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土地使用權的消滅

土地使用權的消滅

發布時間: 2020-12-18 03:35:35

Ⅰ 中國一共進行了幾次土地改革,分別是什麼時候

五次。分別是:

1、1931年,中共制定了「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線。

2、抗日戰爭時期,中共在根據地實行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3、1947年,中共制定《中國土地法大綱》。

4、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土地改革法》,實行土地改革,徹底廢除了我國的封建剝削土地制度。

5、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農村普遍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土改:土地改革通常是指土地所有權由人數相對較少的富有者、大量土地的所有者(如貴族、庄園、農場主,或通稱為土地主)向那些耕作者的轉讓

(1)土地使用權的消滅擴展閱讀:

土改意義:

1、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的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

2、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3、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創造了條件。

4、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

5、農業生產的發展為工業生產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廣闊的市場,為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

Ⅱ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建設用地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您好!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中國的注銷土地登記,主要包括以下類型:①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或者農民集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④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⑤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2007年11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土地登記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為對注銷登記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注銷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徵收的農民集體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第五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進行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後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的,除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五十六條
土地登記注銷後,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註明,並經公告後廢止。
望採納,謝謝

Ⅲ 什麼是地役權的行使與消滅

物權法第十四章 地役權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條 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三條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並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並轉讓。 第一百六十六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七條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條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第一百六十九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Ⅳ 建設單位對自己的工程轉讓和抵押是什麼用益物權嗎一建實務

物權的法律特徵和主要種類
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一)物權的法律特徵
1、支配權
2、絕對權(義務主體不特定)
3、財產權
4、排他性(「一物一權」)
註:正確理解「一物一權」:所有權與他物權可以並存;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可以並存;兩個擔保物權可以並存;兩個用益物權不能並存。
【例題】關於物權的說法,正確的有( )。【2010】
A.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
B.用益物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
C.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不能轉移
D.建設單位可以與政府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擁有該地的所有權
E.兩個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不動產之上
【答案】ABE
(二)物權的種類
1、所有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2、用益物權
3、擔保物權(抵押、質押、留置)
【例題】下列物權中,不屬於用益物權的是( )【2012】
A.土地所有權
B.土地承包經營權
C.建設用地使用權
D.地役權
【答案】A
(三)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1、土地所有權: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
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2、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設立範圍: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2)設立方式:出讓;劃撥。(註:轉讓不是設立方式)
註: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例題】國家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可以採取( )方式設立。【2010】
A.出租B.出讓
C.劃撥D.抵押
E.轉讓
【答案】BC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續期和消滅
1)流轉:采書面形式;申請變更登記;「房隨地走」。
2)續期:宅基地: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依法辦理。
3)消滅:出讓人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3、地役權(按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1)地役權是用益物權,一般為有償取得
(2)采書面形式訂立
(3)地役權的產生不需要登記
(4)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註: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
【例1】甲公司與乙公司的院落相鄰,甲為方便自己車輛進出,遂與乙約定:甲借用乙院的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給乙50萬元補償費。雙方簽訂合同並辦理了地役權登記。2年後,甲擬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權法》規定的是( )【2013】
A.甲擬將全部房產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丙,自己保留地役權
B.甲擬單獨將地役權轉讓給丁物業公司
C.甲擬將房產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和地役權一並轉讓給丙
D.甲擬將房產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丙,而將地役權轉讓給丁
【答案】C
(四)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1)登記生效(例外:國家所有權可不登記)
(2)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
不登記不轉移物權,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拒絕登記要承擔違約責任
【例1】根據《物權法》,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立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該合同效力為( )。【2012】
A.合同自辦理物權登記時生效
B.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C.未辦理物權登記合同無效
D.未辦理特權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E.合同生效當然發生物權效力
【答案】BD
【例2】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自有的一幢房屋賣給乙,並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須向對方支付購房款25%的違約金。但在交房前,甲又與丙簽訂合同,將該房屋賣給丙,並與丙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則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2009】
A.若乙要求甲支付約定的違約金,甲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B.甲必須收回房屋並向乙方交付
C.丙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D.乙不能要求甲實際交付該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B
2、動產交付
(1)動產自交付生效
(2)例外:船舶、航空器、機動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小結
本節自07年《物權法》通過後每年考試分值在4分左右,物權的種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地役權、物權的設立、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都是重要考點,其中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是難點。

