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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雙方代理

發布時間: 2020-12-10 06:00:54

1. 同一事務所的律師可不可以任雙方的代理

法律沒有禁止,建議避嫌,不代為好。
律師法
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2. 律師可以在不同案件中分別代理雙方當事人嗎

根據我國律抄師法及律師執業行為襲規范,
1、在同一案件案件分別代理雙方當事人是不行的,表現在: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在委託關系終止後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託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託的;
2、在不同案件中是可以的,除非曾經在前一法律事務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務的律師,在以後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務中運用來自該前一法律事務中不利前任委託人的相關信息(經該前任委託人許可,或有足夠證據證明這些信息已為人所共知除外)。

3. 如果律師給雙方代理人都當律師該受什麼處罰

同一案件,律師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你可以到司法局投訴。
律師法
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4. 同一個律師事務所能不能代理同一個案子的原被告雙方

這是不可以的,標準的利益沖突情形。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維持委託關系:
(一)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在該縣區域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且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員為一方當事人,本所其他律師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訴訟業務中,除各方當事人共同委託外,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時擔任彼此有利害關系的各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託關系終止後,同一律師事務所或同一律師在同一案件後續審理或者處理中又接受對方當事人委託的。
以上基本涵蓋各類案件。

5. 一個律師可以同時做原告被告雙方的代理人嗎

不可以,根據《律師法》第34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6. 同一律師所兩個律師能否作為一個案子的原被告雙方代理律師如果已成事實,那麼判決文書能不能被認定無效

不行,同一律師事務所不能代理兩邊,這是典型的雙方代理行為。《律師職業道回德和執業紀答律規范》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偏遠地區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除外。
不過你想把判決文書認定無效,也不行。因為上邊的規定是律師行業的內部規范,法律對同一事務所代理兩方沒有規定。法院雖然在審理前會對雙方代理行為有限制,但如果已經下了判決,那就不能以此認定無效,因為沒有法律規定。

7. 同一個律師事務所能不能代理同一個案子的原被告雙方

不可以。當事人在律師事務所聘請了兩名律師為其辯護,那麼該律師事務所應該委派兩名律師出庭,但是在出庭時只有一名律師,那麼律師事務所的行為,明顯是疏於對律師的管理。
根據《律師法》第五十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8. 同一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擔任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法律規定在哪裡

法律上並沒有關於該行為的規定,但是原則上不允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該條規定只是限制同一律師在同案件中同時擔任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關於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分別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雙方代理人的行為,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釋並無禁止性規定。

但同律所的不同律師分別擔任同案原、被告雙方代理人的行為仍屬於雙重代理,原則上不允許,而偏遠地區縣(市)里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在事前徵得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除外,這早在《司法部關於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宜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復》已有答復。

根據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對統一受理的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託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8)律師雙方代理擴展閱讀

根據司法部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該行為屬於《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對於該行為,可由司法行政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停業整頓,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的處罰。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一)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且該處罰辦法中對於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也應處罰。」

9. 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兩個律師可否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兩名律師可以各自接受同一案件中原告、被告的委內托,同時擔任訴訟代理人。主容要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這條規定只是限制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在同一案件中同時擔任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但並沒有限制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兩名律師分別擔任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且我國民事訴訟法也沒有對此作出禁止性規定。

10. 律師可以在不同案件中分別代理雙方當事人嗎

不可以的,及使同一律所都要回辟同一案例中的當事人,這是行規,也是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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