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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生產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0-12-08 11:46:06

⑴ 煤礦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第一,直接去當地的煤礦安全監察局辦理,工作人員會給你全套的資料格式。
第二,具體的資料包括:
1 企業的營業執照、
2 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
3 生產許可證、
4 上一個安全生產許可證頻發期間的安全生產情況、
5 安全投入、安全規劃、安全預案、安全人員配置等。

⑵ 煤礦企業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煤炭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⑴有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
⑵礦井生產系統符合國家規定的煤礦安全規章;
⑶礦長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書
⑷特種作業人員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⑸井上、井下、礦內、礦外調度通訊暢通;
⑹有實測的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
⑺有竣工驗收合格的保障煤礦生產安全的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
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⑶ 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條件

一、關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條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條件。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符合下列條件的煤礦,經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其具體要求是:

(1)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存在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的行為;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

(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特別規定》規定的十五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礦井按規定裝備瓦斯抽放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未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而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嚴格執行,並未違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指令;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

(4)未發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條件的煤礦企業,可不進行安全評價,並按下列程序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1)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煤礦企業應依照《實施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和本通知規定,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行制定)逐項進行自查。

(2)煤礦企業按規定格式填寫《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申請書》,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見附件1),連同《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報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3)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進行復核,並在20個工作日內在《直接延期申請書》上簽署復核意見。

(4)經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復核並同意延期的,在10個工作日內,由煤礦企業或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直接延期申請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直接延期手續;對不同意直接延期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有關要求

投資經營煤礦的企業,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條件要求的煤礦(井),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煤礦企業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重新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頒證申請,由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按照《條例》、《實施辦法》、國家及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審理。

⑷ 煤礦生產許可證廢除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如果這種煤礦生產許可證廢除後的法律後果在於它消除了相關的生產的這種資質,是不能使用的,否則會受到一定的處理。

⑸ 煤礦開采需要哪些證件

煤礦開采需要的證件:《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營業執照》。

采礦許可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頒發。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建築業施工企業進行生產、施工等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一塊,取得建築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工作來接相應工程。

(5)煤礦生產許可證擴展閱讀:

國土資源部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徵求對《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有
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此次徵求意見稿從三個方面做了規定:

一是完善劃定礦區范圍管理。礦區范圍的確定應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應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
資源儲量報告。礦區范圍確定後,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在該礦區范圍內不再受理其他新的礦業權
申請。礦區范圍預留期大型礦山不得超過8年,中小型礦山不得超過4年。

二是規范采礦權新立、延續審批登記管理。申請采礦權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除三種情形外,
新立采礦權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采礦權新立、延續的采礦許可證,原則上依
礦山建設規模的大小分別給予30年、20年、10年有效期。

三是規范和完善采礦權變更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不得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1、采礦權部分轉讓變更的。

2、按國家產業政策或礦產資源規劃屬於應關閉礦山的。

3、按國家有關規
定屬於禁止開采區域的。

4、采礦權抵押期內的。

5、采礦權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審計、稅務、檢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的。采礦權原則上不得分立,因開采條件變化等特殊原因確需分立的,應符合礦業權設置區劃。第三類礦產的采礦權不得分立。

