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有授權必須為
1.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給我們的啟示
一,國家權力必須在憲法與法律,限定的范圍內行使任何超越許可權,濫用職權的行為均,應承擔法律職責。
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說,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責任,不得懈怠,推諉。
2. 法無禁止即可為 法無授權不可為在法律角度有什麼含義
民眾,法無禁止即可為;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
1、法無禁止即可為是針對私權利來說的:只要相關法律法規中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約定或者為一定行為。
2、法無授權即禁止是針對公權利來說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就是禁止的,比如說法律沒有授權某行政機關具備強制執行權的,該行政機關就不能行使強制執行權,還有「罪刑法定」也是法無授權即禁止的一種形式。
3、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規章的規定或授權進行與其職權范圍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動,實現其具體行政管理職能所應承擔的法定職業內容和責任義務。
(2)法有授權必須為擴展閱讀
國務院召開的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李克強總理指出:對市場主體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政府而言,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句話,言簡意賅地為政府與市場間劃出了一條明確的邊界線,也為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給出了明確的方向。
過去,無論是外資企業還是內資企業,其生產經營活動都只能在指定范圍內進行。應該說,在政府起主導作用的市場初創時期,這樣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漸進式的市場開放節奏,既有利於集中當時有限的生產資源用於該用之處,也有利於對沖始終伴隨著改革開放的種種爭議,維護應有的共識。
與「法無禁止即可為」相對應的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其實是在解放市場主體的同時,對行政權進行更明確的限定。長期以來,「權力管不了閑不住的手」幾成慣性,甚至發展出了權力部門化、權力私有化的現象。究其根源,都是因為權力的運用缺乏清晰的授權來源,或者清晰的授權來源無法落地。此前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制度在實踐中的弱勢,已經表明這一點。
3. 如何理解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禁止皆可為
前兩個是一個方面,指行政機關行政行即行政權力為必須經法律授權,也可以說法無明文規定不施行。行政機關法不授權而為是違法。法定職責必須為,是指行政機關義務。即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同時,需承擔相應義務,此為其中的一部分,即履職盡責的義務,如做不到,則為行政缺位。
最後,法無禁止皆可為指行政相對人可以施行任何法律禁止性未定以外的行為。則此行為不違法。但是同時應注意一點,此行為除法無禁止之外,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給他人帶來風險和危害。
4. 如何理解「法無授權不可為」
所謂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經過法律授權。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是一句法諺,源於十七、十八世紀的西方。是盧梭《社會契約論》、孟德私鳩《論法的精神》的相關表述與延伸。所謂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經過法律授權。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為無法律禁止皆不違法。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前一句針對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後一句則針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現已成為法治國家通行的法律原則。
對私權力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作為一個公民,其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力(法無禁止即自由),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政府而言,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一份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還必須尊重公民每一份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
需要強調的是,只有實現了公權力的「法無授權即禁止」,才能更好地實現私權利的「法無禁止即自由」。由於公權力掌握著強大的國家機器,所以常常會自覺不自覺地傾軋私權利。由於私權利相對弱勢,因此也常常不敢伸張正義。
公民的生命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知情權都是「天賦」的、與生俱來不言而喻的合法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還有兩個更為熟悉的表述話語——法無禁止即權利,法無禁止不處罰。
亞當斯密說,每一個人,在他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都應聽其完全自由,讓他採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
5. 法無受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體現依法治國的哪一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回於負責、敢答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這是基於行政機關權責統一的屬性以及當前實踐中「為官不為」等突出問題而作出的有針對性的要求。
6. 司法部: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北京市的對黑戶們的出生登記的種種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在該條例裡面只是大致規定了一下入戶手續:
第五條:版戶口權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依據這個條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各地有各自的入戶規定。
但是新生兒落戶必須徵得戶口同意是必須的。我不是磚家!我的回答不能令你滿意,你也就沒有資格對熱心人的解答說三道四!
7. 如何依法用權,做到權利在法律和制度范圍內活動,法無授權不可為
法治社會要有為,也要有不為。
當前社會上普遍存在著,職能界定和專職責明確模糊不屬清的現象。很多事情該管的不管,不該管的插手多。現在社會更像是一個人情社會,關系社會,而不是法治社會。
有關系辦事情就簡單便捷快速,沒關系就依照程序辦事費事還費時。任何事必須要有法律授權才能做,法律沒有授權就不能做。建設法治社會,就必須「法無授權不可為」。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規范行法,但即便有法律授權,也要講究方式方法,而不是簡單粗暴的執法、盲目擴大執法范圍。不為還包括不能亂作為,法治政府必須做到這一條,才能更好地維護公民的權益。政府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來管理社會,否則社會就會亂象。
說到底,作為一個法治國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是根本。嚴守法律授權方可為的底線,切實做到依法刑事。法律授權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8.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有權不可任性,從中可得什麼啟示
一,國家權力必須在憲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圍內行駛,任何超越許可權,濫用職責的行為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說,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不能懈怠,推諉。
三,國家權力的行使不能任性。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思想,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9. 法定職責必須為 法無授權不可為,是行政機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對嗎
對,依法行政簡單來說依照法律授權行駛公共權力,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授予權力,行政機關便不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