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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

發布時間: 2020-12-07 10:14:41

① 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審批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嗎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內其他組織)根據自容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所以行政審批本身就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
從其分類也可以證明這一點,行政審批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綜上,行政審批應該只有行政許可審批,不包括非行政許可審批。

②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有何區別

行政許可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它是針對一般設禁而產生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指經相對人申請,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相關資質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對人,通過頒發執照或許可證的方式,允許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行為。

③ 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你弄懂什麼是行政許可就可以了。
舉例子最好了。
工商局頒發營業執照的行為就是一種行政許可。

④ 什麼叫非行政許可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不屬於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內容: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2014年4月22日,國務院下發《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統一要求,分類處理,分步實施,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堅決調整,最終將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將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⑤ 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區別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

⑥ 如何區分職業資格是行政許可類還是非行政許可類

有一個很簡單的方法,如果該職業資格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原人事部頒發或授權機構頒發的,一定是行政許可類的,也即具有法律保障的。如果是非這以上這兩個部門的,都是效力待定的,哪怕是省一級和其他部的,都是非行政許可的證書

⑦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區別是什麼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一般而言,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准予行政相關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在統一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之外的行政審批事項。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即不屬於行政許可法調整的行政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審批(即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政府行使產權人對有關資產管理的審批、政府財政優惠待遇審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稅費減免、進入政府產業園區等事項)、授予榮譽稱號審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項審批等

⑧ 什麼叫非行政許可審批

《行政許可法》實施後,自上而下地進行了行政許可項目的清理、規范和公布。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指在統一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之外的行政審批事項。

⑨ 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什麼意思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在法律規定中,它被列為「不適用於《行政許可法》的其他審批」,一度被代指為「制度後門」和「灰色地帶」。
2014年4月22日,國·務·院下發《關於清理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統一要求,分類處理,分步實施,該取消的一律取消,該調整的堅決調整,最終將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依法調整為行政許可,將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或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2015年5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2014年大幅減少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徹底取消這一審批類別。讓非行政許可審批徹底淡出歷史的舞台,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將大大減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能極大釋放市場主體的活力和創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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