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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製作版權

發布時間: 2020-12-18 02:32:35

㈠ 在喜馬拉雅上錄音,好像因為版權問題審核不通過。平台上有很多主播,他們讀的文章都經過作者授權了嗎

是的,必須要授權。使用他人作品演繹自己作品,不得侵犯原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明文規定,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1)錄音製作版權擴展閱讀:

版權主體分兩種包括權利人和繼受者。

權利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繼受者:指通過贈與、繼承、遺贈等繼受方式取得者。

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版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鄰接權的行為。

㈡ 錄音錄像製作者和錄音錄像著作權人是什麼關系

錄音錄像製作者和錄音錄像著作權人關系:

一、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二、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三、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2)錄音製作版權擴展閱讀:

錄音錄像製作者和錄音錄像著作權人區別:

一、權利內容不同。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錄音錄像著作權人享有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權利人不同。

錄音錄像製作者指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個人和組織。

錄音錄像著作權人除錄音錄像製作者外,還包括詞、曲、劇本著作權人和表演者。

三、數量不同。

同一部詞曲、影視劇本的錄音錄像製作者可以有很多個。

而詞曲、影視劇本著作權人僅有一個。

舉個例子:小說射鵰英雄傳的著作權人僅有一個,也就是金庸,而影視劇射鵰英雄傳由於翻拍了很多部,錄音錄像製作者就有很多個。

㈢ 錄音製作版權證明在哪搞,詞曲伴奏都是本人寫的!音著協的著作權登記證書我有的!

版權=著作權,只有著作權登記機構才可以發放著作權登記證書,音著協只是個民間組織怎麼可能給你頒發著作權登記證書呢?

㈣ 什麼是音頻擁有合法版權

你是說配樂還是說推廣 有沒有利益上面的東西 如果純粹是配樂或者沒有利益上面的東西 那就無所謂 隨你用
如果你是說這個節目就靠音樂找錢什麼的 那就可能有問題了 懂嗎

㈤ 錄音製作者的權利有哪些,作品著作權登記如何辦理

您好,
一、錄音製作者的權利有哪些
錄音製品製作者包括音像出版社、廣播電台和其他錄制錄音製品的人。錄音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製品享有鄰接權。錄音製作者有權在其製作的錄音製品上署名。錄音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製品,享有許可他人以復制等方式使用並獲得報酬的。錄音製作者的這種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間為50年,截止於錄音製品製作完成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錄音製品錄制完成50年後,這種鄰接權為屆滿。
著作權法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許可人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被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互聯網傳播錄音製品的錄音製作者,除取得上述錄音製品製作者許可外,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二、作品著作權登記如何辦理
作品著作權自願登記的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者遞交材料;
(二)登記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對材料的齊備與否,進行審核;
(三)申請者交付登記申請費;
(四)登記機關收到費用後發放受理通知書;
(五)登記機關在受理後30日內對申請材料的正確與否,進行形式審核;
(六)登記機關向申請者送達發放登記證書通知或送達不予以辦理登記的通知;
(七)申請人領取登記證書或退回的50%申請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㈥ 著作權人及錄音製作者權人有哪些權利

見《著作權法》相關條文: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㈦ 著作權人和錄音製作權人有什麼權利

《著作權法》相關條文: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㈧ 錄音製品的著作權分配

錄音製品的著作權分配
錄音製品一般由唱片公司所制,在實踐中,可分為以下情況:

1,在內部方面:一般都是由唱片公司跟詞曲作者、歌手等簽訂版權協議,通過協議分配版權;
2,在外部方面:一般也是由唱片公司與使用方(包括網站、電視台等)簽訂版權協議,通過協議分配版權。
綜上,一切都是由合同說的算,請簽合同時注意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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