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許可法
❶ 政府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用法律來規范和限制行政權力的運行稱為依法行政,也是法治的內在要求。依法行政是人民主權和法治國家兩大背景之下的必然結論,也是順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民主法治進步的重要舉措。行政許可法應運而生,其對於規范政府行政許可行為,進而促進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目標、方式和程序的改革,促進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觀念的轉變,建設法治政府都將產生重要和深遠的影響。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時必須有法律的授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可以概括為以下六個方面:
職權法定。行政機關的所有權力都來源於法律,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沒有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行政機關不得行使,這是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許可權、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在可設定許可的事項中,「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法律優先。法律優先,又稱法律優位。法律規定在效力上是有位階層次的。從狹義上說,法律的效力高於除憲法之外的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從廣義上說,法律優先是指上一層次的法律規定的效力高於下一層次的法律規定。行政許可法第12、14、15、16、17條關於許可設定權的規定,就體現了法律優先原則。
法律保留。凡屬憲法、法律規定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則只能由法律規定;或者必須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在其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范中作出規定。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立企業或其他組織以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的行政許可。」
依程序行政。主要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使權力的方式、方法、步驟、順序、時限等一系列要素的組合。程序可以保證實體公平,克服行政行為過程中人為的因素,排斥主觀的東西,是生成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如行政許可法第19條規定:起草擬設定許可的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信賴保護。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本內涵是要求行政機關保護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法律行為效力的信賴,從而維持自身行為的穩定性,盡管有時維護自身行為的穩定性有影響公共利益之虞,亦應當顧及當事人利益;在必須改變或撤銷有關行政行為時,應當給予當事人一定的補償。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依法行政最終都要落實在法律責任上。如果給行政機關提了很多要求,而不去追究其法律責任,其將永遠不會養成依法行政的習慣。行政機關往往是因被追究了法律責任、承擔了法律責任,才開始重視依法行政的要求。所以,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是依法行政最終的保障。行政許可法第7章規定的是法律責任,它對促進依法行政起到了保障作用。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行為從發布到終止以及救濟的相關方面,全面、科學地為我國行政許可的法治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必將促進我國依法行政的全面發展。
❷ 我國行政許可法在哪些方面取得了重大的進展有何重要意義
意義:
(一)《行政許可法》有利於公共權力的制約
《行政許可法》最大的貢獻在與推動有限政府的建設。有限政府,即權力受到嚴格控制的政府。這實際上是一種試圖協調個人權利與政府權力的關系,在公民個人的適當自由和政府權力的適當范圍內尋求平衡的政府理論。根據該理論,政府應該有明確的定位,有力的效率和完善的監督機制。公共權力應該在即定的范圍內行使,應該有法律的授權,不能涉及法律授權以外的范圍。行政許可是一種事前許可,對公民權利是一種 極大的限制。在政府的行政職權中,行政許可是政府管制的重要手段,與去他管制手段相比,行政許可具有極大的優勢。因此能否規范行政許可是能否實現有限政府的重要一項。《行政許可法》首先通過設定權的限定從形式上限制許可權;通過對行政許可事項的 規定從實質上限制許可范圍,明確了政府的職權范圍;通過行政許可權的相對集中,「一個窗口對外」制度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並通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完善了公共權力的監督和救濟機制。從這些意義上講,《行政許可法》推動了有限政府的建設。
(二)《行政許可法》有利於公民權利保護
從公民權利保護角度來看,在行政許可法律關系中,相對與行政主體,被行政許可人無疑處於弱勢地位。《行政許可法》將行政主體和被行政許可人置於同一層面,不僅從實體上更從程序上保障了被行政許可人的合法權益,使其處於相對平等的地位。行政許可程序制度在《行政許可法》中突出了獨立的地位,具有重要的價值,進一步打破了我國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其次,《行政許可法》也通過大量的實體性規定來保護公民權利。例如規定在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中的公民參與權,基於公開原則的公民知情權,高效便民原則的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等各方面的創新規定來保護公民權利。
❸ 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正式施行,這標志著政府對經濟社會事務的
答案B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要求政府從客觀出發來履行職能。
❹ 甲方依法取得政府許可的經營權是什麼意思
乙方自己的計程車,說甲方依法取得政府經營權的意思是,我想乙方自己的車加入計程車公司,計程車公司為甲方。出種車公司有政府許可的經營權。
❺ 行政許可法釋義 是哪個部門解釋的
