排放標准;相反,我們只要給排放設定一個價格,而其他的事情就留給市場去解決。49 給排放定價的最簡單方式就是向它征稅。向排放征稅可以被視作一種費用而不是一種罰款;但是如果征稅足夠重的話,那麼它就可以使排放者為它們造成的損害付出金錢的代價。正是基於這個理由,要落實這種做法在政治上是很難的。所以,政策制定者們採納了一種更加親市場的解決排放方案——排放交易。 1990年,美國前總統喬治·布希把一項旨在減少酸雨(它是由燃煤電廠排放的二氧化硫造成的)的計劃簽署成了法令。這項法令沒有給每個電廠設定固定的排放限額,而是給每個公共電力公司發放一張排放一定廢氣的許可證,然後允許這些公司彼此之間買賣這些許可證。因此,一家電力公司要麼減少它自己的排放量,要麼從某家其他成功減少排放量的電力公司那裡購買額外的排污許可證。50 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了,因而這一交易方案被廣泛認為是成功的。51後來,也就是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人們的注意力轉向了全球變暖問題。有關氣候變化的《京都議定書》為各個國家提供了這樣一個選擇:它們要麼減少自己的溫室氣體排放,要麼付錢給其他國家讓它們減少排放。實施此項方案的理由乃是它減少了遵守條款的成本。如果替換印度農村使用的煤油燈要比減少美國的碳排放便宜,那麼為什麼不讓美國出錢來換掉那些煤油燈呢? 就一些人所建議的生育許可證市場而言,其道德問題在於該體系促使一些夫妻賄賂其他人以使他們放棄生育孩子的機會。這個體系經由鼓勵父母把孩子視作可轉讓的、可買賣的商品而侵蝕了父母之愛的規范。全球排放許可證市場中的道德問題則與上述道德問題不同。在這里,問題不在於賄賂,而在於它把義務外包給了其他國家。這個問題在全球背景下要比在國內情勢中更為尖銳。 就全球合作而言,允許富裕的國家通過從其他國家那裡購買排放權(或資助那些能夠使其他國家減少排放的項目)而使它們在能源使用方面不做實質性減排的做法,確實侵損了下面兩項規范:它不僅對自然確立了一種工具性態度,而且還破壞了那種對於創建一種全球環境倫理來講所必要的共同犧牲精神。如果富裕的國家可以通過花錢來免除它們所負擔的減少自己碳排放的義務,那麼這就與上文所述的大峽谷徒步旅行者的例子有些相像。只是現在,富有的徒步旅行者可以在扔啤酒罐以後不用接受罰款的懲罰,只要他僱人去清理喜馬拉雅山脈中的垃圾即可。 但在道德和政治上講,這卻事關重大。讓富裕的國家通過花錢而使其不必改變它們浪費資源的習慣,會強化一種錯誤的態度——即認為自然是那些能夠負擔費用的國家可隨意傾倒垃圾的地方。經濟學家常常假設,解決全球變暖的問題就是一個設計一種正確的激勵結構並讓各個國家簽字同意它的問題。但是這種假設卻忽略了一個關鍵的要點:規范問題。在氣候變化問題上採取全球行動,要求我們找到一種建構某種新環境倫理(即一整套新的對待我們所共享的自然世界的態度)的方法。一個全球的排放權市場,無論其有多高效,都會使我們更難培養起一種負責任的環境倫理所要求的節制和共同犧牲的習慣。
⑵ 淺議排污許可證制度與排污權交易
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
【注音】páiwūxǚkězhèng
【釋義】是企業、事業單位,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許可憑證。這里所說的「水體」,是指國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我國實行排污許可制度。根據2008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並明確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⑶ 污染權的運用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排污權有來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發源揮市場機制在污染物減排中作用的重要制度性安排。自2007年起,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先後批復了天津、江蘇、浙江、陝西等11個省市作為國家級試點單位,積極探索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⑷ 若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需要發放多少排污許可證
又稱可買賣的許可證。西方經濟學者在研討進行污染控制管理時根據污染權市場思想建立的一個理論概念。它可表達成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環境管理部門依據環境質量要求,將污染控制指標(表達為許可證數額)分配或拍賣給有關排污者,通過污染控制指標的競爭交易,有償轉讓使區域污染控制總費用最小或降低的一種排污許可證系統。其本質是把環境資源的使用視為一種商品,並將其納入市場機制的一種進行污染控制管理的經濟手段。美國 80年代推出的排污交易政策就是依此概念建立實施的。
排污權交易制度是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其具體內容包括:
(1)排污交易主體資格的取得
排污權交易的主體是指有資格進行排污權買賣的個人和各種組織。環境具有在一定條件下,具有一定限度內的納污自凈能力。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正是利用了環境資源的自凈力,所以排污權是一種環境權。環境權的主體包括國家、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及公民個人,作為排污權的主體自然也包括以上幾種。在市場
