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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技術許可種類

發布時間: 2020-12-11 12:11:28

㈠ 國際許可合同轉讓標的的不同有哪些種類

一、按照具體合同客體劃分,國際許可證合同分為:專利許可證合同;商標許可證合同;專有技術許可證合同。
(一)專利許可證合同(patent license contract)

(二)商標許可證合同(trademarklicensecontract)即以使用商標和商標項下的技術作為合同的標的。
在國際許可證貿易中,商標許可證協議包含一定的技術貿易內容,假冒商標,一般都不能達到原商標的質量標准。
在國際市場上,要開創一個品牌商標並非易事。
單純的商標許可證協議往往很少,而通常是在引進專有技術的同時,結合引進商標的使用權
我國對外貿易業務中,單純的使用對方商標的情況也很少,往往是在此商標下寫上中國製造字樣,以便合同到期後,不能繼續使用該外國商標時,中國廠商也會有立足之地。
(三)專有技術許可證合同(knowhow
licensecontract)實踐中,專有技術在很多情況下被採用。
故在引進專利技術的同時,一起引進專有技術。
技術專利人往往保留了關鍵性的技術。
憑專利公開的說明書,並不能使採用該技術的人順利使用。
所以只有引進專有技術,才能真正把生產需要的各項先進技術、經驗和知識引進來,達到預期目的。
二、根據被許可方對許可方的技術使用權所享有的專有程度和范圍,可將許可證分為:獨占許可協議;排他許可協議、普通許
可協議、交換許可證(一)獨占許可合同(exclusivelicensecontract)是指許可方許可對方在約定的某一地區內和合同有效期間,對許可項下的技術享有獨自佔有和使用權。
在簽訂這種協議的情況下,不論任何第三者還是許可方都不得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內,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產品,盡管工業產權的屬於許可方。
此合同可使受讓方以合同項下技術產品壟斷市場,故售價較高。
(二)排他許可合同(solelicensecontract)又稱獨家許可證,是指被許可方合同約定的某地區和合同有效期內,對許可證項下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在合同期間不再允許任何第三者擁有使用權,但許可方自己仍可在該地區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產品。
由於被許可方通過該合同所獲得的該技術的使用權利比獨占許可證要小,因此其技術使用報酬比獨占許可低。
(三)普通許可合同(simplelicensecontract)其主要特點是,第三方可以取得許可證項下的技術使用權,因此它是指除了合同雙方在約定地區內,對許可項下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外,許可方還有權將該合同許可項下的技術使用權再買給第三者。
該許可證的價格一般要比前兩種低。
(四)可轉讓的許可合同(sub─licensecontract)不同於前三種,購證人可以將許可項下的技術使用權或商標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人。
其再轉讓的前提是經原售證人的同意。
被轉讓的第三人亦稱分售許可人。
(五)交換許可證(crosslicense)雙方可以按價值相等的技術,交叉取得雙方的技術使用權,因此,在使用該許可證時,可以根據以上五種許可證的許可許可權,明確約定各方的責任范圍和權利范圍。

知識產權包括( )

