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一般授權
① 法定職責必須為 法無授權不可為何時提出
黨的十八來屆四中全會《決自定》指出:「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這是基於行政機關權責統一的屬性以及當前實踐中「為官不為」等突出問題而作出的有針對性的要求。
② 何為授權代理
就是你代理的產品給予你授權,你賣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他會全面替你解決
③ 你好!請問何為銀行預留印鑒
賬戶管理辦法 中:
第四十四條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簽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五條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個人簽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無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該單位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④ 請問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與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有何區別
國家控股復公司是依據國制家有關法律組建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政府以國家資本向企業投資入股,取得控制性股權、通過參加董事會,制定企業大政方針,但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活動。一般說來,國家控股公司不是經營商品生產、商品流通和金融的企業,而是以經營股權為特點,是經營企業的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特徵: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同時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特殊表現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國家。
控股公司顧名思義是絕對控股或者相對控股,而國有獨資企業是完全控股;國有控股公司是利用國有資本去盤活資金,經營各種有潛力或者一直盈利的企業,屬於一種投資型企業。而國有獨資企業是在某一領域或某一行業直接去經營的企業。
我在國控工作,所以我是這樣理解的,如有更好的意見請補充。
⑤ 何為制授權審批控制
貨幣資金的主要控制制度 一、授權批准及崗位分工控制制度
(一)貨幣資金的授權批准制度
貨幣資金的授權批准制度要求:
1.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
2.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3.對於重要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4.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二)貨幣資金的崗位分工制度
崗位分工的前提是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貨幣資金崗位分工制度設計的宗旨是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既包括企業財會部門內部的出納崗位與會計崗位的分工,也包括與貨幣資金運行有關的業務崗位分工和貨幣資金審批的領導崗位分工等。因此,貨幣資金的崗位分工制度是溶於企業各級領導的崗位分工、各業務部門的崗位分工、各管理職能部門的崗位分工和財會部門內部的出納崗位與會計崗位分工等一系列崗位責任制度中的。貨幣資金的崗位分工制度要求建立出納人員、審批的領導、專用印章保管人員、會計人員、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及貨幣資金清查人員的責任制度。
在這一系列崗位責任制度中,涉及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應由被授權批準的專職出納人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接觸。
由被授權批準的專職出納人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不允許其他人員接觸。其目的是保證責任到人,使貨幣資金收付、保管的權責清晰,防止由越權、串崗等行為的發生而引發的一種責任多人承擔,而誰也有理由不承擔的現象,讓出納人員切實承擔起貨幣資金安全的責任。
2.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總分類賬的登記和保管。
