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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爭

發布時間: 2020-11-22 09:45:22

① 杏花村的商標之爭

2010年10月,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與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的9年「杏花村」的商標權之爭塵埃落定,「杏花村」旅遊服務類商標終落安徽池州。
1999年,旅歐華人詹曉榮來到池州,經池州市政府批准啟動「杏花村」復建項目。2001年5月28日申請注冊「杏花村」旅遊服務類注冊商標。2001年5月28日,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杏花村」旅遊服務類注冊商標,遭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的爭議。 從2001年開始,雙方就「杏花村」旅遊服務類商標歸屬權屢次對簿公堂。國家商標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委及北京人民法院先後受理此案,並分別作出安徽杏花村旅遊公司享有該商標使用權的裁定和判決。2010年8月,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0月8日,北京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於2010年10月15日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山西杏花村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杏花村」旅遊服務商標終落安徽池州。

② 唯冠的商標之爭

案件介紹
2000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個國家與地區分別注冊了iPad商標。2001年,唯冠國際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國內地注冊了iPad商標的兩種類別。
2006年,蘋果公司開始策劃推出iPad時發現,iPad商標權歸唯冠公司所有。2009年,蘋果公司與唯冠達成一項協議,唯冠台北公司將iPad全球商標以3.5萬英鎊價格轉讓給蘋果。但唯冠深圳方面表示,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並沒有包含在3.5萬英鎊的轉讓協議中,而且,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標權在中國內地的擁有者,唯冠台北公司沒有出售權力,所以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不屬於蘋果。
為此,蘋果公司和英國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下稱IP公司)將「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蘋果公司一方訴稱:2009年12月23日,唯冠國際CEO和主席楊榮山授權麥世宏簽署了相關協議,將10個商標的全部權益轉讓給英國IP公司,其中包括中國內地的商標轉讓協議。協議簽署之後,英國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萬英鎊購買所有的iPad商標,然後英國IP公司以10萬英鎊的價格,將iPad商標的所有權益轉讓給了蘋果公司。
兩原告請求法院判令注冊號1590557「iPad」、注冊號1682310「iPad」商標專用權歸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商標權屬調查費、律師費所損失人民幣400萬元。
修改訴訟書
唯冠宣布,已修正了此前在加州對蘋果提起的「iPad」商標侵權指控,認為蘋果在獲得iPad商標時存在多種欺詐和非公平競爭行為。
本次訴訟為2009年12月23日唯冠台灣分公司與蘋果之間的交易提供了新證據,當時蘋果代理人刻意向唯冠台灣方面隱瞞事實、打壓收購價格,因此,雙方在此基礎上簽訂的合約是無效的。一旦合約因欺詐事實的存在而歸於無效,在歐盟、韓國、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亞、泰國和越南的iPad商標權也將重新歸屬於其原始所有權人唯冠台灣。
在起訴書中,唯冠還指控蘋果當初在購買IPAD商標權時時間緊迫,在與唯冠達成協議前,明知唯冠反對其使用近似商標,還有預謀地欺騙唯冠與其簽約。為了推進這起交易,蘋果僱傭了一個中介機構Farncombe公司及其行政董事格雷厄姆·羅賓遜(Graham Robinson),為購買唯冠擁有的IPAD商標權而精心策劃,但都是虛假的托詞。之後,蘋果還創立了一個特殊目的公司IP應用發展有限公司(IPAD Ltd.),並隱瞞該公司擔任蘋果代理人的事實。
唯冠獲勝
深圳中院於2010年4月19日受理該案,並於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開庭審理。2011年12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蘋果公司及下稱IP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56萬元,由兩原告承擔。一審判決認為:原告要商業獲取他人商標,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應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與商標權利人訂立商標轉讓合同,並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而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原告IP公司與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且與被告之間的表見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狀告蘋果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師肖才元表示,唯冠公司已開始在廣東地區對蘋果授權經銷商提起訴訟,要求蘋果經銷商停止侵權——停止使用IPAD商標。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別受理案件,並將准備開庭。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雙方送達了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正式生效。日前,蘋果公司已按調解書的要求向廣東高院指定的賬戶匯入6000萬美元,並於6月28日向該案的一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民事調解書。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送達了將涉案IPAD商標過戶給蘋果公司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這意味著,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標權屬糾紛案圓滿解決。

