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獲得的是土地使用權嗎
A. 公民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怎麼辦
首先您情表示理解律角度講:您父親承包土占使用權權利排除侵犯關於土權利外公民身權利受侵犯您伯您父親實施故意傷害行達輕傷能承擔刑事責任即能坐牢未達輕傷追究其損害造損失兩案件均起訴解決解決問題效講訴訟能激化兩家矛盾您父親與您伯畢竟兄弟關系案件本身土界線問題比起經濟損失造矛盾原更情覺公平或雙能做讓步解決問題更利公安處理案件程考慮家庭素激處理您受高等教育比起父輩能夠更理性看待問題矛盾再激化公安能幫想想算您伯真坐牢問題真解決反更加嚴重呢父母親情激情況能靠您理性解決問題候退避三舍吃虧反給自解決必要麻煩畢竟更重要事情需要處理
B. 公民有購買土地,作為土地的本人的權利么
公民只能購買土地使用權,但不能購買土地所有權。依據如下:
1、在專目前情況下,我國實行屬兩種土地所有權制度: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2、在目前情況下,我國實行多種土地使用權制度:行政機關使用權、司法機關使用權、人民解放軍部隊的使用權、事業單位的使用權、企業單位的使用權、個體工商戶的使用權、個人的使用權等多種土司使用權制度。
3、在目前情況下,我國實施一種土地所有權轉讓制度:國家徵用(把集體土地所有權變為國有土地所有權);兩種土地使用權轉讓制度:有償轉讓、無償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
C. 公民使用20年宅基地對該地有使用權嗎
這要看當事人的使用行為是否經過審批,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專定, 農村村民一戶屬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D. 公民死亡後其土地的使用權歸誰所有
由繼承人繼承,如無繼承人則歸國家
E. 都是國家公民為什麼城鎮居民不享有土地的使用權
戶口不一樣 我們是農業戶口 你們非農業戶口
再說了我們宅基地也是花錢回買的答 誰說是免費的 還要自己蓋房 你覺得蓋房很簡單嗎 大錯特錯了 給你50w 讓你蓋房不如 我們自己25w蓋的住的舒服
你們這個買完就直接住就好了多省事啊
F. 農民戶口變成市民戶口還有土地使用權么
一,在村裡沒有收回前,當事人還有原來承包的土地的使用權:
1,如果自己不使用的,可以出租或者指定由誰使用,直到承包到期,村裡收回為止;
2,重新分配後,不是本村農業戶口的人員,不能再享受本村土地的分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G. 個人可以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嗎
現實問題
丁某想在所在城市的郊區買一塊土地建別墅,當他去咨詢土地價格的版時候卻被權告知: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大多數是歸國家所有的,是不能買賣的,只能使用。丁某感到很疑惑,常常聽到別人說什麼土地被誰買了,難道不是所有權嗎?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者這種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他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所以,對於個人來說,是不可能取得土地所有權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一條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H. 公民對土地有哪些權利
地使用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的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這里所講保護、管理,是指土地使用單位和個人對土地生產能力的保護和管理,也就是對土地生態及其環境的良好性能和質量的保護和管理。土地的保護和管理范圍較大,主要是土地使用單位和個人為了保護土地的生產能力所採取的整治措施和管理措施。所謂合理利用土地,是指要在使用土地的過程中,通過科學使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與其自然的、社會的特性相適應,充分發揮土地要素在生產活動中的作用,以獲得最佳的經濟、社會、生態的綜合效益。具體講要做到保護耕地、保護土地生態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鹽漬化等。
這一義務是針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來講的。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進行物質生產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其數量是有限的,自然資源遭到破壞就等於破壞人類存在的基礎,所以從這種意義上講,土地也是一種社會資源,對於土地資源的利用不僅是權利人對自己權利的行使,而且還關繫到其他社會成員生存的權利。另外,隨著人口的不斷增加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一方面人均佔有土地的數量將逐年減少,另一方面國家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將不斷的增加。所以,土地使用權人履行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I. 在中國公民只有對土地的使用權,所有權是國家的,在其他國家呢
上升到領土概念了就是國家的,即便是使用也不是隨意的,歸根結底還是國有
J. 公民個人在自己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上建造房屋,可以對外自行預售嗎
這個主要看你所說的土地使用權是什麼。
如果土地證上註明了允許你建設商品房,你就可以發售。如果只是宅基地,是不能對外發售的。土地權證上的使用范圍和使用年限應該標注的很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