由出納的崗位責任所決定,出納人員在收付貨幣資金的同時,應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和其他貨幣資金明細賬,如果有授權還可同時編制記賬憑證,這是為便於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由總分類賬控制日記賬和明細賬的功能所決定,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總分類賬的登記和保管。否則,出納人員工作中發生的錯誤、舞弊就無法被及時發現,總賬也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控製作用。
3.出納人員不能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
一般而言,每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發生,一方面使貨幣資金發生增、減(借、貸)變動,另一方面會使相對應的非貨幣資金賬戶發生相應金額的反方向(貸、借)變動。這正是復式記賬法中賬戶對應關系的內涵。利用復式記賬法中的這種賬戶對應關系可以清楚地看出貨幣資金的來龍去脈,可以從非貨幣資金賬戶的一個側面監督貨幣資金的收付是否正確,如果出納人員同時負責非貨幣資金賬戶的記賬工作,就失去了這種監督,就有可能掩蓋出納人員的舞弊行為。
4.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審批人員相分離,實施嚴格的審批制度。
出納人員是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執行者,其執行依據是經濟業務發生的證據(原始憑證)和有被授權的領導批准。這是對貨幣資金收支實施的兩項監督,如果審批人員與執行人員合一,自然就失去了一項監督,就會給舞弊創造條件。
5.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支的專用印章不得由一人兼管。
控制貨幣資金支出的每一個專用印章代表著一道控製程序,再加上業務經手、各級被授權領導的批准、出納的審核職責等,這多重控制構成了貨幣資金的監管防線。如果貨幣資金的收付和控制貨幣資金收付的專用印章由一人兼管(往往是出納人員),有幾道防線就會形同虛設。設想一下,如果出納人員同時兼管幾枚印章,一定會方便貨幣資金的支付,可謂是「一站式」服務。但同時意味著出納員是這個世界上最有錢的人,因為他想拿走多少錢,只有企業有,他又想拿,那就是舉手之勞了。
6.出納人員應與貨幣資金的稽核人員、會計檔案保管人員相分離。
按設計崗位職責的一般規定,出納人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稽核人員負責會計、出納業務的稽核,檔案保管人員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這是三個典型的不相容職務。如果三者不相分離,那麼出納人員的舞弊就不能在稽核中發現,如果被懷疑有作弊行為,他最後的一招就是篡改、銷毀原始記錄。從這個角度看,稽核崗位和會計檔案保管崗位是對出納崗位的制約與監督。7.出納人員應與負責現金的清查盤點人員和負責與銀行對賬的人員相分離。
出納人員就是貨幣資金的保管員,他和倉庫保管員有什麼區別?如果一定要說彼此有什麼不同,那就是一個管錢一個管物。那麼財產清查中倉庫保管員能夠自己盤點嗎?現金的清查盤點和銀行對賬單的核對與此有什麼不同?所以,一定要有專門的清查盤點人員負責對出納人員經管的現金、銀行存款乃至其他貨幣資金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清查盤點。
二、貨幣資金收入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貨幣資金收入的控製程序
企業的貨幣資金收入主要兩種情形:一種是來源於當期的營業收入和收回以前各期的應收款項;另一種是不經常發生的貨幣資金收入,如:借款、發行債券、收回對外投資、取得投資收益、出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一般而言,因出售商品、提供勞務、出售原材料等營業收入是貨幣資金收入的主要來源,其業務運行也最為復雜。對這些營業收入,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經營業務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貨幣資金收入控製程序,以便於各職能部分相互協調,共同遵守。一般企業貨幣資金收入的控製程序如圖5-1所示。
對於營業收入以外的貨幣資金收入,如對借款、發行債券、收回對外投資、取得投資收益、出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收取租金、押金、賠款等,也同樣應建立嚴格的控製程序,保證收入的貨幣資金安全、完整。
(二)貨幣資金收入的其他控制制度
企業除了制定貨幣資金收入的控製程序外,還必須對與貨幣資金收入相關的方面進行控制。主要有:
1.嚴格控制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額,保證應得的收入及時收取,不缺不漏並及時送存銀行。
2.所有收款收據和發票都必須連續編號,並建立一套嚴格詳細的領用和回收制度。
3.建立現金、支票、匯票等貨幣資金收入的防偽檢驗制度。三、貨幣資金支出的控制制度
(一)貨幣資金支出的控製程序
企業的貨幣資金支出業務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主要有對外支付進貨款、有關費用、上繳稅金、還款和對內支付工資等有關勞務費用等業務事項。其支付方式主要有現金支出和銀行轉賬支出兩種方式,無論是現金支出還是通過銀行轉賬支出,都必須根據企業支付業務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貨幣資金支出控製程序,以便於各職能部門相互協調,共同遵守。