⑹ 煤礦安全許可證值多少錢

於規范煤礦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 工作的通知 公司所屬各單位: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局令第 8 號)、《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煤安監監察(2007)47 號】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現就規范辦理煤礦(申辦、延續、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需提交的材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三)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五)設臵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的文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管員批文原件或復製件); (六)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須持有省級以上煤監機構核發《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須持有《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省外證件須提供原件核對,擔任本礦長由本人簽字聘任書); (七)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同一工種至少持有3 個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正證》復印件); (八)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九)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證明材料); (十)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十一)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須提供上年度省級煤炭管理部門批復文件); (十二)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十三)井工煤礦通風系統圖; (十四)露天煤礦邊坡監測系統圖; (十五)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十六)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內無事故、舉報證明; (十七)兼並重組主體企業區域公司現場驗收意見 ; (十八)產煤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現場驗收意見。
二、 審核程序 (一)申報煤礦按規定要求向煤業公司提交相關材料; (二)整合煤礦按規定要求經區域公司總經理審核簽字後向煤業公司提交相關資料; (三)公司組織人員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情況對申辦煤礦進行現場審核; (四)對經審核合格的申請,公司出具審核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做出審核不合格的書面決定,並說明不合格的理由。
(五)對審核合格的煤礦,由公司安監部牽頭,申辦煤礦配合上報河南煤監局。
三、有關要求 (一)各單位要成立負責此項工作的部門,明確專人負責。
煤業公司由安監部負責此項工作。
(二)各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前6 個月開始按規定 要求准備相關資料,於有效期前4 個月上報煤業公司,公司於有效期前3 個月報河南煤監局; (三)嚴格標准,認真把關,各區域公司、礦合格驗收時,要嚴格驗收審核的程序和相關標准,按照「誰驗收,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認真組織驗收審核,凡發現驗收、審核把關不嚴,私自放寬標准等行為的,視其情況輕重,給予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追究。
(四)處罰 如果因人為因素造成安全生產許可證不能按期辦理,將追究單位主要負責的責任。
附:煤礦提供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資料及說明。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煤礦提供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資料及說明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說明:主要負責人為礦長(有安全資格證); 投產日期一欄空白不填;投產驗收單位要填寫竣工投產驗收單位,並填寫驗收批准文號,提供竣工驗收批復文件以便核對; 礦井意見一欄要寫清主要負責人意見(同意上報);礦井核定生產能力要與采礦證一致; 企業情況一欄中如果礦井不隸屬公司,該欄不填。
如果有公司,要將公司意見填上,並蓋公司章。
背面自我評估表中,除露天煤礦,全部填寫合格。
2、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復製件 說明:要求提供彩印件 3、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復製件) 說明: 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提供煤礦企業負責人(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分管副職安全生產責任制(五職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通風防瓦斯、生產、機電、調度、地測及防治水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 區(隊)班(組)長安全責任制; 各工種崗位安全責任制(安全檢查員、班組長、安全監測監控員、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火工品管理員、信號工、井下電鉗工、司泵工、主要通風機操作工、提升機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煤礦採煤機(掘進機)司機、煤礦瓦斯抽采、煤礦防突、煤礦井下探放水、採煤工、掘進工、巷修工)。
煤礦企業必須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井工煤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制度、上網事故統計報告制度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制定應符合《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總局令第 33 好)要求,註明煤礦領導每月下井帶班次數要求。
以上要求提供詳細內容。
4、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說明: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安全檢查員、班組長、安全監測監控員、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火工品管理員、信號工、井下電鉗工、司泵工、主要通風機操作工、提升機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煤礦採煤機(掘進機)司機、煤礦瓦斯抽采、煤礦防突、煤礦井下探放水、採煤工、掘進工、巷修工等20 個工種的操作規程目錄清單,不需要提供內容。
5、設臵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說明: 安全管理機構要設臵安全、通風防瓦斯、生產、機電、調度、地測及防治水機構與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其中安全、通風與防治水部門必須為專一部門,不得與其他部門合並。
