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專有技術出資
㈠ 請問以無形資產專有技術出資入股的,其技術所有權的判斷依據有哪些
謝謝軍座的回答,現在涉及到這樣一個問題:公司創建時其中一股東公司是以無形資產(專業技術,非專利)入股的,但該資產未評估。目前公司想IPO便涉及到如何補救而不影響IPO的問題我自己找了搜索整理了幾個方法1、無論是何種出資瑕疵,首先要確保此出資確實到位、資本確實是充足的,需要相關股東補足的,要以後續投入或股權轉讓等方式使資本到位。2、要經驗資報告確認,或經申報會計師事務所對出資情況進行復核並出具復核報告。3、盡管《公司法》對出資不到位的情況已有明確的責任歸屬,即責任股東要負補繳義務、其他股東負連帶責任,為進一步明確責任避免擬上市企業的不必要糾紛,責任股東或相關股東要出具對該出資瑕疵承擔相應責任的承諾。包括軍座的建議,請問軍座還有什麼更好的建議么?
㈡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以專利出資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以無形資產出資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 無形資產出資不得超過一定比例。公司設立時,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即無形資產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公司在申請發行上市時,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2 無形資產出資形式有一定限制。即無形資產必須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股東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等作價出資。3 涉及到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應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該技術以及公司在使用該技術上有無存在障礙。4 涉及到以專利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出資的,應注意其剩餘保護年限及是否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㈢ 中外合資企業外方能否用專利使用權和專有技術出資,可以的話是否需要經過知識產權局
1、當然可以。
2、如果不是在中國享有的專利權,肯定不需要經過知識產權局。
如果是在中國享有的專利權,可以到知識產權局備案。
如果只是專有技術出資,也不需要經過知識產權局。
㈣ 專利技術可作為出資方式嗎
一、專利技術增資法律依據
2006年1月1日新修訂後的《公司法》明確規定: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經國家權威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用作公司注冊資本金。自此,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軟體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商業秘密等在內的無形資產都可以直接用來投資融資,出資比例最高可以達到70%。 目前北京市海淀區專利技術增資比例最高可佔到注冊資本的100%。
二、專利出資入股流程。
以專利出資入股,需要特定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專利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可以通過貨幣估價作為企業設立的一種出資形式,必須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具體流程如下:
1、股東共同簽訂公司章程,約定彼此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2、由專利所有權人依法委託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辦理專利權變更登記及公告手續。
3、工商登記時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有關專家對評估報告的書面意見和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專利權轉移手續。
4、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出資,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注冊證書的復製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
三、專利出資入股若干注意問題。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第八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㈤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以專利出資嗎
可以的。
專利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而股東可以以知識產權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㈥ 甲、乙和丙三人准備發起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400萬元,甲方以專有技術出資
1,注冊資金400W不符合抄注冊公司條件,《公司法》里出資方式: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
3,丙以勞務派出不在合法出資范圍。
2,甲方可以以知識產權出資。
4,乙可以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
5,在籌備期間不可營業,只有在領取營業執照並公告後方可營業。
㈦ 設立有限公司,專有技術可不可以作為出資,如何「依法轉讓」
設立有限公司,非專利技術可以出資,不知你說的專有技術是不是非專利技術范圍?公司法中的「非專利技術,習慣上也稱為技術訣竅,是指未申請或者未申請到的專利,不受專利保護的技術」。
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但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㈧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專利技術出資有什麼要求
公司法規定非貨幣來資產部超過源7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以無形資產出資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 無形資產出資不得超過一定比例。公司設立時,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即無形資產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公司在申請發行上市時,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2 無形資產出資形式有一定限制。即無形資產必須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股東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等作價出資。
3 涉及到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應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該技術以及公司在使用該技術上有無存在障礙。
4 涉及到以專利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出資的,應注意其剩餘保護年限及是否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㈨ 股東以專有技術作價出資,是否涉及技術入股個稅問題
您可以參考依據財稅〔2015〕41號 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先用於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
六、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餘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希望回答對你有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