貨幣資金支出的控製程序設計一般包括以下四個環節:
1.支付申請
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
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3.支付復核
復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包括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范圍、許可權、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准確,是否超出預算范圍或標准,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4.辦理支付
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並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一般企業最主要、最經常、也是運行環節最復雜的貨幣資金支出是物資采購,其具體控製程序如圖5-2所示。
以上程序既適用於對外支付的貨款、費用,也同樣適用於對內支付的工資、獎金和職工報銷費用等
⑥ 何為「法無禁止即自由」與「法無授權即禁止」
「法無禁止即自由」與「法無授權即禁止」是相互矛盾的兩個觀點
前面一個說的是法律上沒有規定不能做的事情就可以做,
後一個觀點是法律沒有授權允許做的事情就不能做。
至於那個觀點好,主要看執法機關如何掌握。
⑦ 何為授權主體
論授權資本制
公司資本制度是立法圍繞股東繳納出資行為而創設的一系列實體規則和程序要件的總和。在公司法的發展歷史上,資本制度是作為彌補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有限責任原則的不足而產生的,其對於實現保護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受到各國公司法的重視。由於不同法系的司法制度以及據以確立法律制度的社會倫理觀念的差異,英美法系創立了授權資本制,大陸法系建立了法定資本制。法定資本制以注重交易安全見長,授權資本制則具有靈活、效率的優越性。在這兩種相對的資本制度中,授權資本制更為符合市場經濟追求資源優化配置的內在要求,是世界各國公司資本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本文試圖通過對授權資本制的介紹、分析,運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全面地展現授權資本制的制度優越性,並密切結合我國的經濟實踐,認為我國應當在公司資本制度中確立授權資本制的法律地位,發揮其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的制度功能,為市場經濟的快速、健康、穩定發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
第一章 授權資本制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授權資本制下的「授權」與「資本」 辨析
授權資本(authorized share capital,authorized capital stock )製作為與法定資本制(或稱為確定資本制)相對的公司資本制度的一種類型,起源於英美法系。
一、「授權」之淵源
「授權」之意源於公司設立特許主義時期,成立公司必須得到國家元首或法令授予的特權,則股份資本的發行理所當然也是基於國家的授權,因此授權資本制中「授權」本意是指國家授予公司創辦者設立公司、發行股份的權利。
隨著公司制度發展進入設立准則主義,取消了國家對創辦公司行為的特別授權,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任何人皆可經過登記程序成立公司,公司通過股份發行籌集資本的性質也因而發生改變。根據英美法系公司資本制度的規則,公司設立時,發起人只要在公司章程中確定資本總額,並各認一股以上,於獲得公司設立證書後,公司即得成立。在公司設立階段,並不需將公司章程確定的資本總額全部發行,設立發行之後的其餘股份在公司成立後,按照公司之實際需要,再由董事會分次發行。據此,公司資本的籌集、股份的發行亦無需國家的特別授權,而是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發展需要依法享有的權力。這一發展表明了「授權」一詞所指示的國家授予公司創辦者設立公司、發行股份之權利的本意發生了轉移,變為公司對董事會新股發行權的授予。但是,由於受到歷史遺留的特許主義時代國家授權思想的影響,英美法系依然沿用傳統上的「授權資本」一詞。
二、資本之辨義
公司資本制度在各國公司法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其制度價值主要來源於「資本」在公司的設立與運作中具有的功能。資本有時意味著財富,有時指生產要素和生產手段,而在其他場合,則又是公司凈資產的代名詞,或者企業資產的貨幣體現 。對資本的這一描述,形象地說明了資本是公司成立之初開展經營的啟動資金,是公司運作中保護交易相對人即債權人利益的物質基礎。分別從這兩方面的意義出發,公司法學者們對「資本」作出了諸多定義:①台灣(地區)學者柯芳枝認為公司資本在法律上之意義,系指股東為達成公司目的事業,對公司所為財產出資之總額,為一定不變之計算上數額 ;② 英國的Gower教授對資本的定義則巧妙地揭示了公司資本對於債權人的意義,公司資本不再是動盪不安的企業的凈資產的符號,而演變成一個確定公司凈資產最小價值的剛性尺碼,這個最小的凈資產價值必須在公司成立之初形成並在經濟過程中盡可能地得以資本維護 ;③澳大利亞學者HAJ Ford教授認為:與公司相聯系的資本是指公司已經獲得或能夠獲得的用來開始(commencing)、啟動(operating)和拓展(extending)其事業的金錢 ;④我國學者馮果認為公司資本主要指注冊登記的由股東繳納或承諾繳納的出資總額 。
