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所有權證的法律
1. 什麼是林權證林權證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專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屬,按照有關程序,對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 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它在法律上具有繼承權,貸款、擔保、抵押權,流轉權,入股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 撤銷林權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第七條 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一)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
(二)土地改革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贈送憑證及附圖;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
(五)對同一起林權爭議有數次處理協議或者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終決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後一次決定為依據;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第八條 土地改革後至林權爭議發生時,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考依據:
(1)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范圍及附圖;(2)土地改革、合作化時期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3)能夠准確反映林木、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
(4)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能夠確定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第九條 土地改革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或者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土地改革後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其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 林權發證為何將林地所有權全部填寫為村集體
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所以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3)草原所有權證的法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4. 什麼是草原確權承包
草原確權是指在草原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確定草 原權屬性質,核發草原所回有權證或使用權證。通過開答展草地確權,明確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保障草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維持國家生態安全、加強對草原監管,落實草原承包責任制,解決「草原無主,使用無償、破壞無罪」的重要措施
5.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條例的第二章 草原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責任制
第八條草原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草原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長期使用。
第九條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草原證書,確認所有權;國家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使用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草原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擁有草原使用權的單位有保護、管理和建設草原的義務。
第十條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所有草原和集體所有草原的使用權可以依法有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
第十一條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屬於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屬於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草原承包責任制。草原承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草原專業戶承包、家庭牧場承包等多種形式。采草區、放牧區和治理區承包期限均可定五十年。草原承包可採取招標方式,堅持公開、公正和效益的原則,實行管理、建設、使用結合。草原產品實行商品化經營。草原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草原承包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依法轉包所承包的草原,也可以將草原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承包期滿,承包人對原承包的草原享有優先承包權。
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6. 《草原法》規定我國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誰行使
《草原法》第四條規定,草原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草原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給集體長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 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7. 有關法律規定( )專屬於國家所有。林地所有權、草原所有權、礦產資源所有權、野生動物資源所有、土地所有。
礦產資源 野生動物所有歸國家 土地 林地 草原 歸 國家 集體
8. 林權法律法規
林權的法律法規有《憲法》、《森林法》、《土地改革法》、《森林法實施條版例》、《土地管理法》。權
9. 什麼是林權證林權證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森林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土地,個人所有的林木版和使用的林地,由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政府發的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法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