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所有權判決情形
『壹』 離婚判決後房屋的所有權轉移有什麼手續
貸款未到期的所復需證製件:1、憑生效後《離婚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中有關房產歸屬的條款;2、《離婚證》;3、雙方《身份證》;4、原房屋所有權或抵押權相關證明,即原按結貸款相關手續。步驟:1、到房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2、到按揭銀行辦理按揭權利(義務)人便更手續。按揭貸款已還清的:只需房地產現有者持生效後《離婚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離婚證》、《身份證》、和原《房屋所有權證》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貳』 關於離異後房產所有權問題.
如果雙方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有法院相關的民事判決調解文書的,按照其版履行。如果沒有權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分割。
具體的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叄』 離婚時沒有房產證,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嗎
《中華人抄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肆』 對離婚案件中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如何處理
離婚時,尚未完成來取得所有權的房自屋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伍』 關於夫妻離婚後房子的所有權的問題!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陸』 離婚後,房子所有權怎麼界定
首先問題不夠明確,不動產所有權涉及到很多因素。
(一)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到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格進行分割。(二)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頭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五)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柒』 甲乙判決離婚後房子歸甲,何時轉移所有權
具體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協商一致後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
個人住房離婚與婚內過戶
一、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五、六十條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六條;
4、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第五章。
二、申報條件
房屋所有權證已辦理過戶登記。
三、申報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接件窗口提供或自行在市國土資源局門戶網站下載)、《土地登記委託書》(限當事人辦證時不能到場的情況,需提前在接件窗口當面填寫委託),均1份;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1份);
3、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核原件收復印件1份);
4、離婚過戶需離婚證與離婚協議(核原件收復印件1份),離婚協議未寫清楚事項的需雙方到場簽寫補充協議(原件1份),不屬於自願協議離婚的,需提供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審原件收復印件1份)。
5、其他特殊情況材料
四、辦理程序
接件登記→收費→窗口受理、初審→審查→窗口領取證書
五、承諾時限
1、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參考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網站,http://www.pzhgt.gov.cn/ShowArticleContent.asp?InfoId=1160
『捌』 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判決書上對房屋都寫得是對房屋有使用權。所有權是歸
離婚財產割標准 夫妻共同財產割指離婚依夫妻共同財產劃各自財產現行《婚姻》第17條第19條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財產列舉式概括式式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內容該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割協議割判決割兩種做離婚雙合婚姻財產約定依約定特財產歸本所夫妻共財產般應均等割必要亦均等爭議民院應依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割原則 根據《婚姻》及高民院《關於民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簡稱《財產割意見》)規定結合司實踐民院審理離婚案件割夫妻共同財產遵循原則: 1.男平等原則男平等原則既反映《婚姻》各條律規范民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離婚財產割夫妻雙平等割共同財產權利平等承擔共同債務義務 2.照顧利益原則照顧既財產份額給予適財產種類某項特別需要財產比住房配給畢竟習慣勢力、傳統素影響所造障礙、婦家務負擔、理特點講離婚般婦尋找工作謀能力較男要弱更需要社給予更幫助同割夫妻共同財產要特別注意保護未合財產權益未合財產能列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割 3.利便原則離婚割共同財產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經濟價值共同財產產資料進行割應盡能給需要該產資料、能更發揮該產資料效用;共同財產資料進行割要盡量滿足事專業或職業需要發揮物使用價值物按實際需要利發揮效用原則歸所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實際價值給另相應補償 4.權利濫用原則離婚割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家、集體所財產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割借割夫妻共同財產名義損害合利益 5.