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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業務許可證申請

發布時間: 2020-12-07 06:31:17

❶ 第三方支付機構怎麼申請到跨境支付牌照的

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來說,跨境支付牌照的正是名稱為《外管局跨境外匯結算業務試點資格》,這個是有外管局核準的。目前智付等27家第三方支付平台有跨境支付資質。

❷ 支付牌照需要公司運營三年以後才能申請嗎

首先,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申請人具備哪些條件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7)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二、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三、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的條件

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3)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4)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四、申請人要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2)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公司章程;

(4)驗資證明;

(5)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6)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7)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8)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9)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10)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11)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12)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❸ 外資支付機構如何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在7號令公布以後,石家莊、西安、成都等地先後公布《支付業務許可證》核發服務指南,適用於《支付業務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初審。由此,《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發放正式重啟。目前,各家機構都在積極准備材料,等待央行具體規范的出台。

在材料准備方面,主要包含13大項:書面申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審計報告、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高管材料、無犯罪記錄證明、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且上述材料中所需申請文件和資料均以中文書寫為准,並應當提供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數據光碟),一式三份。

其中,在准備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時,應格外注意以下幾點:

1. 申請對象應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含)以上),而非個人,因此需要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截至申請日,連續2年為金融機構或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因此需提交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合同+合作證明。

3. 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因此需提交:近兩年及近一期的審計報告。

4. 無犯罪記錄證明,即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因此需提交無犯罪記錄承諾函和企業徵信報告。

對高管的有關材料要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職位要求,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風控合規負責人,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

2. 數量要求:至少5名

3. 學歷或技術職稱要求,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等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因此需提交學歷證明或職稱證明

4. 工作年限(二選一)

(1)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或金融信息處理業務2年以上;

(2)或從事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因此,需提交個人履歷。

5.無犯罪記錄證明,即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因此需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或無犯罪記錄承諾函和個人徵信報告。

申辦流程為:

最後,對於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難點重點,應關注以下幾點:

1.主要出資人

要求:連續2年為金融機構或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

2. 支付業務設施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當在境內擁有安全、規范、能夠獨立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的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

3. 外資機構在境外從事支付業務的證明材料

北京聚金匯寶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的支付咨詢服務公司,公司服務內容包括支付牌照申請、支付業務增項、支付機構評級、支付機構續展、支付機構合規、跨境支付牌照申請、基金支付牌照申請、企業徵信牌照申請及支付機構股權並購等。截至目前,已為業界40多家機構提供了專業咨詢服務。憑借豐富的咨詢服務經驗,我司提供外資機構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全套解決方案,可幫助客戶快速合規地取得相關資質。

❹ 什麼是支付業務許可證,支付業務許可證

也就是第三方支付牌照,由央行發證,可經營業務有: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所以沒有一定實力的公司就不用想申請了,望採納!

❺ 第三方支付牌照在哪裡申請

說到合規牌照,來類型源有很多,例如:有專門的針對外匯、數字貨幣、證券、期貨 、支付等。每個類型都有相應較多牌照選擇,甚至有些牌照的監管都是多元化監管,既監管外匯同時也監管數字貨幣。面對這么多類型和種類的監管牌照,如何選擇合適自己的牌照就很重了。

以支付牌照為列給大家推薦幾款:
經濟型:美國MSB牌照、愛沙尼亞MRT牌照、加拿大MSB牌照這幾款牌照大多是數字貨幣或外匯交易所或平台申請為主,但其實三款牌照都是有支付許可權的,其實愛沙尼亞加上實際經營也不算很低了。

豪橫型:新加坡MAS牌照、立陶宛EMI牌照、哈薩克FSP牌照、英國FCA支付型牌照,這三款牌照含金量認可度都很高,同時成本也不低。牌照含金量不僅僅用費用高低來衡量,每款牌照具體是否適合你就要結合你自身的情況來了。

合規工作當下依然是重中之重。

❻ 支付業務許可證怎麼辦理,需要什麼材料-天磊咨詢

支付寶業務推廣許可證並不需要特殊辦理手續,只需要上傳個人證件提交個人申請等待審核就可以。

❼ 如何申請辦理支付業務許可證 知乎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且必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等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且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或金融信息處理業務2年以上或從事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包括反洗錢內部控制、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金融犯罪活動的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包括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網路通信系統以及容納上述系統的專用機房。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其中組織機構包括具有合規管理、風險管理、資金管理和系統運行維護職能的部門。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❽ 申請支付牌照需要多久才會審批表

一般是30天左右

❾ 第三方支付牌照條件是什麼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電商頻道)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項申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的,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支付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一)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組織形式;

(二)變更主要出資人;

(三)合並或分立;

(四)調整業務類型或改變業務覆蓋范圍。

第十五條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擬終止支付業務及終止原因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

准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本章對許可程序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3號)。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支付機構應當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二十條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的,比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第二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

(二)確定的金額;

(三)收款人名稱;

(四)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五)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六)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

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第二十六條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支付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余額情況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告知支付機構及有關備付金存管銀行。

支付機構應當持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二十九條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按規定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

對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予以拒絕;發現客戶備付金被違法使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是指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根據最近90日內支付機構每日日終的客戶備付金總量計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條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機構明知或應知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一)詢問支付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檢查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

(四)檢查支付業務設施及相關設施。

第三十八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

(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

(二)有重大經營風險;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檢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一)未按規定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行為進行復核的;

(三)未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的。

第四十二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第四十三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准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❿ 申請支付牌照要收費嗎

需要。
一、《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7、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二,申請流程
1 准備相關申請材料;
參考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四十二條;
重點提示:
1)公司章程、公章、注冊實繳資本(銀行憑證)。
2)直接申請人佔50%以上股份;五名以上金融/支付行業高級管理人員。
3)10%以上持股人,無犯罪記錄;財務2年盈利;金融公司服務合同;企業無犯罪記錄;企業兩年盈利。
4)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重要)
a)市場機會。
b)市場計劃(目標,定位,戰略)。
c)企業競爭力。
d)產品、技術闡述。
e)業務推廣及運營管理辦法。
f)主要體現:業務流、產品流、資金流。
g)主要體現:企業本身能力。
5)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八)項所稱技
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是指據以表明支付業務設施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准 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資料,應當包括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和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詳細參考《央行發第三方支付業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規定》;申請前六個月內完成認證。
11家認證機構:
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銀行卡檢測中心、中金金融認證中心有限公司等等。
主要檢查:
A.功能(基礎功能轉賬、支付能)。
B.性能(並發操作)。
C.交易風險(大額交易、異常交易-監控)。
D.安全性(軟硬體、網路、資料庫、業務連續性等;異地備份、應用級別備份)。
E.文檔(運維管理制度文檔、系統需求文檔、系統解決方案等文檔)。
F.測試、檢測(測試環境&生產環境保持一致;)。
6)公司成立反洗錢委員會(一把手)秘書處/辦公室,建立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管理相關制度。
7)非金融機構備付金管理辦法。
8)互聯網業務管理辦法。
9)自律行為准則《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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