華民共行政許釋義: 第八條 公民、或者其組織依取行政許受律保護行政機關擅自改變已經效行政許 行政許所依據律、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所依據客觀情況發重變化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機關依變更或者撤已經效行政許由給公民、或者其組織造財產損失行政機關應依給予補償 【釋義】 本條關於信賴保護原則規定 、信賴保護原則含義信賴保護原則起源於早期准翻供原則二戰世界許家行政治實踐廣泛認運用其德推行原則代表信賴保護原則基本含義:行政決定旦作推定合效律要求相予信任依賴相基於行政決定信任依賴產利益要受保護禁止行政機關任何借口任意改變既行政決定甚至反復即便自我糾錯誤要受定限制錯必糾項重要律原則撤銷行政行點主要限於相課義務內容違行政行面領域即使相已超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限行政機關仍隨撤銷類違行政行;授益性行政行面信賴保護取代律優先原則居於主導位於違授益性行政行尤其違原歸責於行政機關情況應首先著眼於保護受益相權利或者利益行政機關原則擅自撤銷確實基於明顯重公共利益需要收該項權利或者利益必須給予受益相補償免讓相承擔政府自身違責任信賴保護具體要求:(1)行政行具確定力行經作未定事由經定程序隨意撤銷、廢止或改變;(2)行政相授益性行政行作事即使發現違或者政府利要行相錯所造亦撤銷、廢止或改變;(3)行政行作事發現較嚴重違情形或能給家、社公共利益造重損失必須撤銷或改變種行行政機關撤銷或改變種行給錯相造損失應給予補償行政許體現原則精神公民、或者其組織已取行政許受律保護行政機關擅自改變已經效行政許決定 信賴保護原則理論基礎於:第論民事行行政行都要誠信基礎誠實守信既項道德原則項律原則行政行說政府自作行或承諾應守信用隨意變更反復第二行政行律效力說行政行具確定力行政決定旦作推定合效隨意變更第三行政律關系要保持相穩定論行政機關相亦或公共利益都非重要行政相據作判斷作自行行政律關系變頻繁使相知所利於社穩定行政機關擅自變更已經效行政許 二、撤效行政許兩種情形行政機關擅自改變或者撤效行政許並等於律改變或者撤定條件維護公共利益行政機關依撤或者改變效行政許需要嚴格限制條件行政許總結我行政管理實踐改變或者撤行政許條件作明確規定主要兩種情況:行政許所依據律、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說原律、規、規章准予事某種通修改種行加禁止另外種情況即原律、規、規章規定頒發行政許條件進行改變提高准入門檻或者許范圍進行調整許必須滿足新許條件或者其事范圍作定限制已頒發行政許作變更二頒發行政許所依據客觀情況發重變化2003春季些流行非典型性肺炎醫研究初步證實非典病毒與野物關控制非典傳染源些收頒發野物經營許證非典期間情況與頒發經營許證情形相比發重變化合同情勢變更理論即指律行立作其立基礎及環境客觀情況歸責於事事由發行立能預見重實質性變化事據解除或者變更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行政機關客觀情況變化撤或者變更已經頒發行政許與情勢變更相似處其同處於行政機關撤或者變更許給事造財產損失應給予補償兩種情況現行政機關才撤或者變更已經頒發許除外其情況撤或者變更否則違行要給予賠償補償 三、撤或者變更已經頒發行政許應給予補償行政補償同於行政賠償行政賠償違行政行給公民、或者其組織合權益造損失所給予賠償補償即行政機關合行政行給公民、或者其組織合權益造損失所給予補償行政機關撤或者變更行政許給予補償前提條件兩:公民、或者其組織財產造損失種損失客觀存確定想像或者或種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包括精神損失二財產損失與撤或者變更行政許直接、必聯系存關系關於補償原則合理補償、適補償、充補償及相應補償等我外資企業規定外資企業實行徵收給予相應補償本規定依補償即依照關單行律規規定予補償礦產資源規定務院務院關主管部門批准辦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集體礦山企業應關閉或者指定其點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補償並妥善安置群眾;按照該礦山企業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 四、本關條文信賴保護原則延伸本第六十九條規定列情形作行政許決定機關或者其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行政許:()行政機關工作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準予行政許決定;(二)超越定職權作準予行政許決定;(三)違反定程序作準予行政許決定;(四)具備申請資格或者符合定條件申請准予行政許;(五)依撤銷行政許其情形些違行政行按照違效原則說應律予撤銷行政許種授益性行政行能簡單套用原則要著眼於相權利保護規定撤銷否撤銷行政機關要基於信賴保護予處理撤銷行政許能公共利益造重損害予撤銷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許合權益受損害行政機關應依給予賠償 行政許行缺乏穩定性預期性行政管理實踐突問題些看行政許隨意行使受約束鄭重承諾瞬間改變嚴肅律化笑談政府招商引資隨意承諾即予改變其結僅降低政府公信力背離政府管理目標且影響政府效率損害政府形象權威所帶僅短期內經濟損失且種政府信任危機行政許確立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隨意撤銷、改變已經效行政許於加強行政機關誠信建設具重要意
❻ 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外,其他規范性文件可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4.15.17條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❼ 行政許可法對頒布實施前的政府行政行為有朔及力嗎
應該是有的。
《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❽ 學習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
行政許可是政府機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一種重要手段,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事關政府工作的全局。行政許可權運用得好,利國利民;運用不好,輕則影響公民權利,重則影響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長期以來,由於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亂設許可、濫用許可權現象時有發生。「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人民群眾熱切期盼改革行政許可制度。1998年開始,順應民意,適應時勢,各地方先後開展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規范了行政許可行為。項目減少了,手續簡便了,時限縮短了。一時間,各種便民措施如雨後春筍般涌現,辦證大廳、辦事大廳、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新的許可方式成為媒體追蹤的熱點,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XX年國務院開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正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外通行做法,行政許可法這部中國特色的法律,歷時7年起草、審議,蓄勢而發,應運而生。它反映了我們對行政許可的規律性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標志著依法行政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體現了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對我國政府管理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作為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許可法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要求,遵循合法與合理、便民與效能、監督與責任的原則,把制度創新擺在突出位置,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主體和程序、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了全面規范。