Ⅳ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建設用地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您好!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中國的注銷土地登記,主要包括以下類型:①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或者農民集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④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⑤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2007年11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土地登記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為對注銷登記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注銷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徵收的農民集體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第五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進行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後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的,除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五十六條 土地登記注銷後,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註明,並經公告後廢止。
望採納,謝謝

Ⅵ 70年大產權房是什麼意思

70年大產權概念:

70年:居住用地

產權名稱 土地所有權 費用繳納類型 權屬證明頒發

單位 抵押、貸款等 地上房屋類型 產權年限

大產權 國家所有 土地出讓金等 國家,房管局 可辦理 可有商業,住宅,經濟適用房(經適房),限價房等 70年:居住用地

50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用地;工業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

第一百五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外,出讓人應當同意。

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出讓金;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確定。

(6)土地使用權的消滅擴展閱讀:

一般把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為「大產權」,把買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稱之為「小產權」,這種分法主要是從數量上來界定的,在實際的權利行使上,兩者沒有質的區別。小產權在轉讓時需要支付土地出讓金。

是指對房屋的行使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從概念上講是沒有大小之分的。所謂的「大產權」和「小產權」只是一種較為通俗的說法。

房屋屬於不動產,與其他商品的買賣不同,國家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購房者買了房子後能否順利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關鍵在於開發商能否首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大產權證

開發商首先要取得房屋的預售許可證後,開發商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竣工後,應到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由登記部門通知房地產測繪部門進行現場勘測,待勘測數據確定後,權屬管理部門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門最後核定地價,還要審核該項目是否按規劃批準的用途實用土地、是否按規劃的面積建房、地價款最終繳納的情況,以及拆遷安置結案情況等。只有在上述內容全部審核無誤後,才能確認產權,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即俗稱的開發商的「大產權」。

小產權證

開發商在取得「大產權證」後,才能辦理買房人的房屋產權證,即「小產權證」。屆時,開發商與買房人一同到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外銷房)或各區縣的房地產交易部門(內銷房),繳納相應的契稅、手續費等,取得賣契後,到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買房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在辦理時需要提交的證件包括:房產賣契、房屋銷售契約、有效的身份證明等,如果是委託辦理的,代理人需要提供有效的授權委託書。

開發商銷售現房已經不需要辦理《銷售許可證》,而判定是否現房的依據就是要看開發商是否擁有所售房屋的「大產權證」,這一點是購買現房的朋友們尤其要注意的。

Ⅶ 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與轉讓,出讓的區別

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與轉讓,出讓的區別

三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使用范圍不同:劃撥土地屬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用於其他商業目的,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2、補償標准不同:如果遇到政府拆遷,出讓土地的補償費要比劃撥土地的補償費標准高出許多。

3、使用期限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政府因規劃變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者要轉讓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使用者可以無限期使用。

4、轉讓條件不同:劃撥土地的轉讓須經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機關批准,經濟適用房轉讓還須經過一定的年限,且轉讓時須補償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出讓土地和商品房的轉讓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7)土地使用權的消滅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其他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

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

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

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Ⅷ 房屋產權年限滿70年後 我們房屋怎麼辦

房屋產權是一種物權,根據物權法規定,這是一種永恆的權利,並不存在過期之說。我們平常所謂的70年產權並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佔用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我們城市裡的房子所佔用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只是國家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將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給了開發商,開發商則需要向國家交一筆土地出讓金,而居民用地的最長使用年限為70年,70年產權便是從這里來的。剛才我們說了,房子的產權是物權,是永久的權利,而土地則是使用權,只有70年的權利,那問題就來了,70年之後怎麼辦?關於這個問題目前國家尚沒有作出明確的法令,有種說法是到期後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但沒有具體補交辦法以及規定。最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50年左右才到期我們還有很長的時間來考慮這個問題,因此大家不必過於擔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Ⅸ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消滅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消滅原因主要有:
1.因為使用期限屆滿而未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被依法收回。《土地管理法》 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物權法》第184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法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不動產給與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6條規定,已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3.土地滅失。作為權利客體的土地不存在,則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然消滅。
《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級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由於訂單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