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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律關系

發布時間: 2020-12-08 19:55:21

A. 什麼是代理關系

代理關系是基於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有關機關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基於代理行為而產生的代理人與第三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總和。

前者稱為代理的內部關系,後者稱為代理的外部關系。兩者的有機聯系表現為:代理的內部關系是外部關系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關系是內部關系的目的和歸屬。

兩者的關系不可分割。如果離開了代理的外部關系,只承認代理的內部關系,實際上就成了兩個主體之間的監護關系或委任合同關系。

而不與第三人發生任何聯系。如果忽視了代理的內部關系,就無法解釋為什麼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1)代理法律關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B. 法律上,外包、代理、委託三者有什麼區別

外包即承攬,代理和委託概念相同。

兩者的區別在於:

1、承攬合同中,僅存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系,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依委託人要求行事,實際上是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間的關系。

2、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自己承擔風險和責任,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會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委任合同中受託人是為委託人處理事務,所以,委託人要承擔處理事務中發生的風險和責任。

3、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委託合同可以為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約定。

4、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一般必須有工作成果,否則就不能成立承攬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一般只是要求受託人處理一定事務。

(2)代理法律關系擴展閱讀

外包(承攬):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條: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

代理和委託概念相同: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
同。

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委託通常是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C. 法律中與代理關系類似的還有什麼法律關系

行紀與代表
行紀(háng jì)是指一方(行紀人)接受他方(委託回人)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答他方利益,從事物品的賣出和買入等行為並收取報酬的營業行為。
行紀與代理的區別有兩點:一是經委託人同意,或雙方事先約定,經紀機構可以以低於(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進(賣出),並因此而增加報酬;
二是除非委託人不同意,對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經紀機構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從形式上看,行紀與自營很相似,但是除經紀機構自己買受委託物的情況外,大多數情況下經紀機構都並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權,他是依據委託人的委託而進行活動。從事行紀活動的經紀人員擁有的權力較大,承擔的責任也較重。在通常情況下,經紀機構與委託人之間有長期固定的合作關系。
代表與代理有如下區別:
(1)代表人與被代表的主體之間是同一個民事主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間的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
(2)代表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被代表的主體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於被代理人。

D. 委託關系和代理關系的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托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范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

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3.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系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託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託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范圍不同

代理關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代理關系是存在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於這三方當事人。委託合同則與代理關系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系。

(4)代理法律關系擴展閱讀:

從上述委託合同與代理關系的區別,我們自然地會得出結論:委託與代理並非必然並存。代理關系的發生系基於代理權,而代理權的授予,可以基於委託、承攬、僱傭和合夥等法律關系而進行。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通過指定而產生。

由此觀之,代理並非一定是以委託合同為基礎。同時,委託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權之授予。在委託處理有經濟意義的行為或單純的事實行為時,委託人沒有必要授予受託人以代理權。

即使是委託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受託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不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因此,委託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權。

E. 《民法總則》建設工程代理法律關系

並沒有轉嫁給被代理人,除非構成表見代理。

F. 在委託代理法律關系中,如果因為授權不明確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失怎麼辦

《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重點是第三款)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G. 簡述代理的法律特徵

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回進行代理答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7)代理法律關系擴展閱讀

商事代理的特徵

1、國際商事代理關系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2、國際商事代理的內容具有特殊性。

3、國際商事代理權的產生具有特殊性。

4、在以誰的名義進行活動的問題上,國際商事代理具有特殊性。

5、國際商事代理人在承擔責任方面具有特殊性。

6、國際商事代理具有涉外因素。

8、法律適用具有特殊性。

H. 屬於民事法律關系代理的哪些

民事法律關系抄,指根據民事法律規襲范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按照不同的標准,對民事法律關系可作如下主要分類: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財產利益的內容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財產法律關系是指直接與財產有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人身關系是指與主體不可分離的,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根據義務主體的范圍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絕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相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根據內容的復雜程度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單一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民事法律關系。單一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只有一組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復合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兩組以上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I. 簡述代理中存在的幾種法律關系。(急急急)謝謝了~

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回)的名義,在代答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為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民事法律行為,並承受法律後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託,以某乙的名義與某丙簽訂合同,而在某乙和某丙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可見,代理活動涉及到三方主體,其整體是代理法律關系,又包含著三部分內容。一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產生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如委託合同;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稱為代理行為;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承受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即基於代理行為而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某種法律關系。

J. 承運人與代理人的法律關系

合作關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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