行政許可法通過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明確什麼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什麼事項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這就從制度上防止了作為公權力的行政許可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公民個人生活的過度干預,有利於政府轉變職能,有利於政府管理方式創新。
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這些規定,有利於從源頭上改變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現狀,有利於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依據、實施過程和結果的公開制度,有利於行政機關減少「暗箱操作」,防止濫用行政權力,保證公眾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知情、參與和監督。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一個窗口對外」制度,實行統一、聯合、集中辦理制度,規范了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和法定程序和期限。這就有利於行政機關樹立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保證政府工作更好地實現和維護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
行政許可法對違法、越權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這有利於強化行政機關的責任意識,確保權力與責任的統一,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涉及政府管理理念的革新,它所確立的原則和一系列制度,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重大變革與創新。長期以來,對行政許可的監督與管理脫鉤,權力與責任脫鉤,權力與利益掛鉤;即將施行的行政許可法卻對此提出了相反的要求。再如,批條子長期以來泛濫於我們的行政管理領域,從某種意義上講,批條子就是一種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就是要管住「條子工程」。因此,貫徹好行政許可法會「削弱權力,觸動利益,加重責任」。面對這樣一種革命性的巨變,政府法制機構首先要帶頭學習這部法律,准確理解、正確把握,要在政府工作領域內,幫助轉變不適應行政許可法精神的思想觀念。這對政府法制機構來講,的確是一項艱巨的任務。
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政令暢通,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責。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有關地方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中關於行政許可的規定都要進行清理。政府法制機構不僅要清理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內容,還要清理無法定授權的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不得行使行政許可實施權。但有些地方的法制工作機構在地方非常薄弱,上一次機構改革時,有些縣市一級的政府法制機構基本被撤並掉了。行政許可法雖然賦予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相當繁重的職能,那麼,沒有政府法制機構的縣、市又如何進行清理工作?如果沒有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幫助當地政府搞好清理工作,行政許可法在當地很可能成為一紙空文。清理主體很難,因為編制這個領域政府法制機構很難進去,如果不確定政府法制機構的權威,行政許可清理、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清理等,都無從談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監督檢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政府的一項重要責任。政府法制機構作為政府的法律顧問就必須協助本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建立健全有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這就要求各級行政領導必須認識到行政許可法在推進依法治國方略過程中的重要性,支持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不可否認的是,行政許可法是一部控權或者減權的法律,沒有幾個領導願意削弱行政審批權,如果政府領導對行政許可法的認識和所擁有的法律意識不能達到一個高度,政府法制機構工作再努力,也無法完成這一使命性的任務。因此,應該創新一種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監督機制,使政府的法制機構能夠獨立地行使監督權。讓隨意撤消、藐視政府法制機構的鬧劇不再上演
古人雲: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是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我們堅信,只要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特別是領導幹部,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扎扎實實工作,就一定能夠把這部法律實施好,並通過貫徹實施這部法律,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快管理方式創新,加快推進依法行政進程。
❾ 政府根據《行政許可法》不舉行聽證會,我們有什麼救濟方式這種不舉行聽證會的行為屬於行政訴訟范圍嗎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專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屬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也就是說對於政府實施的行政許可,應該聽證而恣意的沒有聽證,這明顯是程序違法.如果政府在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時候(具體行政行為),你通過法律法規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而政府未依照程序舉行聽證會,你可以作為一個抗辯的理由來提出.
