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與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
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規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據某些條件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須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制度。與強制許可制度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直接由法律規定,無須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強制許可則必須事先申請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局限於音樂作品或音樂戲劇的表演以及商業唱片的重復使用。
『貳』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使用的異同
合理使用是著作許可權制方法中的一種常用的方式,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以外的人,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採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須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同意,且不支付報酬的一種合法行為。
著作權法律關系中的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定條件下,使用人在不侵害作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使用有著作權的作品,只向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支付規定的報酬,指出作品名稱、出處和作者的姓名,而無需徵得作者同意或許可,且不構成侵權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定許可制度與合理使用制度想比較,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限制的權利范圍不同:
法定許可制度依法承認和保護作者或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財產權,其限制的對象僅僅是作者人身的、精神上的權利,即不需要徵得作者同意或者許可,便可使用其作品,而合理使用制度,不僅限制了作者的人身權利,也限制了作者的財產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使用的目的不同:
法定許可制度下使用人的使用目的是為了營利,使用人隨時可以使用他人作品,並且在使用的數量和次數上無任何限制。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使用人使用目的具有非商業性,凡是以營利或者商業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均不構成合理使用。
(3)法定許可制度往往涉及鄰接權人
在法定許可條件下的使用行為,除了使用者與原作者之間的關系外,往往還涉及與鄰接權人,如表演者、演唱者、演奏者等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定許可制度比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關系要復雜得多。
(4)法定許可制度下作者有權以事先聲明的方式保留其權利,排除適用法定許可制度,而合理使用制度下作者則不能保留其權利
『叄』 著作權法定許可具體情形有哪些
著作權法定許可具體情形有哪些三、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區別 著作權法定許可具體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找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著作權法定許可具體情形有哪些一、著作權法定許可的情形有哪些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況:(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著作權法定許可具體情形有哪些二、著作權法定許可的類型法定許可指法律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法》規定了以下5種法定許可:1、出版教材的法定許可。即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推薦閱讀:著作許可權制規定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此項規定同時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即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3、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即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4、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5、播放已出版的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即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己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肆』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包括哪些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包括哪些?著作權法定許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包括哪些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一樣,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情形;第三,使用的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區別。著作權法定許可的范圍(一)教科書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須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國家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不屬於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大專院校的教科書就不適用法定許可;其次,使用的內容只能限於已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二)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轉載、摘編的是發表在報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夠轉載、摘編的主體同樣是報社、期刊社。其他媒體如出版圖書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適用法定許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權發表不得轉載、摘編聲明的是著作權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報刊。實踐中,許多報刊雜志經常聲稱未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和摘編本刊發表的作品。此類聲明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才有效。(三)製作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必徵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樂作品,而且是已經被他人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如果先前的錄制是非法的,即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錄制為錄音製品,其音樂作品不能作為法定許可的對象。其次,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必須獨立錄制,其不能翻錄他人在先錄制的錄音製品。(四)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播放的主體是廣播電台、電視台;其次,播放的內容是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以及已發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電影作品和錄像製品。著作權的法定許可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限制。
『伍』 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在於哪些
著作權法來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在自於哪些,著作權法定許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在於哪些?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在於哪些?首先,合理使用無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法定許可則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其次,合理使用的范圍較為廣泛,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十二種,而法定許可的范圍較窄,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再次,合理使用是任何人用,要求具有非營利性,滿足使用者個人對於文化產品的需求,允許其小范圍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許可是傳播者的特權,簡化著作權許可手續,為促進作品廣泛而迅速的傳播。
『陸』 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是什麼
著作權法的法定許可:
1、法定許可不需著作權人許可由法律直接許可,但需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
2、法定許可,著作權人只有「獲得報酬權」而無「禁止權」;
3、法定許可僅限於法律列舉的五種方式;
法定許可的五種方式分別是: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柒』 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是什麼
著作權法的法定許可:
1、法定許可不需著作權人許可由法律直接許可,但專需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的報屬酬;
2、法定許可,著作權人只有「獲得報酬權」而無「禁止權」;
3、法定許可僅限於法律列舉的五種方式;
法定許可的五種方式分別是: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捌』 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區別
法律規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據某些條件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須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制度。下面來看看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區別。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的區別著作權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著作權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條件下,由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情況,將對之發表作品進行特殊使用的權利授予申請獲得此項權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在國際著作權公約中,又被稱為強制許可證,屬於一種非自願的許可情形。著作權強制許可起源於1909年美國著作權法,我國並沒有在法律上確定著作權的強制許可制度。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制度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直接由法律規定,無須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強制許可則必須事先申請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局限於音樂作品或音樂戲劇的表演以及商業唱片的重復使用。《蘇聯民事立法綱要》第495條規定法定許可適用於:1、公開演出已出版的作品;2、以膠片、唱片、錄音磁帶等方式公開復制和發行已發表的作品;3、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學作品創作有文字的音樂作品;4、在工業產品中使用造型工藝作品和攝影作品等。英國著作權法規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經由作者同意而被某個錄制者製成唱片發行,其他錄制者就可以不經作者同意而直接進行錄制,但錄制後必須向作者付酬。中國著作權審判實踐一般認為,它適用於:(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2)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3)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凡在上述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應向其支付著作權使用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玖』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含義是什麼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含義,著作權是屬於專屬的權利,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的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其他人上使用作品的需要經著作權人的同意,那麼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含義是什麼?著作權法許可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含義:著作權法定許可是指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使用該作品用於特定的活動,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報酬而不債權的一種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第三十三條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