商標權
商標的概念和種類: 商標是經營者在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的,將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的一種顯著標志。種類:1、根據構圖形式分類: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圖形與文字組合商標2、根據用途和作用分類:商品商標、服務商標。3、根據擁有者、使用者的不同分類:製造商標、銷售商標、集體商標(射陽大米、庫爾勒香梨)4、根據管理分類: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5、根據使用動機分類:分為聯合商標、防禦商標、證明商標。6、根據商標的表現方式及構成要素不同分類:分為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7、根據商標的知名度分類:分為普通商標和馳名商標。
商標的構成條件:一、標志的可視性。商標的區分功能和象徵作用要求作商標的標志可為人們所感知,進而藉以識別和選擇產品。二、標志的顯著性。商標最基本的作用是區別商品來源,保護商標的出發點和歸宿在於防止混淆。三、非沖突性。1、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與在先合法權利相沖突。(1)禁止作為商標的標志(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2)禁止作為商標注冊但可以使用:①缺乏顯著特徵的;②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符號的;③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的。④以三維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如何判斷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近似商標是指兩個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成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混同相似,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在上述三個要素中,如有一個以上的要素形同或近似,即構成近似商標。商品類似: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某一方面相同之處或者存在特定聯系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特定聯系的服務。判斷商品類似或者類似服務,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認識;2、參考商品分類表。
商標權包括的權利內容:一、專用權。專用權是指商標權主體對其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獨占使用的權利。二、許可權。許可權是指商標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商標的使用許可的類型主要有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等。三、轉讓權。商標轉讓權,是指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將其注冊商標依法定程序和條件,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四、續展權。續展權是指商標權人在其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時,依法享有申請續展注冊,從而延長其注冊商標保護期的權利。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五、標示權。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有權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六、禁止權。商標禁止權是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經過自己的許可而使用注冊商標和與之相近似的商標的權利。
對於未注冊的商標給與保護的條件:一、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是指經長期使用,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並為公眾熟知的商標二、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知名度上未達到馳名商標,但它在一定范圍內為相關消費者所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1、應當是實際使用,及商標附著於行銷市面的商品或服務的使用2、公開使用,即普通消費者可以接觸到、可感知的方式使用3、持續使用,帶有商標的商品在市場上連續銷售一段時間,如至少6個月。
商標注冊的無效:商標注冊無效,是指商標注冊完成取得商標權之後,由於商標注冊時或者注冊後不具備商標注冊條件,由專門機關經過法定程序宣告該商標無效,從而使該商標歸於消滅的制度。一、因違反絕對條件而無效。1、違反禁止性規定2、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二、因違反相對條件而無效。1、他人的在先權利: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商號權、注冊商標專用權;2、他人合法權益: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地理標志、未經授權搶注商標。
商標侵權的概念和處理方式:商標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志,或者妨礙商標所有人使用注冊商標,並可能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的行為。(使用侵權、銷售侵權、標識侵權、更換商標等)。處理方式: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活著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制止混淆和制止淡化的保護標准:混淆:1、主觀標准,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2、客觀標准,商標之間的相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淡化
馳名商標的概念和認定標准:馳名商標是指經長期使用,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並為公眾熟知的商標。認定標准: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保護:1拒絕或撤銷注冊2 禁止作為商標使用3禁止作為商號登記4禁止作為域名注冊
不正當競爭的概念和特徵: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如下特徵: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非經營者不是競爭行為主體,所以也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非經營者的某些行為也會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於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破壞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
商業混同行為的表現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標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11、簡述商業秘密的概念和特徵: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特徵:秘密性是指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經濟性是指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
12、簡述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1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包括盜竊,利誘,脅迫2披露或使用費發貨區的商業秘密3非法披露或使用合法窒息的商業秘密4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包括善意的第三人和惡意的第三人。
13、廠商名稱的概念,廠商名稱權的權利內容有:廠商名稱(商號、企業名稱、商業名稱):商事主體之間相互區別而使用的具有顯著特徵的文字標志。
權利:1,使用權 2,轉讓權 3,許可權 4,禁止權
14、地理標志的定義,與貨源標志的區別。地理標志: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產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地理標志與貨源標志區別:1貨源標志只是標示商品或服務出處的標識,地理標志除了表示商品、服務出處外還表示商品的質量、信譽等其他特徵。2地理標志與原產地名稱是與真實存在的地理名稱有關的標識。貨源標志不一定是真實的地理名稱。3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具有財產權屬性,貨源標志不具有財產的性質。4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都與商品的質量、信譽等有關,地理標志比原產地名稱更廣泛。
15、簡述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概念和內容。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權利人依法對布圖設計享有的復制和進行商業利用的專有權。內容:1,復制權 2,商業利用權
16、植物新品種的概念及植物新品種權的授權條件、保護期限。
植物新品種:經過人工培育的或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植物品種權是指育種者依法享有的對植物新品種在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
授權條件:1,新穎性 2,特異性 3,一致性 4,穩定性 5,有適當的命名
保護期限:自授權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

