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
① 知識產權訴訟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專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管轄法院有哪些規定
根據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知識產權法下的侵權管轄包括:
1、專利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商標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3、版權侵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2)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擴展閱讀
近日,最高法院發布了《知識產權侵權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該《報告》選取了2015—2016年民事一審審結案件進行了統計分析。《報告》中指出,兩年來審結的知產侵權案件總數為1.2萬余件,且2016年案件數同比增長41%之多;此外,案件多集中在廣東、北京、江浙滬等經濟發達地區。
從報告中可以看出,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害作品改編權、表演權、發行權以及侵害表演者權的案件平均審限均超過知產案件平均審限,其中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件審限僅短於假冒專利糾紛和侵犯發明專利糾紛。
究其緣由,系因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涉及諸多技術問題,具有類似發明專利的復雜程度,客觀地延長了法院審理該類案件的周期。
從《報告》可以看出,絕大部分知產案件判決支持或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訴求,僅有不到8%的案件未予支持,充分體現了我國司法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這一方面鼓勵權利人積極維權,另一方面也是為侵權人敲響了一記警鍾。
③ 專利案件的法院管轄問題
(一)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相應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二)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三)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四)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 知識產權案件一般由哪個法院管轄
您好,知識產權案件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專利權。它們的管轄法院各有不同。
首先,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標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本解釋第 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解釋第 一條所列第2項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一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專利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專利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⑤ 知識產權的訴訟管轄法院一般是哪裡
一般由被告所來在地或者自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專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⑥ 「知識產權案件」為什麼要直接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並不全是由中級法院管轄,這是法律明確規定,是考慮到知識產權糾紛的專業性質及標的額較大等原因。
⑦ 知識產權案件的級別管轄問題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不是全部由中院作為一審法院
《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准。
根據這個總共9條的《通知》,本次調整統一了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標准,即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准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本次調整還確定了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最高標准,即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准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⑧ 知識產權糾紛由哪級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進一步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職能,合理均衡各級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根據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民事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的實際情況,現就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准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二、對於本通知第一項標准以下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准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五、對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件和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糾紛案件以及壟斷糾紛案件等特殊類型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時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上述案件管轄的特別規定。
六、軍事法院管轄軍內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標准,參照當地同級地方人民法院的標准執行。
七、本通知下發後,需要新增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的,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應將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標准一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八、本通知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九、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執行。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標准執行。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1]
⑨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由哪級法院管轄
1. (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註: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義烏、崑山、海淀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 (1)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4. 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
5.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准。
(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准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准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⑩ 為什麼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集中管轄的規定
為實現知識產權案件管轄調整的順利過渡,保證全市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平穩有序,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1、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4年11月6日起受理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對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於2014年11月6日以後提起訴訟的,由知識產權法院受理。當事人不服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於2014年11月6日以後提起上訴的,由知識產權法院受理。
2014年11月5日以前,當事人已經向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上訴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上述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立案但尚未審結的,繼續審理;當事人已經提交起訴、上訴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查、立案並審理。
2、2014年11月5日以前各中級人民法院已經開庭但尚未審結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如果該案件承辦法官已選調到知識產權法院,由該承辦法官在原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結該案件。但2014年12月21日以後仍未審結的,由原中級人民法院變更承辦法官後繼續審理。
3、由於審判人員調動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繼續審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合議庭變更情況,原合議庭已經開展的訴訟行為繼續有效。
4、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上訴期限開始於2014年11月5日以前、屆滿於2014年11月6日以後的,第一審裁判文書交待上訴權利時應註明:2014年11月5日以前遞交上訴狀的,向北京市第×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4年11月6日以後遞交上訴狀的,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上訴。
5、2014年11月6日以後,各中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可以依職權提起再審。
2014年11月6日以後,各中級人民法院對各區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不再依職權提審或者指令再審,由知識產權法院依職權提審或者指令再審。
6、2014年11月6日以後,當事人對各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錯誤,向原審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再審。
當事人對各區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錯誤,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2014年11月5日以前提交申請的,按照原管轄規定,由相應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再審;2014年11月6日以後提交申請的,由知識產權法院受理、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再審。
7、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的案件,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由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8、知識產權法院在立案、審理過程中的保全、先予執行、強制措施、證據保全、訴前禁令等事項,由知識產權法院執行。
9、在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對區、縣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不服,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的,2014年11月5日以前,按照原管轄規定,向相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2014年11月6日以後,向知識產權法院提出申請。
10、各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需要報請上級法院批准延長審限的,2014年11月5日以前,按照原管轄規定,報請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批准;2014年11月6日以後,報請知識產權法院批准。
11、本規定所稱日期以前、以後均包括本日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