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許可證
㈠ 狗狗的健康證,免疫證在哪裡辦理
健康證需要主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到所在轄區的派出所填寫《申請養狗登記表》,免疫證版要到當地的權畜牧局獸醫站才能辦理。
派出所接到申請後七日內徵求准主人家屬及所在居委會的意見並報公安分局審核批准,公安分局收到申請後十天內做出是否准養的決定,如果准養則向准主人發放《購狗許可證》。
持許可證、免疫證、身份證、保險單、購狗發票或受贈公證書、三張狗的彩色照片攜狗到居住地派出所審核檢驗,合格後繳納1000元登記費便可領取《養狗許可證》和狗牌。
(1)免疫許可證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給狗狗做好完全免疫:幼犬應該做好免疫工作,每年注射一次免疫和狂犬。一旦狗狗患上狂犬病不僅自己死亡,如果瘋狗咬傷人會引起人類死亡。另外免疫也是必須的,狗瘟的死亡率在90%以上(幼犬),及時得了狗瘟後也要重做疫苗,以免患上肝炎和細小。
2、出門遛狗做好防護工作:狗狗出門要帶好水壺,衛生紙和方便袋,及時清理好狗大便。更重要的是要系好狗繩。
3、在給狗狗餵食的東西方面,可以給狗狗吃一些狗糧以及蔬菜水果,也可以吃一些比較易消化的肉類。
㈡ 全國犬類免疫證
犬類免疫證
申辦對象資格
(申辦條件)
一、個人申辦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本市有獨立住宅單元且獨戶居住的;
3、犬只限於軀體高度小於40厘米且體長小於60厘米
二、單位申辦條件
1、軍、警等警務用犬;
2、科研、醫療實驗用犬;
3、專業表演團體演出用犬;
4、動物園觀賞用犬;
5、重要倉儲單位等其他特殊需要用犬的單位。
申辦材料
1、申請書;
2、犬只彩色4寸照片3張
3、個人申請養犬的,須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戶口簿或暫住證,以及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獨戶居住的證明材料;
4、單位申請養犬的,應提供單位資料證明,養犬的管理制度等資料和文件
5、市家畜檢疫站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明。
辦理指南
申辦材料審核--健康檢查--疫苗接種 核發《犬類免疫證》
辦理依據
(參考文件)
《XX市限制養犬管理辦法》市政府X號令
問題解答
1、申請書是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養犬理由要求
2、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由市家畜檢疫站在現場辦理
3、《養犬許可證》由市養犬許可辦證室負責辦理
全國各地養犬規定
上海市養狗須知[犬的法規]
★本市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養犬必須經過批准,沒有經過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不得繁殖,不得銷售。 ★本市對飼養犬類實行數量控制,縣、鄉(鎮)實行養犬總量控制。經批準的准養犬,市區需到公安局治安部門,農村到鄉、鎮人民政府犬管部門領取「養犬許可證」,在准養犬頸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統一製作的圈、牌,並接受一年一度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准養證遺失者,應在7天內報犬管部門申請補辦手續。
★批准養犬犬主,必須每年一次辦理審、驗證手續,並繳納規定的犬類管理費、保險費和防疫費共2000元人民幣。
★准養犬必須圈養或拴養,不準攜帶犬類進入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禁止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犬類不準上市買賣、轉讓、贈送。犬類死亡、宰殺和失蹤須到犬管部門注銷。
★因犬類領證、檢疫、免疫接種、診療,而攜犬進入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應束以犬鏈,並採取防止犬類咬傷他人的措施。犬便溺的,由攜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犬類咬傷他人,其飼養者必須立即將被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接受診治。犬主負責醫葯費並賠償有關損失。
北京
一、《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3年9月5日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養犬。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禁止養犬。
四、個人養犬,應當具備:有合法身份證明;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五、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准養一條犬。
六、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等因特殊需要養犬的,必須到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七、重點管理區內,每隻犬第一年管理服務費為1000元,以後每年度為500元。
八、重點管理區內原則上應飼養成年體高35厘米以下的小型玩賞犬。
九、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
十、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十一、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就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二、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十三、因養犬人或第三人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
的,養犬人或第三人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
十四、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自丟失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深圳經濟特區限制養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犬類管理,防止狂犬病的發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特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以及外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對養犬實行嚴格限制、從嚴管理、管限結合、總量控制的方針。
第四條 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為特區養犬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政府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在市城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規定,對特區內犬類的飼養、銷售進行管理和監督。 市獸醫衛生防疫部門(以下簡稱市獸醫防疫部門)負責犬類衛生防疫、檢疫工作;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市城管部門做好養犬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經常進行限制養犬的宣傳教育,做好限制養犬的工作。
第二章 許可證制度
第六條 市政府對犬類飼養、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銷售犬類。 《養犬許可證》和《犬類銷售許可證》由市城管部門核准、製作。 《養犬許可證》由市、區城管部門發放;《犬類銷售許可證》由市城管部門發放。
第七條 居民申請養犬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單戶獨門出入。
第八條 《養犬許可證》按下列程序申領:
(一)申請人向區城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領取養犬申請表格;
(二)由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鎮)根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開具證明,報區城管部門初審;
(三)初審合格後,由申請人攜帶犬只到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並由市獸醫防疫部門發給《犬類免疫證》;
(四)由區城管部門報市城管部門審查核准後,發放《養犬許可證》及號牌。