夫妻所財產共同消耗、毀損、滅失另予補償司實踐經驗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婚姻本質要求利於避免必要糾紛 關於照顧錯原則許教科書認離婚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堅持原則我修《婚姻》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離婚錯進行補償已能體現律公故離婚割夫妻共同財產必再堅持照顧錯原則否則能導致利益失衡 三離婚夫妻房屋割問題 (1)夫妻共或所房屋處理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房屋或者婚前雙共同資購買、建造房屋夫妻共房屋離婚應作夫妻共同財產割根據《婚姻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價值及歸屬達協議民院按情形別處理: ()雙均主張房屋所權並且同意競價取應准許;(二)主張房屋所權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房屋作評估取房屋所權應給予另補償; (三)雙均主張房屋所權根據事申請拍賣房屋所價款進行割司實踐通做:共房屋能實際割使用割使用能割使用作價給另取補償確定房屋給哪應考慮雙住房情況、照顧撫養雙條件等同情況應照顧 (四)婚雙婚前所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未變更產權房屋仍歸產權所增值部屬於另應份額由房屋所權折價補償另;進行擴建擴建部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五)離婚困難離婚沒住處另應其住房等財產給予適幫助 (六)由於我住房制度化住房權屬狀態化具體需要區同情況處理: 第於私房具備產權證市交易公房般產權證頒發間界定否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物權原理我房屋管理政策般情況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所權取必經程序辦理產權登記或戶手續才能真取房屋所權於離婚案件涉及類問題訴爭房屋結婚登記取所權應定夫妻共同財產;結婚登記前取所權應認定財產能作夫妻共同財產割 第二夫妻婚前承租公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購買產權該房屋共同所由於公房使用權通承租權轉讓式市交易具定交換價值離婚割該房屋區列情形處理: a.婚前承租公房基於福利政策配取婚共同財產購買產權由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體現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則離婚割該產權房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單獨歸屬 b.婚前承租公房其財產支付價取婚共同財產購買產權離婚割該產權房應取原公房使用權所支付價部確定承租夫或妻所產權房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割 c.於婚前由夫或妻父母承租婚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產權公房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參考《婚姻解釋(二)》第22條規定推定父母夫妻雙贈與離婚直接產權房按共同財產 第三已購公房割 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公房根據情況購完全產權部產權兩種情況職工購買房改房取全部產權根據財產取間列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割 另外種情況購房改房職工僅取房屋部所權售房單位仍享該房屋部所權種情況職工取房屋稱限制產權房屋 於職工購買限制產權房屋般離婚割房屋財產夫妻雙共同資取部產權房屋房屋部產權般應按所房屋產權比例給予半房屋價值補償 第四父母購房資情況 根據《婚姻》解釋相關規定根據婚前購買婚購買及父母贈與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原則認定: (1)事結婚前父母雙購置房屋資該資應認定自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除外 種情況該房屋屬於或婚前財產參與離婚財產割父母或結婚前其購置房屋資並明確表示該房屋給及其配偶雙視父母及其配偶雙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參與配 (2)事結婚父母雙購置房屋資該資應認定夫妻雙贈與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除外 種情況父母雙購置房屋資該資應認定父母及其配偶雙贈與離婚作夫妻共同財產予割父母結婚其雙資購置房屋同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或該房屋屬於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參與割 第五存按揭貸款房屋財產割 種情況實踐量存由於購買房屋房屋款通銀行貸款取尚未清銀行按揭貸款房產證登記房屋產權尚完全房屋所權銀行作借款房屋同享抵押權 根據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間及貸款購房屋款情況 於夫妻離婚存按揭貸款房屋般適用原則進行處理: (1)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名婚由夫妻共同貸 種情況根據《婚姻》第17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財產才能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另約定除外)婚前取房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婚用於貸財產應夫妻共同財產應由房屋所另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貸款進行補償 (2)婚申請按揭貸款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名由夫妻共同貸情況 種情況房屋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房屋財產進行割院般判決房產歸所另獲房屋首付款及已按揭款半;夫妻共同按揭所付金額同比支付部另支付部按揭款並且證據能夠證明情況按揭款部財產視按份共房產歸產權證所所另根據所付按揭款比例獲已付按揭款部;夫妻雙其付按揭款另支付按揭款實際操作由於難取證據證明其按揭款所沒明確約定基本視按揭款部雙共同承擔 再種處理式採用拍賣房屋評估拍賣所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由銀行作抵押權優先受償餘款再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割
『玖』 單獨所有房屋 離婚房產會分割嗎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 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
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按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
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連毛毛都分不到。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比較復雜的情況。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
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
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
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
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拾』 對離婚案件中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如何處理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回協商不成的,人民答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