破產清算
2012年3月,廣東高級人民法院還沒有對iPad商標在中國內地歸屬權作出二審判決,台灣富邦產物保險股份公司就針對深圳唯冠提起的破產清算申請,讓這起本已波瀾四起的案件又現變數。2010年11月,深圳中院判決深圳唯冠向富邦保險支付867.97萬美元,在富邦申請強制執行之後,鹽田區法院查明,在執行過程中查封、處理的深圳唯冠的財產,都已經被用於抵押貸款,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據此認為深圳唯冠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鑒於深圳唯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011年6月27日,富邦保險依法向深圳中院提交申請書,請求法院宣告深圳唯冠破產並對其進行破產清算。 2011年12月27日,深圳中院曾就此案召開了破產聽證會。在破產聽證會上,深圳唯冠承認企業已經嚴重資不抵債,但是公司正與美國蘋果公司就iPad商標權進行訴訟,未來有可能用獲得的賠償來償還債務。富邦保險則表示,鑒於此商標權訴訟判決並未生效,深圳唯冠用未來不可預知的賠償款來證明自身的債務清償能力,缺乏說服力。

③ 解百納的商標之爭

紛爭了8年之久、被稱為「中國葡萄酒知識產權第一案」——— 解百納案終於有了終審判決,「解百納」商標之爭終於結束。上市公司張裕A昨天發布公告,解百納商標歸張裕A所有。
2010年6月24日,上市公司張裕A發布公告,稱收到控股股東煙台張裕集團有限公司轉交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6月17日作出二審判決:判定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解百納商標爭議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於2009年12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第一項是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商評字[2008]第05115號<關於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裁定書>;第二項是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重新做出裁定。在商評字[2008]第05115號<關於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爭議裁定書>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作出了對煙台張裕集團有限公司注冊的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予以維持的裁決。
這意味著,「解百納」由張裕獨享。

④ ipad商標之爭 蘋果犯了什麼錯

實際上並不是深圳唯冠公司「搶注」了蘋果公司的iPad,而是唯冠公司先擁回有這個商標,蘋果公司後啟用這個答商標,無論在中國境內還是在國際上都是如此。因此不能說是深圳唯冠公司「敲詐」蘋果公司,正如網友鍾揚所言,只能說是「唯冠被一個金蘋果砸在腦門上了」。
至少在本次iPad商標爭奪案中,蘋果公司存在極大過失。首先當他們和台灣唯冠簽訂商標轉讓合同的時候,並沒能夠完全確認該合同包括iPad在中國大陸的商標;其次,在蘋果公司向中國商標局申請大陸iPad商標被駁回之後,依然在中國市場銷售iPad系列產品,而不是先解決商標問題。

⑤ 《海賊王》更名為《航海王》,商標之爭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其實《海賊王》一直都不是正版的翻譯,只是最早為大眾所熟知的翻譯而已,但是那個時候《海賊王》正版的漫畫和動畫都沒有進入國內,因此沒有官方來確定名字。

但是官方不確定名字,我們也總得有個名字叫啊,民間漢化組翻譯成了《海賊王》,並且逐步為大眾所熟知,已經基本上國內的觀眾只要一聽到《海賊王》就知道說的是《onepiece》這部作品。

《海賊王》這個名字就是在此之前發生的一件搶注事件,其他著名的還有《口袋妖怪》,《神奇寶貝》,《寵物小精靈》等翻譯造成的誤解,因此後來這部《口袋妖怪》改名改成了《寶可夢》,直接改成音譯了。