第九條 符合第七條規定的申請人,經批准只允許飼養一隻小型玩賞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十條 銀行、科研、學校、旅遊、文化團體、公園、動物園等單位因特殊需要飼養烈性犬或大型犬的,須經市城管部門特別批准,並按規定程序申領《養犬許可證》。 部隊、公安、海關養犬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凡獲准領取《養犬許可證》的個人,應於領證時向市或區城管部門繳納登記費五千元。滿一年後到市或區城管部門進行年審並繳納年審費二千元。
第十二條 凡在特區內從事犬類銷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獸醫防疫部門申領《獸醫衛生合格證》,並向市城管部門申領《犬類銷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 凡獲准領取《犬類銷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城管部門繳納登記費一萬元,滿一年後進行年審並繳納年審費五千元。
第十四條 登記費和年審費繳款辦法由市、區城管部門和市、區財政部門協商確定後,到指定銀行繳納。
第十五條 登記費和年審費上繳市、區財政。 犬類管理及犬類檢疫防疫工作所需費用由市、區財政核撥,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犬只死亡或失蹤的,飼養人應當在兩個月內向市或區城管部門申請注銷登記,並繳回《養犬許可證》。
第三章 犬類檢疫防疫
第十七條 犬類飼養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市獸醫防疫部門的規定定期到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並對犬只施行閹割。 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私自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施行閹割。
第十八條 犬類銷售單位和個人銷售外地飼養的犬只的,應當自購進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並領取《犬類免疫證》。
第十九條 犬類銷售單位和個人銷售犬只時,應當向買方提供《犬類免疫證》原件。
第二十條 從內地帶犬進入特區飼養的,應當在帶入特區後十五日內依本規定申請辦理《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攜帶犬只出入境的,出入境手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進出境檢疫法》的規定辦理。攜帶或托運犬只出特區的,須取得市獸醫防疫部門核發的全國統一的《畜禽運輸檢驗證明》,憑證辦理犬只的運輸手續。 從境外攜犬入境在特區居留一個月以上的,應當按本規定辦理《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犬類飼養、銷售單位和個人發現或懷疑犬只有狂犬病時,應當立即將犬只送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留驗觀察。經檢驗確認有狂犬病的,由市獸醫防疫部門實施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獸醫防疫部門應當建立犬只免疫檔案,對犬只免疫情況進行登記。
第四章 犬類飼養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實行圈養,禁止戶外活動:
(一)單位飼養的犬只;
(二)待銷售的犬只;
(三)帶入特區並經特區運往內地的犬只;
(四)從內地帶入特區,尚未按本規定辦妥有關手續的犬只。
第二十五條 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帶市城管部門製作的號牌;
(二)為犬只戴防護口罩;
(三)佩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看管;
(四)即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第二十六條 禁止攜帶犬只出入下列場所:
(一)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黨政機關及學校、兒童活動場所;
(三)影劇院、博物館、歌舞廳、體育館、游樂場等公眾文化娛樂場所;
(四)餐廳、商店、市場、醫院、候車廳、候機室等公共場所。 攜帶犬只進入公園的,必須遵守公園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居民養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吠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時,飼養單位或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條 犬只咬傷人時,飼養人應當立即帶受傷人去附近衛生防疫機構或醫院治療及注射狂犬病疫苗,並將傷人犬送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獸醫防疫機構留驗觀察。受傷人的有關醫療及交通費用由飼養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飼養人對病犬、傷犬、死亡犬應當妥善處理,不得隨意遺棄。
第三十條 當特區內發生狂犬病疫情時,市、區城管部門和市獸醫防疫部門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按國家有關的法律規定處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未取得《養犬許可證》擅自飼養犬只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或公安機關按每隻犬處以七千至一萬元罰款,並沒收犬只。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的,由市城管部門按每隻犬處以七千至一萬元罰款,並沒收犬只。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市城管部門、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及犬只,並處罰款二萬元。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未按時進行年審的,每逾期一日,由市、區城管部門處罰款五十元;逾期超過一個月的,吊銷其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處罰款一千元,並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由市獸醫防疫部門責令限期注射疫苗,並處罰款一千元;逾期不注射的,沒收其犬只。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由市獸醫防疫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並處罰款五千元。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由市獸醫防疫部門按每隻犬處罰款一千元,並責令限期注射狂犬病疫苗;逾期不注射的,沒收其犬只。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或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只,並由市、區城管部門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或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一千元;拒不改正的,沒收其犬只,並由市、區城管部門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四十條 飼養的犬只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飼養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犬只飼養人有過錯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或公安機關處飼養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或公安機關處罰款一千元,並收容傷人犬。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或公安機關處飼養人一千元罰款,並責令對犬只妥善處理。
