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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權以什麼為准

發布時間: 2020-12-18 06:04:59

㈠ 一塊林地有兩個林權證,應以哪個為准

假定在面積完全重疊的情況下,一般以發證時間在前的為准。但在同時期的林權證,則只有通過協商解決;如果行政裁決的話,是各得一半。

㈡ 關於林地所有權使用權

使用權不能繼承,除非權利人仍然同意由死者家屬使用.

㈢ 請問林權證是以面積為准還是以四至為准

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書或者土地證上記載的四至與面積不符的,以四至為准。

四至表達的是一個有確切地點的封閉范圍,這個范圍是確定的,面積是這個范圍的數量表示,兩者應當一致。但受客觀條件限制,原有的林權證面積基本上是目測的,誤差很大。因此,以四至為准。

四至與附圖不符一般也以四至為准。原因有二:一是林業「三定」時,山林定權發證,一般沒有附圖;二是林權證面積有大小,面積較大的可以用地形圖勾繪,面積較小的只能畫個示意圖,難以准確表達。當然,如果范圍圖表達准確,而四至記載不清的,可以以范圍圖確認。

(3)林地使用權以什麼為准擴展閱讀:

四至記載表述不清的情況大量存在,有的是當時清楚,幾十年後又講不清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規定,四至記載清楚的,以四至為准;四至不清楚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確定。

四至記載的地物形態。地物形態大致有三種狀況,即線狀、片(塊)狀和點狀。壠、路、坑、渠道等,為線狀物。崗,可能是指較大的壠,以山脊線為界,是線狀物;也可能指的是山崗尖,是點狀物,往往與山脊線相連。四至記載的線狀物和點狀物,界線都是到達這個地物,一般異議較少。

如果四至記載的是水塘、田地、大岩等片狀或塊狀物,則表示界址到達該片(塊)狀物邊緣,不包括該片(塊)狀物。

特別是農戶的自留山和責任山,因劃分的山塊面積過小,無法記載地形地物,大多記載相鄰山場的戶主姓名表示;如東至誰,表示東邊到達這個人山塊的邊緣,當然不包括他的山塊。

㈣ 林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中華來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據此,山林的使用權登記在你名下,就歸你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朋友使用你的山林使用權屬於使用權變更,依法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由於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使用權變更沒有法律效力,山林的使用權仍然屬於你。

㈤ 新老林權證前後登記不一致,以哪個為准

以新的為准。抄

根據國家林業局頒布襲的《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你可以先到林業登記部門查詢你登記的相關資料,看具體是什麼地方面積與原來登記面積有差錯,若經核實確實是登記部門搞錯了,那麼根據該辦法第17條之規定,申請更正並重新換發林權證即可。

《林權證》是依法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核發,由權利人持有的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依法持有了《林權證》,權利人就擁有了該林權證所記載范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5)林地使用權以什麼為准擴展閱讀:

林權證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作用:

1,保護林權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 調處林權糾紛的主要依據;

3, 徵佔林地和林地流轉的必備條件;

4, 申請林木採伐的要件;

5, 明晰產權的依據;

6,資產評估、作價入股、抵押的憑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林權證

㈥ 以林權期限為准還是承包期限為准

從法律角度來說,林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兩種概念,你要轉讓的是承包經版營權,因此應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權為准。
承包期到後,你應該與村裡續簽承包合同。
如果不和你續簽的話,地上的林子屬於你,村裡必須要補償你林子的青苗補償費才能收回土地經營權,因為林權證沒到期,林子還是歸你。

樓上引用的都是報紙上的,僅有宣傳和廣告作用,其實和以前承包法等規定的沒區別。報紙這么一寫好像又出了什麼新的利民政策,這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

㈦ 關於林地使用權的問題

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㈧ 林地與非林地是怎樣認定的

按土地利用類型劃分的,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綠化用地,以及鐵路、公路、河流溝渠的護路、護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跡地和苗圃6個二級地類,主要用於林業生產的地區或天然林區統稱為林地。

個人林權包括范圍:公民個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國有森林、集體所有的森林的經營權以及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個人享有的國有森林承包經營權或集體森林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確定林權內容。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個人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個人所有的樹木因生長需要依附於林地時,即取得對國有林地、集體林地的使用權。

(8)林地使用權以什麼為准擴展閱讀

林地的相關保護規定:

1、林地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林業發展長遠規劃相協調,由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林地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2、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礦、取沙、取土、修墳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壞林地行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區內放牧、打柴、狩獵和從事除林業以外的其它生產經營活動。嚴禁在25度以上陡坡林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開墾的,應限期退耕還林。

3、經依法批准,臨時使用林地進行勘測、修築設施、採石、采礦、取沙、取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保護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損毀批准用地范圍以外的林地及其附著物。臨時用地單位應按用地數量在當地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營造相應面積的林木,或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4、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林地用於非林業生產經營活動。使用近期無力造林的宜林地用於非林業生產的,集體林地須經縣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有林地須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5、因特殊需要而改變國營林業單位的隸屬關系或者變更其經營林地面積的,須經所在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林業部批准;屬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須報國務院批准。

6、國營林業單位修建林區道路、護林設施、必需的住宅和其他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設施、建築,需使用其經營范圍內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於翌年2月將上年度使用林地情況匯總報林業部。

7、農村居民建設住宅需使用林地的,須經縣林業主管部門或鄉林業站簽署意見,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8、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地開發利用的指導、監督和服務。

㈨ 林地權屬確認是哪一級政府認定如何確權的

林地的權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確認的林業主管部門確權發證。絕大部分由縣級政府確權證。

具體是縣級政府還是縣級以上政府發證,要看該林地的管理許可權屬於哪級政府。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9)林地使用權以什麼為准擴展閱讀:

《森林法》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㈩ 林權證的四至和四至范圍圖,權屬爭議中以哪個為准

根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林業部第10號令)第十條: 處理林權爭議時,林木、林內地權屬憑證記載的四容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准;四至不清楚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確定其權屬。

林權糾紛比較復雜,很難簡單地說以哪個為准。一般說來,應以四至為准。因為1983年的林權證面積一般都沒有經過測量,多半是農村所謂的「習慣面積」,填寫時隨意性較大,不太准確,只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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