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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許可翻譯

發布時間: 2020-12-10 11:02:10

① "如果你沒有獲得夜間停車許可,就不能在此停車.'幫我用英文翻譯下

if you don't have a permit to park here at night, then you can't park your car here

② 我要翻譯一本書,國外作者自己擁有版權,他想賣我翻譯版權。我作為個人是否有資格和他簽訂翻譯版權許可合同

經原著作權人同意你可以和他簽訂翻譯版權許可合同,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 著作權人可專以許可他人行使翻譯權屬,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翻譯比較辛苦,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既然你覺得這般書有市場潛力,翻譯完成以後再找出版社也不遲。另外,你朋友的說法是有道理的。 祝你成功。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③ 求幫忙翻譯以下句子,前文大意是科研小組趕赴某地調查時需獲得當地權威機構的許可。 非常感謝~

確定當地政府官員與社會和社會不同群體的聯系

④ 日語翻譯「能不能得到這個許可呢」

この許可を取ることができるなのですか?

⑤ 我們所有的供應商都是在得到許可證後才開始生產的。 請幫忙翻譯成英語,機器翻譯不要

All of our suppliers are began to proct only after getting a license.

⑥ 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各自的含義

著作財產權

(一)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網路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先定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的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發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權利。

(二)許可使用權

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但屬於法定使用許可情形的除外。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2.許可使用權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4.付酬標准和方法;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使用許可合同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當事人不得行使。

(三)轉讓

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轉讓使用權中一項或多項權利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的標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權,只能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使用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或全部權利。合同的主要內容有:

1.作品的名稱;

2.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3.轉讓價金;

4.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轉讓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四)獲得報酬權

獲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獲得報酬權通常是從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中派生出來的財產權,是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必然包含的內容。但獲得報酬權有時又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並非完全屬於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的附屬權利。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

2011司法考試大綱
民法 第二十五章 著作權 第四節 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著作財產權(使用權許可使用權轉讓權獲得報酬權)

