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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授權號

發布時間: 2020-12-11 10:30:24

㈠ 關於信用證付款方式的一道問題

信用證付款相對於匯款和托收來說是比較安全的,當然這是針對於出口商來說的,因為信用證是銀行信用,只要你的單據做得天衣無縫就可以得到貨款,即使進口商不肯付款,你還有開證行的保證,如果他們挑不出毛病,他們就一定要付款,不管進口商付不付款,這就是銀行信用的體現;而托收和匯款就是商業信用了,如果進口商不付錢,你就會落得貨、款兩空的地步。但是在信用證項下,你想收回款項,必須做到單證一致,單單相符,讓開證行找不出一點毛病來想拒付,這是你拿到款項的前提。如果你做單據隨便,認為客戶都是老朋友了無所謂,那到時吃虧的是你自己哦!!

當然其中要注意的問題有很多,首先你拿到信用證的時候,要仔細審證,雖然拿到證的時候通知行也會幫你看,但是據我所知很多通知現在不會仔細幫你審,因為他自己也每天也有很業務要辦,不會幫你審得這么自己,只起到通知的作用了,所以自己一定要先審證,看看效期,最遲裝運期,交單期這些最基本的要素,做到心中有數,然後逐一條條看下去,有什麼和合同不符的,有什麼軟條款,這些都是進口商的詐騙陷井,都要求進口商修改信用證。以下是常見的軟條款:
一. 貨物檢驗證明或貨運收據由進口商或開證人授權的人出具和簽署,其印鑒應由開證行證實方可議付的條款等等。
這些條款對受益人來說極為不利,因為進口商或進口商授權人如果不來履行就不能出具檢驗證書或貨運收據,這必然影響貨物出運。但是,即使進口商檢驗並出具了證書或貨運收據,如果未經開證行證實,也會造成單證不符。1999年1月,某三資企業將制好的一套單據交來交通銀行汕頭分行議付,經銀行審核,發現其檢驗證書未按信用證條款要求的經開證行證實。企業得知後,希望把證書再寄給國外進口商,請其要求向開證行證實,但由於往返時間長,如果寄去後再寄回來又會影響交單時間,所以,只好以單證不符寄往國外開證行。由於該客戶是老客戶,又是資信較好的客商,所以,最後還是把貨款收回來了,但是開證行已扣除了50美元的單證不符費和30元的電報費。
二. 檢驗證由進口商出具和簽署並由受益人會簽。同時,其印鑒應與通知行持有的記錄相符。
這種條款對受益人很不利,因為主動權已掌握在對方手裡。同時,不僅影響了議付時間,造成了單證不符,而且還影響了銀行與企業間的關系。因此,受益人應洽進口商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修改或刪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時收匯。
三. 檢驗證由某某出具並簽署,他們的印鑒必須由通知行證實。
這個條款對受益人來說也是不利的,而且開證行並沒有將印鑒資料寄給通知行,致使通知行無法證實。另外根據ucp500號規定,通知行應遵守合理謹慎的原則,檢查其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證實性,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因而沒有義務審核某某進口商的印鑒。
四. 票據應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函箋上,註明全稱和地址。
對於這一條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發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箋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認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箋上出具發票,其發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稱的全稱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業按照第一種意見製作單據,即只打上地址,結果國外開證行提出不符。筆者認為,這個條款仍不明確,應向國外開證行詢問澄清以便正確製作單據。
五. 貨運收據由進口商或進口商授權的人出具並簽署,其印鑒必須與開證行的檔案記錄相符。
對於這些條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鑒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應洽開證人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報修改或刪除,以便安全及時收匯。
六. 由進口商授權人出具並手簽的貨運收據。其印鑒必須符合信用證開證行的票據中心的記錄。
對於這個條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鑒是否符合。因此,應洽改。
七. 由進口商授權人出具並簽署的貨運收據,其印鑒必須符合開證行持有的記錄。
對於這個條款,受益人同樣不能把握貨運收據上的簽字和圖章與開證行持有的記錄相符。因此,應洽額修改。
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條款,也是出口商所不應接受的。眾所周知,由於開證人或開證申請人授權人簽發檢驗證這一條款不僅違反了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需由一個獨立貿易關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個有資格、有權威性的檢驗專業機構來執行的慣例,而且也違背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第四條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根據慣例,銀行不介入買賣或不參與交易,上述條款,開證人授權的代表簽字須經本行(開證行)或通知行證實等,意味著銀行參與了交易,違背了國際貿易慣例。因此,這種條款,明顯是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串通一氣,坑害出口商的。假設企業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完全一致,開證申請人授權的代表也出具了檢驗證,只要開證申請人勾結銀行,指示銀行否認該代表是經該行同意的,那麼,企業就不能從銀行獲得貨款。為此,為了出口商本身的權益,應加強對信用證條款,尤其是軟條款的審核,以便及早發現問題,及時洽進口商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報修改或刪除,為順利出運貨物和安全及時收匯鋪平道路
實踐中常見的軟條款
信用證暫時不生效,何時生效由銀行另行通知。
信用證規定必須由申請人或其指定的簽字人驗貨並簽署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才能付款或生效。
信用證對銀行的付款、承兌行為規定了若干前提條件,如貨物清關後才支付、收到其他銀行的款項才支付等。
有關運輸事項如船名、裝船日期、裝卸港等須以申請人修改後的通知為准。
信用證前後條款互相矛盾,受益人無論如何也作不到單單一致。
但是,盡管具有上述條款的信用證,並不必然就是軟條款信用證,如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案例〔法公布(2001)第2號〕中,信用證規定:「由申請人發出之貨品收據,申請人之簽字必須與開證銀行持有之簽字式樣相符。」兩審法院都並不認為該條款屬於軟條款,而認定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的簽字因與銀行持有的簽字式樣不符構成單證不符。
實踐中,由於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和經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對於其他當事人而言,屬於軟條款,對於另一當事人就不是軟條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條款。因此,判斷何謂軟條款,尚需要結合當事人的交易習慣和做法予以判斷,而不能簡單地下結論。前面提及的一些主要的軟條款現象,也只是作為一種判斷之參考。總之,對於何謂軟條款,是需要根據個案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當然審了證之後就是你自己製作單據了,這一定要仔細再仔細,一定要做到單證一致,單單相符。因為信用證是銀行信用,開證行有著第一付款責任,他們不會來管你們的合同是否與信用一致等,他審的是信用證是否與單據,合同是獨立於合的文件,他們不會來管你的。所以只要你的單據做得沒問題他們就一定要付款,只有這樣你才能拿到款項。這樣以信用證作為你的結算方式才是安全的!!!!