仔細推敲以上種種對資本的理解,可以發現,他們基本上都是在注冊資本的層面上來解釋資本的,這是公司法理論研究上的通例。但是如果是在授權資本制下,學者們對資本的定義就顯得掛一漏萬了。因為,授權資本制下的資本形態非常豐富,注冊資本或稱為授權資本 、名義資本,都只是其中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指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的、按照章程規定有權籌集的顯示公司可能達到的最大規模資本總額。除此之外,還存在以下的資本形態:①發行資本或認購資本,指公司設立時發行的、由股東認購的資本,與之相對的是未發行資本;②實收資本,指發行資本中已經由股東實際繳納出資的資本;③催繳資本,指在可以分期付款的情況下,股東已經認購、尚未實際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資本。由此可見,授權資本制下的「資本」是由授權資本、發行資本、實收資本、催繳資本組成的綜合體,這四種資本表現形態之間的互動關系,決定了授權資本制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也奠定了授權資本制的制度基礎 。
三、授權資本制之內涵及特徵
通過以上對「授權」以及「資本」進行的分析理解,可以歸納出授權資本制的內涵是:設立公司時,公司章程確定公司的資本總額(注冊資本),股東只需認定公司股份總數中的一股以上,公司即可成立,未認足的那部分股份,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資金需要情況和市場狀況隨時發行募足 。
由此,授權資本制的特徵得以顯現:
(一)豐富的資本表現形態:公司注冊資本分次發行,在允許分期付款的情況下,授權資本制下的資本以授權資本(或稱為注冊資本、名義資本)、發行資本、實收資本、催繳資本的形態存在著;而在實行全額繳納主義的情況下,也存在著授權資本、發行資本的資本形態;
(二)合理的股東責任界限:公司設立時,授權資本制下的股東只需就設立發行資本中認購的部分承擔繳納出資義務,而對注冊資本中未發行的股份無須作出認繳的承諾,因此,股東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適當地確定自己認購股份的數額,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靈活的增資程序:授權資本制下,公司設立時只發行注冊資本的一部分,公司成立後,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在未發行資本范圍內發行股份,增加資本。若章程所定之授權股份數全數發行完畢後,再欲發行新股時,才須依照變更章程之程序增加授權股份數而增加資本 。
綜上所述,授權資本制賦予了股東更多的自由權利、更少的義務負擔,為公司設計了更為靈活的增資機制,體現了追求效率的制度優越性。
第二節 授權資本制立法價值分析
一、授權資本制體現了市場經濟下的經濟民主
市場經濟下,經濟民主意指給予市場主體更多的經濟自由和盡可能達到的經濟平等,這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一個基本前提。授權資本制的具體制度規則深深地打上了經濟民主思想的烙印,表現在:其一,公司設立時,股東只要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的一部分,公司即得成立,表明股東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後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使得成立公司的行為更為自由、便利;其二,授權資本制下,一般對公司創辦者的初始資本要求不作過高要求,使得創辦公司行為不僅僅是富人的特權,而是廣泛地賦予投資者平等參與市場的權利,提供盡量平等的機會,極大地刺激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拓展了市場主體的范圍,為市場主體潛力的發揮提供了足夠的空間。
授權資本制是與英美法系國家強調個人自由主義的社會思潮互為因果關系的,是以個人為本位的立法原則的體現 。這一觀點恰當地闡釋了授權資本制內含的經濟民主思想有其深刻的社會倫理淵源。
二、授權資本制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率
首先,在授權資本制中始終貫徹著經濟民主原則,給予了潛在的市場主體充分發揮創造財富能力的機會,為經濟效率的提高奠定了人力資源上的基礎;
其次,授權資本制下,公司根據預期確定足夠大的資本總額的同時,可根據近期的實際營運能力發行適量股份,使其實收資本與初期的營運規模相適應 ,無需冷藏超過其營運所需之巨額資金,促進了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經濟效率的提高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第三,授權資本制下,董事會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在授權資本范圍內依法擁有新股發行權,這一規則使得公司得以迅速成立,籌資體制靈活方便,公司亦提高了資金運作效率。