經濟條件下,強調的是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平等性,只要是排污者,都有資格根據自身的需要,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排污權,也就是說,只要有人付錢,就可以在排污權交易市場上向排污者購買排污權,那麼污染物排放就可以降下來。所以在排污權交易中,無論是作為主要排污者的各類廠商,還是政府、各類社會組織(主要是一些環保組織)乃至個人等非排污者,都可以取得排污權交易的主體資格。
(2)排污權交易的范圍
因為既然允許污染物排放的權利進行交易,那麼就應該包括所有的污染物,
而不應該區別對待。但是排污權的交易范圍,實際上主要是根據實施基礎、技術水平以及經濟發展階段等因素來考慮排污權交易的優先領域。從排污權交易的發源地美國來看,最初排污權交易僅限於污染氣體的排放,後來由於「氣泡」政策的成功,美國政府於80年代中期擬將排污權交易推廣到污水控制。而且到目前為止,歐美等一些發達國家仍主要運用排污權交易對大氣污染和水污染進行控制,在此以外的其它領域還沒有涉足。針對這樣的情況,考慮到我國現階段的特點,目前應把排污權交易的范圍限定在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控制上較為適宜。這樣做有幾個好處:首先,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是我國目前污染治理的重點和難點;其次,有國外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鑒;在技術上具備可行性;最後,為排污權交易以後在其他領域的拓展打下基礎。
(3)排污權交易的形式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規則。排污權交易制度實際上是排污指標有償轉讓引入市場機制,使其得到合理配置,因此在交易的形式上,也應當採用市場最基本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主要是:拍賣、有償轉讓。
(4)排污權交易的場所
有關排污指標的交易應該在專門設立的交易場所進行,便於環保部門對交易主體、交易客體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要求所有交易在公平、公開的前提下進行。
(5)排污權交易的價格的確定
政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對有效性進行合理分析評估後確定基本交易價格,在基本交易價格的基礎上,採用浮動價格。允許排污權交易浮動價格由供求關系決定。治污技術的改進會增加可用於交易的排污權,而經濟的增長客觀上增加了對排污權的需求。當經濟增長或污染處理技術提高時,允許排放量價格自動調節到所需水平,以使可交易的排污權達到供需平衡。
(6)污染物申報登記
需要取得可轉讓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首先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自己所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污染物的有關技術資料。如果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也應當及時申報。污染物申報登記可以使環境保護部門及時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地區排序情況,為科學合理地確定本地區排污許可證配額提供客觀依據。
(7)以環境標准為依據
發放可轉讓排污許可證不僅要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控制規定,還要符合相關環境標准特別是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即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濃度必須在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濃度標准以內,超標准排污即屬非法排污。對任何超標准排污行為都不能發給可轉讓排污許可證。在可轉讓排污許可證中,必須對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做出嚴格限定。
(8)排污權交易的監督管理
市場是一隻看不見的手,它既有通過經濟刺激促進環境保護的正面,也有追逐最大化經濟利益而破壞環境的負面排污權交易主要是通過市場機制對污染物排放的權利進行配置,市場雖有其高效和合理的一面,但其畢竟擺脫不了盲目性和滯後性。因此,將市場機制引進到環境保護領域必須慎重。排污權交易制度,決不能離開政府的有效監督和必要的行政干預,特別是在排污交易市場培育階段,這種監督和干預更是必不可少。政府對濫用轉讓權,非法轉讓、買賣行為,應當即使予以制止,對轉讓過程可能出現的一些無序現象要逐步加以規范,保證轉讓、買賣排污許可證行為有利於環境保護。因此,排污權交易必須建立有效監督機制。政府除了在量上需要把關外,排污權交易在空間和時間的分布上也需要政府監督。政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制定區域排污總量。環境排污總量的制定,要有科學性和預測性,環境排污總量制定的合理與否,直接影響污染治理的全局工作。
(2)合理有償分配初始排污指標。
(3)制定初始排污權指標基準價格。
(4)定期公布排污指標交易情況。
(5)確定交易規則,建立制裁機制是排污權交易得以順利進行的保證,充分發揮政府作用,收集相關市場信息,總結經驗與教訓,制定排污權交易的發展規劃,為排污權交易向其他領域的拓展提供相應基礎。