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不少於9 人。
6、礦長和負責安全、生產、技術、機電工作副礦長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說明:提供五職礦長安全資格證書及復印件,復印件兩份,並將復訓欄與變更欄(如果有變更)復印上,其中一份不裝訂,單獨提供。
提供分局對五職礦長安全資格證書的證明(兩份,一份不裝訂,人事培訓處要)。
提供幾名中層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的安全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7、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說明:提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復製件、特種作業人員的電子版表格與文字表格。
人事培訓處提供有電子版表格標准格式(見附件1)。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復印件、電子表格文字版與本說明第6 項內容和在一起單獨裝訂成冊。
要仔細核對提供表格中內容,特別是證號與操作資格證書一致。
8、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說明:提供從業人員兩份合格考試卷及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考試合格的成績單。
9、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說明:要求提供工傷保險費的行政事業收費發票復製件。
10、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說明:(1)、安全評價報告日期要在煤礦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理前四個月以內。
(2)、第一章第三節建設項目概況、第四節礦井概況、第五節煤礦生產概況要對煤礦建設項目情況(水平劃分、井筒特徵、井底車場與運輸大巷、采區布臵、採煤方法、通風、排水、提升運輸、照明、通信系統及供電系統、通訊系統、瓦斯檢測、監控系統、消防降塵系統、地面生產系統、工業廣場及防洪排澇與環境保護),礦井概況(地理與氣象、地層、井田地質構造、煤層及煤質、水文地質條件、其它開采技術條件、井田儲量及服務年限、礦井開采歷史及周邊礦井情況),及礦井開拓方式、各生產系統情況做詳盡的說明。
(3)、對於第三章安全管理評價、第四章安全設施「三同時」評價與第五章安全生產合法性評價要寫明符合《安全專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評價結論合格。
(4)、第六章生產系統及輔助系統中,對各節評價要有:煤礦安全專篇的設計概況要求、煤礦現狀的詳細介紹、評價 分析與評價結論,評價結論中不寫評價過程,評價結論要明確,寫明:符合《安全專篇》的設計要求,評價結論合格。
(5)、對於第九章綜合評價結論要要明確,簡單明了,整體結論合格。
寫明:「三同時」過程完整,安全設施已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礦井安全設施符合,《…初步設計》與《…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符合竣工驗收條件,評價結論合格。
(6)、對於2009 年8 月27 日以前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礦井,提供的安全設施驗收評價表要與煤礦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基礎表內容一致,安全設施驗收評價表各分項結論要全部合格,表中各分項要將設計內容寫清,安全設施現狀一定要符合設計,與設計一致或大於設計要求。
對於2009 年8 月 27 日以後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礦井,提供安全設施驗收評價表與《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范》(AQ1055-2008)中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表》內容一致。
不再提供與煤礦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基礎表內容一致的安全設施驗收評價表。
(7)、要在礦方提供反映該礦實際現狀的井上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採掘工程平面圖上加蓋評價公司公章。
(8)、評價報告的附件內容:采礦證復製件、營業執照、瓦斯等級鑒定批復文件、煤自燃傾向性鑒定與煤塵爆炸性鑒 定文件、技術改造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技術改造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批復文件、技術改造初步設計修改批復文件、技術改造初步設計安全專篇修改批復文件、礦井聯合試運轉批復文件。
其它內容不要附上。
11、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 說明:要求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出具的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復製件。
12、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說明:有本年度的礦井各類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必須是本年度的並要包括礦井五大災害,內容符合礦井實際情況。
13、井工煤礦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採掘工程平面圖 說明:要求另外提供標準的通風立體示意圖,反映礦井實際情況。
加蓋評價公司章,蓋章要蓋到圖簽上;通風系統圖與通風立體示意圖要標清隔爆設施,採掘工程平面圖要標注風流方向、圖紙要盡量大些,易於研究。
井上下對照圖要標清井上下實際情況,周邊礦井情況。
各種圖紙(包括水文地質)井下巷道情況要一致,反映井下實際情況現狀。
14、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說明:有設立救護隊的批復文件或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 訂的救護協議,必須是本年度的,並在申辦期間有效。
15、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說明:礦井五大災害及地面鍋爐,壓力容器和爆破器材、電力設施、坑木場等的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存在重大危險源的有監控整改情況說明。
提供應急預案相關部門進行備案的證明。
16、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提供應急預案相關部門進行備案的證明。
17、《河南省地方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徵求意見表》 說明:要求手寫並簽字,不能劃對鉤代替,縣級煤炭安全監管部門蓋章,簽署意見,提供原件。
18、徵求意見書 說明:由行政受理大廳開具,要求地市級煤炭安全監管部門蓋章並簽署意見。
19、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出具的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文件及有關資料、說明:分局提供有煤礦企業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文件與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所有驗收內容要符合設計要求,並蓋分局章。
2009 年 8 月27 日以前進行煤礦安全設施條件竣工驗收的要提供《地方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基礎表》,表各分項結論要全部合格,表中各分項要將設計內容寫清,安全設施現狀一定要符合設 計,與設計一致或大於設計要求。
所有驗收內容要符合設計 要求,並蓋分局章。
