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委託代理
❶ 被代理人死亡,委託代理是否還有效
被代理人死亡,委託代理一般情形下無效。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1)轉委託代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
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條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❷ 受託人無轉委託權和有轉委託權有什麼區別
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從這條法規便可以知道,這是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還有不影響被代理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售樓的說不行那是他們強行要求,是不合理的。
❸ 復代理和轉委託的區別
主要還是抄代理與委託的區別。
委託是一種合同,委託進行的多是商事行為。
代理是民事制度,多用於彌補被代理人的能力不足。
當然代理和委託有時進行的事務是可以相同的。
復代理與轉委託的關系,與代理與委託的關系幾乎相同。
❹ 哪些情形可轉委託
(2)事先來徵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源如果代理人認為有必要進行轉委託,應在事先用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與被代理人聯系,詢問其意見。詢問是應把轉委託的理由、復代理人的情況、轉委託的代理許可權、轉委託的時間與地點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進行轉委託,否則不能進行轉委託。代理人擅自轉委託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❺ 民事訴訟代理人能否轉委託他人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代理人 原告系外地人,到管轄法院參加訴訟不便,因此就委託當地版律師全權代理訴訟,而自權己不參加庭審。在庭審前,受委託律師緊急情況不能參加庭審,於是該受委託律師為了原告的利益,轉委託另一名律師代理訴訟。我們對該轉委託行為是否有效以及再代理人能否參加訴訟產生意見分歧。請問,民事訴訟代理人能否轉委託他人進行訴訟?再代理人能否參加訴訟? 對你們提出的這個問題,目前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作明確規定。當事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代為訴訟,既是出於維護其民事權益和行使其訴訟權利的需要,也是基於其對特定委託對象的信任,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一旦委託關系成立,當事人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訴訟理人有權在該委託書記明的授權范圍內就委託事項參加訴訟活。訴訟代理人無權私自轉委託他人代為訴訟。人民法院開庭審案件時,需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核實,不準許沒有當事人授權委託書的人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庭參加訴訟。因此,我們認為,民事訴訟的委託代理人不能轉委託他人代為訴訟,被轉委託的再代理人亦不能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❻ 在民事訴訟中委託代理人是否可以轉委託
除非原委託合同明確約定不可轉委託,否則一般情況下是可以轉委託的,但是轉委託必須是為委託人利益需要方可為之。 轉委託中,原受託人應盡一般注意義務,即對接受轉委託人的人選有一個基本的鑒別。
❼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中的轉委託問題
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民事訴訟委託代理是民事訴訟代理制度中一種最主要和最常見代理方式,它具有廣泛的適用性。而在審判實踐活動中,有時會出現在庭審前委託代理人因有事不能參加庭審或者庭審過程中多次開庭的情形中,委託代理人某一次開庭無法前來而轉委託他人代為訴訟的情形。對此情形,目前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作明確規定,那麼,在處理這類現象時,我們該如何解決?筆者認為,民事訴訟的委託代理人能轉委託他人代為訴訟。 《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委託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條件辦理轉托手續。因委託代理人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要求委託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從上述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在民事代理中是可以轉委託他人代理的。而訴訟代理中,《民事訴訟法》卻沒有做出規定,因此導致訴訟代理人轉委託現象的處理意見不一。為了切實的保護當事人的實際需要和合法權益,對於民事訴訟中代理人的轉委託行為,應當准許。但是根據《律師法》第四十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二)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也應作出具體的限制。 首先,轉委託的前提需有合法的訴訟代理權並取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訴訟代理權是基於委託人的授權而產生。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既是出於維護其民事權益和行使其訴訟權利的需要,也是基於其對特定委託對象的信任,是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一旦委託關系成立,其委託代理人就應當認真的履行其訴訟代理職責,而不得擅自轉委託他人代為訴訟。訴訟代理人有合法的訴訟代理權是前提,必須要取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是原則。 再次,轉委託必須有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訴訟代理行為。而這特殊原因並不能當然的不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就轉委託他人。訴訟代理中不能有不經委託人同意就產生的訴訟代理權。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出現突患疾病、工作調動等情況,需要更換代理人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委託人同意更換代理人的,代理人之間要及時移交材料,並辦理相關手續,及時書面通知法院已變更了委託代理人。如果訴訟代理人擅自轉委託他人代理,那麼訴訟代理人應承擔過錯責任。而其不能因為轉委託而增加委託人的經濟負擔。 最後,轉委託訴訟代理有兩種代理人:律師和非律師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是律師的,其轉委託時,接收轉委託代理的人的資質,應當是高於或等同於原代理人的資質,原則上不能低於原代理人的資質,更不得將律師代理轉委託給非律師人員代理。訴訟代理人是非律師時,轉委託代理人的資質不能低於原代理人。如果接收轉委託代理的人的資質低於原代理人的資質,就有可能耽擱,或者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實現不了轉委託的目的。 允許轉委託行為,那麼法院在審查此行為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需訴訟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核實,不準許沒有當事人授權委託書的人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庭參加訴訟。在轉委託代理中,轉委託訴訟代理人仍是原委託人的訴訟代理人,其訴訟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於原委託人。 2、轉委託代理人應和委託人另行簽訂書面訴訟代理合同,並有書面的委託書遞交法院。 3、公民參加的轉委託訴訟代理中,公民代理訴訟是無償的,如果公民有償代理訴訟的,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屬於非法執業,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❽ 委託人無轉委託權是什麼意思
委託代理人沒有再將代理事件進行再次委託給第三方的權利。
法律一般是不允許代理人將代理權再委託他人行使的,因為轉委託是基於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產生的,代理人應該親自實施代理行為。但法律同時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允許由復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
《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轉委託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8)轉委託代理擴展閱讀
中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都規定了關於委託執法的情形。 《行政處罰法》第18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規定:「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的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❾ 未經被委託人同意的轉委託的責任問題
轉委託原則上應當來取得被代理人自的同意(事先授權或事後追認)。根據民法通則第68條和合同法第400條的規定,代理人轉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徵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不過,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轉委託的,不論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產生轉委託的法律效力。
❿ 委託代理人轉托第三人代理的問題
《民法通則意見》第81條:
委託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五版條規定的條件辦理權轉托手續。因委託代理人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要求委託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根據我的理解,法條中的轉托代理人,即委託代理人轉托的代理人,這個轉托的代理人有過錯的,要和委託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