第四十二條 偽造、塗改許可證、號牌及免疫證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公安機關或市獸醫防疫部門沒收偽造、塗改的證件,並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無人看管的流浪犬,由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或公安機關予以收容。佩帶號牌的,責令犬主限期領回,並處犬主五百元罰款;未佩帶號牌或限期內無人認領的,由市、區城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四條 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公安機關或市獸醫防疫部門依本規定查處違法行為時,對已做處罰決定的,不得就同一違法行為重復處罰。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公安機關或市獸醫防疫部門依本規定吊銷、沒收《養犬許可證》、《犬類銷售許可證》、《犬類免疫證》時,應當於處罰之日起十日內將證件移送市城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市、區城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公安機關、市獸醫防疫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本規定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告知其法定權利。 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執法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處罰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處罰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可依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11月1日施行。
廣州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養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市轄區區域內的所有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廣州市公安局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畜牧獸醫、工商行政、衛生防疫、市容環境衛生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和本規定,協同公安機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養犬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本市越秀區、東山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芳村區的行政街范圍內以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風景名勝區為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限養區」)。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地區為非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非限養區」)。 限養區的變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公布。
第五條 限養區內養犬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 限養區內的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海關因工作需要養犬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並向市公安局備案;科研單位、動物園、雜技團、馬戲團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養犬的,須經市公安局批准,申領《養犬許可證》,並應實行圈養。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不得養犬。
第七條 限養區內申請養犬的個人,每戶只准養一隻,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護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立的單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所養犬只須是軀干長度少於60厘米,軀體高度少於40厘米的玩賞犬。
第八條 個人領取《養犬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申請養犬登記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內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並報區公安分局審批。區公安分局在7日內作出准養或者不準養的決定;
(二)申請人持批准養犬的決定、犬只的彩色照片並攜帶犬只到市(區)畜牧獸醫部門,由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的種類和體型進行檢驗,並對犬只進行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後,對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並發放《犬類免疫證》;
(三)申請人持批准養犬的決定、《犬類免疫證》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辦理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港、澳、台同胞和外國人申請養犬的,須持回鄉證或者護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按前款第(二)、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限養區內經批准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每年指定的時間內攜帶犬只到原發《犬類免疫證》的畜牧獸醫部門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並在《犬類免疫證》上進行登記後,持《養犬許可證》和《犬類免疫證》到市公安局辦理年度審查手續。
第十條 限養區內經批准養犬的個人,領取《養犬許可證》時應繳納登記費10000元。滿一年後對犬只進行年審時應繳納年審費6000元。 登記費和年審費上繳市財政。
第十一條 非限養區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應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每年還需接受原發證的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並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養犬登記表》、《養犬許可證》、犬牌、《犬類免疫證》、免疫牌由市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任何人不得偽造、倒賣、塗改。
第十三條 限養區內經批准飼養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繼續飼養犬只的,應在年審前重新辦理手續,可免交登記費;不再養犬的,應到市公安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養犬許可證》。 將犬只轉讓他人飼養的,受讓人應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第(二)項的規定辦理手續後,持轉讓人的《養犬許可證》到市公安局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 限養區內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帶犬牌;
(二)為犬只束犬鏈、戴口罩,由成年人牽領、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糞便應立即收集清理;
(四)不得攜帶犬只進入除為犬只檢疫、免疫接種、診療的場所,以及道路、公園、廣場以外的公共場所。攜帶犬只進入公園的,還應遵守公園的有關規定;
(五)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條 限養區內養犬,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犬隻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養犬人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 限養區內禁止從事犬只養殖、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在非限養區開設犬只養殖場、銷售店(檔)的,須申請市畜牧獸醫部門對其衛生設施、防疫設備是否合格進行審查並報經市公安局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從事犬只診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報經市畜牧獸醫部門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發現狂犬時,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協同公安機關立即予以捕殺。 狂犬病暴發、流行時,市人民政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組織力量防治,並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斷狂犬病的傳播途徑。