商標之爭之所以會爆發,有多方面的原因,我們應該學會保護自己,提前注冊。

⑥ "十三香"商標之爭:商標注冊十餘年究竟侵權了嗎

目前,咸陽十來三香飯店與河南源十三香集團的商標權之爭告一段落,我們也祝賀店主趙志願通過合法途徑維護了自己企業的權益。而在采訪中,法律專家也提示廣大的創業者和中小微企業,一定要重視自己的商標權利,雖然企業在發展初期其商標所具有的財產價值並不突出,但是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不斷壯大,商標權這樣一項財產性權利,將成為企業非常重要的無形財產性權利。而這也是咸陽「十三香」給我們的啟示之一。

⑦ 星光大道的商標之爭

2003年7月,北京星光大道影視製作公司(簡稱星光公司)申請注冊商標「星光大道」。後來,星光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獲得初審通過,央視對「星光大道」的商標注冊提出異議。央視的異議申請被駁回後,又申請復議再度被駁回。最終,央視將商評委告到法院。
中央電視台起訴稱,「星光大道」是央視1999年開播的「星光無限」欄目的一個子欄目,後來「星光無限」改版為「星光大道」,擁有大量觀眾,屬於「使用在先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央視擁有在先的欄目名稱權及商標權。央視還認為,星光公司在理應或已經知道上述情況時,仍然申請注冊該商標,這種行為屬於搭便車出名的「惡意搶注」,請求法院要求撤銷商評委核准注冊該商標的裁定。
在庭審中,被告商評委認為,央視雖稱「星光大道」很早前作為其節目板塊名稱使用,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現有證據表明,該欄目開播於2004年,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進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賽」的籌備策劃活動,因此難以認定星光公司注冊申請的行為具有主觀惡意,央視所稱的「在先名稱權」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央視未提交星光大道欄目先於星光大道商標申請之前就已經播出,並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任何有力證據。「星光大道」欄目開播時間,晚於星光公司申請星光大道商標的申請日。星光公司注冊星光大道商標,既沒有對公眾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在注冊中也沒有採用欺詐手段,並不違反商標法的規定。法院判決維持了商評委的裁定。
2011年10月06日,北京市一中院卻判決央視敗訴。一紙判決書將懸疑幾年的一場公案畫上了分號。這不禁讓那些普遍認為央視能通過各種關系奪回「星光大道」商標的人感覺驚訝。

