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許可證
⑴ 食鹽零售許可證辦理條件
辦理《食鹽零售許抄可證》的受理條件如下:
1、遵守《食鹽專營辦法》等有關鹽業法規政策。服從鹽業主管機構管理。
2、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不得隨意漲價和降價。
3、按規定進貨和銷售范圍經營。
4、符合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防疫等部門對從事食品零售業務的資格審查的要求,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商。
5、食鹽零售單位和個人必須保持合理庫存,確保供應。
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衛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⑵ 經營食用鹽去哪些部門辦理哪些證件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2)食鹽許可證擴展閱讀:
申請前的准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1、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4、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5、滿足國家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
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等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3、集貿市場(批發市場)主辦單位出具的副食品類商品經營面積的證明文件;
4、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申請表;
5、食鹽轉代批發委託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食鹽專營辦法
⑶ 食鹽經營許可證在哪裡辦要些什麼條件
要到衛生局去,身份證要帶,而切要檢測
⑷ 如何辦理食鹽生產許可證
有公司以及相關的合格手續,和質量過關制鹽技術。
⑸ 如何辦理食鹽生產許可證
一、辦理復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製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二、辦理手續
1、《申請人授權委託意見》;
2、《食鹽生產許可申請表》一式五份;
3、衛生許可證;
4、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三、辦理流程
1、申請人直接向所在地省鹽務管理局行政許可服務窗口申報;
2、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所在地省鹽務管理局提出,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
⑹ 食用鹽需要辦食品生產許可證嗎
不需要,認證標准不同。食鹽是市民生活的必需品,施行的是國家專營制,專其生產、分裝加工和銷售依據「屬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制度,而不遵循國家質檢總局行政規章規定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至於「QS」是企業自願申報,原則上可有可無。此外,市質監部門的工作人員表示,一般食品在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加印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標志(「QS」標志)後方可銷售,調味品中涉及醬油、食醋、味精、雞精調味料、醬類、調味料產品,但食鹽不在其中。食鹽實行定點生產管理制度,生產企業由國家工信部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驗收合格,統一發給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方可生產。食鹽由出廠、省屬行業管理、省屬職能監督管理、國家抽檢四級檢驗構成嚴格的質量檢驗體系,確保了食鹽的產品質量。
⑺ 零售食鹽許可征怎麼辦理
從2016年開始已經廢止辦理食鹽許可證,只需有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便可銷售食鹽
⑻ 如何辦食鹽批發許可證
食鹽專營辦 第章 總 則 第條 加強食鹽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 作效實施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制定本辦 第二條 家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所稱食鹽指直接食用製作食品所用鹽 第三條 本辦適用於華民共境內食鹽 產、儲運銷售 第四條 務院授權鹽業主管機構(簡稱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食鹽專營工作 縣級各級民政府授權鹽業主管機構 (簡稱縣級各級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鹽專營工作 第二章 食鹽產 第五條 家食鹽實行走點產制度非食鹽定 點產企業產食鹽 食鹽定點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鹽 業主管機構提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 家核定食鹽產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要求 確定食鹽走點產企業 第七條 家食鹽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度產計劃由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 達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第三章 食鹽銷售 第九條 家食鹽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 理 食鹽度配調撥計劃由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 門達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家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 證未取食鹽批發許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企業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 發許證並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證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製作 第十二條 取食鹽批發許證應具備列條件: ()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 (二)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家規定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要求 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按照家計劃購進食 鹽並按照規定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 工商戶、代購代銷店及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應 取食鹽批發許證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 零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 應執行家規定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 嚴禁列產品作食鹽銷售: ()液體鹽(含鹵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鹽產品; (四)符合家食鹽標准或者行業標准鹽產品; (五)其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 食鹽儲存運輸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首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 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區食鹽定點產企業、食 鹽批發企業合理庫存量並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 案 食鹽定點產企業甜食鹽批發企業應按照省、自 治區、直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要求保持食鹽 合理庫存 第十八條 托運或者自運食鹽單位應 持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省、自治區、直轄 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棱發食鹽准運證 食鹽作家重點運輸物資運輸企業應保障運輸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第五條規定非食鹽定點 產企業產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產沒 收違產食鹽違所並處違產食 鹽價值3倍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第八條規定利用井礦鹽 鹵水曬制、熬制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產 沒收違產鹽產品、違所產工具並處 違產鹽產品價值3倍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亦第十條規定未取食 鹽批發許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由鹽業主管機構責 令停止批發沒收違經營食鹽違所並處違經營食鹽價值3倍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第十四條規定食鹽零 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 及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未取食鹽批發許證企 業、單位或者購進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今改 沒收違購進食鹽並處違購進食鹽價值 3倍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第十六條第(-)、(二)、 (三)、(五)項規定非食用鹽作食鹽銷售由鹽 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所並處違 所5倍罰款;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第十六條第(四)項規 定符合食鹽標准鹽產品作食鹽銷售依照 《華民共產品質量》、《華民共標准化》
⑼ 賣食鹽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涉及食品:《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局;
涉及卷煙:《煙草零售許可證回》/煙草專賣局;答
涉及食鹽:《食鹽專賣許可證》/鹽業局或商務局;
涉及酒類:《酒類經營許可證》/商務局;
涉及小吃:《餐飲服務許可證》/衛生局;
涉及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公安局;
憑以上證件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時,才可以申請相關商品的經營。
另外,還得分別辦理國稅和地稅的《稅務登記許可證》/國、地稅局。
⑽ 食鹽許可證怎麼辦理
國家規定,食鹽還沒有納入發證范圍,也就是說食鹽無需辦理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