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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品經營許可流程

發布時間: 2020-12-11 00:29:52

『壹』 辦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流程是什麼

先到工商局核名——食品葯品監督局提交申請——受理後提交籌建材料(包括人員資質、房屋產權、組織機構等)——同意後進行籌建——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發證——工商辦理營業執照,根據籌建情況,大約一月左右。

『貳』 互聯網葯品交易許可證如何辦理

企業申請復葯品信息許可證的流程是制:

1、登陸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系統填充資料;

2、遞交紙質材料;

3、葯監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核;

4、批准或不批准證明發放;

5、批准就給予領取證書

申請葯品信息許可證的話,要准備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公司座機、傳真、法人手機、郵箱;

3、葯品及醫療器械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及簡歷;

4、網站域名證書;

5、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許可證的申請表;

6、網站欄目的設置說明;

7、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的措施;

8、網站對歷史發布信息進行備份與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說明;

9、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10、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1、保證葯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叄』 想在葯店銷售合格葯都需要什麼什麼流程手續

根據《葯品管理法》規定,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2)具有與所經營的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3)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4)具有保證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申請開辦葯店時,您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ZF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領到《葯品經營許可證》後,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1、要有一名葯學技術人員,要求在縣級以上地區的為執業葯師資格,在縣級以下可以為從業葯師和中專以上葯學及相關專業畢業,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在各省,可能還有一些區別。 2、一個合適的營業場所,面積為縣級以上80平方米,倉庫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縣以下原則上為40平方米的營業場所,倉庫為20平米,但在去年國家局對農村葯店的營業場所有有所放鬆,要求20平米以上,可以滿足相地經營要求的即可。 3、3萬—15萬的資金,進貨要用。 這些是必務條件,准確講要准備的材料有: 一是擬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wiki]簡歷[/wiki](上學和工作),申辦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供營業執照等復印件;申辦人為[wiki]社[/wiki]會[wiki]自然[/wiki]人需提供[wiki]身份證[/wiki]復印件。 二是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三是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四是似設營業場所、倉庫的有關部門(民政局下面有地名區劃辦公室)核準的門牌號; 五是申請人的聯系方式; 六是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准備齊這些東西,再到ZF的公共行政服務大廳,找到葯監窗口,填表,看進一步要求,總體這有這些也就差不了什麼了。

『肆』 進口葯品的流程是什麼呀

根據《葯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八條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葯品的進口備案工作。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進口備案工作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受理進口備案申請,審查進口備案資料;

(二)辦理進口備案或者不予進口備案的有關事項;

(三)聯系海關辦理與進口備案有關的事項;

(四)通知口岸葯品檢驗所對進口葯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監督處理;

(六)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報驗單位應當是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獨立法人。葯品生產企業進口本企業所需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包括境內分包裝用制劑),應當持有《葯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下列情形的進口葯品,必須經口岸葯品檢驗所檢驗符合標准規定後,方可辦理進口備案手續。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不予進口備案:

(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物製品;

(二)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葯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葯品。

第十一條進口單位簽訂購貨合同時,貨物到岸地應當從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選擇。其中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必須經由國家特別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十二條進口備案,應當向貨物到岸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由負責本口岸葯品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辦理進口備案,報驗單位應當填寫《進口葯品報驗單》,持《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還應當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進口准許證》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所進口品種的有關資料一式兩份:

(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復印件。

(二)報驗單位的《葯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產地證明復印件。

(四)購貨合同復印件。

(五)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六)出廠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七)葯品說明書及包裝、標簽的式樣(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除外)。

(八)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需要提供生產檢定記錄摘要及生產國或者地區葯品管理機構出具的批簽發證明原件。

(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應當提交最近一次《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和《進口葯品通關單》復印件。

葯品生產企業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的進口備案,第(二)項資料應當提交其《葯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葯品,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等。

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接到《進口葯品報驗單》及相關資料後,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審查:

(一)逐項核查所報資料是否完整、真實;

(二)查驗《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真實性;

(三)審查無誤後,將《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交還報驗單位,並於當日辦結進口備案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應當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同時向海關發出《進口葯品抽樣通知書》。有關口岸葯品檢驗進入海關監管場所抽樣的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口岸葯品檢驗所按照《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檢驗樣品,進行質量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檢驗符合標准規定的,准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進口葯品通關單》;不符合標准規定的,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葯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准予進口備案,發出《進口葯品通關單》。同時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

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應當只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無需辦理《進口葯品通關單》。

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到《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樣品,進行質量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對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葯品,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依照《葯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葯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不予發放《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一)不能提供《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進口葯品批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的。

(二)辦理進口備案時,《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三)辦理進口備案時,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滿12個月的(對於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進口備案時,其有效期限應當不低於6個月)。

(四)原產地證明所標示的實際生產地與《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規定的產地不符的,或者區域性國際組織出具的原產地證明未標明《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規定產地的。

(五)進口單位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

(六)到岸品種的包裝、標簽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不符的。

(七)葯品制劑無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說明書與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

(八)未在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組織進口的,或者貨物到岸地不屬於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管轄范圍的。

(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未提供有效的生產國或者地區葯品管理機構出具的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明文件的。

(十)偽造、變造有關文件和票據的。

(十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已被撤銷的。

(十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的。

(十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

(十四)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其他證據證明進口葯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第十八條對不予進口備案的進口葯品,進口單位應當予以退運。無法退運的,由海關移交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

第十九條進口臨床急需葯品、捐贈葯品、新葯研究和葯品注冊所需樣品或者對照葯品等,必須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並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葯品批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4)葯品經營許可流程擴展閱讀:

根據《葯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不予抽樣:

(一)未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與申報進口備案時的復印件不符的;

(二)裝運嘜頭與單證不符的;

(三)進口葯品批號或者數量與單證不符的;

(四)進口葯品包裝及標簽與單證不符的;

(五)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其他證據證明進口葯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對不予抽樣的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在2日內,將《進口葯品抽樣記錄單》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及時對所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並在抽樣後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特殊品種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檢驗時,可以適當延長檢驗期限,並通知進口單位和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應當明確標有「符合標准規定」或者「不符合標准規定」的檢驗結論。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口岸檢驗符合標准規定,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同時發放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明。

第二十七條對檢驗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進口單位。

對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及時發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檢驗所,同時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第二十八條進口葯品的檢驗樣品應當保存至有效期滿。不易貯存的留樣,可根據實際情況掌握保存時間。索賠或者退貨檢品的留樣應當保存至該案完結時。超過保存期的留樣,由口岸葯品檢驗所予以處理並記錄備案。

第二十九條進口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口岸葯品檢驗所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復驗。生物製品的復驗直接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

口岸葯品檢驗所在受理復驗申請後,應當及時通知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並自受理復驗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通知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葯品檢驗所,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伍』 《葯品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

1、提出申請:向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

2、遞交材料:遞交與所申請經營類型相關的材料;

3、材料補正:受理部門根據不同情形進行處理,並告知申請單位補正材料;

4、審核階段:審核周期為30個工作日;

5、資質發放:對符合條件的單位發放葯品經營許可證。從申請到籌建需要一段較長的周期。

(5)葯品經營許可流程擴展閱讀

按照《葯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並符合以下設置標准: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葯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葯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葯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葯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葯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葯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葯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陸』 開葯店的流程(急)

1、咨詢了解情況;

2、擬辦葯店從業人員報名考取上崗培訓合格證;

3、申請材料准備;

4、每月前5個工作日向當地食品葯品監管局提出申請;
5、當地食葯監管局對材料格式與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發受理通知書。不符合,5日內發《補正材料通知書》;
6、縣(市)食品葯品監管局組織現場核查;

7、符合籌建條件的,公示7日,無特殊情況的,發同意籌建通知書;不同意籌建的,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

8、驗收材料准備齊全的,申辦人提出籌建驗收申請;

9、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驗收,縣城葯店上報市食品葯品監管局驗收(或由市局委託縣局驗收),鄉鎮、村級葯店由當地食品葯品監管局組織現場驗收;

10、驗收合格的,到市局領取許可證;驗收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營業;
12、營業後30日內向鹽城食品葯品監管局申請GSP認證

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應具備以下的條件:

1、從業人員熟悉葯事管理法律法規,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2、葯品零售企業具有良好的衛生環境,配備與經營規范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3、葯品零售企業制定保證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具有能夠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要葯品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售葯。

4、營業場所最低要求:在縣城主要街道設立葯品零售(連鎖門店)企業,營業面積不得小於100平方米;在鄉鎮開辦營業面積不得小於40平方米,村設葯品零售企業營業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在實現電子信息技術訂購葯品、具備可靠的葯品供應渠道、葯品售出後能得到及時補充的的前提下,可以不設倉庫。

5、企業質量負責人低限要求:縣城單體葯店應具有執(從)業葯師資格,鄉鎮連鎖門店和鄉鎮、村級單體葯店應具有葯師以上技術職稱,村級連鎖門店可由經過培訓取得村級葯店葯學從業人員合格證的高中畢業生擔任。

6、葯店所有人員取得上崗培訓合格證。

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提出籌建申請需提交下列材料:

1、擬辦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復印件、個人簡歷;

2、擬辦企業質量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和職稱證明復印件、個人簡歷;

3、擬經營葯品的范圍說明(相當於申請報告);

4、擬設葯店的地理位置圖;

5、擬經營場所、倉庫示意圖(註明使用面積);

6、經營場所、倉庫所配設施設備情況說明;

7、擬辦葯店所有人員的上崗培訓合格證復印件,村級葯店申辦人員中的葯學從業人員必須提供葯學從業人員合格證復印件。

8、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申請材料真實性保證聲明。

二、申辦人接到立項通知,完成籌建後,提出驗收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

2、工商行政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葯店地理位置圖;

4、經營場所、倉庫平面布局圖;

5、房屋產權證、租房協議

6、質量負責人聘用協議、職稱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確保在職在崗證明(如:退休證明、離崗證明、待業證明等);

7、企業質量管理制度目錄、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8、葯店所有工作人員花名冊、健康證明(必須在縣中醫院體檢)。

9、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申請材料真實性保證聲明。

三、以上申請材料應列印,復印件應清晰;統一使用A4紙;按順序編碼並左上角裝訂;所有材料一式三份;上報材料時所有復印件的原件必須帶來一並審核

『柒』 如何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葯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開辦葯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葯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葯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三、成都辦理機構:企業所在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7)葯品經營許可流程擴展閱讀:

申領《葯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 按照《葯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葯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並符合以下設置標准: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葯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葯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葯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葯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葯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葯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葯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葯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葯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考資料: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捌』 我想辦一個公司,做進口葯品的,整個的流程,還有需要什麼資料,有誰知道就是工商,葯品經營許可和海關

在國內內資辦理都很費勁的,就不要國外進口了。這個需要的資質還有許可太多了,幾乎拿不到

『玖』 葯品注冊流程及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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