2011年司法考試筆記
民法 第二十五章 著作權 第四節 著作權的內容

[內容指導]
著作權的內容是講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擁有什麼權利。著作權法是權利法,有關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權利的規定是整部法律的核心。我國《著作權法》在第10條對權利內容作了較為詳盡而具體的規定,指明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享有的與其作品有關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也稱為精神權利。著作人身權與作者的身份緊密聯系,專屬於作者。著作財產權是指對作品利用進行支配並因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也稱為經濟權利。財產權許可他人行使,也可以轉讓給他人。
(一)發表權
發表即首次公諸於眾。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具體包括:決定作品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公諸於眾。作品創作完成以後是否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不僅關繫到作品的命運,而且與作品的其他利益相關聯。只有將作品發表,財產權利才能行使。除了財產權利之外,發表還決定著作品是否能被合理使用、外國作品在我國受著作權保護、法人作品的保護期起算,等等。注意,發表權有兩個特點:第一,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品的首次公諸於眾即為發表。對處於公知狀態的作品,作者不再享有發表權。以後再次使用作品與發表權無關,而是行使作品的使用權。第二,發表權難以孤立地行使,而須藉助一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也就是說,作品的公之於眾要以某種確定的方式實現。書籍的出版、劇本的上演、繪畫的展出等,既是作品的發表,同時也是作品的使用。所以,發表的方式有很多,第一次出版、第一次表演、上網公布等都屬於行使發表權。
(二)署名權
署名,即在作品上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署名權則是確認作品創作者身份的權利,基本含義是指作者有權決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筆名,或者不署名以及合作作品作者的署名順序等。作者的身份主要是通過在作品上署名這一外在形式加以表示,但不盡然,某些情況下確認作者身份需通過署名以外的方式來實現,例如當作者未被署名的時候,有權要求確認其作者身份;作者還有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有權禁止自己的姓名被盜用在他人作品上。也許有人會問,在假冒署名的作品中,被盜用姓名的人並未參加創作卻被他人利用了姓名,不法行為所侵害的是姓名權,怎麼會是署名權呢?的確,違法行為直接針對的是他人姓名,但這種對姓名的違法使用與作品有關:首先,假冒者之所以盜用姓名是因為被盜用者享有聲譽,而這一聲譽是基於其作品創作產生的。假如是一個沒有任何作品,其姓名不為人知曉的人,假冒者恐怕就不會去盜用他的姓名了。其次,盜用姓名的目的是為了讓人誤以為該作品是被假冒者創作的,以便增加作品的銷量。再次,如果假冒署名的作品質量低劣,所造成的直接後果是人們對被盜用姓名的作者及其作品的評價降低。從以上幾個方面看,假冒他人署名製作和銷售作品的行為所侵害的,正是著作權中的署名權。新《著作權法》第47條第8項規定,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侵犯著作權。《著作權法》修改之前該條規定為:製作、出售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此次修改將「美術」二字刪除。這樣,凡是製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的行為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對此應予以注意。
(三)修改權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作品表達著作者的心聲,當作者的思想、情感和學術觀點發生一定變化時,允許修改作品是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本身又是創作,是創作活動必然的結果,即使已經發表的作品,作者也仍保留著修改權。因此,當作品重印、再版時,圖書出版者應當通知作者,以尊重作者的修改權(《著作權法》第31條第3款)。與此同時,修改權也受到一些必要限制,如報紙雜志出版者可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0條)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修改權實際上是一種權利的兩個方面。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修改權的延伸,在作者授權修改作品或是利用作品時,如演繹創作、公開表演、機械錄制等,應當注意保持作品內容的完整性,保護作品的原意不被歪曲、篡改。
著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進行全面支配,實現經濟利益的權利。財產權與各種利用作品的方式相聯系,只有將作品按照不同方式加以使用,才能實現創作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換句話說,著作財產權由作品使用方式而構成,是各項使用權的集合。新的《著作權法》第10條第5項至第17項對財產權進行了列舉性規定,指明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具體的使用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如此之豐富多彩,是由作品的種類和利用方式紛繁多樣決定的。對此,我們首先應該掌握關於財產權利的幾個基本規則:
1.法律規定的財產權利是對所有的作品而言的。就某一個作者或著作權人來說,所擁有的權利應根據其作品類型和具體使用方式而定,並不是每種類型的作品都可能享有全部財產權利。
2.財產權利是互不相關的。作者在經濟上利用作品的專有權利,如出版、表演、改編電影等,是互相獨立的、並行的。
3.作品使用權是作者的專有權,但並不意味著完全由作者本人實施使用權。多數情況下,作者的使用權通過他人的行為而實現。許可什麼人、以何種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對使用中的其他問題進行授權,這正體現了作者對作品經濟利益的支配。
4.准許使用作品即意味著作者有獲得報酬的權利。獲得報酬是作品被使用的自然結果,盡管法律不加以單獨列舉性規定,也應當將獲得報酬看成是允許使用作品的一個目標。
5.財產權利沒有數量限制。作者的權利應當包括未來由於技術進步或新的銷售方式而可能出現的權利,盡管這些權利尚未明文列入法律之中,但卻給它們留有空間。《著作權法》第10條第17項規定:「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即表明法律並未窮盡著作財產權。接下來,讓我們對財產權利中幾個重點難點作一說明。
(一)復制權
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復制的客體可以是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等幾乎所有的作品類型。從復制的數量看,可以是大量的,也可以是惟一的,僅復制一份也構成復制。對於藝術價值極高的繪畫等藝術品而言,仿製一份足以構成侵權
(二)展覽權
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展覽權的客體限於藝術類作品,可以是已經發表的作品,也可以是尚未發表的作品。展覽尚未發表的作品即為作品的發表。展覽權的客體主要為某些作品的原件,復製品或仿製品一般來說沒有展出價值,尤其是美術作品更是這樣。然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展覽權的有關客體中既有作品原件也有復製件,如果原件已由合法所有人佔有,那麼作者及著作權人只能對復製件享有和行使展覽權。同理,原件合法所有人除了享有作品物的所有權之外,還可享有該作品原件的展覽權。
