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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居間代理

發布時間: 2020-12-09 05:55:33

A. 代理 居間 行紀 三者的區別

代理復制: http://ke..com/view/24001.html?wtp=tt
居間: http://ke..com/view/714009.htm
行紀: http://ke..com/view/493416.htm

B. 國內期貨的居間代理條件怎樣

企業需要是投資咨詢類營業執照,且可以開具投資咨詢發票。個人居間需要有期貨從業資格。目前起步返佣50%,最高可到7成,關鍵看交易資金規模。

C. 求答案居間、代理和行紀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1)名義不同

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2)責任不同

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3)與委託者的關系不同

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系,業務也大多是一事一議,多為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行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著較為固定的關系,委託人在與行紀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後,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4)對商品的控製程度不同

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並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做一些調整。(5)訂立合同的過程不同

居間活動不管是誰首先提出要約,均須三方共同協商才能達成協議,即交易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都離不開居間人從中進行活動;通常,行紀人或代理人進行一項具體的交易,都是由委託人首先提出要約,然後由行紀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諾,或提出新要約,最後經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協議。(6)獲取收入的名稱不同

經紀人獲取的收入,統一的法定名稱叫傭金,但在日常經紀活動中,人們都習慣地把經紀業務中居間人獲取的收入稱為傭金,把行紀人、代理人在行紀、代理活動中獲得的收入稱為代理費或服務費、手續費等,不稱作傭金。

知識點

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比如你在市場上賣菜,吆喝著大白菜1元錢1斤,這就是一種要約,如果一個買者覺得價格合適,那麼他就有權按照這個價格購買。

D. 什麼是居間居間人與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E. 分析代理商、居間商、行紀商的最本質區別

(一)代理商
「代理商是指一種獨立的商事經營者,他接受委託,固定地為其他企業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企業主的名
義締結交易。」——(德國商法典N084.1y
特點:•(1)代理商的職責是促成交易或締結交易。
(2)代理商必須固定地從事受他人委託的、促成交易或締結交易的活動。
(3)代理商是一種獨立的商事經營者。
類型:.(1)總代理(全權代理)
(2)獨家代理:通過協議約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
(3)一般代理: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被代理人可以建立多家代理關系。
(4)單一商號代理商
(5)區域代理商:與獨家代理區別:區域代理的成立,並不排除被代理人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的合
法性。
(6)特許代理商:專門處理單項事務的特別代理人。
(二)居問商
在大陸法系國家商法中,居間商是指為獲取傭金而從事契約締結之促成活動的商人。
居間是一項重要的商行為,大陸法系國家商法典對居間商及其行為都有專門規定。我國至今沒有關於居間商的專門立法,只是新合同法中對居間合同作出了簡要規定,這些規定確定了處理居問行為的一般規則。
(三)行紀商
在大陸法系國家,行紀商是一個獨立的商主體,它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委託人)購買或銷售貨物、
有價證券,並以其作為職業性經營的人。
我國《合同法》中關於行紀的定義與大陸法系中關於行紀的定義基本相同。但是,我們對行紀的研究主要局限於對行紀行為的研究,還很少對行紀主體即行紀商進行研究。

F. 代理、居間、行紀三者的區別

(1)名義不同

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活動。(2)責任不同

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3)與委託者的關系不同

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系,業務也大多是一事一議,多為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行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著較為固定的關系,委託人在與行紀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後,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4)對商品的控製程度不同

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並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做一些調整。(5)訂立合同的過程不同

居間活動不管是誰首先提出要約,均須三方共同協商才能達成協議,即交易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都離不開居間人從中進行活動;通常,行紀人或代理人進行一項具體的交易,都是由委託人首先提出要約,然後由行紀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諾,或提出新要約,最後經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協議。(6)獲取收入的名稱不同

經紀人獲取的收入,統一的法定名稱叫傭金,但在日常經紀活動中,人們都習慣地把經紀業務中居間人獲取的收入稱為傭金,把行紀人、代理人在行紀、代理活動中獲得的收入稱為代理費或服務費、手續費等,不稱作傭金。

知識點

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比如你在市場上賣菜,吆喝著大白菜1 元錢1 斤,這就是一種要約,如果一個買者覺得價格合適,那麼他就有權按照這個價格購買。

G. 居間人與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直白說居間人是中介,代理人經過授權代理他人辦理事務。
區別就是都是第三者,居間人不用擔負直接責任,但是有連帶責任。
代理人則等同本人。

H. 代理包括委託、行紀和居間嗎

他們四個是不同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權代本人同第三者訂立合同版或作其他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委託實際上是《民法》中的委託代理,它是基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而發生的代理,也叫意定代理,並無「全權」、「部分」之說。
行紀,是指經紀機構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並承擔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商業行為。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I. 居間人的代理問題

這個屬於違約,甲方需要返還雙倍定金。當然,如果能證明居間公司的過錯,那就可以向居間公司追償這個損失,為追究居間公司責任,可以另行起訴,也可以在與乙方訴訟中請求將居間公司作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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