❿ 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意義是
《行政許可法》不僅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根本性改變,更是對舊有的政府執政理念和執政方式的根本變革。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不單純局限於對政府行為的規范,更為重要的是,它體現了一種憲政精神的復歸,即國家的權力向社會、公民的回歸;倡導了一種嶄新的政府治理理念,即提高公民自治的效率和效力,實現公民自治與國家公治良性互動的「善治」,而「善治」的核心就在於建立起一個真正意義的法治政府,實現法治。
一、「善治」與法治政府
善治,也就是不少學者和國際組織提出的「元治理」和「有效的治理」。善治的過程實質上是一個還政於民的過程。善治是國家與社會或者說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良好合作,從全社會的范圍看,善治離不開政府,但更離不開公民。善治有賴於公民自願的合作和對權威的自覺認同,沒有公民的積極參與和合作,至多隻有善政,而不會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礎與其說是在政府或國家,還不如說是在公民或民間社會。從這個意義上說,市民社會(或稱公民社會)是善治的現實基礎,沒有一個健全和發達的市民社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
善治的根本要求是:公民進行有效的自治,國家實行有限的公治,並且兩種治理模式在社會管理中實現良性互動。為此,實現善治必須要使全體公民能進行有效的自治,這必須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一是以成熟的市民社會為自治的外部環境;二是以享有分立的財產權利的公民、企業和獨立的自治組織為自治主體;三是以發達的市場經濟為自治的經濟基礎;四是以全社會的權利意識和自由平等觀念為自治的文化背景;五是以分權為主導的政治體制改革為自治的政治前提。要達成上述條件,在我國當務之急是要變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以國家統治為目的、「大而全」的全能政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以社會治理為目的、功能有限的「憲政政府」。
所謂「憲政政府」,即憲政模式下一切行為受憲法和法律的制約,由憲法和法律進行規范的政府形式。因為憲政政府的行為對象、范圍、種類、程序、方式等必須由憲法和法律來規范與調整,我們也稱其為「法治政府」。同時把法治政府依靠法律手段實現社會善治的過程,稱為法治。憲政的目的就是要使政府的權力與責任相對應,這種權力必須為被統治者所授予,而授予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政府能夠向被統治者負責。在憲政原則下無條件和無公民授權的權力沒有合法性。對民而言無權利不應有義務,對國而言無服務不應有權力,則成為共識。因此,法治政府從本質上說,是一種契約安排而非權力先定,法治政府的權力來源於民眾的授權,因此也必須服務於民眾的利益,接受民眾的監督,即始終如一地貫徹「權責一致」和「權責對等」的行為准則。
二、《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法治政府,實現法治
一部法律掀起了一場革命,《行政許可法》從規范行政許可這項重要的行政權力入手,明確規定了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的主體、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以期通過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實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實現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兩者有機統一的目的。
縱觀《行政許可法》八章八十三條的內容,無處不體現了行政許可「公開、公平、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則,無處不提醒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時刻謹記「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的工作原則。可以這樣說,《行政許可法》倡導的憲政精神與善治理念,成為了這部法律貫穿始終的基本價值取向和立法宗旨。以《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為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四類事項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實質上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民自治的合法性,限定了政府實行國家公治的有限性。《行政許可法》第八條關於政府應講誠實信用,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的,應當補償相對人的損失的規定,正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必須遵循的「信賴保護原則」的體現。此外,《行政許可法》中許多嚴格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以及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盡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條款,無不表明法治政府必然是一個依法授權、依法用權、依法維權的政府。
