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經營許可證條件
❶ 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有哪些程序
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要經過下列程序:
(1)申請者按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審核機關在5日內決定受理與否。
(2)審核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經營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進行實地考察。具備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3)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並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4)核發《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並在規定期限內送達申請人。
❷ 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申請復辦理一般農作物種子經制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9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如下要求:
(1)申請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2)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和必要的檢驗儀器,有1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❸ 如何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要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託生產種子、委託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等材料去當地農業主管部門辦理。
根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託生產種子、委託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
(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
(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材料;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五)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六)委託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或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七)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3)種子經營許可證條件擴展閱讀: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農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❹ 什麼情況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以下四種情況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1)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版裝的包裝種子的。只要權是不再分裝包裝種子了,而是原封不動地銷售有經營資格種子經營者包裝好的種子的,不必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2)接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的書面委託代銷其種子的。這種情況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取得合法資格的種子公司的書面委託;二是委託就有連帶責任,如果被委託方出現紕漏,主管部門必須嚴厲追索委託方。
(3)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這種情況也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分支機構是在許可證的有限區域之內設立的;二是種子經營者要承擔分支機構的連帶責任。
(4)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的可以在集市上出售、串換,我國目前商品種子只佔需種量的50%,近50%的種子仍是農民自留,有了剩餘應該允許買賣,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為了加強這方面的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依法制定管理辦法。國家允許以上四種經營情況可以不辦理許可證,一方面體現了四種經營活動在活躍和補充種子市場中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國種子市場將打破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種子經營活動將走向跨區域市場競爭。
❺ 種子經營許可證在哪裡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以上海市為例,種子經營許可證在上海市農業委員會辦理。
辦理許可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獲得市農業委員會的行政許可。
(2)在本行政區域內申請領取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獲得市農業委員會的行政許可。
(3)申請從事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或非主營農作物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應獲得企業注冊所在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注冊地無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農業委員會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
(5)種子經營許可證條件擴展閱讀:
種子經營許可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農業網-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批辦事指南
❻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經營種子有以下4種情況可以不辦理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1)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此類種子經營者的特點是經營的種子是已經包裝好的,附有標簽,經營者既不能夠拆開包裝,也不能夠更改標簽。種子是由別的種子經營者包裝的,不是自己包裝的。
此類經營者一般是中間經銷商或者零售商。但種子經營者有進貨質量驗證責任,對所經營的種子負有質量責任,給種子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有先行賠償的義務。先行賠償後可以向其他責任者追償。
種子經營者需要辦理營業執照,並且應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遵守種子管理法律法規。
(2)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託代銷其種子的。這種情況應具備3個條件:
一是要有書面委託。書面委託應當懸掛在顯眼位置,便於檢查和讓購買者知曉。
二是委託者本身必須已經領取了合法有效的種子經營許可證,並提供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證明文件。
三是受託者處在委託者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范圍內。即委託者只能在其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內進行委託,超過有效區域的委託無效。
委託代銷與經營包裝好的種子經營者的最主要區別在於經營的自主性和質量責任的承擔不同。
委託代銷所銷售的種子是委託者的種子。種子的所有權歸委託者所有,種子的質量責任歸委託者承擔。他所獲得的是銷售傭金,而不是銷售利潤。委託代銷的種子也不能夠拆開或出售散裝種子。
一個售種者(被委託者)可能會受多家種子經營單位的委託銷售其種子,其責任根據所銷售的種子情況分別確定歸屬。
被委託者可能除了銷售委託的種子外,還銷售自主購進或生產的種子,如果這些不屬於可以不辦證的情況,應當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當受託代銷的種子出現質量問題,給種子使用者造成損失時,委託者負責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託者不能指出或找到委託者,受託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種子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主要特點:分支機構是種子經營者的一部分,不具法人資格,也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分支機構的質量保證責任和民事責任都由種子經營者本身承擔。所以,對於分支機構放鬆較寬,不必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但是設立種子經營分支機構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和手續。
一是分支機構設立的地點必須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范圍之內,不能夠超出其有效區域范圍。
二是分支機構的責任由種子經營者承擔;分支機構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種子經營者的合法證明標志。
三是種子經營者應當在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
(4)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在集市出售、串換的。該種情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主體是從事種植業的農民,而不是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者。
二是出售、串換的對象只能夠是常規種子,而不能夠是雜交種子。
三是出售、串換的種子是農民自已繁殖、自己使用後剩餘的,專門繁殖供出售或者通過買賣得來的不在此范圍之內。
四是出售、串換只能在集市上,而不是以專業門店的形式。
❼ 辦理一般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種子法》第二十九條對申請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的條件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1)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3)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種子法》的原則規定,農業部頒布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做了進一步細化,針對不同的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作出了不同的要求。
❽ 什麼是種子經營許可的期限
種子經營許可的期限是指《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農業部《農作物種子版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權辦法》規定,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期限自許可證上註明的發證日期開始計算。頒發許可證之前和許可證失效以後,都不再擁有該種子經營許可的權利。種子經營許可證期滿後需申領新證的,種子經營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雖然在有效期內,但是由於條件變化,不再具備種子經營規定的條件,發證機關可以收回種子經營許可證,許可經營的權利自動消失。因違法經營,發證機關也可以吊銷種子經營許可證。
❾ 如何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種子法》來第二十九條對申請領自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的條件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1)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3)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種子法》的原則規定,農業部頒布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做了進一步細化,針對不同的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作出了不同的要求。
❿ 辦理進出口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辦理進出口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9條規定的條件,並達到如下要求:
(1)申請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
(2)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儀器達到一般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標准,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3)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和1名以上種子加工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