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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代理

發布時間: 2020-12-07 22:59:34

❶ 什麼是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工作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是指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管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版機構接受用人單權位和勞動者個人的委託,代其聯系辦理相關勞動保障業務的一種中介服務形式,代理方和委託方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生活費。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是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代理人事關系、託管檔案、辦理戶籍入戶及相關勞動保障具體業務的一種有償服務。
勞動保障政策咨詢、檔案託管、代辦失業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接續手續、代辦自由職業者個人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勞動關系轉移、退休及待遇申報、傷殘評定、職業技能資格申辦、出國政審、代理戶籍關系及其它。

❷ 我想做國外勞務代理 怎麼做的 一般需要什麼

那你必須了解當地勞務機構相關規定違法麻煩了

❸ 更換勞務代理

勞務代理一般是和那個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可以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解除原來的代理。

❹ 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有什麼規定

訴訟代理人是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指定或者當事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為訴訟行為的人。訴訟代理人在勞動爭議訴訟法律關系中,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

訴訟代理人訴訟要求

首先,訴訟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對所代理的訴訟,就其爭議的勞動關系並不享有勞動權利,而只具有訴訟代理權,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也不是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所為的行為其法律後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擔。

其次,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這主要是由於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是相對立的,代理制度的目的即是為了在訴訟上維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即是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權利能力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提供進行訴訟、維護權利的條件,又為那些雖然進行訴訟但缺乏法律知識的當事人,提供訴訟上的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的種類和范圍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規定的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權的發生,不是基於當事人本人的意志表示。而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和社會的利益,法律規定一定的人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如企業、事業、機關和社會團體一方當事人的主要負責人(長、經理等),無訴訟行為能力職工一方當事人的監護人等,不但賦予他們以代理的權利,而且要求他們承擔代理的義務,不僅是法定代理人對被告人的義務,也是法定代理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法定代理人應當主動代理當事人進行勞動爭議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擔負法律上的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

作為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代為進行勞動爭議訴訟活動,既是他的法定權利,也是對單位應盡的義務,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後果均由法人單位承擔。

作為職工個人的監護人,是基於法律規定的親權或者監護權而產生的代理權。在訴訟中,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期間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有關組織擔任訴訟期間的訴訟代理人。

在社會生活中,有的當事人不但有法定代理人,而且有二個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需要他們為當事人代理訴訟時,卻相互推諉責任,甚至有時延誤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但這種指定不同於指定代理人,人民法院不是基於自己的意志決定代理人,而只是在法定代理人中指定,故被指定的人仍為法定代理人。

由於法定代理人不同於訴訟上的其他代理人,他同被代理人存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他有權依法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故對法定代理人的許可權范圍,應依法予以確認。

(2)委託代理人

受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委託,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即為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代理的事項及許可權可以按照他們的意志自行確定,但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授權委託書(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這主要是因為委託代理人只是當事人的在訴訟上權利義務的代為行使者和承擔者,而不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和享有者。當事人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遞交人民法院,若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內容,訴訟代理人一般不享有其它處分實體權利的許可權。

委託代理人的范圍比較廣泛,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了充分的方便條件,但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而且一方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但不得超過二人,如一方當事人有二人,每一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也不得超過二人。這主要是本著既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又便於訴訟進行的原則,對委託代理人在數量上加以限制。

現行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法沒有明文規定指定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但是,為了適應保護無訴訟行為人進行訴訟的特殊需要,維護其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保障對方當事人能進行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指定代理人也不應排除在訴訟代理人之外。在一般情況下,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但在他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雖有法定代理人,但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的情況下,就需要由人民法院為其指定代理人。這種代理權既不是基於親屬或者監護關系而發生,也不是基於當事人委託而發生。而是在特定情況下,由受訴人民法院特別指定的勞動爭議訴訟代理人。

❺ 勞動代理協議書和勞動合同之間的區別

區別一:勞務代理協議書是代理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書。代理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人事政策規定,為用人單位辦理各項勞動人事管理事務以及政策法規與管理咨詢
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
區別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至用工之日起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是法律強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務代理協議並沒有法律法規強制規定必須簽訂

區別三:勞務代理協議格式內容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要求
勞動合同就有明確要求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❻ 怎樣區別代理服務關系與勞動關系

區分是否勞動關系應重在把握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隸屬關系。
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允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名義工作,而勞動者付出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或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而形成的法律關系應認定是勞動關系。
對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設施、知識承擔經營風險,與用人單位無身份上的隸屬關系的,可根據實際狀況確定雙方的法律關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聘用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
而委託合同是以委託處理事務為標的的合同,其核心內容就是由委託人和受託人事先商量約定,由受託人有償或無償代理委託人處理事務,委託人與代理人無須存在身份上的隸屬關系。
委託合同和僱傭合同的相同點是均以給付勞務為內容,其區別主要在於:
①委託合同雖然也包含了勞務的給付,但給付勞務並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於處理委託事務,給付勞務僅是為了達到目的的手段,而僱傭合同以給付勞務為目的。
②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有權獨立地處理委託事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受僱人的勞務全由僱主決定,受僱人無獨立的支配權。
③委託合同中,受託人雖原則上應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但亦可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受僱人只能以僱主的名義進行活動。
④委託合同可以是法律行為,而僱傭合同的標的通常為事實行為。

❼ 勞動仲裁一般代理許可權是什麼,需要什麼條件嗎

委託代理參與仲裁來或者訴訟活源動是隨時可以進行的,包括申請仲裁前、受理後都可以。民事案件需要委託代理人的,作出裁決前,甚至在法院執行程序中都可以隨時委託代理人。法律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時間沒有特別限制。當然,如果希望代理人出庭參加庭審的,需要在法庭開庭前向法院提交授權委託書。

❽ 勞動代理與人事代理有什麼區別

1、勞動保抄障人事代理:為用人單位職工代發工資、代繳各類社會保險、代繳公積金、代辦職工退休手續、代遷戶口,以及代為退工、勞動合同簽訂和鑒證等。
2、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在其服務項目范圍內,為多種所有制經濟尤其是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及各類人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養老保險金收繳、出國政審等全方位服務,是實現人員使用與人事關系管理分離的一項人事改革新舉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託人事代理,可由單位委託,也可由個人委託;可多項委託,將人事關系、工資關系、人事檔案、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等委託區人才服務中心管理,也可單項委託,將人事檔案委託區人才服務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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