第二十條 犬只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衛生部門診治,並及時將傷人犬只送到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檢查處理。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致使犬只造成他人傷害的,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並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經批准擅自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並按每隻犬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逾期不辦理年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補辦年審手續,並處以3000元罰款;逾期不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發證的畜牧獸醫部門責令補注射疫苗,並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手續,並對養犬單位按每隻犬處以500元罰款;對養犬的個人按每隻犬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有關證件及違法所得,並處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逾期不辦理注銷手續的處以100元罰款;對逾期不辦理過戶手續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作如下處理:
(一)違反第(一)(二)項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的,由環境衛生部門處以50元罰款;
(三)違反第(四)、(五)項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並處以500元罰款;經多次教育不改的,沒收犬只和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犬只及違法所得,並對經營者按每隻犬處以2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的,由工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對經營者按每隻犬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無證的、走失的,遺棄的和被沒收的犬只,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應予受理,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安機關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為罰款金額的10%。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縣級市的養犬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3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及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的行政區域,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閻良區所屬街道辦事處管轄的地區和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游覽區為重點限制養犬區。 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閻良區行政區域內重點限制養犬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限制養犬區。 市屬各縣的重點限制養犬區和一般限制養犬區由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限制養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衛生、農業、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其職責,協同管理。
第五條 本市實行養犬許可證制度。未經公安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 重點限制養犬區內,禁止從事犬類交易、養殖、舉辦犬類展覽;禁止個人養烈性犬、大型犬。 重點限制養犬區內經批准個人可養小型觀賞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觀賞犬的分類,由市公安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確定並公告。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養犬: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
(二)有民事行為能力;
(三)獨院獨戶居住。 經批准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
第八條 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養犬:
(一)偵查、巡邏;
(二)科研、醫療實驗;
(三)專業表演團體演出;
(四)動物園觀賞。 經批准養犬的,必須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九條 申請犬類養殖的,必須具有專門場所和相應的安全、防疫設施,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 個人養犬,須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報區、縣公安部門批准。 單位養犬,須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縣公安部門審核,報市公安部門批准。
從事犬類養殖和舉辦犬類展覽,須經當地區、縣公安部門會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外國人申請養犬,由市公安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經批准養犬的,須持縣級以上畜禽防疫單位對犬進行檢疫和免疫的證件,到批准機關辦理養犬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養犬許可證每年審驗一次。
第十二條 符合第七條規定,經批准養犬的個人,必須繳納登記費和年度審驗費。 在重點限制養犬區內養犬的,每隻犬登記費5000元,年度審驗費1000元。 一般限制養犬區內養犬的登記費、年度審驗費,由區、縣人民政府決定,並報市物價、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執行。 檢疫費的收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經登記所養的犬,因出售、贈予、走失、死亡的,養犬人、購犬人和受贈人應在3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或過戶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經批准養犬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擾他人生活、工作和學習;
(二)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公共場所,執行偵查巡邏任務和專業表演團體用犬演出的除外;
(三)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電梯;
(四)烈性犬、大型犬必須實行拴養或者圈
㈢ 我想為我的狗狗上個保險,必須得有養犬許可證和犬類免疫證嗎這兩個證件的辦理是不是很貴啊
0分問題
不回答
㈣ 個人初次養犬如何辦理養犬手續
以上海養犬為例,根據《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十條本市依法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將飼養的犬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植入電子標識。
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經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寵物診療機構可以開展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並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獸醫主管部門的認定書。