⑧ 張裕解百納的商標之爭

2001年5月,煙台張裕集團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解百納」商標的注冊申請。經商標局初步審定通過後予以公告,在法定異議期內無人提出異議,商標局於2002年4月予以核准注冊,商標注冊證號為第1748888號,指定保護商品包括葡萄酒、白蘭地、燒酒等,專用期限至2012年4月。
此舉引起了中糧長城等葡萄酒廠家的反對。2002年7月10日,商標局作出商標檔撤(2002)187號《關於撤銷第1748888號「解百納」注冊商標的決定》,認為「解百納」是紅葡萄酒的原料品種的名稱,對該注冊商標予以撤銷。與此同時,長城、威龍、王朝等幾家葡萄酒生產企業也以「解百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是釀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為由聯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撤銷注冊申請,要求撤銷「解百納」商標。
針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決定,張裕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與此同時,長城等公司提出的爭議申請也在評審委員會審理之中。2008年5月26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經過反復論證與多輪評審之後,分別作出了撤銷商標局第187號決定的商評字(2008)第05143號決定和駁回了長城等單位的撤銷請求商評字(2008)第05115號商標爭議裁定書,維持張裕公司在第33類酒(飲料)等商品上注冊的第1748888號「解百納」商標注冊。其中的第05143號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解百納」商標仍屬有效注冊商標。
由於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2008年6月,中糧酒業公司、威龍公司(該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撤回了起訴)、王朝公司、長城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訴訟。2008年10月,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經過1年多後,於日前作出了一審判決。
1、 「解百納」是否為通用名稱
顯然,雙方矛盾的焦點都集中在解百納的品牌和品種之爭。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所規范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
第一,「解百納」為張裕20世紀30年代獨創商標名,不是「cabernet」的翻譯。更何況,法文單詞「cabernet」存在多種翻譯,如「加本力」、「加本納特」、「卡貝奈特」等,「解百納」與「cabernet」二者未形成固定的對應關系。
第二,在國內國際所有頒發的葡萄品種相關標准中,都沒有「解百納」與「cabernet」是葡萄品種、品系的說法。
第三,在國際葡萄葡萄酒組織(OIV)法規與葡萄酒國家標准中,干紅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並沒有任何一種葡萄酒分類為「解百納型葡萄酒」。
2、權威部門專家意見
中國農學會葡萄分會就這一爭議給出了同樣的結論。他們認為:「在中國已經公布的近千餘個葡萄品種名錄中,沒有解百納這個品種,在全國葡萄學術界和生產上也一直沒有應用過解百納這個品種名稱。」「關於品系問題,在所有中外釀酒葡萄品種營養系中,從未出現過解百納營養系或品系的名稱。」
「與國際葡萄.葡萄酒組織(OIV)法規規定一致的GB15037-2006葡萄酒國家標準的規定:葡萄酒的名稱按色澤分類,分為白葡萄酒、桃紅葡萄酒、紅葡萄酒;按含糖量分類,分為干型、半干型、半甜型和甜型。因此,干紅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並沒有任何一種葡萄酒分類為『解百納葡萄酒』,所以『解百納』不是產品通用名稱,」中國釀酒工業協會肯定地向記者表示,「將『解百納』定義為通用名稱是不符合國際通行的規范和准則的。」
法律專家認為:「最高法院四、五年前有一個判決,提出了如何區分特有名稱或者通用名稱的問題。特有名稱是指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具有顯著區別性特徵,並且通過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費者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商品名稱。張裕解百納由於長期的歷史原因,建國後它雖然沒有獲得商標注冊,一直是以這樣一種狀態使用。張裕解百納這種使用具有區別性的顯著特徵,能夠跟其他經營同類商品相區別,已經具備了商標的屬性,不屬於通用名稱。」
中國園藝學會葡萄與葡萄酒分會:「解百納」不是葡萄品種的名稱。根據我國農作物與園藝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種名稱與認可的標准,沒有一個葡萄品種的名稱叫「解百納」。其次,「解百納」不是葡萄品系(或品種系列)的統稱。在我國,赤霞珠、品麗珠和蛇龍珠是三個完全獨立的葡萄品種。所以,「解百納」不符合葡萄品系的概念,將上述三個品種歸為一個品系是不正確的。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秘書長王琦認為,「解百納」70年走過這么一個歷程,如果徹底否定張裕對解百納所做的努力,不僅是對一個企業的傷害,對中國葡萄酒行業損失更大。」王琦還認為,鼓勵創新,保護創新,尊重單個企業品牌,就是在保護中國的葡萄酒產業。
