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
⑴ 保險代理人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
您好,抄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⑵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其執業活動中守法遵規的具體體現為( )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在其執業活動中守法遵規的具體體現為
選項B: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為行為准繩,遵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 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4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度令第2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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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保險代理人因類型不同業務范圍也有所不同。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等。兼業保險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是:
財產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所有的經營用運輸工具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人壽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能代理個人人身保險,個人人壽保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個人健康保險等業務。
守法遵規
1、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為行為准繩,遵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2、遵守保險監管部門的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服從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3、遵守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的規則。
4、遵守所屬機構的管理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險代理從業人員
⑶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代表
你好,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⑷ 保險代理人有什麼權利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是由接受保險人的委託並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產生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①與保險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權利。
所以就保險代理關系而言,保險代理人既不從屬於某個保險公司,也不受制於某個保險公司,而是與保險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②獲得勞務報酬的權利。
這是保險代理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利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索取傭金。③訴訟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當保險人或第三者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到保險代理人利益時,保險代理人有權提起訴訟。
④拒絕違法要求的權利
。保險代理人有權拒絕違法的委託代理事項。比如,若保險人要求保險代理人利用本人或他人職務的便利以及其他不正與手段誘導投保或轉換保險人時,保險代理人有權予以拒絕。⑤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
保險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授權范圍內,有權自行決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談業務。例如,保險代理人在保證承保質量的前提下,有權自主選擇投保人,在承保時間和地區上也有相對的自主權。代理人在許可權范圍內簽訂的保險單保險人不得否認。保險立法一般要求保險人應當公開授權,以使社會公眾知道某一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其目的是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⑥解除合同的權利。
在不損害保險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與保險人共同協商的基礎上,保險代理人可以單方提出解除代理合同。
⑸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辦保險及理賠屬於什麼權利
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一定形式授予保險代理人的約定權利是什麼明示權利。明示權利就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其來源為具體法律規定。
1、約定權利:是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互相通過協定所享有的權利。
2、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3、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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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要求
持證上崗與培訓:
1、《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
2、《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展業證書》或《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崗前培訓與持續教育:
崗前:
不少於累計80小時,其中法律及職業道德教育不少於12小時。
上崗後:不少於累計36小時,其中法律及職業道德教育不少於12小時。
代理人分類
1、專業代理人
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2、兼業代理人
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
3、個人代理人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保險代理人又分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和保險營銷員。
4、獨立代理人
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是營銷制度的一個很好的補充,也是近年來新出的一個,相對傳統營銷制度,它的優點是層級非常少,可以直接對接保險公司,避免了過去體制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另一方面,獨立個人代理人也能給優秀的個人代理人提供一個更有利於個人事業發展的模式。
⑹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是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是
保險人
⑺ 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是
保險公司除接受上門業務(客戶主動到保險公司投保)外,更多地通過中介保險代專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屬來推銷保險。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它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專業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他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
保險經紀人與代理人一樣同是溝通保險人和消費者的中介和橋梁,但雙方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險經紀人是指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閱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有限責任公司。我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必須是依照本規定設立的保險經紀公司。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由此看來,只有經紀公司方可從事經紀業務。
這就是他們的聯系和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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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
1、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委託代理關系。
2、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3、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4、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以保險人的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包括招攬業務的宣傳推銷活動,接受投保,出立暫保單或保險單,代收保險費,代理查勘理賠等。
5、代理費用通常根據業務量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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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通常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1、專業代理人
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2、兼業代理人
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
3、個人代理人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保險代理人又分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和保險營銷員。
參考資料
太平洋保險官網-《什麼是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什麼關系?》
⑼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依據保險代理合同而產生的。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所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一般來講,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1.獲取勞務報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收取勞務報酬。獲得勞務報酬是保險代理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的勞務報酬即為傭金,保險代理合同可約定傭金的支付標准和支付方式。
2.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合同授權范圍內,具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即有權自行決定如何進行保險業務活動。 1.誠實與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是基於保險人授權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代理行為的後果由保險人承擔,所以,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循誠信原則,也即保險代理人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如實轉交保險費義務。受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理收取保險費,代收的保險費應按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轉交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無權挪用代收的保險費。此外,對於投保人欠交的保險費,保險代理人也沒有墊交義務。
3.維護保險人權益義務。保險代理人不得與第三者串通或合夥隱瞞真相,損害保險人的利益。在代理過程中,保險代理人有義務維護保險人的利益。這是由保險代理關系和代理活動的特點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