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轉授權
商標使用不可以轉授權。
商標授權又稱商標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內商標使用授權合同,授容權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權利金;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
對於被授權商而言,通過專業化的商標授權途徑,獲得一個商標的使用權,憑借該商標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形象、經營理念,能夠以較低的成本,較快的速度,較低的風險,使自身產品進入市場並被市場接受,從而可以使企業及產品快速的走向成功。其次,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商標使用屬於被授權者沒權再授權其他公司了。
❷ 關於公司轉授權
1.看一下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是否是董事長,以及董事會的職權.<BR>2.第一次的授權有無註明不回得轉委託?<BR>2.授權的范答圍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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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什麼是商標授權,商標使用權可以轉授權嗎
商標授權又稱商標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授權者按合同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通常是生產、銷售某種產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並向授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權利金;同時授權者給予人員培訓、組織設計、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指導與協助。
《商標法》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權人不可以轉授權,因為商標許可權專屬於商標權人。商標許可權是指商標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
(3)能否轉授權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一、獨占使用許可。該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已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該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已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該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已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❹ 求法律達人解決:授權合同中,一般會帶有受權人經原授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轉授權……
1、轉授權的合同受到原授權合同的制約。
2、原授權合同未約定專受託人具有轉授權的權利的屬,受託人不得再向第三人轉授權。如確需要 轉授權,應當取得原授權人同意。未經同意,即為非法轉授權。
《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利益面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❺ 律師:您好!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後,被授權人能否轉授權如何辦理
一般沒有授權,不得隨意轉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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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網上咨詢的判斷僅是依據咨詢者提供的內容所作的分析,供參考。案情復雜的,最好找律師面談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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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為什麼不允許轉授權
不允許轉授權不僅是公司法人,就是自然人之間的授權委託也是在未經原授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也是不能轉授權的。這是為了保證授權人的合法權利不被侵犯。 例如,A授權委託B與D簽訂一份合同,如果B不經A的同意就擅自授權委託給C,可是A對C並不信任,或C對A的意圖並不理解,那麼,C與D協商簽訂合同其結果就未必是代表了A的本意,那麼,這就是對A的侵權了。所以,這是不允許的。
❼ 商標使用可以轉授權嗎
商標使用可以轉授權使用的。
❽ 專利授權可以轉授權嗎
可以的,但建議你在授權合同上嚴格註明所限定的公司名稱,並不含子公司,同事嚴格註明授權生產銷售的產品品牌,以免你被架空
❾ 第三方轉授權是指什麼
也可叫轉委託。 第三方轉授權是指甲授權給乙,乙把部分或全部授給丙,丙再以第三人的身份轉售給丁。 但是從嚴格意義上講你的說法是不嚴謹的,應當是復代理或者轉委託; 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中有相關規定: 《合同法》第400條 第四百條、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68條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