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合同
無權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權代理;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以後的代理。
這些無權代理行為雖然具有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但由於行為人缺乏代理權,因而並不符合有權代理的要件。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著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說,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法律之所以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可因本人的承認而有效,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並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無權代理活動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徵,如無權代理人具有為本人訂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訂立合同。問題的關鍵在於,無權代理人並無代理許可權,如果本人事後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後補授代理權,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尤其應當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並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並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後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系。所以,經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利益。
(二)本人的承認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66條和《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本人追認才能使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所謂追認,是指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在事後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承認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明示方式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權代理人作出這種表示,則必須使相對人知曉才能產生承認效果。一旦作出承認,在性質上視為補授代理權,從而使無權代理具有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法律效果。承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說,一旦承認,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時開始即產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本人是否作出承認,是本人所享有的權利,學者常常稱其為「承認權」,它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之一種。承認既然是本人所享有的一種權利,那麼本人有權作出承認,也有權拒絕承認。如果本人明確表示拒絕承認,則無權代理行為自始無效,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
(三)相對人的撤銷權與催告權 對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相對人享有催告權。 所謂催告,是指相對人催促本人在合理的一定期限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合同法》第48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可見,相對人有權要求本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催告的意思必須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如果本人在一個月內拒不作出答復,則應視為承認。在此情況下,可認為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代理行為而不作否認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視為同意。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在本人沒有作出承認之前,其效力處於待定狀態。法律為保護相對人的利益,除規定相對人享有催告權以外,還應允許其享有撤銷權。
所謂撤銷權,指相對人在本人未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可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48條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見撤銷必須是在本人沒有作出追認以前作出,且必須通知本人。
⑵ 哪些行為屬於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無權代理抄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做出法律行為。 合同一方當事人無權代理而與對方簽訂的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這類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才發生效力。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的合同拒絕追認的,合同確定無效;無權代理合同的相對方在知道簽訂的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時,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後,1個月內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確定無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自追認生效時,合同自始發生效力。無權代理合同的相對人,如果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當事人為無權代理人的,那麼該相對人就為善意相對人。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前,通知相對人撤銷合同,通知到達相對人的,合同確定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⑶ 什麼叫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由誰來承擔責任
現實問題
周某至某批發茶葉的公司,自稱是某外貿公司的總經理,現需要上好的毛峰茶葉50斤,並以外貿公司總經理的身份與該批發公司訂立了合同。周某支付了20%貨款的定金後即搬走了全部茶葉,並稱三天後會將餘款打入該批發公司的賬戶。但是一個星期後,批發公司還是未收到貨款,於是找到了外貿公司,但被告知,該公司根本沒有周某這個人,該公司也從未向批發公司購買過任何茶葉。批發公司稱無論如何,相關合同是與該外貿公司簽訂的,所以外貿公司應當支付貨款,但被外貿公司拒絕。那麼,法律對這種情況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為無權代理。
周某並非外貿公司的員工,其以外貿公司總經理的身份與批發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顯然屬於無權代理的行為,如得不到外貿公司的追認,即不發生效力,合同為無效合同。所以該外貿公司無需支付茶葉貨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⑷ 無權代理的合同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