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賣了沒過戶所有權是否發生了轉移
㈠ 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分配
車輛登記過戶屬於行政管理行為,並非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車輛買賣從交付時就已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作為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物權法理論,車輛所有權轉移或變更其他事項時需辦理變更登記,但是,車輛屬於動產范疇,這就要分析車輛買賣所有權轉移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規定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從交付時轉移。據此,買賣標的物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標的物是動產的,則轉移動產佔有時為交付。(2)如果是不動產等法律規定必須辦理特定手續的,以辦理特定手續後轉移。(3)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其中,辦理登記作為標的物交付的特定要件,應當由法律明確作出規定。那麼,對於車輛買賣未經登記情況下如果轉移了佔有,應當如何認定?筆者認為,應當認定為所有權轉移,理由如下:
第一,車輛本質上屬於動產范疇,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動產買賣合同的規定,應視轉移佔有為交付時,所有權發生轉移。
第二,法律並未規定登記過戶為車輛交付的必要條件。雖然車主變更、車輛轉籍等要辦理異動登記手續,但這僅僅是履行行政登記手續,而非物權法意義上的交付行為和所有權轉移行為。把車輛異動登記與不動產登記過戶混為一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第三,根據合同法規定,標的物交付的,風險責任轉移。車輛買賣未經登記但轉移佔有的情況下,佔有人對機動車已經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體現了支配性質,同時車輛的運行利益也為佔有人所有,這與風險責任的轉移相一致。對於登記車主來說,因交付車輛已喪失了對車輛的支配和運營利益,也無管理的可能。
轉讓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護。但是車輛轉讓不辦過戶,只簽協議存在著法律風險。機動車是採用登記對抗原則,不登記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協議是有效的,但是車不過戶可能會對以後的所有權歸屬產生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14條:
已注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並交驗車輛: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
(四)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五)《機動車行駛證》;
(六)申請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的標准照片;
(七)按規定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還應當交回機動車號牌。
㈢ 沒有車輛所有權轉移憑證,車輛可以過戶嗎
車輛必須手續證件齊全,違章和事故處理完畢,才可以過戶。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檔案,並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入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㈣ 汽車轉讓未辦理過戶,其所有權是否轉移
車輛抄未過戶的,法律上認定其所襲有人依然是原車主
未辦理過戶,新車主出現交通事故,被要求賠償的,原車主負擔賠償責任。這里,法律上只認可新車主是「司機」的角色而不是「車主」,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都有賠償責任。
㈤ 二手車沒過戶怎麼辦,二手車沒過戶所有權轉移了嗎
車輛屬於動產,以抄交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條件。只要雙方就二手車買成達成一致,並交付車輛的,車輛所有權即轉移至買受人。是否辦理轉移登記,不不影響所有權人轉移。
但是,未辦理轉移登記的,不能對抗買賣雙方之外的第三人。
㈥ 汽車所有權的轉移是否必須要辦理該汽車登記過戶手續
您好,由於汽車在法律上屬於特殊的動產,因而其權屬變動需要登記公示。您買賣汽車轉移所有權,需要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否則不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效力。
㈦ 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是不是必須要辦理轉移登記
機動車屬於抄動產,動產所襲有權轉移生效要件為交付,登記是用來對抗第三人的。比如甲將自己的車賣給了乙但並未辦理過戶登記,後甲向乙借了車,並賣給了丙,且辦理了過戶登記(登記上屬於甲,因此能辦理過戶登記)。甲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因為車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乙),乙可以要求甲丙合同無效,並請求返還汽車,但是甲可以構成善意取得的,車就歸丙,乙只能請求甲賠償違約責任。機動車的登記只是對抗要件,他不像不動產登記是生效要件,它是用來保障經濟活動的穩定性,所以才有的一種制度。像很多的一物兩賣行為,基本都是誰能去得對抗要件物件就歸誰。
㈧ 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未過戶,出了交通事故能否賠付
朱某系蘇F-31287小貨車車主,於2000年9月13日向保險公司投保,險種為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10萬元,保險期限自2000年9月14日零時起至2001年9月13日二十四時止。
2001年5月,陳某出資8000元向朱某購得蘇F-31287小貨車,但未辦理過戶手續。2001年6月27日,陳某所雇駕駛員劉某駕駛蘇F- 31287小貨車行至桃元鎮某路段時,與石某所騎自行車相撞,致石某受傷。如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調處科認定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石某於2002 年2月向法院起訴,要求朱某、劉某、陳某承擔賠償責任,後撤回對朱某、劉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於2002年6月10日判決陳某賠償石某62632.67元。
朱某於2002年7月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要求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予以賠償。保險公司於2002年8月23日作出拒賠通知書,認為蘇F-31287小貨車被轉讓給陳某,朱某未通知保險公司,亦未辦理批改手續,保險公司有權拒賠;且賠償義務人是陳某,朱某沒有承擔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朱某於 2003年4月7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保險條款規定賠償85%的損失即53237.77元。
二、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法》及保險合同所附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均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他人,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蘇F-31287小貨車已發生轉讓的事實,但朱某未通知保險公司,亦未申請辦理批改手續,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其次,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損失補償原則,即對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法院判決實際佔用人陳某賠償受害人損失62632.67元,朱某並沒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朱某沒有損失,就談不上對其損失進行補償的問題。保險公司拒賠於法有據,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朱某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53237.77元的訴訟請求。