犬只在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向養犬人發放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一條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年檢制度。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養犬人應當辦理養犬登記。
未經登記,不得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
本市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年檢在同一場所辦理。
第十二條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
個人在城市化地區內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條。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只。
第十四條養犬人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申請辦理養犬登記和年檢。
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五條區、縣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辦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4)免疫許可證擴展閱讀
《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虐待飼養的犬只。
第二十二條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掛犬牌;
(二)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
(三)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高峰時間並主動避讓他人;
(五)單位飼養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將其裝入犬籠;
(六)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第二十三條禁止攜帶犬只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機、船)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攜帶犬只乘坐計程車的,應當徵得計程車駕駛員的同意。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或者規約,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域。
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條養犬人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第二十六條城市化地區的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後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的,憑犬只實施絕育的手術證明,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養犬人放棄飼養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條件無法辦理養犬登記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養犬人不得遺棄飼養的犬只。
第二十八條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立即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並向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犬只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屍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
犬只在動物診療機構死亡的,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屍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
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亂扔犬只屍體。
第三十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制定公約或者規約,並組織監督實施。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或者規約。
第三十一條鼓勵與養犬相關的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宣傳教育,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活動。
鼓勵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舉報、投訴。相關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處理。
㈤ 狗狗免疫證上面沒有身份證號碼怎麼辦
搞個免疫證上面沒有身份證號碼怎麼辦狗狗免疫證上沒有身份證號碼可以去辦理呀。
㈥ 新生兒滿月回家,家裡的狗要做些什麼檢查有養犬許可證的,每年都打針免疫的
細菌? 還是看好孩子別被狗狗咬到就好了
㈦ 寵物狗狗的身份證、健康證、免疫證具體在哪辦有多少程序
1.准主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到所在轄區的派出所填寫《申請養狗登記表》;
2.派出所接到申專請後七日內徵求屬准主人家屬及所在居委會的意見並報公安分局審核批准;
3.公安分局收到申請後十天內做出是否准養的決定,如果准養則向准主人發放《購狗許可證》;
4.申請領養人可持證購買狗或接受贈狗;
5.擁有狗後要先帶狗狗到指定的動物醫院進行體檢並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後領取《狗類免疫證》;
6.攜帶許可證和免疫證及本人身份證到指定保險公司辦理犬類傷害他人責任保險;
7.持許可證、免疫證、身份證、保險單、購狗發票或受贈公證書、三張狗的彩色照片攜狗到居住地派出所審核檢驗,合格後繳納1000元登記費便可領取《養狗許可證》和狗牌。 希望對樓主有幫助
㈧ 在合肥哪些地方可以辦理狗狗的免疫證,檢疫證
1.准主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到所在轄區的派出所填寫《申請養狗登記表》;專
2.派出所接屬到申請後七日內徵求准主人家屬及所在居委會的意見並報公安分局審核批准;
3.公安分局收到申請後十天內做出是否准養的決定,如果准養則向准主人發放《購狗許可證》;
4.申請領養人可持證購買狗或接受贈狗;
5.擁有狗後要先帶狗狗到指定的動物醫院進行體檢並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後領取《狗類免疫證》;
6.攜帶許可證和免疫證及本人身份證到指定保險公司辦理犬類傷害他人責任保險;
7.持許可證、免疫證、身份證、保險單、購狗發票或受贈公證書、三張狗的彩色照片攜狗到居住地派出所審核檢驗,合格後繳納1000元登記費便可領取《養狗許可證》和狗牌。
㈨ 寵物免疫證去哪辦
健康來證需要主人持身份證、戶口自簿到所在轄區的派出所填寫《申請養狗登記表》,免疫證要到當地的畜牧局獸醫站才能辦理。
派出所接到申請後七日內徵求准主人家屬及所在居委會的意見並報公安分局審核批准,公安分局收到申請後十天內做出是否准養的決定,如果准養則向准主人發放《購狗許可證》。
持許可證、免疫證、身份證、保險單、購狗發票或受贈公證書、三張狗的彩色照片攜狗到居住地派出所審核檢驗,合格後繳納1000元登記費便可領取《養狗許可證》和狗牌。
(9)免疫許可證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給狗狗做好完全免疫:幼犬應該做好免疫工作,每年注射一次免疫和狂犬。一旦狗狗患上狂犬病不僅自己死亡,如果瘋狗咬傷人會引起人類死亡。另外免疫也是必須的,狗瘟的死亡率在90%以上(幼犬),及時得了狗瘟後也要重做疫苗,以免患上肝炎和細小。
2、出門遛狗做好防護工作:狗狗出門要帶好水壺,衛生紙和方便袋,及時清理好狗大便。更重要的是要系好狗繩。
3、在給狗狗餵食的東西方面,可以給狗狗吃一些狗糧以及蔬菜水果,也可以吃一些比較易消化的肉類。
㈩ 辦個狗證,需要多少錢
第一步:
首先去各區所在辦狗證處 領取一張(犬類辦證信息核對表),表格上會需要填寫 犬主的信息 所在區縣,街道,派出所,郵政編碼,性別,出生年月日, 犬信息也就是你養的狗狗的信息(不是烈性犬的話不要晃報信息 就算是大狗也要如實申報!上海控養區內可以給阿拉撕加這種大狗辦證的!) 狗信息上會要你填寫 狗的名字(就是你給它起的名字) 狗的種類(比如:哈士奇)毛色,養狗的性質 會給你選 (私人 ,單位)是自己家養的就選私人. 用途(觀賞,警衛)犬的性別 (雌,雄)
然後還有犬主的證件類型(身份證 護照 居住證 其他)只要寫一種就可以拉!