授權資本制的效率優勢是其制度優越性的核心內容,也是其在市場經濟中具有強大生命力和適應性的根本原因。
三、授權資本制有助於培育正確的市場交易理念
除了具有靈活、效率的優勢之外,寬松的授權資本制對培育市場主體維護自身交易安全理念、提高整個社會信用程度有重要作用。由於章程規定的資本總額並不是對債權的總擔保,所以在經濟交往的實踐中市場主體據以參與交易的基礎不在於公司注冊資本即授權資本的多寡,而在於對公司實際資產狀況的調查了解結果以及由此而建立起來的公司信用。當市場參與者都形成這一觀念時,勢必促使其為了建立信用、維護信用而加強對公司內部行為的約束,奠定交易安全的物質基礎。若公司股東利用有限責任賦予的特別權利實施了欺詐行為,出資甚少或者不出資,在公司資本與公司從事的營業性質以及承受風險所需要的資金嚴重不符的狀態下參與市場交易行為,則一方面經不起交易相對人為控制交易風險而進行的實際資產調查;另一方面也難以在市場上建立資信,在優勝劣汰的市場法則下,必將遭到被市場淘汰的結局。
因此,授權資本制不僅對提高經濟發展的效率起到直接的促進作用,而且其制度本身蘊涵的信用理念更是在市場經濟中需要提倡、建立的社會倫理基礎。我國公司法理論界對授權資本制的認識有失偏頗,多是認為授權資本制削弱了對債權人的保護,而沒有觸及其深層次的精髓,致使我國公司法中的資本制度沒有吸收授權資本制的合理之處,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經濟的快速發展。
第二章 美國、日本、台灣(地區)的授權資本制分析
考察授權資本制在各個國家的適用范圍,可以發現,各國都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採用授權資本制,而有限責任公司則多採用法定資本制,因此,本文如無特別指明,「公司」的概念均指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資本制以其與市場經濟追求效率目標的一致性,在公司資本制度中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它不僅在其起源地依然得到廣泛應用,而且,一些原本採取法定資本制的大陸法系國家也紛紛效法,在確保公司設立時具備一定比例資本的基礎上吸納了授權資本制股份分次發行的做法。這一有條件的借鑒,客觀上形成了授權資本制的兩種類型——美國式授權資本制和日本、台灣(地區)式授權資本制。
第一節 美國式授權資本制
一、美國式授權資本制利弊分析
美國是典型的採用授權資本制的國家,其制度規則是:設立公司時,股東只需認定公司章程確定資本總額(股份總數)中的一股以上,公司即可成立,未認足的那部分股份,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資金需要和市場狀況予以發行。由此,你可以用一美分的資金去組建一個公司,這在理論上是可以成立的 。雖然這只是理論上的一個假設,但深刻地體現了美國式授權資本制追求效率的內在要求:股東不必一次性認足章程規定的資本總額,降低了投資者將要承受的經濟負擔,便於公司迅速成立;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資金需要和營業情況隨時募集資本,避免了公司資本閑置,同時簡化了公司增加資本的程序,適應了市場經濟對公司決策及時、高效的客觀要求,提高了資本的使用效益。
然而,從另一角度考察這一制度規則,則優點可能又轉化為了缺陷:法律對公司資本不作嚴格的要求,客觀上會引起一些負面效應,比如容易造成公司的濫設,可能出現大量公司實收資本與生產經營規模嚴重不符的現象,導致欺詐債權人行為的發生,危害債權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擾亂社會的經濟秩序。授權資本制對經濟安全可能產生的威脅,使得其在我國公司法理論界遭到了諸多批判,在立法上更是視之為洪水猛獸。
二、美國司法制度對授權資本制缺陷的彌補
評價一種制度的利弊,不能簡單地、單純地只評價其制度本身,而應當採取系統的觀點、聯系的觀點全面分析,將這一制度放在其所身處的法律體系、法律環境中去判斷其存在的價值 。
首先,美國的司法制度提供了適宜授權資本制存在的法律環境。在美國,判例法是重要的法律淵源,法官可以在個案的判決中創設法律,適時地彌補成文法的漏洞和缺陷。Arnold v.Philips一案確認了資本充實原則,以此原則衡量公司資本充實所需的最低資本:在公司資本與經營規模不相符合的情況下,公司創辦人負有充實資本的義務,他所投入的資金(包括以貸款形式對公司的投入)均為公司的資本,而不得視為是對公司的債權 。
「刺破公司面紗」 理論也是在實踐中發展起來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判例規則。所謂刺破公司面紗,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簡言之,即在特定個案中,責令濫用有限責任原則的股東承擔除出資以外的個人責任,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資本不足通常是考慮適用「刺破公司面紗理論」的觸發原因之一,尤其是在侵權案件中,或在違約事實發生之前存在欺詐債權人行為時,債權人的利益可以通過向法官請求「刺破公司面紗」,直接追究公司股東的責任。
寬松的授權資本制與資本充實原則以及日漸成熟的「刺破公司面紗」理論,在股東和債權人之間建立了相互制約、相互平衡的利益保護體系,維護了雙方合理的利益均衡。
