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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費營改增

發布時間: 2020-12-07 19:57:46

A. 營改增後電信業的代辦服務費是增值稅范圍嗎

1、如果你的業務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屬於增值稅范疇
(一)受託方不向委託回方預付款項答;
(二)委託方將應稅服務的發票直接開具給服務接受方;
(三)受託方按服務接受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2、但是電信業已經營改增,如果委託方要求你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那就另當別論。

B. 營改增後招標代理服務費稅率

一般納稅人6%,小規模納稅人3%

C. 「代理服務費」屬於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范圍嗎

應稅服務范圍注釋中的代理只包含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船回舶代理服務、無答船承運、包機業務、知識產權代理、廣告代理服務等七項代理業務,而且從范圍注釋總的原則來看是採用了正列舉的方式對改徵的范圍作出界定,對代理業務不可擴大解釋。
普通的「代理服務費」不屬於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范圍,但商標專利代理、廣告代理屬於現代服務業中的「文化創意服務」已納入了營改增范圍,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屬於現代服務業中的「物流輔助服務」已納入了營改增范圍。

D. 營改增以後,保險代理人手續費稅怎麼算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內45號,以容下簡稱45號公告),對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後,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相關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以及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個人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託,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證券經紀人,指接受證券企業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企業以外的自然人。

(4)代理費營改增擴展閱讀

保險代理人的運行機制,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機制轉換,有著直接和間接的推動作用,對領導有啟發,對員工有觸動。大家都從中深刻地認識到,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建立起適應市場需求的營銷機制。另外,保險代理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它的發展能容納大批人員就業。

日本從事保險代理的人,約占國民的1%,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不斷興旺發達,保險代理人的隊伍將日益擴大,從而在安置就業方面,將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

E. 營改增後服務費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是多少

一般納稅人服務類的稅率為6%。

國務院決定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同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二、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三、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

四、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第九條中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將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中的「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修改為「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刪去第八條第二款第四項,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五、將第十條修改為:「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項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將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刪去第二款第三項。

八、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將第一款第三項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銷售貨物或者勞務」。

九、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之前增加「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此外,還對個別條文作了文字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票調整後有關稅收管理

F. 代辦手續費收入營改增稅率為多少

分情況:

  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開具「代辦手續費」增值稅法票,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6%。

  2.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開具「代辦手續費」增值稅法票,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3%。

G. 營改增後,納稅人提供代理服務,是否還有差額征稅的規定

總體范圍:
1.金融商品轉讓
2.經紀代理服務
3.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4.航空運輸企業
5.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
6.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
7.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
8.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
9.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可以採用)
10.採用簡易計稅方法銷售二手房(不含自建、住房)
具體內容:
1.金融商品轉讓
銷售額=賣出價-買入價
稅率:6%
注意:
(1)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若盈虧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經紀代理服務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註: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車輛購置稅
(2)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條件同融資租賃)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4.航空運輸企業
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5.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承運方運費
6.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7.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8.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9.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1)一般納稅人
①一般計稅方法(可以選用)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②差額納稅(可以選用)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計稅方法:簡易計稅方法
徵收率:5%
(2)小規模納稅人
①可以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②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註:納稅人採用差額征稅的,取得的上述憑證屬於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0.採用簡易計稅方法銷售二手房(不含自建、住房)
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
徵收率:5%

H. 營改增後代理保險服務費的稅率多少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專稅行為,除本條第(二屬)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I. 法律服務所營改增後,代理費不屬於增值稅稅種里,是不是把代理費改為「服務咨詢費」就可以了呢,謝謝!

以下回答來自於北京誠力財務代理

律師事務所職能范圍內的業務屬於「部分現代服版務權業」中「鑒證咨詢服務」的,納入本次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范圍,因此你是可以正常開具提供應稅服務的票據的。
關於地稅還是需要正常申報,只是不用選擇申報營業稅了,城建、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年終的印花稅都需要在地稅申報,其實只是營業稅不需要填報其他稅種和以前一樣,只是計稅基數稍有變化,是以應交納的增值稅最為計稅依據的。

J. 代理服務費營改增時間

有一部分代理服務是早就營改增了的,剩餘的會在今年五月一次性變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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