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行政許可
A. 土地管理局對公安局申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屬不屬於行政許可,為什麼
土地管理局對公安局申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屬於行政許可。
但公安局向土地管理局申請土地登記則不屬於行政許可,是行政確認。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的規定,所謂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是性質不同的兩種行政行為。許可是一種賦權行為;而確認,如果與權利有關,則是確權行為。賦權意味著批准行政相對人可以行使或者賦予其原來沒有的權利。而確權是對行政相對人已有的權利加以確認。
B. 對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是否為行政許可問題的復函
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樣的
C. 社區小組長有權申請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行政許可
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或原因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回准,可以收回答土地使用權。即可以收回農村集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包括農用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D. 頒發土地證是行政登記還是行政確認
【案情】第三人廣西浦北縣某機關單位向該縣某供銷合作社購得土地一幅(爭議地),並申領了被告浦北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告某村民小組提供1953年、1962年、1981年的土地房產證、山權證等書證,認為爭議地是原告集體所有的土地,要求被告對爭議地進行調處。被告以第三人已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告無證據證明該證有誤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原告經復議維持後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一審認為,爭議地已經依法確定權屬,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權屬確有錯誤,被告對原告申請不予受理並無不當,判決維持不予受理決定;
二審認為,第三人雖然取得了爭議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但頒發土地證屬行政登記行為,不等同於行政確認行為。原告所舉證據初步證實與爭議地具有關聯性,且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予受理。判決撤銷原判及不予受理的決定,並責令被告受理原告的權屬糾紛調處申請。
【評析】土地權屬發生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一方或雙方應向人民政府申請調處,為了維護權屬的相對穩定,一般情況下人民政府並非對所有權屬糾紛調處申請都予以受理,根據爭議土地的權屬現狀採取不同的受理標准:對經行政確認的權屬,只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確有錯誤才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對未經行政確認的,直接受理。廣西即是採取上述標准。《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受理權屬糾紛調處申請的條件之一為:爭議地未經依法確定權屬,或者雖經依法確定權屬,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確定的權屬確有錯誤的。
本案的爭議地雖然申領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根據相關行政法的規定,土地權屬登記發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登記行為,並非行政確認行為,爭議地權屬未經依法確定權屬,被告對原告的調處申請應予受理。一審將頒證行為(行政登記)錯誤地認為是行政確認,因此作出了錯誤的判決。(作者單位:廣西浦北縣人民法院)
E. 一道行政法的題,求大家幫幫忙!
試著答一下吧,來問自題1、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設定要法律、行政法規才可以設定,當然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對於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省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金州區政府顯然無權設定。
問題2、居民提出復議申請,由於被申請人是西虹市區規劃局,復議機關有兩個,一個是同級政府一個是其上級主管部門。同級政府就是西虹市政府,上級就是西虹市政府上級的規劃部門。
問題3、因為本題是復議維持的案件,所以做出行為的原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問題4、原告100戶居民,當然屬於人數眾多,所以應推行訴訟代表人進行訴論。要由100戶居民推選代表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F. 國土資源部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不是行政許可行為
是土地法賦予國土資源局的執法行為,當讓也是政府的行政行為。如果國土資源部門發現自己的行為違法,他們自己可以撤銷的,如果拒不撤銷你可以向當地政府反映並要求解決,當然也可以向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反映並要求解決。
G.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屬於違反什麼行為
屬於違反經濟工作紀律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二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7)土地使用權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遵守黨的經濟紀律的重要性
黨的經濟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黨員和黨的幹部在經濟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規范和准則。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在世界經濟形勢變化和加入WTO的情況下,加強經濟工作紀律特別是財政金融工作紀律顯得越來越重要。
能否不斷健全和切實執行各項經濟規章制度和紀律規范,不僅關繫到一個單位、一個部門的經濟工作,而且還會影響到一個地區甚至整個國家經濟秩序的穩定。所有從事經濟工作的黨員和幹部都必須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
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都要嚴格遵守經濟工作制度特別是財政金融工作制度,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插手這些工作。要繼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關鍵是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具有規范作用、制約作用和威懾作用。
要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無論哪一個領導班子,哪一個幹部,不遵守經濟工作紀律,都要追究責任。對於負有檢查監督責任的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如果不去檢查,監督不力,出了問題也要追究責任。
H. 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農村宅基證是行政許可行為嗎
農村宅基地有土地使用權證
土地使用權證又稱國有土地使專用權證,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屬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該證主要載明土地使用者名稱,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權面積、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圍。
我國在農村合作化後,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並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土地使用權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
I. 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農村宅基地證書頒發行為是產權登記還是行政許可
肯定是權屬登記而非行政許可。
J.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到底有沒有行政許可
有行政許可證,依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3.《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
4.國土資源部《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