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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證的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18 06:50:52

1.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 房屋所有權應歸誰所有

無論當事人對在他人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所有權有無約定,該房屋都應歸宅基地使用權人所有(集體成員內部的轉讓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禁止進入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定,參照國家土地管理局於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五日給浙江省土地管理局《關於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具體應用問題請示的答復》中的具體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未經依法批准通過他人出資翻建房屋,給出資者使用,並從中牟利或獲取房屋產權,是屬「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之一。

另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第二條二款「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的具體規定,以約定擬在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的方式變相轉讓宅基地所有權的行為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1)宅基證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無論宅基地使用權人和擬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出資人之間有沒有約定擬在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以及是否涉及夫妻一人處分宅基地使用權或者通過贈與、附條件合同的方式變相實現宅基地使用權的處分,擬在建房屋的所有權都應歸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不論出資人與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否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按照上述觀點予以處理。因為,如果出資人系與宅基地使用權人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認定錯誤的話勢必會與「一戶一宅」的規定相悖(受讓人無宅基地的除外);

如果出資人系與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屬於同一集體組織成員的人,認定錯誤的話勢必會與宅基地使用權專屬於本集體成員的基本原則相悖。

2.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怎麼認定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上面的建築物與宅基地保持一致,屬性是家庭的,性質是家庭級,是即時的合法家庭成員以家庭名義使用,房子的建築材料是財產,與所有權有關,默認屬於即時的全部合法家庭成員,這方面全部家庭成員可以決定不屬於家庭而屬於個人,但是不拆除房子實現不了,只能是空話

3.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如何公證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公證,應該遵從以下流程和步驟:

1、提交公證申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並提交宅基地證書和房屋權屬證書、個人身份證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2、公證事項的受理。公證處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予以受理。

3、繳納公證費用。按照公證處提供的收費標准,繳納公證費用。

4、公證事項的審查。公證員在受理公證的同時,必須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發現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公證處也有權對交易雙方進行調查。

5、出具公證書。公證處經審查認為符合公證條件的,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按司法部門規定或批準的格式製作,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公證行為會產生證據上的效力,經公證的事項,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3)宅基證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房產公證的類型:

一、房產繼承公證,也就是繼承權公證。

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法定繼承權,遺囑繼承權和協議繼承權等國家法律所承認的繼承權, 對繼承死者生前私有財產者, 進行身份確定, 材料核實等一系列工作後, 所出具的公證書。

繼承權公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分為依遺囑繼承、依法定順序繼承。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

也就是說,對於子女或家屬要辦理繼承房產的話,必須要有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

二、遺囑公證。

1、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2、遺囑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 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 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 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 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遺囑公證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和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手續;

三、贈與房產公證

房產贈與,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

贈與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所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贈與財產屬於共有的,應提供共有權證明及共有人同意贈與的意見;

4、贈與合同或贈與書原件;

5、公證員認為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註:(1)申請人在贈與合同公證中指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在贈與書公證中僅指贈與方。

(2)申請人申請此項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來辦理。

四、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務,必須辦理公證證明。

4.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誰

首先要分清,所有權和使用權是不同的兩種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和土版地管理法的規定,中權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土地都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村民所依法使用的宅基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民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對該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不能擅自出賣和出租,也不能被視為居民的個人財產列為可繼承的部分。

5. 法律: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誰取得房屋所有權

王軍與林某是鄰居,1988年王軍遷往外地女兒家,因不知以後是否回來,遂將其四間房屋借給林某使用,並托林某代為管理。林某從王軍離去後,即使用該房屋。1990年,林某因兒子結婚需住房,即將王軍的房屋整修了一下,並在王軍房屋的院子里新蓋了三間廂房,共花費8500元。1998年王軍因年齡已大,想回老家居住,讓林某歸還房屋。林某將王軍的原四間房屋還給王軍,自己仍佔住自己所蓋的三間廂房。王軍讓林某歸還廂房,林某稱該房為他所蓋,歸其所有,如王軍願意要,可以賣給他;而王軍則認為,該廂房雖為林某所蓋,但在自己院內,應歸自己所有,何況林某多年使用其房屋也未付過房租,而修房的費用,他已付給林某。雙方爭執不下,王軍遂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雙方爭議的廂房,並將該廂房歸還給他。
問題:這三間廂房應該歸誰所有?
答: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添附物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的問題。
添附,通常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在一起,形成不能分離的一物的客觀現象。舉例來說,張三家的30斤大米和李四家的50斤大米混合成80斤大米,就是一種添附。再如,王二的半袋水泥與劉五的半袋石砂放在一處攪拌,形成一袋不可分離的混合物,也屬於添附。在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上,我國立法未作明確規定,但依民法的一般原理,當事人得就添附物的所有權的歸屬。若當事人對物的權利協商一致,自應按其協商一致的意見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但若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時,則應依據添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
從本案來看,林某是在王軍的宅基地范圍內建造房屋的,盡管從案情上看,林某的行為不屬於違章建築,但宅基地的使用權與房屋的所有權是一致的,只能為同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權的。在這種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的情況,發生動產與不動產的添附,即林某的建房材料附著於王軍的宅基地上。由於動產與不動產發生添附,通常是由不動產的權利人取得所有權,因此,林某在王軍的宅基地范圍內所建築的廂房應由王軍取得所有權。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權的一方並沒有取得利益的根據,其對因此而使他人造成的損失,應在自己所得到的利益范圍內予以返還。所以,王軍應當向林某返還其所得的不當利益,即返還林某建房的費用及其相應的勞務報酬。根據以上理由,可以這樣處理:(1)雙方所爭三間廂房歸王軍所有;(2)王軍返還林某建房所付出的全部費用(包括林某建房用的材料費、付出的勞務費及相應的報酬)。

6. 宅基地使用證與房屋所有權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63號)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規劃或者建設的相關材料;

(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由上可知,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必須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如果搞錯了,使用權人可持相關證件到當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更正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證實登記確有錯誤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利害關系材料、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條不動產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但在錯誤登記之後已經辦理了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的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的除外。

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填制錯誤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更正登記中,需要更正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發,並把換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記載於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無誤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更正,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十一條不動產登記機構發現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應當通知當事人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公告15個工作日後,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錯誤登記之後已經辦理了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的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的除外。

7. 宅基地土地所有權規定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8. 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系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內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容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
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當你佔有該房屋之時,此房屋的風險責任隨之轉移。若此時房屋發生風險,盡管此時房屋未完成過戶登記,該風險發生的後果也由你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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