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辦理施許可
A. 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收取的基礎設施配套費都包含什麼費用怎樣收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於供熱管網 (含主幹網至用戶樓 前入口閥門)、管專道燃氣管網 (含屬主幹網至用戶室內)的配套設 施建設,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與城市干網銜接的城市配套設施(包括道路、給水、排污水、排雨水、環衛設施)建設及規劃紅 線內的中小學、社區居委會綜合用房、環衛等設施建設
配套費按建築面積收取,每平米收取多少錢。
B. 沒有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什麼處罰措施
按照建設工抄程質量管理條襲例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當然,各省還有各省的質量管理條例,有的話就執行你們省的。
C. 如何辦理施工許可證
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相關依據: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和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第八條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91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
(三)、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四)、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三、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證書復印件;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五)、招標(定標)備案書(附中標/定標通知書);
(六)、建設單位開戶銀行依法出具的資金證明(工期一年內為投資額的50%,工期一年以上為投資額的30%);
(七)、已備案的施工(監理)合同;
(八)、工程質量監督申請表、安全報監表;
(九)、施工組織設計;
(十)、有拆遷的,提供拆遷許可證復印件(驗原件)。
四、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政務中心建委窗口)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簽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並附第三條規定的全部材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材料後,對於符合條件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五、開工有效期及延期: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時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既不按時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六、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
D. 對沒有施工許可證而開工的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哪些處理措施
有施工許可證施工的,屬於違法行為,建設機關應依據《建築法》第64條的規定,給予不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具體由省建設部門決定)。
法律鏈接:《建築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E. 城鄉規劃法實施以前需要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嗎
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城鄉規劃法以前實施的城市內規劃法,城市規容劃法第三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城市規劃法90年實施那時候已經有要求了 再往前沒研究
F. 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已辦理,可以分期實施嗎
《浙江省城鎮建設抄工襲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辦法》「第四條 需要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分期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期原則上不超過三期。其中,用於銷售的住宅、商業和辦公類建設項目需要分期實施的,在設區的市市轄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每期建設用地不得小於5萬平方米,其他建設項目每期建設用地不得小於2萬平方米。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范圍為單元組織,不得在一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范圍內分次進行規劃核實。」
各地估計都差不多,需要分期的話要在辦理許可證之前分期,之後不能再分期。
G. 申請施工許可證所需「建設單位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怎麼寫呢
建設單位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模板如下:
一、工程概況
二、各單位工程安全施工責任
三、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單位項目管理制度
四、工程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內業資料與檔案管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建設單位:
3、代建單位:
4、設計單位:
5、建設規模: 2000萬元
6、建設面積:10212.74M
7、層數:六層 總高度:22.5M
8、施工工期:180天日歷日
9、建築等級:主體結構合理使用年限50年。
10、建築防火分類:二類多層建築。
11、上部結構體系:抗震設防烈度:7.5度,安全等級為二級。屋面防水等級為三級,框架結構。
12、建設地點:廈門集美區理工路600號
二、各單位工程安全施工責任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廈門市建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安全施工措施。凡在本工程進行建設施工活動以及與本工程施工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安全施工措施。工程施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本工程建設單位負責該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同時委託廈門合道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具體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有權制止、報告有關部門。該工程的施工現場用地的周邊應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並在工程險要處採取隔離措施。該工程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材料、設備不得占壓地下市政管線。
第一章建設單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制定合理工期,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二)建設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為建設工程項目提供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技術措施費用.
(三)在施工前,必須向施工單位提供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和相關的安全防護條件,並組織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文件的安全技術交底.
(四)建設單位單獨發包或指定的專業分包工程,分包單位不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發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五)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相鄰區域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六)建設單位不得干預施工單位正常施工活動,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憑、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更不得強行指令施工單位購買或使用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建築材料、安全防護用具.
(七)建設單位己將工程所在地的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清除廢棄物,並以三通一平的施工場地提供給施工單位.
第二章監理單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職責
(一)在施工前,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並尋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施工組織設計中源於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銜接進行協調;負責審核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開工條件.
(二)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在施工交接過程中或交叉作業涉及的施工安全問題及時進行協調.