北京萬慧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黃義彪認為,既然「解百納」不是葡萄品種和品系,就不能作為葡萄原料的通用名稱使用。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馮曉青認為,社會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是一種相對應的關系,社會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數人可共同享有的利益,是一種公共資源,二者應該實現平衡保護:不能以公共利益名義損害個體利益。
國家工商總局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北京市知識產權研究會副會長董葆霖認為,「解百納」糾紛如果持續下去,處理不當,損害的將不僅僅是張裕公司一個企業的商標權益。如果「解百納」被通用名稱化,外國葡萄酒廠家也都可以使用,這樣我國企業好不容易培育起來的一個民族品牌將消失,進而影響到我國民族品牌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3、解百納誤會來源
究其根源,可以一直追溯到1956年。
新中國成立後,張裕實際擔負了全國葡萄酒培訓基地的重任。當時,根據國家輕工部指示,張裕公司負責承辦葡萄酒釀酒大學,面向全國為國家培養釀造葡萄酒的專業人才,並將張裕公司作為教學基地。
為便於講課和現場教學,教員和技術工人在車間現場習慣地把赤霞珠、品麗珠和蛇龍珠等葡萄品種釀造的原酒,稱為生產「解百納」的酒。因此,導致部分學員誤認為上述葡萄品種就稱為「解百納」,這就給後來關於解百納的錯誤說法留下了隱患。
據介紹,從30年代一直到80年代,國家的各種書刊著作上都沒有出現「解百納」是一種品種的說法。直到80年代之後,部分書刊才出現這種說法,將赤霞珠稱為解百納,品麗珠稱為解百難、卡門耐特,這是因為當時國內關於葡萄酒的資料不多,而且翻譯上有所偏差,這在某種程度上就誤導了一些作者。因此,後來關於解百納的種種說法十分混亂,以至於解百納之爭才有隙可乘。
4、 解百納之爭的本質
70多年來,張裕公司始終將『解百納』作為一個品牌和一個注冊商標在使用,有著不可否認的連續性。『解百納』商標的生命力在中國民族工業商標史上也是少有的幾個之一。其他少數企業抄襲和仿造張裕『解百納』干紅葡萄酒的產品生產時間也都是在90年代末期,不能因為少數企業近幾年抄襲仿照使用『解百納』就認定其是葡萄品種或品系或商品的通用名稱,而否定一個具有70年生命力的商標。
然而,解百納之爭恐怕已經不再局限於商標注冊之爭!在更大意義上,這種爭論的實質就是消費者的根本利益是否能得到保證。
「其實,損失最慘重的莫過於消費者!」一位行業專家一針見血指出,「30多個解百納一擁而上,從10多元到80多元眼花繚亂,消費者將無法分辨其真偽。」
一位業內資深人士卻認為,如果張裕注冊解百納成功,對葡萄酒行業將是沉重打擊!
如此看來,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利益似乎就是爭論的焦點所在!
然而,一位行業專家的看法卻大相徑庭,他認為,實質上,真正利益受損的只是行業中某些假冒解百納干紅的小群體利益,他們並不能代表整個行業的利益。而從長遠來看,行業利益應該是和消費者利益殊途同歸的。
實際上,張裕解百納之所以擁有悠久的歷史和強大的市場以及各種各樣的殊榮,皆出於它是消費者心目中真正的解百納形象。
5、張裕解百納商標案進程一覽
2001年5月,張裕向商評委申請解百納商標注冊;2002年4月國家商標局下發注冊證書,但遭到業內企業的聯合反對,時隔3個月,國家商標局即撤銷了該注冊商標。張裕表示不服,從此該案進入了漫長的行政復審。
2008年6月,商評委裁定解百納不屬於行業共用的葡萄品種或產品通用名稱,而是歸張裕集團所有的葡萄酒商標。
同月,長城、威龍、王朝等十幾家葡萄酒生產企業群起反對。他們認為,解百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稱,是釀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是行業的公共資源,任何企業都無權私自佔有,隨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聯合提起訴訟。
200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由於原告和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響案件實體裁決結果的證據,如果不予以考慮,不利於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尤其是有可能因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判決撤銷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第05115號裁定,在考慮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的基礎上,重新作出裁定。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馮曉青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審判決只是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中糧長城提出的商標爭議請求」,並非直接判定商標爭議雙方誰輸誰贏,該案的法律程序尚未走完,「解百納」商標注冊的法律效力不會因此發生任何改變。

⑨ 王老吉和加多寶商標之爭到底是怎麼回事

王老吉是廣葯集團的商標,許可給加多寶使用,加多寶花重金打造出名了,廣葯就趁著許可合同到期把商標收回,不讓加多寶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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