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離職員工知識產權協議

離職員工知識產權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18 03:36:03

❶ 企業和離職員工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糾」在哪兒

竊取 公司體系 模式和策劃方案 公司資料 和 機密的泄露等

❷ 保密協議中關於離職後一年內個人申請專利所有權仍屬公司的條款,是否符合相關法律

基本合法。
根據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內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容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❸ 關於員工離職專利獎勵的問題

1、發明人不是專利權人。發明人主要有如下的權利:署名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法17條第1款);職務發明的發明人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專利法第16條,專利法實施細則76-78條)2、發明人不可以申請專利證書副本。 一項專利有多個專利權人,辦理專利登記手續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只頒發一份專利證書,其他共同權利人需要專利證書,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證書副本。對同一專利權出具的專利證書副本數目不能超過頒發證書時共同權利人的總數。

❹ 從公司離職後可不可以申請任職期間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專利

從公司離職後是否可以申請任職期間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專利要看離職的時間長短或個人是否與公司存在相應的知識產權協議。
一、在個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知識產權協議的情況下
如果離職時間達到1年以上,則可以以個人為申請人申請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專利;如果離職時間不到1年,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專利屬於職務發明創造,不能以個人為申請人申請專利。
二、在個人與公司之間存在知識產權協議的情況下,依相應的協議辦理。
專利法第六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明確了職務發明的定義及其管理辦法。

❺ 如何規避企業和離職員工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

1、權屬糾紛,涉及技術成果是否屬於原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技術成果。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目前專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相關規定,雖然員工個人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如果對專利權屬沒有約定,法律傾向於保護完成創造的人,即員工個人。
2、商業秘密糾紛,涉及員工或相關人員是否侵犯單位的技術秘密,員工是否違反保守技術秘密的約定。事實上,很多科技型企業的最新技術研發成果,在提交相關專利申請之前,一般選擇通過技術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在實踐中,不乏員工在離職時拷貝大量文件資料或因泄露核心技術機密,對以技術創新為生命線的企業造成致命打擊的案例。
3、涉及獎勵報酬,我國專利法中有明確的關於員工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後應獲得獎勵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關於單位是否應當向員工個人支付獎勵和報酬以及支付的具體數額的案例。此外,還有很多案件涉及員工個人或單位是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即員工離職後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相關領域的工作或在有競爭關系的單位任職等

❻ 關於員工離職專利獎勵的問題

2017年10月份,在現公司申請的專利已經授權,公司有專利獎勵制度,但是獎勵金一直不發,現在2018年2月底了,准備離職,公司有規定員工一旦離職,獎金就不發了,正常情況下獎勵年前就應該發放,請問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1、發明人不是專利權人。發明人主要有如下的權利:署名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法17條第1款);職務發明的發明人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專利法第16條,專利法實施細則76-78條)2、發明人不可以申請專利證書副本。 一項專利有多個專利權人,辦理專利登記手續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只頒發一份專利證書,其他共同權利人需要專利證書,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證書副本。對同一專利權出具的專利證書副本數目不能超過頒發證書時共同權利人的總數。

❼ 我在一個公司上班打算自己單干,離職之時帶走了技術去開的公司使用,算侵犯了原來公司的知識產權產權

你自公司上班的時候在公司研發出來的產品是屬於公司的,帶走自己私用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但是在你上班期間,你自己研發的,沒有依靠公司的任何資源,應該是屬於你自己的,這樣的應該不是侵犯了公司的知識產權。

❽ 13年進的公軟體公司,現在14年想辭職跳槽,與公司簽訂了《知識產權保密協議》、《軟體開發人才培養協

我就我知道的部分跟你溝通
首先,關於保密協議,這個很多公司都會簽,但是實際的追責,畢竟很少。
但是從職業道德上,你還是需要注意一下即可。
另,關於人才培養,據我所知,按照現有的<勞動法>,應該是你提前三十天按照規定離職即可。
當然實際情況,公司可能會扣一些工資或獎金部分,請斟酌。
以上,如有不準確的,有看到的朋友,歡迎補充

❾ 北京的某個知識產權代理公司,說要簽約三年,不足三年要離職的,要交違約金兩萬多,其他公司的也這樣嗎

涉及勞動合同法,如果雙方簽字蓋章可能會約束雙方。雙方是否涉及職業培訓,要具體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此外,《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此外,《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此外,《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