其次,法律對公司資本的相關事項也不是毫無約束:其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資本總額即授權資本是公司能夠發行的股份的最大數額,預示著公司可能達到的最大規模,立法對授權資本沒有數量上的限制,也不要求所有的授權資本必須全部發行。那麼為什麼公司不規定百萬、千萬的資本而只發行希望發行的數額呢?因為在許多州,這在實際上是受到限制的。他們以授權資本為基礎徵收特許經營稅或股份稅。在這些州,授權資本大大超過預計發行的資本只會增加稅收負擔而不會帶來任何好處 。這一措施客觀上要求公司在確定授權資本過程中,慎重考慮公司的發展方向及可能達到的規模,制定一個相對合理的授權資本數額,防止公司毫無根據地制定授權資本,誘使交易相對人對公司的期望值過高,承擔過大的風險;其二,對公司實收資本的要求。美國的部分州要求在公司營業資信證書或授權證書中載明公司的實收資本,而不是注冊資本或發行資本,以利於相對人辨清該公司資本的真實情況 。
第二節 日本、台灣(地區)式授權資本制
一、日本的授權資本制
日本舊商法實行嚴格的法定資本制,章程中規定資本總額,並要認足相當於資本總額的全部股份。發行新股時,首先要召開股東大會,經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變更章程及增加資本 。1950年日本在關於公司資本制度的立法中開始引進英美法中的授權資本制,這一引進不是簡單地復制,而是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狀況、法律制度背景對授權資本制進行揚棄的過程。《日本商法》第166條規定:公司設立時應記載發行之股份總數,不得少於章程所定之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並須由公司發起人或發起人與認股人全額繳清。該條規定明確了股份可以分次發行,並且發行的股份採取全額繳納主義。第280條規定:公司預定發行的股份總數減去已發行的股份總數後剩餘的部分,無須變更,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隨時發行新股 。這一規定賦予董事會享有新股發行權。新商法在公司資本制度上顯示出了授權資本制的特徵,但不是完全地抄襲,而是在保留優點的基礎上,對授權資本制進行了有條件的限制,表現為:其一,法律對公司設立時發行的股份數額作出了比例上的要求,即設立時發行的公司資本必須占章程規定的授權資本的四分之一以上;其二,對於公司發行並被認購的股份實行全額繳納主義,即必須一次性繳足認購部分的股款,不得分期繳納;其三,規定了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日本商法》第168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額不能低於1000萬日元(1990年制定)。以上限制,既是出於確保公司設立時資本的真實、可靠,又是為了在董事會擁有新股發行權的情況下維護股東的利益,日本學者稱這種公司資本制度為折衷的授權資本制 。
二、台灣(地區)的授權資本制
台灣(地區)公司法關於公司資本制度的發展與日本基本相同。在1966年修正以前,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的資本制度為法定資本制,即公司資本額於設立時,經主管部門核准登記後,即為所有股東認足,應繳之股款總額,雖得分兩期以上繳納,但第一次不得少於半數,以後各次一經催繳,均須由該股東如數繳納,股東之責任,至全數繳納後始能終了 。在分期付款的法定資本制下,一方面發行新股增資的程序繁復,另一方面還存在著股權不確定性的現實問題,已經認購但尚未全額繳納股款的股份影響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證券市場上的交易。
針對上述法定資本制的缺陷,為了便利股份發行,配合證券交易市場需要,台灣(地區)公司法於1966年進行了修正,仿英、日授權資本制之辦法,准許公司在一定的資本總額內,分次發行全數一次繳足之股份,除公司設立時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規定一最低資本限額外,其餘各次授權公司董事會隨時發行,以應財務需要。如此股份持有人購進,可無半數未繳款之責任,公司發行新股可隨時以證券方式發行,不需再經股東會決議及變更登記等手續,以應時宜 。基於上述立法旨趣,修正後的公司法156條第二款如是規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的四分之一。
雖然授權資本可以分次發行,但與法定資本制下得分次繳納股款不同,股東必須對所認購的股份,全數一次性繳足。這一規定的意義在於使投資者履行繳足股款的義務之後,不再有未繳股款的股份存在,可增加股票證券信用價值,而助長證券交易之活躍;四分之一的規定目的在於以免有人以成立公司為名,而僅認定少數股份,行其詐財之實 ,以杜流弊,藉保資本確定之原則 。另外,台灣(地區)公司法亦針對公司資本最低限額授權主管機關,分別性質,斟酌情形,以命令定之。由上述台灣(地區)公司法關於公司資本制度的規定可以看出,與日本商法的相關條文如出一轍,同屬於授權資本制,或稱為折衷授權資本制 ,
綜上所述,可以對日本、台灣(地區)實行的授權資本制或稱為折衷授權資本製作一歸納:折衷授權資本制是指公司設立時,投資者認繳了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資本後,公司即可成立,資本總額與發行資本之間的差額,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後,根據公司經營需要隨時發行募集。