㈢ 企業所得稅的主要種類

國營企業所得稅
國營企業所得稅是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並直接調節企業利益的一個關鍵性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國有企業不征所得稅,而實行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的制度。為了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通過在各地進行「利改稅」試點,於1983年在全國推行第一步「利改稅」,規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對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徵收所得稅,征稅時間從1983年1月1日起計算。第一步 ;「利改稅」辦法規定,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徵收55%的所得稅。稅後利潤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採取遞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徵收調節稅、定額上交等辦法。 1984年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繳納了55%的所得稅後的利潤統一開征調節稅,設想把國家同國有企業的分配關系完全作為稅收關系固定下來。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對第二步「利改稅」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國營企業所得稅的設置原則主要有:
⑴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原則;
⑵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
⑶便於征管的原則。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金融保險業、飲食服務業,以及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和其他行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其課稅對象為企業(單位)在納稅年度內從國境內外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其稅率分為兩類,一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適用55%的比例稅率;一是國營小型企業適用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0%,最高稅率為55%。其徵收方法是實行按年計征,按日或按旬、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稅法規定,對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可實行免稅、定期減稅、按一定比率減稅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稅等項照顧。國營企業所得稅制度的確立是城市經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其意義主要是:
⑴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來,企業有依法納稅的責任和義務,使國家財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證,並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穩定增長;
⑵企業自身有依法規定的收入來源,隨著生產的發展,企業將從新增加的利潤中得到應有的份額,使企業的責、權、利更好地結合起來;
⑶能更好地發揮稅收的經濟職能,有利於調節生產、流通和分配,加強宏觀控制和指導;
⑷有利於改進企業管理體制和財政管理體制,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改善企業經營的外部環境。
1994年稅制改革時,本著「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取消了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置所得稅的辦法,實行統一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適當減輕了企業稅負,並簡化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集體企業所得稅
集體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從事工業、商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集體企業所得稅是由原工商所得稅演變而來的。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兩部分,規定除國營企業外,所有的工商企業的所得都應繳納所得稅。當時所得稅的納稅人主要是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集體企業所佔比重很小。為了貫徹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針,所得稅實行21 ;級全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全年所得額未滿300元的,稅率為5%,最高一級全年所得額在1萬元以上的,稅率為30%。對各種形式的集體企業,本著區別對待的原則,在執行統一所得稅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減免稅優惠。
1958年工商稅制改革,把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部分與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印花稅合並為工商統一稅,保留了原工商業稅中的所得稅。所得稅成為一個單獨的稅種,稱「工商所得稅」。因為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城鄉個體工商業戶也大部分組織起來,所以集體企業成為主要納稅人。
1963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調整工商所得稅負擔和改進徵收辦法的試行規定》,根據「個體經濟要重於集體經濟,合作商店要重於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及其他集體經濟,集體經濟負擔要大體平衡」的原則,調整了所得稅率。對手工業合作社、交通運輸合作社實行8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合作商店行實9級超額累進稅率,並對全年所得額超過5萬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徵收1~4成;對基層供銷社實行39%的比例稅率;對個體工商業戶實行14級全額累進稅率,並對全年所得額超過1800元以上的,加成徵收1~4成。
1984年國營企業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後,根據集體企業的發展情況和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於1985年4月11日頒布,從1985年度起實施。集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金融業以及其他行業的集體企業,同時,該稅納稅人應是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
集體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集體企業的應稅所得額,即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和營業外支出後的余額。集體企業所得稅不分行業和企業規模實行統一的8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年所得額1000元以下的部分,稅率為10%;最高一級,年所得額20萬元以上的部分,稅率為 55%。這套稅率與國營小型企業的所得稅率是相同的。為了照顧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以及根據國家政策扶持某些集體企業發展,稅法中還規定了減免稅條款。
集體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征、按季或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方法。集體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參與集體企業利潤分配的主要手段。通過對集體企業徵收所得稅,可以合理調節收入水平,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分配關系,有利於貫徹合理負擔的原則,平衡集體企業之間以及集體企業與其他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之間的稅收負擔。這樣可以使各類企業在大致相同的稅收負擔條件下開展競爭,有利於引導集體企業按照國家的計劃和方針政策進行生產經營,端正經營方向,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同時也有利於加強國家對集體企業的監督管理,促進集體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1994年稅制改革時,取消按企業所有制形式設置所得稅的辦法,將集體企業所得稅與國營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合並,統一徵收內資企業所得稅。
私營企業所得稅
私營企業所得稅是對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個體經濟的發展,資產私人所有、僱工達到一定人數的私營企業產生了。
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修改憲法案,憲法第11條增加了如下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為了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鼓勵其健康發展,國務院於1988年6月25日發布了《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關於徵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