(三)表演權
表演權,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表演權的客體主要是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以及基於小說、散文等文學作品改編的劇作。《著作權法》修改後,表演權增加了新的內容,這就是劃分了表演的形式。表演分為兩種形式:一是現場表演,通過演員的聲音、表情、動作在現場直接面對觀眾公開表現作品,如演奏樂曲、上演劇本、演唱歌曲;二是機械表演,通過技術設備間接公開再現作品,即將表演固定下來後再利用媒體向公眾公開傳播作品的表演。機械表演也稱為間接表演。對表演形式的明確規定直接關繫到作者及著作權人在多大范圍內享有對表演活動的控制權。現在依據機械表演權,作者(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對營利性公共場所播放背景音樂收取費用就有法可依了。
(四)信息網路傳播權
信息網路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此項權利適用的客體包括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樂、戲劇等多種作品類型。與其他傳播方式特別是廣播所不同的是,網路傳播的作品是公眾在人選定的時間與地點獲得的,如在家庭個人電腦上、在網吧上網閱讀作品、觀看影片電視片,或者通過通訊系統收聽歌曲、聽笑話、聽故事等。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出現是適應網路時代新型傳播方式的結果,也是著作權法修改以後最引人注目的一處,2002年全國司法考試就非常及時地將其納入命題范圍。請看:
多項選擇題
某大學中文系英籍留學生馬克用漢語創作了一篇小說,發表在《文學新星》雜志上,發表時未作任何聲明。以下哪些行為是侵犯馬克著作權的行為?
A.甲未經馬克同意將該小說翻譯成英文在中國發表
B.乙未經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報酬將該小說翻譯成藏語在中國出版發行
C.丙未經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報酬將該小說改編成盲文
D.丁未經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報酬將該小說收錄進某網站供人點擊閱讀
(2002年卷三42題)
答案:ABD
分析:本題考點涉及著作權權利、侵權行為、合理使用等知識。答題時可從多個角度思考。從權利角度看,馬克作為小說的作者享有該小說的翻譯權、網路傳播權,即許可或禁止他人以翻譯、信息網路傳播的方式利用其創作的作品的權利。任何人未經馬克同意又無法律根據而對其小說進行翻譯、網路傳播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AD兩項即屬於侵權行為。其中選項D信息網路傳播是作為作者的一項權利而出現的。再從合理使用角度看,不視為侵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有一項是對漢語言文字作品的使用,修訂後的《著作權法》對其增加了一限制性條件,應是「中國公民、法人創作的」漢語言文字作品。馬克是外國人,不應適用該項合理使用,故B項亦構成侵犯馬克著作權的行為。
(五)攝制權
攝制權也可稱為製片權,是指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權利涉及的有關客體主要是文字作品中的小說、散文、劇本,將這些作品改編為電影、電視劇,需得到作者的授權。
(六)改編權
改編權,即改變原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是將某一作品從一種類型改變成另一種類型的作品,如把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將電影改編成連環畫,戲劇改編成電影,等等。不改變類型的改編如縮寫、擴寫等。改編是作者享有的一項獨占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將作品加以改編都屬於侵犯改編權的行為,作者的改編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
(七)翻譯權
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翻譯的對象主要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也適用於計算機程序語言的改變。作品被翻譯成異種語言文字,常常給作者帶來可觀的經濟收入,因而翻譯權幾乎是繼復制權以後最先出現在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重要財產權。涉外著作權關系中,翻譯權是其他權利的基礎,原作只有首先翻譯成異國文字,才可能進一步行使復制權、表演權。
(八)匯編權
匯編權是指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著作權法》修改前曾使用編輯權,但「編輯權」容易和出版社、報社的編輯活動相混淆,修改後改用匯編權。匯編是對作品的選擇和安排,收入的作品既有已經發表的,也有作為第一次發表而被收入的。作品是否許可匯編成集,完全在於作者本人的意願,還可因此而獲得報酬。
(一)著作權許可使用
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許可他人行使著作財產權的法律形式為許可使用合同,具體有出版合同、表演合同、改編合同、播放合同等。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有一些能夠有效地加以控制,如出版權、攝制權,有些則不能控制或難以控制,如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廣播權,作者很難掌握誰在演唱自己的作品,在哪裡演唱,哪家電台、電視台在播放作品的演出。因此,需要一個有效的機制來保障著作權人暢通無阻地行使權利,這個機制就是著作權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接受作者或者著作權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管理個人不能控制的那些權利,它向作品的使用者授權並收取作品使用費,再將使用費按一定比例返還給著作權人,並對侵犯著作權的人提出法律交涉。《著作權法》第8條是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規定。
(二)著作權轉讓
著作權轉讓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將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或者幾項轉移給他人所有。轉讓和許可使用的區別在於,轉讓使得作者失去部分著作權,而許可使用只是使用權暫時與作者分離。我國《著作權法》原來沒有明確規定轉讓的問題,修改後的法律規定著作權可以轉讓,使得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途徑更加靈活,更能夠適應實踐的需要。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著作權轉讓限定在財產權范圍之內;第二,轉讓著作權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第三,對轉讓合同進行狹義解釋,轉讓的權利只限於合同中明文規定的權利,不得擴展到未明確規定和訂立合同時尚未出現的權利。
(三)著作權轉移
著作權轉移包括繼承和繼受。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著作財產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著作財產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考點提示]
本節是著作權法的核心內容,知識點集中,也是考點分布較集中的區域。學習的重點應放在作者等著作權人的權利上,但應注意,命題方嚮往往從侵權行為的角度來考查對權利內容的掌握。