另外,在各國立法紛紛採用授權資本制以利於公司之籌組及新股發行時程序之便捷,歐洲公司法亦同此潮流,而於第二號指令中做若干規定 。
第三節 美國與日本、台灣(地區)實行的授權資本制的比較分析
美國與日本、台灣(地區)的公司資本制度同屬於授權資本制,存在著諸多的共性,如公司資本可以分次發行,公司的董事會擁有在授權資本范圍內的新股發行權。但是日本、台灣(地區)現行的公司資本制度是在借鑒英美法系的授權資本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兩大法系在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上的巨大差異,決定了日本、台灣(地區)不可能進行簡單的照搬,所以更為值得研究的問題是日本、台灣(地區)是如何將授權資本制的靈活性、富有效率性與本國的經濟狀況、法律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折衷授權資本制。以下試對美國式授權資本制與日本、台灣(地區)式授權資本製作一比較分析。
一、關於公司最低資本限額
由於公司資本決定了股東的責任范圍,也是公司承擔債務的基礎,因此,為了保證公司具有基本的責任能力,大多數國家都在公司立法中對公司最低資本限額作出規定,並將其作為公司資本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但是,美國的現行公司資本制度中沒有對公司最低資本限額作出要求。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美國各州法律曾普遍設置了最低資本限額的要求,規定除非公司收到了特定的最低資本限額,否則禁止公司開始營業,如果董事在公司沒有收到這筆資本的情況下允許公司開業,他們通常應承擔個人責任 。至於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一般都規定為1000美元。但美國新的標准公司法於1969年率先取消了公司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現在,除了10個州外,幾乎所有的州都取消了這類要求。之所以作出上述修改,主要基於以下理由:任何關於最低資本限額的規定都是武斷的,不能對債權人提供有意義的保護,因為他們沒有考慮到特定業務對資本的特殊要求。有的公司開始營業需要100萬美元,有的公司開始營業只需100美元,而最低資本限額條款對此不加區分,一律規定為1000美元的啟動資金顯然是武斷的,而且,1000美元的要求也許在10世紀50、60年代起過作用,但到了80年代,由於通貨膨脹的緣故,就變得毫無意義了 。這是一段否定資本最低限額制度作用的經典理由。而且,在美國的司法制度體系下,最低資本限額規則所要實現的目標完全可以通過具體的個案判例得以實現,Arnold v.Philips一案確認的資本充實原則,就為衡量公司資本充實所需的最低資本提供了依據。所以,在經濟實踐中,公司債權人保障機制並沒有因最低資本限額的取消而受到削弱 。
日本對公司資本限額的規定則與美國恰恰相反,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在1990年日本商法修改之後立法提出了最低資本限額的要求。台灣(地區)亦於公司法第156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得由主管機關分別性質斟酌情形以命令定之。立法原意,在避免任意湊集,俾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以資合為中心之團體性,並藉以促進大規模企業之發展,同時亦所以保護公司債權人 。
但最低資本與目前的經濟狀況相比是否相適應呢?根本上不考慮行業的多樣性及規模的大小,一律要求同一金額的最低資本,作為保護債權人的方法,是否具有現實性 。有學者對最低資本限額規則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然而,事實是若不對公司設立時的最低資本限額進行約束,其結果必定是導致公司的濫設、債權的無保障和交易秩序的紊亂 。因此,在大多數國家都對最低資本限額作出規定的事實面前,需要討論的不是最低資本限額的存廢問題,而是如何確定一個合理的最低資本限額,既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擔保債權的價值功能,又不會增加公司設立的難度,造成公司資本的閑置和浪費。而且,日本、台灣(地區)同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沒有造法的權力,其職責「只是忠實地和不折不扣地適用這一法律」 ,因此,立法力求謹慎、嚴密,盡可能地不留下漏洞。有學者提出:對公司最低資本限額的規定,必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既要因公司的經營目的、經營范圍有所區別,又要考慮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既不宜規定的太高,使一般公司難以成立,又不宜規定的太低,失去對債權的擔保意義 。諸多因素的可變性使得公司資本最低限額最好不在公司法典中規定,而是授權主管部門以條例確定之,既便於適時修改,又不影響公司法典的穩定性。台灣(地區)即採用了這一立法體例。
二、關於公司設立發行的股份數量有無法律上的限制