然後要貼上狗的3寸彩色照片 這個可以晚點貼.
這個是犬證信息核對表的大概樣子 大家看看 拍的不清楚 不過關系不大 這個表格去領的話都能領到 關鍵是下面的步驟~~
第2步 填寫好信息表後 還會領到一張 表格 這個表格上面需要蓋2個章 一個是居委會的章 還有一個是 所在地派出所的章 .另外表格上還需要鄰居的簽字 簽字數量是4戶到6戶之間
首先是要同一幢樓的鄰居簽字 必須是和你同一幢樓內的小區居民 否則無效(除非是住私房的那種)..一般情況下 簽4戶人家就可以了 . 然後拿這有簽名的表格去居委會蓋章 只要有居名簽字 居為會的章很快就好敲下來了. 然後帶著有居為會蓋好章的表格去負責所在小區的派出所找民警蓋章 民警會上門調查簽字是否屬實 然後核實後給你蓋章.(有的警察不會上門來核實的 他們當面就會幫你敲章了!)不過...找警察蓋章的話最好態度好點 有時候等他們蓋章要跑個好幾次才能蓋到..他們老說他們開會沒時間!
2個章蓋齊後 帶著第一次填好的犬證信息核對表(照片貼好)還有1000塊錢 ,到辦狗證的地方付錢 交表格 狗證所會收掉那張有簽字和敲章的表格 還有錢 然後在你的(犬證辦正信息核對表上簽字)核對表是會放在你身邊給你的.還有發票(發票就是 犬類管理專用收據一張) 另外還會給你 一張犬類免疫健康檢查通知單讓你去給狗打預防針和晶元(打預防針和晶元是包括在1000塊的不要另外交錢了)他們會給你去打疫苗的地方名片 上面會有地址 一般過了統一辦證時間的話 都是去上海畜牧站那裡打. 有點要注意!打預防針晶元大家要趕早去打 因為只有打了人家才會發證給你 而且從疫苗接種通知開出起半個月內有效 超過了半個月不去打 就麻煩了!!!
第3步就是去打預防針 這個雖然感覺沒什麼 但是有幾點也要注意哦
1:打預防針前最好給狗狗買好背帶式樣的繩索 不要用頸圈 以為晶元的植入是從背部的頭頸那打進去的
2:去防禦站打疫苗前1個月不要接種其他的疫苗
3:去防禦站一共給狗打3針 7聯 單狂犬 還有一針晶元 打晶元不用動手術的...
4:如果忘記買背帶了 可以在防禦站買 不過....萬一他們賣完了就麻煩了
5:打完晶元要過1個星期到10天後給狗洗澡,不要摸狗的頭頸! 驅蟲葯物也要過3-4天後再給狗服用
6:防禦站那有一套的狗護理的東西 很便宜才50元..大家去的時候記得買 是滴耳朵油 殺跳蚤的 還有驅蟲葯
7:防禦站內有時會有很多病狗病貓的 大家帶狗狗去打針什麼的..注意下 病狗病貓多的地方不要讓狗狗去接近!
第4步了 那就是等待哈哈!等你的證下來的那天 雖然各區有快慢 但是總會有下來的那天 不要心急 出去溜狗時要文明 也要收斂 不要以為打完晶元就無敵了...另外對鄰居要有禮貌 否則把他們惹毛了 他們到派出所告一狀 那1000塊和之前的努力都要打水票了!
1個星期發證 一共有2個證 一個是(養狗許可證)(免疫證)下面我來發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