20、礦井水文地質報告 說明:煤礦企業必須委託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查明井田內水文地質條件,編制礦井水文地質報告,提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與礦井充水性圖,必須進行全井田地面物探,有物探報告,附地面物探測點布臵圖與物探成果圖,查清礦區范圍內老空、老窯及積水情況,沒有補充進行全井田水文地質勘探,依靠收集整理資料編纂的水位地質報告不符合省里的文件要求。
21、井下物探和鑽探探水記錄 說明:最近一個月的井下物探(直流超前探測技術)和鑽探探水記錄,探水記錄要求有礦長簽字 22、機電設備清冊 說明:裝備處要求提供有標准格式(見附件2)。
注意所有井下機電設備都要求有安全標志,必須填寫安全標志號,安全標志號可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查詢服務欄中進行安標查詢核對。
在是否檢測檢驗欄注意,只有以下設備省里開展了檢測檢驗,要求檢測檢驗後在該欄目中填寫已檢驗或檢驗合格。
1 多繩摩擦式提升機 2 單繩纏繞式提升機 3 提升絞車 4 提升鋼絲繩 5 煤礦井下用帶式輸送機 6 主載件探傷 7 煤礦主通風系統 8 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9 主排水系統 10 礦用空氣壓縮機 11 光干涉式甲烷測定器 12 攜帶型熱催化甲烷檢測報警儀 13 煤礦用風速表 14 低濃度載體催化式甲烷感測器 15 高濃度熱導式甲烷感測器 16 一氧化碳感測器 17 安全監控系統 23、監控系統升級檢驗合格報告 說明:要求具有資質單位每年進行檢驗。
24、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說明:應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體現,如報告書中沒有體現,需要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的地方安全管理機構出具具有證明效力的材料。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符合財政部、國家發展 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下發的《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 號)規定,要有上一年度煤炭產量與實際安全費用提取與投入情況,本年度計劃與申辦截止月當年實際安全費用提取與投入情況,要有當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蓋章。
25、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說明:關於勞動防護用品:工人配備有符合安全標準的礦燈、自救器、安全帽、防塵口罩、防護服、防護鞋等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26、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 說明: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編制及批復。
27、提供礦井情況介紹的幻燈片格式(後綴為.ppt)介紹電子版。
說明:提供有標准模版,見附件3。
煤礦依照標准模版製作,幻燈片中內容依照驗收與評價報告內容填寫,模版格式與內容形式嚴格,不要變動,只能依據驗收與評價報告填寫,礦方不允許自己發揮填寫。
不用提供文字版,不用製作光碟。
28、補充材料(單獨裝訂):2004 年頒布實施《煤礦企 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以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 號)文件和總局、國家局、提出的有關「六大系統」、安全質量標准化建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等貫徹落實情況。
整體說明:1、技術改造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批復、技術改造初步設計安全專篇修改批復、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地方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基礎表與安全評價報告內容要仔細核對,做到幾對照、材料整體一致,如礦井瓦斯等級、煤自燃傾向性鑒定與煤塵爆炸性、水文地質條件、其它開采技術條件、礦井開拓方式、礦井進風量、井筒特徵、主要巷道斷面、水倉容量,主要風機、局扇、主要提升機、主排水泵、空壓機、自救器等設備及其它安全專篇要求等內容一致。
2、上述提供材料中,裝訂要求如下: 第一冊: 2、5、9、11、14 項; 第二冊: 3、4、12 項; 第三冊:6、7、8 項; 第四冊:15、16 項; 第五冊:17、24、25 項; 第1、13、23 項不裝訂; 第 10、18、19、20、21、22、26、28 分別單獨裝訂成 一冊。
附件 1:煤礦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特種作業人員 材料上報格式,為excel 表格式,另外提供。
附件2:機電設備清冊格式,另外提供。
附件 3:礦井情況介紹的幻燈片格式模版,電子版,另外提供。

⑺ 國有煤礦宣布破產後還能發生產許可證嗎

如果國有煤礦宣布破產,以後是不可以發生產許可證的,這個他已經沒有權利了,畢竟已經破產了

⑻ 新辦煤礦采礦許可證是不是一定要由國土資源部頒發

采礦許可證是一定要由國土資源部頒發的。
新辦煤礦一般需要五證一內照:
1、采礦許可容證(國土資源部門核發);
2、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管理部門核發);
3、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發);
4、礦長安全生產許可資格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發);
5、礦長資格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核發);
6、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

⑼ 煤礦提的五證1照分別是什麼呢

《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營業執照》。

采礦許可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頒發。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建築業施工企業進行生產、施工等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一塊,取得建築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工作來接相應工程。

(9)煤礦生產許可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采礦權申請人。

需要采礦權申請人修改或者補充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知采礦權申請人限期修改或者補充。

准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並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

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

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⑽ 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處罰要根據什麼規定

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根據《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處罰。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五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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