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許可增值稅
A. 營改增後,高新技術企業技術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是不是還是免徵
免徵。順便說一下在北京這邊,即使不是高新技術企業,營改增後,所設計的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的收入都是免稅的。
B. 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提供技術許可.雙方各需要繳納什麼稅種
就這項你方與日本的技術許可業務來講,你方是無需繳納稅款的,相反的,對於支付版給日本的費權用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稅前扣除,扣繳的技術轉讓增值稅也可以抵扣。
對於日本,你方需要扣繳他無論是固定費用還是每生產一台產品向日方支付一定費用(這通常叫技術提成費)都屬於特許權使用費范疇,按稅法規定要按支付費用(這里要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金額)的10%扣繳日本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營改增,還需扣繳日本的轉讓技術收入的增值稅稅款,這個按費用的6%扣繳。
在減免上,扣繳的增值稅達到一定條件是可以免除的,具體條件記不清了,你可以網路搜搜,就搜境外 技術使用 增值稅 減免,應該就可以搜得到。
C. 專利技術屬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屬於,根據財抄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D. 研發和技術服務為什麼屬於交增值稅的范疇
研發和技術服務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范圍。
E. 專利技術屬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屬於,6%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專用權的業屬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F. 營改增 財稅【2016】140號文中關於「技術轉讓」的征稅規定,與之前(36號文)的免稅政策相矛盾!!
免稅政策不矛盾!!!
首先,根據法規級次,36號文高於,納稅人包括非企業性納稅人
其二,請注意「可以選擇」。
結論:非企業型納稅人可以享受免稅政策,,也可以選擇按照3%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已經選擇36個月不得變更。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財稅〔2016〕140號
十二、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二十六)項中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G. 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
H. 研發和技術服務為什麼屬於交增值稅
研發和抄技術服務屬於營業稅襲改徵增值稅范圍。
I. 關於技術咨詢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財稅2016第36號附加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版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權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J. 技術出口服務,是適用免稅還是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呢為什麼做免稅備案不是出口退稅呢出口退稅不更優惠
適用於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