㈡ 信用證具體包括那些條款

信用證開證行
信用證開證日期(Issuing Date)
信用證種類
信用證有版效期限(Expiry Date)和有效地點(Expiry Place)
信用證申請權人(Applicant)
信用證受益人(Beneficiary)
信用證號碼(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信用證幣別和金額(Currency Code Amount)
信用證議付行
信用證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信用證單據條款(Documents Requied Clause)
信用證價格條款(Price Terms)
信用證裝運期限(Shipment Date)
信用證交單期限(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信用證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信用證償付條款(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銀行費用條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
信用證生效性條款(Valid Conditions Clause)
信用證特別條款(Special Conditions)

㈢ 信用證條款,急!!!!翻譯得好加分

78, 銀行指示:
索賠辦法:我方授權紐約城市銀行對你方的信用證進行賠償,五天之內在其突尼西亞分行或美國分行進行。你方議付後,請告知我方,你方遵守了所有的信用證條款及條件。

㈣ 關於90%見單付款 10% 得到授權付款,發票金額與信用證總金額是否需要一致

沒看到合同與信用證的其他條款,不如說。下面意見僅供參考:
如果是信用證金額是你的全部出貨金額,那麼發票金額應該是32B的金額,如果有39A,那麼應該按實際出貨的金額來做發票,並不能超過39A允許的范圍。
信用證項下單據相符交單,你能拿到90%的發票金額的款項,另外的10%須有申請人的接受函及SWIFT 電才可得。
SWIFT A CBE, 這個A CBE不清楚是什麼意思,還有那個SWIFT也不清楚是什麼電文,要以什麼格式發,這個問下你的銀行
信用證的41A 或41D是怎麼說的?有沒有42M?