筆者以為,《行政許可法》勾畫出了法治政府的藍圖,為目前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與途徑,即:轉變舊有的執政理念與執政方式,建立起一個「創新、親民、務實、誠信、廉潔」的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具體而言,就是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法治政府必須是以倡導權利本位的憲政精神為行為指導,切實保護公民私人權利,維護公眾利益的服務政府。政府行使的公共權力是公民賦予的,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代行者,必須全心全意為公民服務。
其次,法治政府必須是以憲法和法律確定的范圍為公共權力運作空間、功能有限的有限政府。政府只能在法定的范圍內依法行政,對公民私人領域中的事項和自治組織公共領域內的事項無權干涉,不能以公共權力侵犯公民的私人權利和自治組織的公共權利。
再次,法治政府必須是嚴格按法定的職權運作公共權力,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責任政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的權責對等原則是對行政行為的基本要求。
第四,法治政府必須是秉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公開、公示的要求運作公共權力的透明政府。政府在行使公民賦予的公共權力時,應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五,法治政府必須是能理性運作公民賦予的公共權力,值得公眾信賴的誠信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代行者,政府應不辜負百姓所託,正當、合理地行使權力,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私人權利,不能隨意改變已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或改變的要依法賠償或補償。
三、現階段建立法治政府,實現法治的途徑
在當代中國的特殊歷史背景下,《行政許可法》的頒布為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與治理模式的變革提供了一種有效的借鑒模式:要實現傳統政治社會向市民社會的轉型,實現計劃經濟條件下以國家統治為目的、「大而全」的全能政府向市場經濟條件下以社會治理為目的、功能有限的法治政府的轉變,既要嚴格地限定政府權力,又要有效地強化政府權威。為此,我們必須為社會營造出這樣一種法律環境:任何市場主體都敢於抵制政府的非法干預;任何市場主體都不敢蔑視政府的合法權威。要實現這一目標,應從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救濟三個方面進行全方位的構建:
一是在行政立法方面,政府要高度重視法制和法治,通過立憲和制定具體的單行法律,實現以下目標:明確界定與劃分公民行使私人權利、群體自治組織行使公共權利(運作群體公共權力)以及國家機關運作國家公共權力的界限與范圍,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的權利,保護公民自治組織的獨立性,規范公民自治組織的運作,實現權利的法定;加大對市場主體應有權利的立法保護,建立起以市場主體「分立的財產權利」為重點保護對象的私人權利法律保護體系,同時注重保護市場主體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政治權利,實現權利保障的法定;嚴格規定國家機關運作公共權力的范圍,對國家公共權力越界侵犯公民私人權利的,立法保護公民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即實現權利救濟的法定。
二是在行政執法方面,通過法律規范、制度約束、經濟保障等途徑,防止政府行政中的公共權力異化為政府工作人員的私人權力。具體的措施有:(1)以明確的行政實體法界定行政主體運作行政權力的范圍,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定的職權在法定的范圍內行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政機關不得越權行政;(2)以健全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執法的程序;(3)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通過加大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新聞輿論的監督;(4)加大公共財政對行政執法的投入,保證行政執法所需的人、財、物到位,杜絕因執法硬體設施不到位造成的行政不作為。
三是在行政救濟方面,加強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嚴懲國家公共權力侵犯私人權利的行政違法行為。可以採取的具體措施有:(1)建立起司法對立法的監督審查制度,即憲法訴訟制度,將民眾對立法的監督權、建議權發展為訴權,落實公民的法規違憲審查建議權;(2)借鑒英美法系的公益訴訟和日本的民眾訴訟的做法,允許民眾(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相對人)基於維護公共權利的要求對政府提起訴訟,為公民的私人權利制衡公共權力提供實現途徑;(3)借鑒英美法系以司法判例為法律淵源的做法,在現行保護私人權利的法律不健全的情況下,允許法官基於權利保護的法理原則進行自由裁量,可將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作為審判依據,切實維護公民的私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