在美國的授權資本制下,對公司設立時首期發行的股份不作限制,只要投資者認購一股以上,公司即可成立,並且無須一次性繳足認購部分的出資。而在日本、台灣(地區)的公司資本制度下,公司設立時首次發行的股份必須在公司授權資本的四分之一以上,並且必須一次性繳足,以維護資本的真實、確定。應當指出的是:發行新股,對公司的原有股東可能意味著降低其在公司中的持股份額,削弱其在公司決策中的發言權。因此,對首次發行資本數額的限制,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言,也是對董事會擁有的新股發行權的約束,防止董事會任意發行股份,緩解股東權益遭到稀釋的程度,是一種對股東利益保護的措施。
通過以上異同比較,可以看出日本、台灣(地區)的授權資本制既充分吸收了英美法系授權資本制的優點,減少公司設立的難度,避免因公司資本閑置造成的浪費,提高公司運作的效率,同時在立法上較好地處理了美國的授權資本制需要由判例規則加以彌補的缺陷,使公司設立時的公司資本相對確定和穩定,有利於保障公司債權人、股東的利益。因此,結合了授權資本制和法定資本制優點的折衷授權資本制代表了今後各國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司資本制度的發展方向。
第三章 授權資本制與法定資本制的比較分析
第一節 授權資本制與法定資本制的本質區別
隨著兩大法系法律制度的融合,公司資本制度也出現了互相交融的趨勢。在原先的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的基礎之上又出現了一種所謂的折衷資本制。折衷資本制主要指原本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在保留了法定資本制的某種特徵的基礎上再借鑒授權資本制的某方面優勢而出現的一種資本制度的表現形式。
一、折衷資本制的法律地位
折衷資本制究竟能否與授權資本制、法定資本制並駕齊驅,構成公司資本制度上一種獨立的類型呢?本文的觀點是否定的。若折衷資本制可以與授權資本制、法定資本制並列構成資本制度的第三種類型,則必須在三者之間存在著足以進行分類的依據。但是考察折衷資本制的具體規則,可以發現,它是對授權資本制的某些特徵和法定資本制的某些特徵的兼收並蓄,根本沒有獨立於兩大基本資本制度的自身特色,所以在三者之間不存在足以將之區別的依據。那麼,應當如何看待折衷資本制在公司法上的地位?通過對各種折衷資本製表現形式的?/cn>
⑧ 問答題 何為授權它與分權有什麼不同
授權是將屬於上級的權利授予下級,是一個短期性質的事件。而分權則內是權力本來就較多地容放在下級那裡,是一個長期性質的事件。授權是上級決定的,而分權是組織權責制度規定的。
一個企業只有經常地授權,才能知道下屬處理問題的能力如何,如果令人滿意,才能長期地進行分權。
⑨ 何為社會化的代理人,並舉例說明
樓主所說抄的應該就是代理人吧。代理人也叫經紀人或「授權代表」。指自然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或口頭約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傭金(或者免費),全權或在一定的授權范圍內,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權單位,在代理期限內行使被代理者的權力,完成相關的使命或者任務。依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理人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有被代理人或授權單位的書面授權,或者契約約定代理的范圍、期限等;
二、需具備一定的資格和相關的技能;
三、代理人依其代理對象之多寡可分為專屬代理人與普通代理人。如:保險、股票、稅務、訴訟之類的代理人,屬專屬代理人。
你的父母,叔伯,等等都可以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
如,當行為人(被代理人)沒有(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如小孩子,或是先天性的行為缺陷的人等等),其父母可以為其代理,當沒有父母,爺爺奶奶也可以,如果也沒有,就叔伯嬸姨也可以,如果這些也沒有,街道辦,或是具有同等權利的日然人也可以作為其代理人。
祝樓主工作愉快。
⑩ 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領域是什麼與碩士學位授權學科有何區別
我國的碩士分為學術型碩士和專業型碩士。
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領域是指某一個碩士專業學位在某些學科領域有授權資格,譬如工程碩士是最常見的碩士專業學位,但是工程這個范疇很大,每個學校的授權領域不同,譬如有些學校工程碩士的授權領域是項目管理,有些學校的工程碩士授權領域是物流工程,當然還有其他如土木工程與建造、工業工程等等。所以,工程碩士的學位證書一般是這么寫的:「某某在本校...........,符合工程碩士授予條件,授予工程碩士學位,專業領域為:工業工程」。
碩士學位授權學科主要是針對碩士授予權而言,也就是說該學校在那些學科具有授予碩士學位的資格,譬如擁有管理學門類下工商管理一級學科授權點,或者擁有管理學門類下工商管理一級學科下企業管理二級學科授權點(我國的學位授權點按照學科層次分為一級學科授權點、二級學科授權點,一級學科授權點覆蓋二級學科授權點,譬如上面的例子,擁有工商管理一級學科點意味著不僅在企業管理可以授權,還在工商管理中的其他專業(如會計、技術經濟等)擁有授權資格,而僅有二級學科授權點只能在該二級學科授權,不能在其他二級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