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之土地使用20年發生所有權爭議
① 農民集體使用農民集體土地超過20年的,所有權歸使用者。那麼農民使用
農民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歸國版家。承包地權不得買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② 農村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土地糾紛一般都是發生在農村,甚至有時候會鬧出大事,並且對於沒有多少文化的農民來說,發生糾紛時很容易理虧。那麼在遇到土地權屬糾紛時是怎麼處理的呢?
土地權屬糾紛處理程序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麼處理的?
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因爭議雙方的主體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
(三)協商、調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如屬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區、縣級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麼處理的?(四)發生嚴重的侵犯行為,引起重大的財產損失和人身事故,觸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五)跨越縣、市、省級行政管轄區的土地權屬爭議,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這類糾紛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的土地管理機關組織有關部門臨時組成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裁決,並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執行。
(六)地方單位或個人與駐軍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當事人雙方的土地跨縣、市、省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七)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土地所有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地上附著物。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麼處理的?土地權屬糾紛如何處理
1.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2.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3.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土地確權的目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確權的目的是明晰產權,防止因為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的土地權屬糾紛。
③ 法院審理土地糾紛案中,土地所有權尙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對所有權進行審理是否屬於違法審判
感覺是一個錯誤來判決!因源為根據法律規定,土地確權爭議是要經過先行政裁決的,沒經過裁決不能提起訴訟。
你們應該提起的是行政訴訟,如果是民事訴訟也是錯誤的。
現在你可以一提起上訴,向法院說明這是個程序錯誤要求,駁回原告起訴,或者向檢察院申訴。其他筆記什麼的問題不作回答,因為第一無法確定證據問題,第二也沒什麼實際意義。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④ 村與村之間發生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由誰處理
現階段國家要求國土局對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由於歷史原因兩村之間確實可能存在地界爭議,針對此類問題,國土也是通過查閱歷史資料對土地進行確權。 有爭議可以直接對國土局地籍科進行反映。
⑤ 甲村與乙村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甲有《山界林權證》,乙只有《土地承包使用證》,請問誰的法律效力大
上述兩證如均合法有效的話,效力一樣大,且兩者並不沖突,《山界林權回證》是所答有權證書,即爭議土地所有權歸甲。乙的《土地承包使用證》是使用權證書,即在承包期限內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包期限屆滿應返還所有權人。
⑥ 集體土地跟國有土地所有權爭議
國家建設所徵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1、權利主體為各個農業勞動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同於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顯著特點,是在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的所有權權利主體,並且只有農民集體才可以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三類:三是鄉(鎮)農民集體。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須進行所有權登記。《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3、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能被處分。但可以因國家強制手段而消滅。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土地所有權一樣,不能由所有權人自由處分。但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同的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永久性,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卻可能因國家的強制手段歸於消滅。4、集體土地所有權也可以與土地使用權分離,依法確定給該集體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經過確權發證,受法律保護,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所購商品房應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因此,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商品房受法律保護,可以買賣、抵押等等商業活動。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俗稱」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就是人們常說的小產權吧,如果買房子的話,還是不要買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房子。
⑦ 什麼土地應視為使用者所有
1982年11月,隆化鎮鎮辦企業東方紅玻璃廠經縣社隊企業局批准修建一純鹼車間,玻璃廠與水口村二社簽訂了佔用土地協議書,佔地6.4.畝。雙方約定,協議自純鹼車間不辦之日失效。
純鹼車間於1986年12月停產。玻璃廠繼續使用這塊土地,但一直沒有按照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批准手續。
2005年6月,水口村二社提出要將該宗地收回,要麼按現行征地補償標准補償後重新徵用。廠方認為該項宗地是1982年就簽訂協議後佔用的,到今年已經使用了23年,根據企業的生產和發展,還需要繼續使用這宗地。水口二社無權收回該土地,更不應再作補償。
圍繞該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廠、社雙方發生了爭議,經辦事處調解協商無果後訴至國土資源部門,要求予以處理。
那麼,對該宗土地權屬爭議應如何適用政策法律?如何確定土地權屬?是否應該給予補償,適用何時標准補償?重慶南川市國土房管局 江川
答:來信收到,現答復如下,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你提出的問題屬於土地所有權問題,適用於1 995年由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由於用地單位屬於鎮辦廠,使用的土地也位於該鎮轄區,不屬於國家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糾紛,也不屬於村與村或鄉與鄉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糾紛;由於是鎮辦廠,土地性質仍然是農民集體所有,故不屬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糾紛。所以,該案屬於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
在土地所有權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土地所有權有兩種形式,一是國有土地,二是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而農民集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的規定,有村農民集體和鄉農民集體,因此所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就有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鄉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之分。該案焦點是東方紅玻璃廠使用的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還是鄉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20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20年,或者雖滿20年但在20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該規定中所謂的農民集體包括了鄉農民集體和村農民集體,其他農民集體包括了村與村之間、村與他鄉之間、村與本鄉之間、鄉與鄉之間、某縣的村或鄉與他縣的村與鄉之間。該條款是處理這些農民集體之間土地糾紛的總原則。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1982年發布時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1982年2月13日發布並施行,東方紅玻璃廠純鹼車間建於1982年11月,在時限上符合該條例規定。水口村二社直至2005年才提出收回土地的要求,已經超過了規定的時限。在該時限內沒有發生索地糾紛,可以視為已經經過了清查處理。在1982年到1987年期間東方紅玻璃廠屬於鄉辦集體企業,因此,按該規定東方紅玻璃廠所使用的土地屬於鄉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而不屬於水口村二社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也不必補辦補償。
在土地使用權方面,《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鄉(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可依法確定使用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多佔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閑置部分不予確定使用權,並退還農民集體,另行安排使用。」該規定第一句話清楚,不用解釋。第二句話是指,如果東方紅玻璃廠或企業轉為個體後,多佔少用或占而不用的部分,鄉政府可以收回,而不是由水口村二社村委會收回。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 陳戰傑
⑧ 行政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有爭議的怎麼處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回不成的,由人民政府答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⑨ 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爭議問題
首先得弄清楚,村裡所有的土地都是屬於村集體的,任何人都沒有所有權,只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是使用權。你們這屬於土地承包權的互換,關鍵是你們換地以後有沒有改和大隊簽的承包合同,如果改了,你們就不能換回來。如果沒改,打官司是沒問題的,因為以合同為准。
⑩ 農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是否使用仲裁
應該不能仲裁的,因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涉及國家的公權力和基本的土地制內度,而不是私權容利,法律規定了解決途徑,不包括仲裁.
法律依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