㈤ 信用證兌付時,外貿公司要我們提供「出口國政府授權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明書」,請問這個由誰開具。

你都不參考簽訂合同,真不知道你們公司在這個交易中還有什麼作用?
產地證肯定是要義大利的。
這筆交易的兩個問題是要注意的,如果只是香港公司訂合同,貨物並沒有運至香港而是直運中國大陸,這個產地證是沒有問題。如果是運到香港再轉運國家,產地證還須有未在香港加工的證明。
第二個問題是一般的產地證只有一份正本,你要求兩份正本可能是做不到的。

㈥ 保兌行確認單據相符,開證行能拒付嗎保兌行是開證行指定授權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

銀行的行為都是獨立的,保兌行按其業務標准審核單據認為相符,開證行按其內業務標准審核可能認為容不符,但有個尺度是UCP600與國際標准銀行實務,出現兩行的標准不一,肯定是其中有一家對這些國際慣例與標准把握或理解上有偏差所以,保兌行可依相關條款與ICC案例解釋抗辯。
不過你問題中說的情況似乎不存在。保兌行與開證行的地位是一樣的,其付款都是第一性的。你說到承兌,表明這是遠期信用證,單據交給保兌行審核,它應該是要對單據做出拒付或承兌通知才寄單給開證行的,除非它已明確表示它不對信用證進行保兌。所以不存在你說的保兌行承兌前開證行發現不符點的情況。保兌行如果已經對即期信用證進行了付款或對遠期信用證進行了承兌,那麼它無權再因開證行的拒付而向受益人追索或拒付。它應該是依UCP與ISBP相關條款抗辯,如果不符點真的成立,它應該為它自身的疏忽或業務不精埋單,當然也可以請求受益人協助聯系開證申請人放棄不符點,接受單據付款,但無權追回已付的款項。

㈦ 求助,信用證關於CE要求的內容 急 坐等回復

這是關於CE認證中歐盟授權代表的一個條款,做CE時,難道沒人告訴你們嗎?
歐盟授權代表(European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或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是指由位於歐洲經濟區EEA(包括EU與EFTA)境外的製造商明確指定的一個自然人或法人。該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EEA境外的製造商履行歐盟相關的指令和法律對該製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職責。
新方法指令要求歐盟授權代表必須位於歐洲經濟區境內並且具有商業注冊地址(某些國家還要求歐盟授權代表必須有公司注冊號或歐盟增值稅VAT注冊號);
EEA成員國的政府及主管機關可以隨時直接找上歐盟授權代表核查EEA境外的製造商是否履行了歐盟相關的指令和法律所要求的職責;
製造商的一般商務代表(例如授權經銷商),不論是否位於歐洲經濟區境內,都不應該與新方法指令所要求的歐盟授權代表混淆;
雖然歐盟授權代表可代表EEA境外的製造商履行歐盟相關的指令和法律對該製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職責,但製造商依然是承擔主要責任的一方。
在沒有製造商同意的情況下,歐盟授權代表不可擅自單獨更改EEA境外的製造商所製造的產品,即使是為了使違規產品符合歐盟產品指令的要求。

㈧ 信用證的有關問題

TO ORDER 一般就復是 TO ORDER OF SHIPPER ,憑托運制人指示提貨,托運人需在提單後面進行背書,一般都是空白背書並且提單可轉讓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憑開證行指示,需開證行背書

如果直接填寫收貨人,那麼貨權屬於收貨人,只有收貨人才能提貨,如果收貨人不到銀行付款贖單的話,銀行沒有權利處置貨物,除非經收貨人背書銀行才有權利處置,這對銀行很不利,銀行一般不願接受,除非是信譽非常好的開證申請人或者政府機構。

㈨ 在信用證內加列特殊條款,授權通知行或保兌行在受益人提交單據之前給予貸款的信用證是( ). A.可撤消信用證

C 紅條款信用證 (Red Clause L/C),也就是所謂的預支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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