(6)對交易成交後,政府監督則可促使排污權交易雙方完成其承諾的污染責任,保證排放的污染物數量不超過其分配或購買的排放量,以督促交易雙方履行交易合同的保證。
3.排污權交易的禁止性規定
(1)對於排放高危污染物的生產者,禁止其以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指標,確實需要的只能由相關部門特許批准排污指標。例如太原市規定排污單位通過治理使大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低於政府下達的允許排放量的指標,其剩餘部分可以留作單位發展使用或者轉讓給其他單位。
(2)耗能高、污染嚴重,不符合國家產業改革和本市總體規劃的項目不得受讓允許排放量指標。
(3)禁止以贏利為目的的倒買倒賣排污指標活動。排污指標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政府不能完全對其過度放開,禁止非法倒買倒賣排污指標的活動。相反對於出於環境保護目的而參與排污指標交易的行為應該得到獎勵。
4.排污權交易的法律責任
排污權交易的法律責任是指排污權交易主體在排污權交易中,實施了違反有關排污權交易的法律規定的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鼓勵企業實施環境標志制度的確立
三、嚴格環境法律責任
(一)環境損害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確立
(二)嚴格環境行政、刑事責任
⑸ 什麼是可交易排污許可證為什麼有的廠商會購買多個呢不是有證才能排污嗎
1、可交易排污許可證,也叫做排污許可證交易,是把排污許可證商品化,是國家版一項重要的權環境經濟政策。
2、廠商根據自身排污情況購買許可證。當然隨著排污量的增多,可能會出現購買多個的問
題。也有的是廠商自己用不了這么多,也可以當做商品交易。當然前提是保證自己的排污需要。購買多個,可以像正常的商品一樣,進行增價來營利。政府在一段時間內為控制排污總量,發放的許可證是定量的,也就意味著許可證要想商品一樣流通。
3、這項政策把排污許可商品化,通過市場這支看不見的受來調控,以實現對環境容量資源的合理利用。政府可以通過發放或收購許可證,調節一個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必要時可以通過發放或收購許可證調節許可證的交易價格。
⑹ 二氧化硫排污許可的交易主體是服務行業。()
二氧化硫排污許可的復交易主制體是服務行業。(錯)
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應在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增長的前提下,遵循自願公 平、經濟合理、滿足總量控制目標、保障環境質量的原則下進行,達到促進「兩 控區」整體的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總費用趨於最小,使全社會資源配置最優化,改 善環境質量。
⑺ 企業提標改造後排污總量減少,那排污許可證中多餘出的部分如何處理,會留給企業么,能進行交易么。
排污許抄可證是合法排污的前提,襲所有排污企業都需要做好排污許可證手續,不然就可能面臨嚴重的處罰了!
工具/原料
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代碼證
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變更與年審表
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
項目竣工驗收批復
申請年度及上年度兩年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排放口登記證
廢水、廢氣達不到標準的單位應提交達標治理計劃
環保中隊出具企業辦理排污許可證現場檢查表(申請換證)
方法/步驟
做好環評,在企業開工之前應該做好環評,環評分為登記表,報告表,報告書。企業要按自己的情況申請
做好環保工程,一般企業的環保工程分為噪音處理,廢水處理,廢氣處理。當然部分企業還有危廢的處理。
3
環保驗收,做好環保工程就可以請環保局的過來驗收了
4
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通過驗收後,就可以提交上文資料並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謝謝~~
⑻ 以排污許可證交易制度為例闡述沖突協同原理在環境管理中的應用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一項控制排污的管理措施,它自總量控制的基礎上,由政府部門把內要消減的污容染物量優化分配到排污單位,並已向排污單位發放許可證的形式使其獲得排污許可。所以,排污許可交易政策體現了沖突協同理論的思想和原則。它較好的協同了不同單位在排污量上的沖突,協同了鎮副主管部門和企業之間在指令性計劃和市場調節之間的沖突。它在確定了排污量並進行了合理分配的大前提下,是排污單位可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具體做法,是污染削減肥用最小化,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也減輕了企業的負擔,進而使得企業能夠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積極的進行生產工藝改革、實施清潔生產,增加排污余額,也就是企業的生產行為與環境容納量得到了協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