⑦ 求翻譯日語,答案是1 —— 只有今天能得到許可嗎 —— 不是的,沒那回事

不是這來個意思
問句問的是:(就算是自特殊待遇吧)今天可以得可到到許可嗎?
翻譯的太渣,我還是舉個情景吧。
今天是A的生日,A想請求父親帶她去游樂園玩時就可以說:特別に今日だけ許可をしてもらえませんか。
回答是:不可能的!(口語一點說就是:你想太多了-。- 表示強烈主張該事物不可能或沒理由成立。)
わけがない是一個語法,表示不可能....、不會....

⑧ 什麼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

www.XINHUANET.com 來源: 新華網
【字體:大 中 小】 【背景色 】
一般說來,財產有三類: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其中後者即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從事智力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後依法享有的權利。通常分為兩部分,即「工業產權 」和「版權 」。根據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對下列各項知識財產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志;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總之,知識產權涉及人類一切智力創造的成果。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3種特徵:1,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2,獨占性或專有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3,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為了保護智力勞動成果,促進發明創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國際上已開始建立保護知識產權制度。1883年在巴黎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6在瑞士伯爾尼簽署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91年在馬德里簽署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此外還先後簽署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1925年)、《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57年)、《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1958年)、《專利合作條約》(1970年)、《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89年)等等。

為了促進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各國和各知識產權組織間的合作,「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作品聯盟」的51個成員國於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共同締約建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該組織於1974年12月成為聯合國16個專門機構之一。

20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逐步建立知識產權制度。1983年3月,中國實行了商標法;1985年4月實行了專利法;1990年9月又頒布了著作權法,並於1991年6月1月起開始實施。中國於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5年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0年12月,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成立。1992年1月17日,中美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保護知識產權備忘錄》。至1994年5月,中國已經加入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國際公約。

2000年10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35屆成員大會系列會議討論了中國和阿爾及利亞於1999年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大會上共同提出的關於建立「世界知識產權日」的提案,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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