財政部1988年11月17日頒發了《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從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以及其他行業的城鄉私營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依據是納稅人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和營業外支出後的余額,即私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35%的比例稅率。私營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私營企業投資者從稅後利潤取得的收入,用於個人消費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根據對外開放的政策,為適應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新情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同年12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公布了施行細則。這是中國制定的第一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稅法。它是按照維護國家權益,稅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征稅對象是合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工業、採掘業、交通運輸、農林牧業質游業、飲食服務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紅利、利息所得和轉讓財產以及提供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版權等項所得。
此外,稅法還規定對外國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外時征稅。由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按照中國法律登記注冊開辦的企業,屬於中國法人,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在稅收上是中國法人居民。按照稅法規定,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在中國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但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在總機構匯總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扣除,扣除額不得超過境外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為了有利於吸引外資和兼顧國家、企業和投資者幾個方面的利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採用比例稅率,稅率定為30%,另按應納稅所得額徵收3%的地方所得稅,對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外時,按匯出額徵收10%所得稅。稅法規定,合營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該稅的徵收方法有兩種:
⑴由納稅義務人按期申報繳納。即按年計征,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⑵代扣代繳,即外國合營者從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時,由承辦匯款的單位按匯出額扣繳稅款。
該稅的減免規定主要有:
⑴新辦的中外合營企業,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1983年9月2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延長減免稅期限,改為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⑵農業、林業等利潤較低的中外合營企業和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開辦的中外合營企業,除了在獲利的頭五年減免所得稅外,還可以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減征企業所得稅15%~30%。
⑶外國合營者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使用不匯出的,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如果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5年的,還可以退回再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稅款的40%。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廢止。
外國企業所得稅
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外合作經營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國企業的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1981年 12月13日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於1982年2月21日公布施行細則。這是中國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後,制定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稅法。
根據稅法規定,該稅種的納稅義務人有三個方面:
⑴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獨資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⑵在中國境內同中國企業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的外國企業;
⑶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中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項所得的外國企業。
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
⑴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從事工、礦、交通運輸、農、林、牧、漁、飼養、商業、服務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營業外收益。
⑵取得來源於中國的投資所得。包括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潤;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貸款、墊付款、延期付款等項的利息和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以及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各種專利權、專有技術、版權、商標權等而取得的收入。以上這兩個方面,都是基於所得來源地征稅原則確定的。按照稅法規定:「外國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
對沒有設立機構而取得的投資所得,除另有規定者外,都按照收入全額計算應納稅額,由支付單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採用超額累進稅率。按所得額的大小分為5級,最低一級是年所得額不超過25萬元的,稅率為20%,最高一級是年所得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稅率為40%,另外,還要按應納稅所得額徵收10%的地方所得稅,兩項合計,最高負擔率不超過50%。外國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征,分季預繳,採取由企業申報,稅務機關核實徵收的方法。為了有利於吸收外資,引進技術,除了對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投資,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加快投資回收以外,還有以下幾項優惠:
⑴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等利潤率低的外國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過申請批准,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定期減免所得稅;減免期滿後,還可以在以後的10年內繼續減征15%~30%的所得稅。
⑵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均免徵所得稅。
⑶對外商在1983年至1995年期間,同中國公司、企業簽訂信貸合同或貿易合同,以及租賃貿易合同所取得的利息和扣除設備價款後的租賃費,在合同有效期內,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屬於出口信貸利率的利息,可以免徵所得稅。
⑷對外商在農牧業、科研、能源、交通運輸、防治環境污染以及開發重要技術領域等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可以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發布、實施,對於發展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和技術交流,更好地貫徹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的方針政策,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指對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對外國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個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設稅法》是在總結十多年改革開放的實踐經驗,參照國際慣例,合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基礎上,經過長期研究醞釀後制定的,經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從1991年7月1日起實施。

㈣ 納稅有多少個種類

現在的稅收分類及來稅種。按現在大源的分類,主要是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行為稅和其他:
1、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車輛購置稅等;
2、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3、資源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
4、財產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等;
5、行為稅:印花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6、其他稅:農林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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