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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律師許可

發布時間: 2020-12-09 03:53:48

1. 批捕後律師會見需要承辦人批嗎

一、這個復要根據這是什麼類型的案製件。一般案件不需要,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需要偵查機關許可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2. 律師怎麼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時可提供哪些幫助

律師怎麼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去看守所會見需要哪些手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起到的什麼幫助及作用: 1.授權委託書;
2.律師事務所公函;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4.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戶口本或結婚證或親屬關系證明;
6.律師執業證。
憑上述材料辦理會見通知,將會見通知和介紹信交看守所即可會見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起到的作用:
一、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實現其他訴訟權利的前提。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具有很多權利,而在這些訴訟權利中,律師會見權是一項最基本的權利,有了律師會見,才能更好的實現後續階段的其他權利。
二、律師會見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實現具有密切的聯系。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訴訟權利,如辯護權、控告權、申訴權等,但由於他們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一直處於被動地位,特別是那些被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處於被羈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狀態的人,他們在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師與其會見,了解其願望,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是其實現訴訟權利的最好途徑。
三、律師會見從形式上來看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但它不僅僅反映了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這一形式,而是有著實質的內容的;即通過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律師了解了案情,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被指控罪名的認罪與否和罪輕罪重的態度,甚至可以獲得有關的證據線索,為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更好的履行職責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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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律師什麼時候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進行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就可以會見當事人。

《刑法》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3)會見律師許可擴展閱讀:

律師會見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關案件情況,聽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所指控罪名的意見和辯解理由,從而更好的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一種活動。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和進行辯護必須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內容。律師會見基於不同的部門法律規定,其含義也不盡相同。

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會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體現的是一種法律制度。律師法將律師會見作為一種權利加以規定,強調的是律師依法所享有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在不同的刑事訴訟程序階段,律師會見的權利內容並不相同。

1、偵查期間律師行使會見權的內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了解偵查機關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及期限,了解偵查人員有無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違法收集證據的行為。

律師通過會見時了解到的情況,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有權代理其提出申訴、控告;辯護律師認為不應對其進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訴,請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如果發現偵查人員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有權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及人民法院審理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有權核對有關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材料,詢問犯罪嫌疑人有無新的證人、物證及證據線索;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如羈押期限、有無受到刑訊逼供、有無隨案被扣押、凍結的財產等。

辯護律師必要時可以申請調查取證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依法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建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若羈押期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若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有權代理控告。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後,律師會見被告人時,有權聽取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意見,並將律師辯護意見告知被告人;有權詢問被告人有無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及證據線索;有權告知其審判程序、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律師根據了解的情況,參與刑事審判活動,依法為被告人進行「罪輕」或者「無罪」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適用前述規定。

4. 法律中有規定偵查機關拒絕批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事由嗎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里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並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幹警收監。

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執業活動: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

(4)會見律師許可擴展閱讀:

本報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魏哲哲)司法部日前印發並施行了《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根據規定,辯護律師會見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在押罪犯時,不被監聽,監獄不得派警察在場。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種情況適用於律師會見獄內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共16條,擴大了律師代理范圍,增加了律師可以代理各類案件申訴、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為充分保障律師行使執業權利,新規規定,監獄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職責需要的會見時間和次數。

律師認為監獄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除了可以向監獄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投訴外,也可以向其所執業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情況緊急的,可以向事發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

5. 律師與委託人或犯罪嫌疑人之間是親屬關系會見有相關規定嗎

律師與委託人或犯罪嫌疑人之間是親屬關系,一般是沒有關系的,普通案件也沒有限制專。
但是,在危害屬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有礙偵查」是指下列情形: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6.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階段需辦理哪些手續

律師去看來守所會見犯罪嫌疑源人需要哪些手續如下:
1.授權委託書;
2.律師事務所公函;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4.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戶口本或結婚證或親屬關系證明;
6.律師執業證。
憑上述材料辦理會見通知,將會見通知和介紹信交看守所即可會見。

7. 律師會見當事人要偵查機關批准嗎

只要不是涉及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批准,可以持有關證件直接與看守所預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8. 取保候審中會見自己的律師需不需要批准

取保候審中會見自己的律師不需要經過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8)會見律師許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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