(三)監理人員應當加強施工現場日常的安全巡查和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發現安全事故隱患以及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准或者安全操作規程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章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本工程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由總承包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生產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指導工作;項目經理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具體負責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工作,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特點以及施工現場的環境條件,制定並落實專項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向所有施工管理人員、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單位第有至少應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由項目經理或企業法人代表人及其委託的分管領導人召集工程項目有關人員參加,分析本工程的安全生產形勢,確定實施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同時將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應形成書面紀要。
(四)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凡施工現場狀況不符合有關的安全技術標准或者不具備開工所需的安全條件的,不得開工。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開始前,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和特點,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應符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分有關部門制定的條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明確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體職責范圍,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六)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向不同工種的作業人員進行專項的安全技術交底。
(七)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全對施工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接受安全教育、技術培訓或未經考核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保險。
(八)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相關特殊工種考核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地方標准,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防護設施,並達到下列要求:
1、根據建設工程的不同施工階段和施工進度,及時調整和完善安全防護設施;
2、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出、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及施工現場的事故易發生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3、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設置或調整專項的安全防護設施,並進行相關的安全檢查;
(十)施工單位安裝、使用、拆卸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在安裝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准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後方可安裝;
2、在使用前,應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標准進行安全性能測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3、在使用期間,應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保證其使用安全。
4、安裝、拆卸時必須按照原廠規定進行,並制定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在專業技術人員的統一指導下進行,並要有相關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十一)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等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裝、使用臨時用電線路和用電設施的,必須符合相關技術標准、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保持變配電設施和配電線路處於安全可靠狀態。
(十二)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應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規范。施工單位應單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建立施工現場防火、保衛制度,並按規定設置消防、保衛設施。
(十三)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向施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須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符合規定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十四)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十五)施工單位要做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各類職工生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種疫情發生。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同時建設單位要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十六)施工單位地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有現場安全衛生醫療緊急救護措施,配備急救用品。
(十七)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施工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日常安全檢查、巡查,督促施工作業人員遵守相關的安全規定,發現施工安全隱患以及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准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十八)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本工程的建設,施工單位應在現場用地的周邊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並在工程險要處採取隔離措施。
(十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械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二十)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機械和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機械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四章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單位項目管理制度
1、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地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3、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和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5、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6、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7、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有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8、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做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9、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空標准。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有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10、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11、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12、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13、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14、施工單位單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15、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16、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決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17、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18、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19、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20、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21、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23、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24、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25、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6、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27、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8、施工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達到下列安全作業要求:
(1)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准和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
(2)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3)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或發現施工現場安全異常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並向安全管理員或施工管理人員報告。施工作業人員對管理人員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准或者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對可能影響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業程序、作業條件、有權提出改進意見,並可向施工安全管理責任人、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報告,有權對違章指揮進行檢舉、報告。
(4)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決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29、企業對其下屬工程承包單位進行安全管理明確權力義務的一種經濟措施,在經濟承包合同、協議書中要明確與經濟掛鉤的具體辦法和措施,做到獎懲分明,經濟承包合同、協議書中有安全生產指標。經濟承包合同、協議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簽訂的經濟承包合同、協議書(安全生產指標)並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備查。
30、制訂完成安全管理目標達標計劃的實話步驟和措施以及考核獎懲辦法,並將目標計劃分解、落實到本項目部每個管理人員及所有的生產班組。安全管理目標計劃的分解和落實,可採用公司與項目部、項目部與每一個管理人員、生產班組簽訂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責任狀的方式,並進行定期考核,填寫《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記錄表》。安全管理目標應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備查。
第五章要求施工單位做好工程文明施工及安全內業資料與檔案管理工作
嚴格按照施工安全技術規范標准對施工現場監督管理,並檢查施工單位如實做好以下資料:
1、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辦法和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
2、安全目標管理。
配合表式:《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記錄表》(表<一>)。
3、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
4、安全技術交底。
配合表式:《安全技術交底》(表<二>)
5、安全檢查。
配合表式:《安全檢查記錄表》(表<三>-1)、《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表<三>-2)、《事故隱患整改反饋報告單》(表<三>-3)
6、安全教育。
配合表式:《安全教育記錄表》(表<四>-1)、《三級安全教育登記卡》(表<四>-2)、《變換工種工人安全教育登記表》(表<四>-3)、《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情況登記表》(表<四>-4)
7、班前安全活動。
配合表式:《班組班前安全活動記錄表》(表<五>)
8、特種作業持證上崗。
配合表式:《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表<六>)
9、工傷事故。
配合表式:《工傷事故快報表》(表<七>-1)、《工傷事故月報表》(表<七>-2)
10、安全標志。
配合表式:《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牌一覽表》(表<八>)
11、各類設備、設施驗收、檢測。
配合表式:
基坑支護、腳手架、模板工程、洞口與臨邊防護設施、密目式安全網掛設、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塔式起重機、施工機具、文明施工等驗收表(表<九>-1至表<九>-11)、接地電阻、漏電保護器、絕緣電阻等測試記錄表(表<十>-1至表<十>-3)、《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品使用登記表》(表<十一>)。
12、施工現場三級動火申請審批。
配合表式:《施工現場三級動火申請審批表》(表<十二>)。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資料應分別按上述十二項內容分類建檔。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產即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報告。建設工程施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揮霍定製定本項目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應定期做好施工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監理單位應以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執行本措施的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
監理單位、安全監理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責任單位違反國家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規范及本規定的行為,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施工作業,可採取以下行政措施;對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職責、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發生施工安全事故、施工安全管理違法行為,應分別簽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暫停或局部暫停施工整改通知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並按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情況作出評價。監理單位受業主委託對施工企業安全教育工作制度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
代表簽字:
H.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在實施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的規定都出自各個省份的地方法規,目前為止,建設部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建議你根據你所在地的省份,查找某某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或者條例。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網路
比如江蘇省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是1年,見於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未辦完用地手續,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四川省的規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都是6個月。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時間:根據規定,申請報告中包括中止施工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